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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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
附件1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图
符合条件的,公示、批复、发证。
附件2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申请单位
(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
(盖章)
申请日期
广东省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制
填表说明
1、本表采用A4纸打印一式三份。
2、拟办机构名称统一使用“中山×××职业培训学校(院)”。
3、办学经费来源:
①应明确是否属于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②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学校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料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4、不够写可另页。
学校名称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培训规模
同时培训
人
培训
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前人员□在职人员□转岗转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退役军人□其它
培
训
类
型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
培训课时
使用教材(或自编)
办学经费来源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名单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职称或
职业资格
住址
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资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办学宗旨:
法人签字:
户口所在派出所意见
同志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盖章)
年月日
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意见
同意同志任学校法定代表人。
(盖章)
年月日
校长情况资料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照片
文化程度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本人简历
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地区何单位
任(兼)何职
工作目标
校长签字:
年月日
教职人员情况资料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承担课程
职称或职业资格等级
教龄或
专业工龄
文化
程度
专(兼)职
实习指导教师
培训场地、设备设施情况
类别
形式
校园面积(㎡)
学员活动面积(㎡)
建筑面积(㎡)
自有(租用)
电化教室㎡、间;标准教室㎡、间;
实验室㎡、间;实习实操场㎡、工位;
办公室㎡、间;学生宿舍㎡、床位个;
教工宿舍㎡、床位个;食堂(兼)礼堂㎡。
设备品种和数量(注明自有或由合作方提供):
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情况
专家评估意见
组长:
年月日
所在地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主管领导:
年月日
市局审批科室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市局分管领导审批意
见
年
局领导:
年月日
市局领导审批意
见
局领导:
年月日
附件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 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 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 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 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第十条 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各地应以本标准为依据,对照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十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职业培训学校不包括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立民办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应参照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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