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本科论文.docx
- 文档编号:30673639
- 上传时间:2023-08-19
- 格式:DOCX
- 页数:19
- 大小:30.66KB
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本科论文.docx
《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本科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本科论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本科论文
前言
社会救助是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的社会成员,由国家和社会给予一定的款物或其他方面援助的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失业人口的增加,社会救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然而,在救助实施中,缺乏法律依据,使得应保未保、侵犯受助者权益的事时有发生。
因此,有必要从立法角度对我国社会救助进行探讨,促进社会救助的进一步完善。
目录
摘要1
1.社会救助概述1
1.1.社会救助立法的沿革1
1.1.1.英国的社会救助立法1
1.1.2.美国的社会救助立法2
1.1.3.瑞典的社会救助立法2
1.2.社会救助的法理基础3
1.2.1.生存权需求的呼唤3
1.2.2.分配正义的解说4
2.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存在的立法问题4
2.1.社会救助理念存在偏差,认识不足4
2.2.立法体系不健全,存在较多法律空白5
2.2.1.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5
2.2.2.缺乏整体规划,立法空白多5
2.3.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6
2.4.法律监督机制薄弱6
2.5.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7
3.我国现行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7
3.1.转变救助观念,提高认识7
3.2.实行社会救助体系化、法制化8
3.2.1.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制度衔接8
3.2.2.加入专项救助,填补法律空白8
3.3.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法》9
3.3.1.科学选择立法模式9
3.3.2.提升社会救助法律的立法层次9
3.4.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机制10
3.4.1.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10
3.4.2.加强行政监督10
3.4.3.设立专门法庭10
3.5.完善社会救助法律责任制度11
3.5.1.管理方责任11
3.5.2.供给方责任11
3.5.3.受助方责任12
结语12
注释13
参考文献14
致谢16
论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
摘要:
社会救助是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正确实施直接关系到贫困群体的切身利益,对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我国现行社会救助理念的偏差、立法体系的不健全、监督机制的薄弱、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障碍。
因此,有必要在立法方面对我国社会救助进行改革。
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应强调政府对贫困群体实施救助是政府的义务;对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加强行政监督,设立专门法庭确保社会救助及时、有效的实施;区分管理方、供给方、受助方责任,完善社会救助的法律责任制度。
联系我国实际,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救助体系。
关键词: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生存权正义
1.社会救助概述
1.1.社会救助立法的沿革
社会救助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范畴的概念,它随着社会、经济、文化以及政治等因素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而且,由于不同国家在社会经济、价值观念和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各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在其产生的过程、模式和特征上也都有其各自的特殊性。
1.1.1.英国的社会救助立法
英国是最早建立社会救助制度的国家,并形成了社会救助制度中的“英国典范”。
1601年,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颁布的《伊丽莎白济贫法》(旧《济贫法》),被看作是社会救助制度产生的标志。
之后在1795年,英国政府又颁布了《斯皮纳姆兰法令》,承认普遍性社会救济权利和最低生活保障。
19世纪初,随着社会工业化进程的迅速发展,英国政府又几经修订(如1834年通过的旧《旧济贫法》修正案,1909年的《老年年金法》、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将过去的各种救助纳入统一的体系,于1948年颁布了《国民救助法》,建立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
之后,《国民救助法》几经补充和修订,逐步得到完善,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英国现行社会救助是在1948年的《国民救助法》的基础上完善而来的,主要项目有:
基本收入维持、住房补助和社会基金。
社会救助资金来源、支出方向和行政管理三方面内容构成英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
即资金来源有个人缴费、雇主缴费、财政预算、国民保险基金投资效益等四个渠道;支出方向体现“全民保障”和“全面保障”;行政管理由全国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负责。
此外,近年来英国政府对社会救助度的调整和变革,主要是通过鼓励发展单位保险和商业保险、调整运行机制、项目实行支出限额管理等方式,达到减轻政府负担的目的。
1.1.2.美国的社会救助立法
