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工作管理办法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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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工作管理办法001
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现场控制,确保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根据《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规程》(劳社培就司函[20XX]126号)、《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粤人社函[20XX]168号)、《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技术指导手册》,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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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职业技能鉴定(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和专项职业能力考试)的考试现场督考和工作现场督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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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考试现场督考是对鉴定考核现场进行检查督导,内容包括:
检查鉴定现场的组织管理与工作程序、考场设备与人员配备、考生资格的复核与抽查、考评人员的执考行为与考评能力、考场的纪律与管理、考务管理的实施与程序。
工作现场督考是对每次鉴定活动考前考场布置、考评人员派遣等考务准备工作与考后试卷评阅、工件评定、试卷质量分析及证书核发等工作程序的检查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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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全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导的统筹、指导工作,同时对省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及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考。
各地级以上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负责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站及县(区)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现场督考,协助省鉴定中心完成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进行现场督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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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各市鉴定中心应根据当次参加鉴定人数与考场设置情况,制定现场督考工作计划,提出要求,明确工作程序,并协调解决考试现场出现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维护鉴定质量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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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现场质量督导人员
第六条 现场质量督导人员由省或市鉴定中心从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具备质量督导员资格的人员中选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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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派遣现场督考人员,由委派单位支付督导费用。
包括:
劳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各市的督导费用标准由各市结合本地经济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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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质量督导人员派遣及执行督考任务时,须实行回避制度,与考试对象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本次考试的质量督导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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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开展现场督考工作时,具有以下权利:
(一)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考试现场和工作现场各环节实施质量督导活动;
(二)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提请其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及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拒绝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2.阻挠他人向质量督导人员反映情况的;
3.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4.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干扰现场督考工作的;
5.打击、报复质量督导人员的;
6.其它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三)独立进行督导,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更改督导结果等非正当要求;
(四)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向委派单位提出申诉;
(五)督导活动结束后,从委派单位获得合理劳务报酬。
第十条 质量督导人员在开展现场督考工作时,具有以下责任:
(一)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现场督考职责,客观公正地实施现场督考,保质保量完成督导任务;
(二)与被督导单位及考评人员有利益关系时,主动提出回避;
(三)在执行现场督考任务时,必须佩戴《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证卡;
(四)对考试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或提出改进、处理建议,但不得干预正常的考评工作。
遇有重大问题,应立即向委派单位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縈诘。
(五)遵守职业技能鉴定的各项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公开督导工作情况以及考生的成绩数据等信息;
(六)督导结束后,及时向委派单位提交现场督考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支持和配合质量督导人员的工作,主动向质量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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