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公安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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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公安局
肇庆市公安局
肇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肇庆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
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
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
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
中国铁通肇庆分公司
中国网通肇庆分公司
肇公〔2007〕84号
关于印发《肇庆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综治办、文广新局:
为推进全市“三电”专项斗争深入开展,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合力防范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确保专项斗争取得成效,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中国铁通肇庆分公司和中国网通肇庆分公司研究制定了《肇庆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试行)》(下称《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制定实施细则并抓好落实。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三电”专项行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八楼804室)。
肇庆市举报及防范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
电视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坚决遏制当前我市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和广播电视(以下简称“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严厉打击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三电”企业的正常运营和输送安全,维护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根据我国《刑法》、《电力法》和《电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八部门关于打击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专项斗争(以下称“三电”专项斗争)的工作方案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举报、防范、打击盗窃破坏和查处非法购销“三电”设施的有功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三电”办和“三电”企业担负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是负责奖励实施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奖励类别包括:
(一)破获省部级挂牌督办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
(二)被全市列为重点地区的四会、高要、怀集以及其他县(市)区经综合整治,成效显著的;
(三)打掉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团伙的;
(四)查出、查处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三电”设施设备的废旧收购站点或当场查获、查处非法持有、窝藏、运输来源不明“三电”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的;
(五)群众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线索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或协助破获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三电”设施设备案件的;
(六)各级公安宣传部门努力工作,广泛进行公开报道,为营造保护“三电”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打击盗窃、破坏和查处非法购销“三电”设施的奖励标准:
(一)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劳动教养决定书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名犯罪嫌疑人500元计算,奖给公安机关;
(二)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以刑事拘留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名犯罪嫌疑人1000元计算,奖给公安机关;
(三)抓获、查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嫌疑人,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再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以逮捕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名犯罪嫌疑人2000元计算(含刑事拘留中的奖励金额),奖给公安机关;
(四)破获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犯罪团伙,犯罪团伙3-4人被刑事拘留的(以刑事拘留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个犯罪团伙1.5万元计算(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刑事拘留、逮捕中的奖励金额),奖给公安机关;犯罪团伙5人及以上被刑事拘留的(以刑事拘留证为依据),奖励金额按每个团伙3万元计算(含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或刑事拘留中的奖励金额),奖给公安机关;
(五)破获社会影响大、情节特别恶劣的重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恶性案件的,一次性给予5-10万元奖励(不另作单项奖励)。
省部级挂牌督办的特大案件参照此奖励标准。
第六条防范工作成效突出的奖励标准:
(一)在治安检查中查出、查处废旧收购站(点)非法收购、销售、窝藏、运输、加工“三电”设施设备,经认定并作出行政处罚以上的(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为依据),按查获的赃物及来源不明的“三电”设施设备物品价值的10-20%金额奖励给公安机关;
(二)按每半年统计(1-6月、7-12月),被全市列为重点整治地区的三个县(市)、区,经综合整治,发案数同比下降20%的(以市“三电”办统计核准后的数据为依据),奖励县(市)、区公安局5万元,在此基础上,发案数每下降1%,增发奖金5000元;其他县(市)区整治效果突出,发案明显下降,破案率有所提高,综合评价良好的给予县(市)、区公安局奖励2-10万元;
(三)各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机关认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督促指导“三电”部门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组织有关人员的培训,基础工作扎实,在防范破坏“三电”违法犯罪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受到“三电”部门高度评价的,年度给予县(市)、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机关3-5万元的奖励;
