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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运营中政府角色
阅读资料六:
银行运行中政府角色
银行是十分特殊的机构。
它们对于支付体系的运作和货币的流通是必不可少的。
企业购置新机器设备的能力以及家庭购买房屋和汽车的能力都会受到银行放贷意愿的影响。
由于其特殊的属性,银行比任何其他行业,受到更加严密的管制。
为了避免银行运行中的问题对经济产生干扰,政府当局对银行进行监督和管制。
本章将讨论这些政府机构到底是哪些部门以及他们为何在银行体系中发挥如此显著的作用。
我们将考察政府如何通过制定银行运营的规则来对银行进行管制以及政府如何通过询问与其业务相关的信息并在其行为不当时告知来对银行进行监督。
章末的政策视角专栏部分将讨论政府如何决定银行是否可以合并。
这部分包括一个大银行合并的案例,并研究政府是否应该阻止银行合并,防止其规模越来越大。
银行的管制
政府其它行业进行管制很少象对银行业一样严厉。
在这一节,我们将研究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管制为什么如此严格,政府如何实现自己的管制目标,这种管制给银行带来的成本以及银行所面临的限制。
政府为什么对银行进行管制?
由于以下五个原因,政府对银行业远比对其他行业管制更加严格:
■减轻银行问题产生的外部性
■将银行控制在较小的规模
■防止银行挤兑
■确保支付通过银行系统有效的流动
■稳定货币供给
减轻外部性银行不仅仅是一个企业。
它是金融系统的参与者。
当银行成功地发挥作用时,它将资金有效地从贷款人转移给借款人,促进经济中的支付流动,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
当一个普通的企业(如安然或世通)破产时,企业的职工会失业,股东会遭受财产损失,但是损失是有限的。
而当一家银行破产时,受到损伤的不仅是银行的职工和所有者,而且包括作为其客户的许多个人和企业。
另外,一家银行的破产可能伤害其它银行。
因此,银行不同于其他企业,其成功或失败都具有更加广阔的影响。
这些外部性使政府有理由对银行业比对普通企业给与更多的关注和管制。
将银行控制在较小的规模美国人对金融力量集中的恐惧可以追溯到这个国家的建立。
这种恐惧在20世纪初达到顶峰,当时政府解散了具有垄断力量的大型工业公司,例如约翰·洛克菲勒的标准石油公司和J.P.摩根的铁路联合企业。
其间,政府通过了许多法案将银行控制在较小的规模上,限制他们的大小和势力。
例如,担心银行可能在小城镇吸收存款,在大城市放贷,从而损害小城镇的经济成长并使城市受益,这是银行建立分支机构受到严格的限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参见政策链接专栏“今天的银行系统如何反映昨天的规则”)。
即使在1994年,当时法律实际上已经允许所有的银行在任何州进行经营,法律仍然对任何一个银行在一州之内以对存款的数量进行控制。
政策链接今天的银行系统如何反映昨天的规则
尽管许多银行管制搓丝随着时光流逝来来去去,但它们留在美国银行系统中的痕却依然存在,这可以从银行的数量和分布中看出来。
对商业银行设立分支机构限制的历史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从1864年开始,国家银行体系建立开始,持有货币当局许可的商业银行被禁止设立任何分支机构,直至1927年,麦克菲登法案通过,这一规制才得以取消。
该法案允许那些所在州允许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全国性银行设立分行(有些州允许银行设立分行,而有些州不允许),并允许它们在总部所在城市设立另外的办公地点。
其结果是,只有几个州的全国性银行拥有分支机构,而大多数都没有。
你或许会感到奇怪,为什么一家全国性银行只能在一个城市内拥有办公地点,但这是事实,而且维持了几十年。
重要的是,各州的法律决定了银行能够拥有分支机构的程度。
然而,银行必须满足其客户的需要,随着商业合作在地理上的扩展,银行希望建立分理处以服务于这些公司客户。
因此,为了规避法规对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银行建立了新的公司机构,即建立一家持有几家州内或跨州银行的银行控股企业。
银行辩称,控股企业内的银行根本不是分支机构,只是控股企业全资拥有的附属企业。
尽管如此,1956年颁布的银行控股企业法案仍然禁止银行控股企业通过设立这样的企业结构进行跨州经营,除非所在的州允许这样做。
但当时几乎每有哪一个州允许银行的这种做法。
最终,由于1982年发生的美国储蓄与贷款协会危机,国会通过了高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以挽救危机,从此银行可以跨州设立分行。
为了振兴银行业,政府允许银行购买濒临倒闭的储蓄所和商业银行,这意味着健康的银行可以利用这一机会扩大自己的疆域,并向濒临倒闭的银行注入新的资产。