美国是当今世界上社会救助制度最为复杂的国家之一。
1935年通过的《社会保障法》是美国历史上社会保障的首次立法,它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现代社会救助制度的正式创立,奠定了美国社会救助工作的基础。
该法后经历届政府修改和补充,逐渐成为美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
美国现行社会救助制度是在1935年《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产生的,主要救助项目主要有:
(1)补充性保障收入。
主要向低收入或无收入的盲人、65岁以上的老人等提供现金帮助,以满足他们吃、穿、住方面的基本需求。
(2)失业救济金。
这是一项对由个人原因,如自动离职、犯错误、拒绝适当工作安排等造成的失业者,提供失业救济金的救助计划。
(3)对有需要的家庭的临时援助。
该计划一般包括支付食品、衣着、住所和其他必需品补助。
(4)食品劵计划。
该项目主要针对美国公民和一些合法居住的外国人。
(5)一般救助。
该计划主要是对那些无家可归者和没有资格受助于其他计划的穷人给与财政帮助或其他帮助。
美国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社会化程度较高,慈善事业比较兴旺,从政府机构到社会志愿者,都积极投身社会救助事业,形成了庞大的社会服务网络。
1.1.3.瑞典的社会救助立法
瑞典的社会救助制度是最完善的。
瑞典政府于1957年以《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法》进一步明确了享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国家的义务,从而,建立起了现代社会救助制度。
1982年颁布的《社会服务法》成为现行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制度的基本法律。
瑞典现行的社会救助制度是在1982年《社会服务法》的基础上完善而成的。
主要社会救助项目有两大项:
(1)住房补贴。
住房补贴是对那些处于工作年龄段的有孩子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救助,
(2)社会补贴。
社会补贴的主要内容有三项:
对每日标准生活费的补贴(除住宿费用);对常规性但非标准费用的补贴(包括医疗、旅行、幼儿看护等费用);对非常规性但必须开支的补贴(包括紧急情况下的开支)。
在救助资金的来源上,瑞典实行的是综合性财政资助原则,即中央政府根据各郡人口结构、税收情况等提供不同数量的社会救助资金,由地方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这些资金的使用。
1.2.社会救助的法理基础
在一个文明、进步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应该有这样的理念:
每个人都有维持其生存的权利。
这是因为,生存是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应该相信,每个人的存在对整个人类是有益的。
所以,一个人当其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时,我们要尽可能帮助他不至陷入无法生存的困境。
这是从法理学上探讨社会救助问题的基本出发点。
1.2.1.生存权需求的呼唤
在任何有机体内,最基本的冲动都是为生存的冲动。
求生存作为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从古至今都被看作是正当而且应该受到保护的人类需求。
如果存在着迫切而明显的需要,因而对于必要的粮食有着显然迫不及待的要求,而又没有其他办法满足他的要求,——那么他就可以公开地或者用偷窃的办法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取得所需要的东西。
因此,人在极度穷苦中为求得生存而获取社会上富人的财产不仅不是犯罪,而是应当享有的权利。
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
社会财富的分配应确立一个使所有人都获得与其生存条件相适应的基本份额的一般客观标准,“社会成员根据这一标准具有向国家提出比其他具有超越生存欲望的人优先的、为维持自己生存而必须获得的物和劳动的要求的权利”,这种由个人按照生存标准提出而靠国家提供物质条件保障的权利就是生存权。
[1]
生存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近现代社会以后逐渐被民众认识和得到国家认可的。
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生存权保障已上升为一种宪法权利。
社会救助法作为保障公民生存权的一个具体部门法,毋庸置疑应该奉行公民生存权保障理念,充分维护公民尤其是贫困公民的生存权利,使得公民在遭遇任何不幸或意外情况而陷入贫困处境时,都可以从国家得到及时的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的生活状况,从而公民和国家之间的这种良性互动关系方得以形成;公民的强制性纳税义务当然可以换得自己在遭遇意外情况生计无法维持时接受国家救助的权利;而国家既然有强制性征税的权力,当然也负有在纳税人遭遇意外事件生活陷入困境时施与救助的义务和责任。
现代社会的国家理论和宪政理论已经为公民和国家之间这种关系的生成和维持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
因此我国社会救助法设计应该从生存权利诉求与生存权利保障的基本理念来进行构建。
可见,社会救助制度正是应生存权理念直接而又恒久的需求才得以且不断向前发展的。
反过来,不断发展和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也满足了人们日益变化的生存需求。
1.2.2.分配正义的解说
分配正义是经济正义的一部分,经济正义可以分为交换正义和分配正义。
交换正义认为无论从什么样的资源初始分配出发,只要满足公平交换的规则,所产生的结果都是正义的。
而分配正义重视的是产权的初始分配和财富的最终分配的公平性,分配正义为国家无偿为贫困者提供救助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2]
约翰·罗尔斯(JohnRawls)是这一理论的代表。
罗尔斯主张在坚持机会平等、地位和职位开放的基础上,运用差别原则,从社会中甄别出最少受惠者,使之得到补偿,才能使穷人和社会不幸者的生活条件得到最大限度的改善,逐步缩小社会的不平等。
罗尔斯的正义论从最少受惠者的角度来看待社会的不平等,他认为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最少受惠者中的一员,因为每个人未来的风险都是不确定的,而正义原则应保证每个人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不会成为绝对受害者,这些最少受惠者正是社会救助中需要国家救助的对象。
罗尔斯的正义论把国家使每个人获得公平的社会资源份额的义务,与对最少受惠者的关怀联系起来,并将之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为国家通过对物质财富进行再分配等社会制度和结构的合理安排,消除自然偶然性和社会偶然性对人们生活的影响,以建构一个适合人类追求自己合理生活目标的社会,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持。
