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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相关政策分享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分享
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缴及新政策扣除项目部分
扣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实际发生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真实性原则是税前扣除首要原则。
真实性原则一般要求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如预计负债、资产减值准备等。
除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外,任何支出必须确属已经真实发生,并且是以企业的名义对外发生的。
纳税人在申报扣除费用时,不需要同时提供真实性的资料,如果主管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提出要求,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适当凭据,以证明其支出已经真实发生
案例分析:
如开发成本(往来、合同),运输费用,工资薪金,资金流的测试
二、合理性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指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人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在我们的工作中,注意合理性,2012年度税务重点检查接受成品油销售单位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和农副产品发票领购企业。
如我们公司的毛利率,还有工资薪金的合理性(国税函【2009】3号、资金流向、工业企业和建筑企业的料工费配比、其他费用的合理性如:
办公用品、车辆费用、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等等
三、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性原则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指出: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配比性原则
配比性原则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扣除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指出,“企业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配比性原则受持续经营与会计分期两个前提的制约。
(1)跨年度报销费用的处理
(2)暂估入库的税前处理
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新文件,非常有用呀,请大家关注)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对相关性做了进一步明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例如:
(1)固定资产折旧
(2)代替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扣除(如个税)
(3)因个人原因发生的诉讼费不得在企业税前扣除
(4)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
(5)与所属企业无关的支出:
如:
劳保统筹费,材料费等。
(6)投资不到位的贷款利息
五、合法性原则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即使按照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哪些支出必须取得发票才可税前列支,哪些支出无需取得发票即可税前列支?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这里要注意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单据企业不可用);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相关政策依据:
普通收据也可以是税前扣除的“合法有效凭据”
如:
拆迁补偿费;各种违约金支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无法取得发票的支出项目。
(企业与其他企业或个人共用水、电,无法取得水、电发票的,应以双方的租用合同、电力和供水公司出具给出租方的原始水、电发票或复印件、经双方确认的用水、电量分割单等凭证,据实进行税前扣除。
企便函【2009】33号)
经济合同违约金能否税前列支,需要发票吗?
企业违反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等而支付的违约金、罚款、诉讼费是属于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的支出,因此可以从税前扣除。
关于列支是否需要发票的问题,需要按照违约金的实质进行判定,如果收款方属于流转税的纳税人,,则应按流转税法“价外费用”相关定,将违约金视为“价外费用”开具发票缴纳流转税,这种情况下,违约金的列支需要发票。
反之,其付款方可以依据合同、赔偿协议或法院判决书作为业务发生的凭据,并取得对方出具加盖财务印章的收款收据作为账务处理的凭据。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哪些?
²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对于开具及取得发票的要求做了如下明确:
²加强对纳税人开票管理。
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应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②国税发[2008]40号文: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如,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无抬头发票;抬头为个人的发票;抬头填写不完整发票;与业务不相符的发票;时间过期发票;无印章、无复写发票等。
如,虚开发票:
没有业务,虚开服务业、建筑业发票,交营业税,抵减企业所得税,获取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的差价。
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扣除类项目的具体政策
1.扣除类项目的类别
(1)非限额扣除:
工资、会议费、差旅费、修理费、劳务费、咨询费等。
。
。
(2)限额扣除:
捐赠支出(收入12%)、招待费(60%但不超收入的5‰)、广告费(收入15%)、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
(3)加计扣除:
残疾人(100%)、研发(50%)。
(4)不得扣除:
赞助费、未经核定的准备金、罚款罚金、税收滞纳金、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真实发生的支出、未取得合法凭据的支出、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
。
。
(5)附条件扣除项目:
利息、开办费、社保、公积金、财产损失。
。
。
2、具体政策
2.1、工会经费如何税前列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规定:
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对于当年拨缴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可以凭地税部门开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在税前扣除。
2.2、业务招待费用如何税前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指出,“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
(企业客户的差旅费开支可作为招待费扣除,但发票抬头对应我公司可以时可作差旅费扣除)。
2.3、工装费如何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2.4、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2.5、总分支机构的资产损失应当如何申报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新的税收文件,要注意关注呀):
在中国境内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第二部分资产类相关政策及税务处理
税法讲的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期间发生的增值或减值,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以前年度亏损
特别注意:
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大多调表不调账,是表调而非帐调,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
1、纳税调整的分类
永久性---会计不计收入税收计收入—视同销售(小包装公司的赠货)
会计不扣税收允许扣—加计扣除(研发支出加计扣除50%)
会计做收入税收不做---不征税、免税(公司收到的政策资金)
会计做费用税收不作----利息、罚款()
暂时性---应纳暂时性—加速折旧、分期收款
可抵减暂时性—准备金、股权投资损失
2、资产的会计计量属性
主要包括历史成本
重置成本
可变现净值(固定资产盘盈)
可变形净值(存货)
现值
公允价值
其中税法上不承认可变现净值和现值
一、固定资产差异分析
1、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
1.1外购(一般无差异)
各种购置方式下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
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所有的支出
税法: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1.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会计准则: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尚未办理决算的,应当按估计价值转入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税法;条例第58条: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国税函[2010]79号: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注意这里规定12个月,12个月后折旧全部调回,不得扣除)
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暂估价格计提折旧,将来如果同暂估价格有出入的,不再进行追溯调整。
而税法要求调整,这个调整包括计税基础,也包括折旧
1.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应作纳税调整,由于我公司没有,不作具体讲解,有感兴趣的可以再找我们要文件了解)
1.4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
税法规定: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计税基数
会计上看实际处理,一般无差异
2、固定资产折旧