1989年,银行收购储蓄与贷款机构的能力增强(金融机构改革,重整及强化法案),以致于他们可以收购健康的储蓄与贷款机构。
最后,在1994年,新的法案(Riegle-Neal州际银行与分支机构效率法案)抛弃了所有旧的限制,除了在禁止设立跨州分支机构的州设立分支机构以外,全国性银行可以在全国其他范围内无限制的设立分支机构。
这一规制对银行的影响是,美国银行相对于其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对手而言要小得多。
大多数美国银行开始时只能在一个城市内经营。
直到1975年,只有14个州允许在州的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几个州允许银行有一个分理处,其他一些州允许在与银行总部相接的乡村设立分支机构。
随着规制随着时间的弱化,银行开始逐渐扩张。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还是只有几个银行在多个州设立机构。
即使到了今天,仍然没有几个银行有明显的全国化的表现。
相反,象加拿大、德国、法国、日本这些国家都有大型的银行在全国范围内运作,甚至在许多其他国家设立分支机构。
对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这一限制的经济上的影响是使许多银行规模过小,因而效率低下。
这些限制也阻碍了运行良好的银行进行扩张以与那些经营不好的银行竞争(因此,那些经营较差的银行总是竭力说服政客去通过限制设立分支的法案就显得并不为奇)。
随着地理上限制的消退,日益激烈的竞争会淘汰弱小的银行,进而使得强大的银行逐渐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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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有很多小银行,例如图中所示的BankofTaos,NewMexico,这降低了美国金融力量的集中度。
在历史上,美国银行管制保证了大量小银行的继续存在,但最近几年,政府允许各州银行之间的兼并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这是以提高金融集中度为代价。
防止银行挤兑19世纪至20世纪早期,银行挤兑在美国周期性的发生。
银行挤兑发生时,许多存款人会同时到一家银行提取存款。
由于银行已经将这些存款用于长期贷款,他不能将所有存款人的存款同时兑现。
结果,银行不得不从他处借钱。
但是,如果没有人愿意借钱给银行,银行将不能偿付储蓄者的存款。
为什么人们会参与到银行挤兑中呢?
如果安迪认为他的存款银行将会破产而使他损失掉存款,它就会提取自己的存款。
而如果波尼认为安迪是对的,那么她也将提取自己的存款。
如果卡尔并没有理由认为该银行也会倒闭,但他却注意到安迪和波尼都提取了自己的存款,那么他会担心其他人都会很快的提取自己的存款。
这样,他若最后行动,其他人将把钱取光,而自己蒙受损失。
因此,尽管他认为银行的状况良好,他也不愿承担这样的风险,所以也将自己的存款取走。
一旦一些人从银行撤出资金,那么其他人也会跟着这样做。
挤兑最严重的性质是,它倾向于从一家银行扩散向其他银行,这被称为传染。
如果一家银行发生挤兑,其他银行的存款人也会担心自己的银行将是下一个。
如果这种担心转化为行动,每个存款人都希望在他人之前提走自己的存款,结果是另一家银行也发生挤兑。
不久,每个银行都会遭遇挤兑而关门倒闭。
银行挤兑不仅是有害的,而且这种可能性的存在会影响到存入银行的现金流。
如果挤兑是可能的,存款人会觉得将钱存入银行是不安全的。
若银行只能得到较少的存款,那么它也只能发放较少的贷款。
结果,企业将不能获得他们投资和发展所需的贷款,进而,经济体的产出也会降低。
使支付系统更有效的运行政府的另一个目标是使支付系统以更有效率的方式运行。
支付系统是指,使现金、支票、电子货币从买者流向卖者的机制。
大多数交易的支付都要通过银行体系。
若你向街上的小贩支付现金,他会在当天将这笔钱存进自己银行的账户。
若你在杂货店用支票支付货款,他会在当天将支票存进自己银行的账户,第二天再从你的银行账户提取资金。
若你在书店用信用卡支付书款,这笔交易通过电子方式传递到书店的银行,其再转传给你的发卡行。
当然,银行也提供人们所需的通货和硬币。
人们也会希望自己的支票尽快结清。
这些活动都是支付系统的一部分。
由于银行是支付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政府要监管银行以保证该系统正常运行,支付能够顺利完成。
政府也要保证一家银行的倒闭不致引起支付系统的瘫痪。
控制货币供给政府制约银行的最终原因是政府想控制流通中的货币量。
过多的货币供给将导致通货膨胀。
而过少的货币供给会使得利率上升,企业无法获得添置设备所需的资金,经济增长减速。
为了控制流通中的货币供给,政府必须控制银行的货币创造,并寻找途径影响货币总供给。
关于货币供给的控制,我们将在第16章讨论。
政府管制如何达到目的?
