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安乐死案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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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剧本安乐死案件
我想给我的孩子安乐死
案情回溯:
2010年5月,被告人刘剑的女儿——即被害人刘鑫淼——的头上长出一个硬币大小的疙瘩,被告人刘剑和其妻子带孩子上医院检查后才知道疙瘩是个恶性肿瘤,而且是晚期。
春节过后,家庭经济状况一般的他们在成都肿瘤医院给孩子做了手术。
但到了12月,那个硬币大小的肿瘤从1个发展到4个,然后长到鹅蛋那么大,接着就大面积蔓延开来。
如此不合常理的病情,令肿瘤医院的专家均感无奈。
被告人刘剑夫妇只好把孩子接回家。
更为严重的是肿瘤顺着脸部继续向下蔓延,先是到达她的左眼,然后又长到她的鼻子旁,将左边鼻孔封死。
前几天,肿瘤又窜到了她的嘴巴旁,将嘴巴挤到另一边。
肿瘤又开始朝她的下巴靠近……由于被害人身上其它部位的营养逐渐被肿瘤吸收,刘鑫淼的身体越来越枯瘦,体重从发病前的14公斤降到了7公斤。
紧接着,肿瘤开始渗出脓水,被害人刘鑫淼疼痛难忍时便把长肿瘤的地方狠狠地朝床头撞去,这样严重的病情,每隔一个多小时便会出现一次。
鉴于被害人的痛苦,被告人刘剑决定对孩子实施安乐死。
2011年3月2日下午3时,刘剑看了一眼睡眠中的孩子,拿上医院的检查报告,准备为孩子寻找实施安乐死的医生。
4时,他坐车来到武汉肿瘤医院,找到了孩子以前的主治医生。
医生将孩子情况做了分析之后认为,“几乎没有活的希望。
”被告人刘剑紧接着央求医生对被害人实施安乐死,被医生断然拒绝。
遭到拒绝的刘剑并不甘心,他又来到孩子曾经治疗过的华西医院,结果还是遭拒。
一连碰了两次闭门羹,刘剑明白医院不会给孩子注射安乐死,于是从自己的诊所取出麻醉剂,当晚10点对被害人注射过量麻醉剂,导致被害人死亡。
被害人死亡后,一位一直关注着被害人病情的记者察觉被害人死亡日期有些蹊跷,并对此事做了报道。
报道引起当地公安局关注,他们随即立案调查,不日,被告人刘剑承认了对被害人注射过量普鲁卡因使其死亡的全过程。
【开庭前准备阶段】
书记员:
(书记员入庭,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请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
请全体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二、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四、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五、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将通信工具置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
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
八、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体起立,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入庭。
(入庭后)
书记员:
请坐下!
(书记员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宣布开庭阶段】
审判长:
(敲击法槌)湖北省武汉市中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就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剑故意杀人一案进行公开审理。
现在开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被告人刘剑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刘剑到被告人席)
审判长:
被告人,你叫什么名字?
被告人:
刘剑。
审判长:
出生年月?
被告人:
1979年6月25日。
审判长:
民族?
被告人:
汉族。
审:
文化程度?
被:
大学文化。
审:
有无工作?
被:
有,开一个个人诊所。
审:
家庭住址?
被:
武汉市小河西村254号。
审判长:
有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被告人刘剑,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你收到了吗?
是否超过10天?
被告人:
我收到起诉书了,今天是第九天。
审判长: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剑犯故意杀人罪罪一案于2011年4月27以洪检52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受理时间)决定受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编第二章第一节的规定,本庭按照第一审公诉案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本院受理本案后,由审判长***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本院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剑委托,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为被告人刘剑辩护。
现在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结束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
被告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是否申请公诉人回避?
被告人:
不申请。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申请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回避?
辩护人:
不申请。
审判长:
是否申请公诉人回避?
辩护人:
不申请。
审判长:
本次庭审活动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宣判等四个阶段进行。
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
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
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
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法庭调查、质证阶段】
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洪检诉[2011]52号
被告人刘剑,男,出生于1979年6月25日,身份证号码:
420568************,汉族,大学文化,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户籍所在地: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医师。
2011年3月8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洪山区分局于2011年3月15日侦查终结。
以被告人刘剑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与3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3月2日,被告人刘剑带领被害人刘鑫淼到武汉市肿瘤医院进行了病情分析,得知孩子“几乎无活的希望”之后,于当晚10点,在自家卧室,用注射器给孩子注射两毫升普鲁卡因麻醉剂。
经被告人供述,注射完过量普鲁卡因,孩子便一直处于昏睡状态,两个小时之后,被害人刘鑫淼被确认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系刘剑注射过量麻醉剂普鲁卡因所致。
对被告人的精神鉴定书表明:
被告人刘剑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证人证言,物证;法医鉴定书,精神鉴定书,被告人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得知女儿生命垂危,故意对其注射过量麻醉剂普鲁卡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治。
此致
湖北省中南人民法院
检察员:
*********
2011年月日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
听清楚了。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人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被告人:
(情绪激动)我就这么一个女儿,宝贝都来不及,怎么忍心故意杀害!