2.我国现行社会救助存在的立法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救助事业在不断地改革和发展中取得了较快进步,但是,从整体上看,当代中国的社会救助制度正处于转型时期,作为一项从传统的社会救济制度改造而来的新制度,其在实际工作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
2.1.社会救助理念存在偏差,认识不足
中国的济贫思想可谓源远流长,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就阐发了各种济贫思想。
最为著名的是儒家的“民本”、“仁政”和“大同”思想,主张政府介入,提倡民间互助互济。
但是,“在儒家的济贫思想中,注重的是社会整体和国家控制,而较少强调个人权利和国家义务”。
[3]另外,由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以勤俭节约、自食其力为传统美德,中国人对贫困的看法是一种个人贫困观,即个人对自身的贫困负责。
在这些传统的价值观念的主导下设立的社会救助制度,其“立足点还是在国家或政府这一边,而没有把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救助看作是人民的基本权利”。
[4]正因如此,长期以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之前)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只能称为“社会救济制度”,并不是现代意义的社会救助制度。
社会救助理念的落后直接制约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使社会救助制度长期以来在对象、资金和手段等具体的制度设计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
2.2.立法体系不健全,存在较多法律空白
2.2.1.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
社会救助涉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数十项内容,不可能由一个部门单独承担,只能由多个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
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隶属劳动部门管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隶属民政部门;医疗保险卫生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等等。
各部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接然不同,各项救助制度功能的单一性导致制度之间缺乏合理的衔接与协调,缺乏科学合理的调整机制,没有统一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管理体制不畅,政出多门,缺乏完整的立法和规范的管理办法,[5]以致造成一些贫困居民处于都不管的尴尬境地。
2.2.2.缺乏整体规划,立法空白多
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们有维护自身生存和人格尊严的权利。
国家和社会有责任保障公民的生存权利,其中,生存权不仅仅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也包括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权利。
但是我国的社会救助多集中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而对与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的立法几乎一片空白。
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规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很显然,作为最低生活保障的衣、食、住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在具体实施中也是有先后之分的,食是予以优先考虑的。
而对于教育救助,只是草草带过,并没有区分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进行区别救助。
“适当考虑”这一弹性条款,使得在实施中有更多的选择性,为救助者钻法律漏洞提供了机会。
低保家庭、三无人员、低保边缘人群对住房的需求各不相同,而1994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条规定:
“对救济的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
”只规定提供物资帮助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群体的住房问题。
由于救助对象趋于多元化、病情趋于多样化,所以立法中只规定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资帮助只会使救助者敷衍了事,流于形式,实施中犹如一纸空文,达不到救助的真正目的。
2.3.立法层级低,缺乏权威性
“从总体上来说,中国社会救济工作的历史,实际上是一部没有法律界定的历史,从其一般原则到具体内容操作,既缺乏法律规制,也缺乏恒定的程序,带有很大的主观随意性。
”[6]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它好比社会保障安全网的网底,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缺失将不利于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目前的社会救助立法层级低,立法的随意性大,规范性不强,不易为人们所理解、认可和遵守。
目前,我国虽然有一定数量的社会救助方面的立法,但绝大多数是以“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通知”(《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的通知》)、“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形式出现的,最高级别也只是行政法规或规章,至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
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都是由国务院颁发的。