为了达到监管银行体系得目标,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对于管制银行的重要法律,参见政策内幕专栏“主要银行法规的历史”)。
政府的具体实施手段有:
■监管银行以减轻外部性
■限制银行的兼并等活动以使银行的规模保持在较小的水平
■提供联邦安全网络以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
■提供服务确保有效的支付
■要求银行持有储备以控制货币供给
政策内幕专栏主要银行法规的历史
1864国民银行法案
建立了由货币控制当局控制的国民银行体系,并发行了统一的通货
1913联邦储蓄法案
建立了联邦储备系统,并由其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责
1927麦克法登法案
允许银行跨州经营,在其总部所在城市设立其他的支行
1933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
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禁止银行进行投资性活动或持有商业企业,反之,商业企业也不能经营银行业务;禁止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
1956银行控股公司法案
要求银行控股公司在参与联储确定的少数几种业务活动前需要获得联储的许可,并禁止银行通过跨州分行控股企业
1977社区再投资法案
鼓励银行为社区提供信用;当银行希望扩张或兼并时,可以利用该法案的修正案
1980存款机构非管制及金融监管法案
允许向个人(非企业)交易账户支付利息;取消存款的利率上限;要求所有的存款机构执储备要求;允许储蓄所提供更广范围的资产;将存款保险的上限提高到100,000美金
1982加恩—圣杰曼存款机构法案
允许强势的银行收购其他州的破产银行;允许银行提供货币市场保证金帐户;储蓄所持有更高风险资产组合,如股票或实体资产的上限被提高到10%
1989金融机构改革,重整及强化法案
取消联邦储蓄信贷保险公司(FSLIC),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为储蓄所提供存款保险;建立储蓄监管办公室;建立专门的部门应对储蓄信贷协会的倒闭
1990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修正法案
创立基于风险的存款保险金制度;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采用最小成本法应对银行倒闭;规定新的银行资本金结构,导致许多银行追加资本
1994州际银行设立和分支机构开设效率法案
引进州际银行分支机构并允许跨州兼并,除非该州禁止这样做
1999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
撤销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允许银行销售保险和涉足一些投资银行的活动;允许银行设立金融控股公司,销售保险,投资实业,以及进行一些从前被禁止的活动
监管银行以减轻外部性为了防止银行倒闭,尤其是大银行的倒闭,政府及其谨慎的监管银行以确保其完善的运行。
对于一些大银行,有三个政府部门有权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并检查其经营政策和程序。
银行的任何行为都会受到这些政府部门的审查,因此,银行并不能如他们所愿的自由进行交易。
而且,这种监管还会导致银行时间和资源的耗费。
例如,商业银行每季都要填写长达40页的催款历史报表(callreport),而且要向政府提交其资产、负债、利润的具体统计数字。
最近一项估计显示,为了应对政府规则而进行的一些书面工作所耗费的成本大约占据银行总成本的13%(除了支付债务利息以外),这对银行的底线构成了显著影响。
除了直接监管,一些规则是为阻止银行过度竞争所带来的外部性。
例如,二十世纪三十年代通过的禁止银行向活期存款提供利息的法律至今依然有效,这部法律存在的原因是法律制定者认为银行间的过度竞争是导致大萧条的原因。
限制银行的兼并等活动以使银行的规模保持在较小的水平为使银行的规模保持在较小的水平,政府实行了一系列法规组织银行进行兼并或进行某些活动。
因此,银行不能象其他企业一样进行经营。
除非得到政府的允许,否则]他们不能进入很多可以赚钱的市场。
过去70年中对银行的诸多限制都是缘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萧条。
那时,大量人口失业,企业无法为购置新设备融资。
许多责任被归于运转失灵的银行体系。
其间,银行业有两个重大失误导致存款人的损失。