你们只看结果,不看过程,有谁知道她在生前受了多大的痛苦?
每次肿瘤疼痛发作的时候,她就会把头朝床头上撞,她才是个四岁的孩子啊,这么小就体验到什么叫生不如死,我们大人的心都碎了,你们这些旁观者能不能站在我的立场上,体会下一个做父亲的心情?
审判长:
请被告人控制一下自己的情绪,被告人是否陈述完毕?
被告人:
陈述完毕。
审判长:
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公诉人:
被告人刘剑,你女儿刘鑫淼是怎么死的?
请你描述一下当时的情况。
被告人:
那天晚上十点,趁着鑫淼熟睡,我实在不忍心她继续受这种折磨,于是用从诊所拿来的注射器和药品对她进行麻醉。
公诉人:
多久后,确认被害人死亡了?
被告人:
大概两个小时左右鑫淼就死了(掩面而泣,停顿)。
注射完麻醉剂后,我一直陪在她身边,凌晨时候,她就没有呼吸了。
公诉人:
你知道你的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吗?
被告人:
是的。
公诉人:
你的目的是希望你的女儿死亡是吗?
被告人:
这是迫不得已的,哪有一个做父亲的会希望女儿死,只是她太痛苦了,活着的每一秒都充满煎熬。
打针的那晚我也挣扎过,鑫淼好不容易平静的睡着,但是才刚睡一会,就皱起了眉头,双手乱动开始翻身,这是她又要发病的征兆。
我实在不忍心让她再受这种折磨,只好让她在睡梦中平静的离开。
我希望她好好活着,像其他孩子一样健康成长,哪怕是有其他的病,只要别让她像现在一样忍受如此巨大的疼痛,可是事实如此,我又有什么办法?
(动情的)
公诉人: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刘剑的讯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
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
需要。
审判长:
请发问。
辩护人:
被告人刘剑,你是否能证明被害人刘鑫淼生命濒危,疾病治愈无望?
被告人:
我能!
我有女儿住院的病历和病情分析,主治医生也说,没有活的希望了。
我请求法警出示鑫淼的病历表。
审判长:
可以出示。
(法警出示)
审判长:
公诉人对病历表内容有无异议。
公诉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继续提问。
辩护人:
你女儿生前是否被病痛反复折磨?
被告人:
是,最后女儿的头上开始渗出脓水,把头朝床头上撞,疼痛十分严重,疼痛使她很少睡觉,最后连哭的力气都没有了,只能小声呻吟。
(继续痛哭)
辩护人: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刘剑的发问到此结束。
审判长:
下面由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剑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公诉人:
现在出示洪山区公安局于2011年3月9日提取的被告人刘剑的作案工具注射器一个、普鲁卡因注射液瓶子两个、现场勘验照片六张及对证物作出的鉴定书,证明被告人就是用这只注射器对被害人注射过量麻醉剂普鲁卡因导致被害人死亡的。
(法警展示注射器、注射液瓶子、现场勘验照片,鉴定书。
)
审判长:
被告人刘剑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现在出示被告人刘剑承认其对女儿实施安乐死的口供。
(法警出示)
审判长:
被告人刘剑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现在出示洪山区公安局于2011年3月12日对被告人作出的司法精神鉴定。
(法警出示)
精神鉴定结论表明:
被告人刘剑对其作案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具有完全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审判长:
被告人刘剑对此有无异议?
被告人:
没有。
审判长:
辩护人对此有无异议?
辩护人:
没有。
审判长:
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
审判长,我方请求传唤证人刘鑫淼主治医生出庭。
审判长:
请法警传唤证人出庭!
(法警带证人李文峰到证人席)
审判长:
证人你叫什么名字?
证人:
我叫李文峰。
审判长:
年龄?
证人:
38.
审判长:
职业。
证人:
医生。
审判长:
家庭住址:
证人:
武汉市汉口黎黄陂路49号。
审判长:
与被告人关系。
证人:
我是他女儿的主治医生。
审判长:
证人李文峰,请你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评论性的语言。
若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
你听明白了吗?
证人:
我听明白了。
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
证人李文峰,被害人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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