2.1、折旧范围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适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等按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比如购买的古董等,可做固定资产入账,但折旧不允许扣除)
分析:
会计上的折旧注重实际价值量的流转和下降,税法上强调与收入的配比
2.2、折旧年限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税法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算折旧规定了最低年限;另外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实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但不得低于法定年限的60%。
差异处理:
(1)、企业选择超过税法规定最低年限,只要符合合理性原则,不涉及会计调整和纳税调整;
(2)、企业选择低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不涉及会计调整,但需要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折旧最低年限房屋建筑物20年
机器设备10年
家具工具5年
运输工具4年
电子设备3年
2.3、折旧方法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注意这里在取得固定资产一个月内,报税务机关备案才可加速折旧)
差异分析:
会计对于折旧方法的选择,给予了企业较宽的职业判断权,而税法限制允许加速折旧的范围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但是,如果企业在会计记账时未按加速折旧处理,表明企业不愿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在汇算清缴时也就不能按税收上的加速折旧规定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2.4、预计净残值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企业至少应当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预计净产值进行复核。
税法规定: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差异分析:
对于预计净残值,会计与税法都给与了企业较大的职业判断权,但会计规定预计净残值是可以调整的,而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3、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
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确认条件,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
税法规定: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且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支出: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这里需要注意,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
差异分析:
如果会计处理时已经资本化,而税务处理可以费用化的,企业可以先申请纳税调减,同时记载固定资产会计成本与税法成本之间的差异,然后在会计提取折旧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固定资产清查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固定资产损益”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盈的固定资产,原准则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点当期入账,同时增加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新准则作为前期差错处理。
盘盈的固定资产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
5、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
固定资产出现减值损失要计提减值准备,且以前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的调整。
税法规定:
未经核定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差异分析:
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应申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以后会计计提折旧小于税法计提的折旧时,再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无形资产的差异分析法
1、初始计量
1.1外购(一般无差异)
会计规定:
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税法规定:
外购的无形资产,已购买的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依据
1.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会计规定:
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进行调整,对于企业自行进行的研究开发项目,应当区分研究阶段与开发阶段分别进行核算
税法规定: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税法加计扣除: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能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附表五优惠);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附表九、附表三46行)
1.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会计规定:
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不公允的除外。
税法;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
2.1寿命期的确定
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如商标权(10年)、专利权(发明专利权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著作权
(2)无法律法规规定的,看合同是否有规定年限
(3)参照其他单位类似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
(4)上述三种情况都无法确定的,则界定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持有期间无需摊销,但必须在每期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税法规定:
条例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2.2摊销方法
会计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内系统的分摊其应摊销金额,存在多种方法,包括直线法、生产总量法
税法只允许直线法
三、存货类的差异分析
1、初始计量一般无差异
2、存货发出的计价方法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已售存货的,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税法规定条例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
3、存货的期末计量
期末计量如有存货跌价准备时,应做纳税调整
例如:
2010年12月31日,企业原材料账面价值是320万,期末该批原材料的可变现净值是300万,企业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借:
资产减值损失20
贷:
存货跌价准备20
税务处理时,纳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2011年12月31日,存货可变现净值恢复为310万
借:
存货跌价准备10
贷:
资产减值损失10
税务处理时,纳税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
这里注意资产减值损失的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重大变革:
资产的扣除全部改为申报制,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具体规定看文件)
第三部分:
收入类调整项目部分及新政策讲解
一、收入项目差异
所得税法规定: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v视同销售
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v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实际是征税的)
1、财政拨款;(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
)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v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税函[2010]79号
会计准则中收入的规定: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按收入的来源分为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按收入在企业所处的地位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二、具体收入项目的相关政策及纳税申报
(一)销售商品收入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5)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税法无此规定)
2、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国税函〔2008〕875号)
(1)托收承付方式,办妥托收手续时;
(2)预收款方式,发出商品时;
(3)需要安装和检验,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
(4)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5)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差异);
3、特殊销售方式或事项的规定
(1)以旧换新的,销售的商品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购进;
(2)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3)商业折扣,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
现金折扣,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收入,现金折扣作为财务费用;
(4)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当期;
销售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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