第一,20世纪20年代,当时银行可以进行投资银行业务(在发行市场出售股票、债券等可转让证券),有报道指出,银行向客户推销信用差的证券使其遭受损失(就象20世纪90年代,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向其客户推售很差的技术股)。
第二,银行有时持有经营非银行业务的企业。
当这些业务破产时,银行将遭受损失。
为了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政府通过法规将银行业从证券业和其他非银行业务中分离出来。
作为对大萧条中银行问题的回应,1933年通过了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直至1999年被废除。
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禁止银行持有证券、为其客户买卖证券(除非经由特殊的信托机构)或持有互换基金。
作出这些限制的原因是,在20世纪20年代的繁荣时期,一些银行盗用客户帐户资金购买自己持有的劣质股票,是客户承担过多的风险。
银行的这些欺骗行为在股价攀升时并未带来麻烦,但在从1929年十月股市崩盘至整个30年代的股市低迷时期严重伤害了客户的利益。
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的反对者从其实施起就立即出来反对它,这种声音一直持续了66年。
银行试图用各种创新方式来规避这一法律,但其总不能成功。
银行认为,其理应利用经济中的广泛性(通过多样化的服务来降低成本),例如,他们可以持有证券并将其卖给客户。
然而,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的支持者则认为,允许银行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会使存款保险的范围扩大至非银行企业,而且银行会重新面临持有股票的需要和服务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以及随后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还禁止银行从事商业企业行为或为商业企业提供银行服务。
(商业企业是指销售商品而非提供银行服务的企业)。
因此,基本上说,该法案禁止银行从事任何非银行的业务。
银行也不能持有一个销售商品的子公司,商业企业也不能持有银行。
多年来,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的反对者强烈建议取消银行和商业之间的隔离。
他们认为,这样做可以提高资本水平、降低经营和信息成本、带来规模经济效益并通过分散化降低风险。
反对这样做的人认为,如果银行可以持有商业企业,他们将有更强的垄断力量,联合也会使风险加大。
另外,存款保证金将会被挪用到商业领域,不能盈利的商业企业还会给银行带来麻烦。
这些有问题的商业企业会使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失灵。
尽管法律已经相当明确的限制了银行和商业企业的行为,银行仍然不遗余力地去试图规避它。
由于法律上将银行定义为吸纳存款和发放贷款的机构,一些商业企业便设立了非银行机构——吸纳存款或发放贷款,但不同时进行二者,这便规避了限制。
正规地讲,这些商业企业并未设立银行,但是,这些非银行机构可以象银行一样发放贷款。
从实践的角度看,银行与商业企业的分离也是应该破除的。
一些小城镇没有好的保险公司,因此,政府允许银行在居民低于5000人的城镇售卖保险。
起初,银行在这样的城镇进行保险业务,而随后,其通过这些城镇的营业部将保险业务扩展至全国。
另外,如果银行将其证券和保险业务部门与银行业务部门分离开,政策允许其销售限额的保险和证券。
最后,20世纪90年代的储蓄信贷协会危机以后,银行主管部门允许商业企业并购这些机构。
从某种程度上说,银行可以从不同货币监管部门的矛盾中获益。
例如,联储和财政部会争论哪种活动应该被允许,以及他们应该如何进行监管。
财政部希望银行可以通过不同的经营分支渗透到更多非银行业务,而联储则希望建立更完备的会计隔离系统,使得一个企业的财务危机不会影响到关联企业活期分支。
当然,其间会参杂政治的因素。
如,一项法律预案将所有银行监管的权利给予财政部,当然,联储会强烈的反对。
这样争斗的结果使得银行法案迟迟得不到发展。
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通过结束了这些关于银行可行行为的争论。
它彻底取代了格拉新-斯蒂格尔法案,允许银行进行投资活动、销售保险、以转手为目的地持有商业企业。
然而,它也保留了对银行和商业之间的限制——银行只能进行与银行、保险、证券有关的商业活动。
为了进行新的业务,银行要改变其组织结构。
其可以组建金融控股公司(FHC):
