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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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试行)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属地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县级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和上级交办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分为全程监督和重点监督两种监督管理方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规模、供餐形式和时间等因素,确定相应监督管理方式。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重大活动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有效的食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共同做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主办单位
第七条主办单位应在重大活动期间建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
第八条主办单位应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保障:
(一)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量化分级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四)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主办单位需要为活动提供集中供餐的,应选择具备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条件的餐饮单位进行供餐。
第十条主办单位应于重大活动举办前20个工作日将以下信息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一)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参加人数;
(二)主办单位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参加活动人员餐饮、住宿情况;
(五)供餐形式、地点及重要宴会、重大活动期间指定或赞助食品等相关情况;
(六)提供集中供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
(七)其他需要通报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办单位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建议,调整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在重大活动期间应当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三章餐饮服务提供者
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满足重大活动的特殊需求。
第二十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留样应当按品种分别存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并做好记录。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专人负责,上锁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停止使用相关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一)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二)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生活饮用水和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四)外购的散装直接入口熟食制品;
(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谱审查时认定不适宜提供的食品。
第四章监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开展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重大活动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第二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后,应向主办单位了解相关信息,并确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式。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日常监管情况,建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可在获得重大活动相关信息后,向主办单位建议优先选择信息库内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任务。
第二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成立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工作任务、职责分工、监督重点及经费预算等。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的性质和规模做好人员、车辆、通讯等后勤保障工作,做好监督人员培训、执法文书、采样工具、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等准备工作。
对占用正常节假日、休息日和延长工作时间参与重大活动的监督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安排调休或补休。
第五章监督程序
第二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选派2名以上(含2名)食品安全监督人员,执行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任务。
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应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遵守保密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熟练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和本办法等明确的相关业务知识;具备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操作能力。
第二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事前监督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经营许可证》(含《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性;
(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等级是否达到A级(或具备与A级标准相当的条件);
(三)具备与重大活动供餐人数、供餐形式相适应的餐饮服务提供能力;
(四)食品安全组织机构和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配备及工作情况;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立及执行情况;
(六)场所布局设置、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重大活动情况规定的其他内容。
依据事前监督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和《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形成《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前监督评估表》,送交主办单位签收。
第二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事前监督评估后,对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责令限期整改,监督餐饮服务提供者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通报主办单位;对不能保证食品安全或不能满足接待任务要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应提请或要求主办单位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全程监督时,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
(一)派驻人员。
选派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制作加工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
(二)召开会议。
与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及主办单位组委会有关人员及时对接,并召开协调会议,宣布有关事项和要求,了解餐饮服务提供者承办重大活动的准备情况,包括食品处理区、就餐区、食材购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加工人员等情况;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向其提供《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禁用、慎用食品类别(品种)名单》。
(三)落实整改。
根据《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事前监督评估表》和《被监督单位整改情况复查表》等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整改情况。
(四)环境检查。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内外环境,督促其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五)制度落实。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台账登记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如主办单位自带食品的,主办单位须提供食品供货单位资质及索证索票情况。
(六)库房检查。
检查餐饮服务提供者储存食品原料的场所、设备是否清洁。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及个人生活用品。
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并按照其贮存要求存放。
无变质和过期食品。
(七)加工设施设备、工用具检查。
查验用于食品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用于食品制作加工的工具、设备应无毒无害,标志或者区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设备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清洗、消毒。
(八)餐饮具消毒情况检查。
检查餐饮具使用后是否及时清洗、消毒。
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储存在专用保洁柜内备用,保洁柜应有明显标识。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保洁柜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查验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个人健康状况及餐饮服务提供者晨检制度落实情况。
(十)食谱审查。
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每餐至少提前6个小时提供食谱,发现食谱中有不适宜提供的食品,应要求餐饮服务提供者停止使用,并及时更换。
(十一)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
根据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和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
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检验报告附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规定位置。
食品快速检测根据现场保障实际情况选定,主要包括:
蔬菜农药残留检测、豆制品二氧化硫检测、肉类瘦肉精检测、注水肉检测、食用油油脂酸价和过氧化值检测、水发海产品和动物内脏制品吊白块甲醛检测、水发海产品和动物内脏制品双氧水检测、食物亚硝酸盐检测、饮料中非食用色素检测、餐饮具ATP检测、消毒剂有效氯检测等。
(十二)食品制作加工过程监督。
应对食品粗加工、切配、烹饪以及凉菜配制、裱花制作、现榨饮料及水果拼盘制作、面点制作、烧烤加工等制作过程进行监督。
(十三)检查菜品和餐饮具摆台。
查验菜品品种是否与食谱相符并检查菜品感官性状。
在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餐饮具摆台应控制在开餐前1小时以内,对餐饮具洁净度情况进行抽查,发现不合格的,需重新清洗消毒。
(十四)留样检查。
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按照相关规定留样并做好留样记录。
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的留样量不少于100克。
食品留样存放的冰箱应专用,并由专人负责,上锁保管,留样应贴有规范的样品留样标签。
(十五)运输工具检查。
检查运输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工具与设施设备是否清洗消毒。
运输保温、冷藏(冻)食品应当有必要的且与提供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温、冷藏(冻)设施设备。
(十六)其他需了解的情况:
1.每餐实际就餐人员、人数和时间等;
2.参加活动人员住宿房间内摆放的食品、桶(瓶)装饮用水;
3.餐饮服务提供者医务室或驻点医疗组每天客人就诊情况等。
第三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时,应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食谱进行审查;对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采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餐饮具消毒、凉菜配制、裱花制作、食品留样等重点环节进行动态监督检查;对供应的食品及食品原料进行查验,必要时开展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发现可疑食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检测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将检验报告附在《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册》规定位置。
第三十一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主办单位、餐饮服务提供者、驻点监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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