立法层级低,这严重的削弱了社会救助立法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不利于社会救助的法制化建设,这种较低层次的立法使社会救助制度缺乏有力的法律效力和较高的权威性,容易给人造成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印象,使社会救助制度所承担的责任与其在社会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相符合。
2.4.法律监督机制薄弱
社会救助监督机制的薄弱,难以对救助对象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
我国法规条文表述笼统,监督条款大都流于形式导致制度的执行不力。
1999年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共17条,3000多字,很难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各个方面作出具体、详尽的表述,至于监督机制,只是简单的提到接受群众的监督,作为关系全民权益的社会救助,只接受群众监督难以保证救助过程的公正、透明实施。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九条指出,管理机关既负责审批,又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不属实的还负责纠正;《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也规定,民政部门是监管条例的制定机关、实施机关同时又是监督机关。
实施、管理与监督机构没有实现严格的划分、使得救助对象在遭到权益侵害时很难及时有效地得到矫正和救济等一系列不足都制约了监督机制的运作,迫切需要一套完备的监督机制来保证法律制度的切实贯彻。
2.5.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
社会救助是否依法进行直接影响到社会的正常运转和人民对政府的信任程度。
社会救助作为一种政府行为,救助的责任主要在于政府,是实现社会公平的一种手段。
我国的法规条文中几乎都有关于法律责任制度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社会救助立法的缺失,导致现实中侵犯救助对象的现象时有发生。
对于救助者,在救助过程中经常出现贪污、挪用、扣压、拖欠的等现象,除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外(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三条只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行为予以规定)对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则无法可依。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五保供养工作人员贪污、挪用五保供养款物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责令其全部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发放社会救助金过程中的骗取、挪用、截留、贪污等行为,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我国现行《刑法》中对此并没有作出规定。
[7]法律依据的缺失、法官的自由裁量,使得贫困者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作为受助者,其在救助过程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救助金的;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收入情况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虽已有规定,但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甚至罚款很难对受助者产生震慑,为充分实现有效救助,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使其不敢以身试法。
3.我国现行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
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是社会救助制度改革的关键,社会救助的改革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计划等方面,更重要的是要体现在立法上。
从法律上确认社会救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所发挥的功能,是我国改革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进步的当务之急。
3.1.提高认识,转变救助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已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这种权利应该得到真正的落实。
要明确规定接受国家和社会的救助是宪法赋予其不可侵犯的权利。
[8]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负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是公民应获得的帮助和应享有的权利。
对于国家和社会,社会救助不是自上而下的恩赐,而是国家政府应履行的义务;对于公民,社会救助并不需要感恩戴德。
[9]在救助过程中再次重申生活贫困者接受政府和社会的救助是享受国家所确认的公民权利,社会救助是他们应得的社会援助,是他们应享有的权利。
3.2.实行社会救助体系化、法制化
3.2.1.加快立法进程,促进制度衔接
加快立法进程,在国家尽快出台社会救助基本法。
同时,将已有的各项社会救助项目纳入统一的、协调一致的法律框架体系之中,进一步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为辅,以自然灾害事故为补充,并综合失业保障、再就业培训和服务等制度和政策为一体的科学救助体系,建立各救助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各项救助项目内容之间目标一致,相互沟通、协同运作,以达到高效率的社会救助。
[10]
3.2.2.加入专项救助,填补法律空白
借鉴国际社会救助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社会救助立法应当规定我国公民除了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外,还应当享有医疗、教育、住房等各方面的权利。
我国社会救助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医疗救助:
在医疗救助方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三无”对象进行全额救助;对低保家庭这样劳动者患病或失业时,实行无息贷款进行救助;对未参加基本医疗的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家庭,在其家庭成员患慢性病或重大疾病时,要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金。
[11]
住房救助:
在住房救助方面,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廉租房建设,向低保家庭以及有特殊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提供必要的廉租房;没有条件提供充足廉租房的,要按月发放租金补贴,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教育救助:
根据我国实际,对于义务教育阶段特别贫困家庭的学生采取减免学费、书本费或设立救助资金给予救助;对于高中阶段应采取缓、减、免或拨专款进行救助;对于高等教育阶段学生则实行勤工俭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当时给予救助。
灾害救助:
实行救灾工作分级负责制,救灾款分级负担,救灾款专户管理的救灾工作管理体制。
实行一事一议的临时救助政策,建立多层次的混合保障制,如紧急救助、一般救助、灾害社会保障,社区互助、商业保险等都能够起到良好的救助作用。
[12]并根据受灾程度实行中、小灾由市(地)县负责,大灾由省级负担,特大灾以省级负责为主,中央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的分级管理体制。
3.3.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法》
3.3.1.科学选择立法模式
纵观世界各国的社会救助立法模式,主要有两种:
一种是制定单一的社会救助法,对于社会救助有关的事项进行统一的规定,如英国、日本等;另一种则是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将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法的一部分予以规定,如美国1935年制定的《社会保障法》,内容包括有社会保险、公共救助和儿童服务三大部分,其中关于公共救助部分的规定即是社会救助的内容。
[13]
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多是在改革中出现而应急立法的产物,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缺乏全局的协调和统一。
我国社会保障进行统一立法极为必要,但是由于我国生产力水平比较低,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有限,社会福利水平较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
社会救助作为社会保障安全网中覆盖面最广、最为基础的一张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但是由于“重保险,轻救济”思想的影响,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多是行政立法、部门立法,并且地方立法畸形发展。
但是普遍存在立法覆盖范围窄、强制力较低等缺点,容易引起救助法规之间的冲突。
有鉴于此,我国社会救助立法应采取专门立法的模式,对现有的社会救助行政法规、规章进行整理,争取制定统一的社会救助法。
在不于社会救助法相抵触的条件下,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可以就不同社会救助子项目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地人大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
对于立法中条件尚未成熟的方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一些政策性文件加以补充,待条件成熟时再加以立法完善。
3.3.2.提升社会救助法律的立法层次
社会救助制度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全体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对这样一个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制度,理应有国家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
同时,从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于“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通过法律规定。
对社会救助这一重要社会经济制度的立法权应由作为国家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来行使的。
我国在社会救助立法方面长期由行政机关来行使立法权,实有行政越权之嫌。
提升社会救助法律的立法层次,不仅有利于克服低层次立法的程序不严格性、较大的随意性和变动性,更有利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规范性和强制性,使其能够不断的深入人心,成为保障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根本性制度。
[14]全面统一的《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不仅是社会救助制度化的保障,同时也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它能够确立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也有利于协调社会救助制度中各个内容的关系,使之形成有机的整体。
[15]
3.4.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机制
只有健全社会救助的监督机制,才能充分实现应保尽保,体现社会救助的优越性。
监督机制已成为衡量一种制度法律化的重要标志。
3.4.1.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社会救助专项经费;组织社会力量帮助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开展生产自救;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支持社会救助事业;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救助对象服务。
探索建立社会救助政事分离的运行机制,建立与行政机构相分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我国 社会 救助 立法 完善 本科 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