一家银行作为母公司,持有几家独立的非银行企业,如证券包销商、证券代理商、保险包销商、保险代理商、以及投资银行(暂时并购商业企业并在10年内将其卖掉)等。
银行只能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持有这些机构。
但是,法律限制了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非银行活动的数量。
银行业欢迎新的准入机会,但在新法案实施的最初,出于对政策解释变更的担心以及对新领域的陌生,他们并没有急于进入这些领域。
所以,银行向金融控股公司的转变进行得十分缓慢。
然而,长远的看,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确实可以增强银行业的竞争力。
提供联邦安全网络以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如何防止银行挤兑呢?
政府建立了一些机制,如,提供存款保证金、充当最后贷款人、不让大银行倒闭。
存款保险制度能够有效地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
这种制度下,拥有银行存款的企业和个人不会因为银行倒闭而遭受损失。
政府通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提供存款保险(上限金额为每人在每个银行100000美元),以保证存款的绝对安全。
因此,即使人们认为银行即将倒闭,他们也不会急于提走自己的存款。
正常情况下,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于各个银行的保险费。
但其中也含有政府的隐性补助,因为政府承诺在紧急情况下它将支持存款保险公司,即使存款保险公司破产,其也将偿付存款人。
另一种防止挤兑发生的办法是,无论何时银行挤兑发生,政府都将为其提供贷款。
也就是说,政府承诺,银行任何时候都可以从政府手中得到其急需的贷款。
这样,任何时候人们都不会害怕自己无法取回存款,因此,他们也不会参与到银行挤兑中。
政府这样承诺时,它充当了最后贷款人。
这一责任具体由联储承担,其通过贴现窗口向有偿付能力,但流动性不足的银行(有偿付能力是指银行的权益资本金为正,流动性不足是指银行没有充裕的现金满足客户的交易需求)提供贷款。
有暂时性问题,但又不能向其他银行借款的银行可以求助于联储。
联储的贷款通常是全额抵押的(通常是以政府债券作为抵押品),因此联储的风险很小。
另外,其它流动性枯竭时,贴现窗口也受理银行的贷款。
存款保险制度和充当最后贷款人都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如道德风险。
存款人在得到政府的保证之后,就不在意银行的行为,因此,银行的投机性加大。
若其风险投资失败,政府将收拾残局。
类似地,如果银行陷入困境时可以从政府处的倒贷款,其将从事风险更大的业务。
另外,这样也会导致逆向选择。
只有运行差的银行会向政府贷款,而运行良好的银行则不会。
为防止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政府必须对银行进行监管。
政府监管的主要思想是他们希望提供存款保险和贷款给那些运行良好且有偿付能力的银行,而关掉一些运行较差且无偿付能力的银行。
因此,那些由于暂时性流动性问题或短期危机而向政府借款的银行的申请将会被接受,反之,则不能。
银行和联储都受惠于贴现窗口。
银行在紧急情况下,如计算机系统瘫痪导致现金流转失灵,有了流动性的支持。
联储使用贴现窗口,充当最后贷款人,使得危机时支付系统能够正常运转。
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十年中,联储积极的运用这种力量防范潜在金融系统危机。
例如,1987年10月,股市崩盘时,联储提供贴现窗口贷款给金融机构解决暂时的流动性问题,以此防止股市冲击导致银行倒闭。
1998年,由于俄罗斯政府违约不能偿还贷款,长期投资管理对冲基金倒闭,出于担心,投资者停止正常的证券买卖。
银行因此不能通过正常的渠道获得资金,此时政府提供贴现窗口贷款解决金融市场上的流动性短缺。
另一个例子是在1999年,金融市场参与者担心Y2K的新债替换旧债会给金融机构带来问题。
联储提供了一系列解决方案,其中就包括为银行提供其所需的贴现贷款。
最戏剧性的例子出现在2001年9月11号,曼哈顿的几家大银行受到打击后支付系统受到干扰,银行不能结清支付,银行的运输系统也由于飞机无法起飞而中断。
联储为无法获得现金流的数家银行提供贷款,在袭击当天,这一数额就达到450亿美元。
另一项鲜为人知的政策是政府不让大银行倒闭——即大则不倒政策。
政府知道,如果一家大银行倒闭,支付系统将受到干扰,而且作为这一银行的客户的企业会面临现金流危机,这所导致的对其他银行也会倒闭的担心会进而导致挤兑。
结果,政府将不会对这种银行的问题坐视不理,而会为其提供贷款。
究竟什么样的银行算作大银行?
这没有数量上的限制。
货币当局认为,如果一家银行的倒闭会严重影响银行业和整个经济,那么这就是一家大银行。
例如,1984年,拥有410亿美元资产的全美第七大银行,伊利诺大陆国家银行,发生了一系列坏帐。
其中几10亿美元的存款无法用保险金弥补(它们超出了每账户100000美元的上限),这包括2300多家小银行的存款。
由于伊利诺大陆国家银行的坏账已经十分明显,那些没有受到保险保护的储户开始提取自己的存款,这更加大了大陆银行的压力。
大陆银行近于挤兑的边缘,这也将波及其他大银行。
为防止这场灾难,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向该银行追加资本兼并接手其坏账。
最后,大陆银行获救,其存款客户和债权人都未受损失,但其股东失去了该银行的股份。
当一家银行资不抵债时,当局就会关闭它,接下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必须决定如何处置其资产以偿付其存款客户和债权人。
这有三种主要的方法:
(1)清偿,它是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关闭银行,收买其资产,将所得首先偿付其有担保的储户,再偿付债权人;
(2)接手和售卖,它是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接受坏的资产,并为银行的优质资产找到买主售卖出去;(3)救助,它是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银行提供资金维持其生存,其结果往往是银行股东失去股份,储户和债权人未受损失,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会有一些损失。
过去,在大则不倒政策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通常采用救助的方法,设法阻止未受保险的储户取款造成的挤兑。
20世纪80年代,倒闭银行的数量激增,见图9.1,这耗尽了保险基金。
结果,1991年政府通过法案,要求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在银行倒闭时使用成本最小的救助方法。
事实上,这部法律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动用资金前,存款客户和债权人要分担银行的损失,除非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联储或财政部同意保护他们。
这一措施尽管节约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的资金,但增加了挤兑发生的风险。
自1992年以来,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从未使用过救助的手段。
通常的途径是清偿或接手和售卖,其占到1993年以来商业银行倒闭案的90%以上。
为确保有效的支付提供服务正如我们在第3章讨论过的,政府为银行提供的第二项益处是支付服务。
一个良好运行的支付系统会降低银行的成本。
联储确保支付以一种及时有效的方式被结清。
因此银行不必为了结清支票或为客户取得资金而维持自己的支付系统。
图9.1
横轴:
年份
纵轴:
倒闭银行数量
注释:
图示为1934年以来倒闭的银行和储蓄所的数量。
尽管,10世纪30年代的大萧条中有许多银行倒闭,但这仍不能与20世纪80年代银行倒闭的数量相比,其中主要是储蓄所(尤其是储蓄信贷协会(S&Ls))的倒闭。
除这两个时期以外,银行倒闭的数量很少。
联储还为银行提供日间透支,银行可以在一天中透支其在联储的账户,但要于当天末平衡余额。
由于银行间的支付在日末前是未结清的,因此,这一制度在技术上讲是可行的。
当天结束时,银行将有现金弥补透支。
日间透支可以使银行之考虑在一天结束时的余额平衡,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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