(四)按每半年统计(1-6月、7-12月),各级公安宣传部门努力工作,广泛进行公开报道,为营造保护“三电”设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出突出贡献的,奖励5000-20000元给公安宣传部门。
第七条群众举报的奖励标准:
(一)举报人可以采取信件、传真、电话、短信息、投寄音像资料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三电”企业或直接到公安机关、“三电”企业举报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二)群众向“三电”部门举报盗窃、破坏和非法购销“三电”设施违法犯罪的奖励金由“三电”相关发案企业直接支付;向公安机关举报的,由接报公安机关代为支付奖励金。
(三)具体奖励标准:
详见附件《肇庆市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标准》。
第八条奖励审批依据:
(一)奖励建议可由公安机关主管部门提出,也可由“三电”企业单位提出,填写《举报防范打击盗窃破坏非法购销“三电”设施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审批表》(见附表),按审批表规定程序审核、审批;
(二)属打击方面,附送刑事拘留证、逮捕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
(三)属防范方面,附送市“三电”办的发(破)案数统计表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各一份,开展综合整治的具体措施和成效的报告材料;
(四)属群众举报方面,附送举报人身份证明、公安机关问话笔录、“三电”部门出具的对“三电”设施设备认定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举报、防范、打击盗窃、破坏和查处非法购销“三电”设施的奖励金由市“三电”奖励基金支付,“三电”奖励基金由各“三电”企业共同出资成立,挂靠在市公安局治安基金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市公安局将成立由局指挥中心、刑侦支队、治安科、装财科和市“三电”办有关人员组成的奖励审批小组,审批小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和“三电”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制度,严禁泄漏资料秘密,确保受奖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打击报复受奖人员的行为要依法严惩。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查获、追缴的“三电”设施设备赃物及来源不明的设施物品,按有关规定退还“三电”企业单位。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的奖励办法由各地公安机关和“三电”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本《奖励办法》试行一年。
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广东电网公司肇庆供电局,肇庆市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中国电信肇庆分公司、中国移动肇庆分公司、中国联通肇庆分公司、中国铁通肇庆分公司和中国网通肇庆分公司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奖励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举报防范打击盗窃破坏非法购销“三电”设施
有功单位和个人奖励审批表
编号:
年月日
受奖人姓名(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人地址
受
奖
事
实
经
过
基层
单位
(部门)
意见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公章)
单位
领导
审批
意见
(公章)
备注
附件:
肇庆市群众举报盗窃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违法犯罪活动的奖励标准
凡向肇庆市公安机关举报在肇庆市境内发生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并由公安机关破获治安刑事案件、抓获违法犯罪人员或查处收购站点的,经查证属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举报线索在破案中所发挥的作用、案件的性质以及涉案经济价值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发给举报人300至100000元数额不等的奖励金。
(一)根据举报,破获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案件的,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1、举报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0——2000元奖励;
2、举报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破一般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举报人1000——3000元奖励;
3、举报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重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举报人3000——5000元奖励;
4、举报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特大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可酌情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奖励;
5、举报的线索特别重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了特别重大的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刑事案件、为国家挽回巨额经济损失的,公安机关可与案属单位协商,给予举报人10000元——100000元的高额奖励金。
(二)群众当场抓获正在实施盗窃破坏“三电”设施(或准备实施未遂)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并扭送公安机关的(以问话笔录为依据),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1、抓获扭送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含未遂)人员,构成治安案件的,按每名违法犯罪嫌疑人500元奖励给抓获扭送者;
2、抓获扭送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含未遂)人员,构成一般刑事案件的,按每名违法犯罪嫌疑人1000元奖励给抓获扭送者;
3、抓获扭送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含未遂)人员,构成重大刑事案件的,按每名违法犯罪嫌疑人2000元奖励给抓获扭送者;
4、抓获扭送盗窃破坏“三电”设施(含未遂)人员,构成特大刑事案件的,按每名违法犯罪嫌疑人5000元奖励给抓获扭送者。
(三)根据举报线索,抓获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被盗“三电”设施违法犯罪人员的,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1、对涉嫌违法犯罪人员予以刑事拘留、逮捕或者送劳动教养,每抓获1名视情给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2、对违法人员予以行政拘留每处理1人奖励300元。
(四)根据举报线索,查处取缔收购站点,分别给予举报人以下奖励:
1、取缔涉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被盗“三电”设施的收购站点,每取缔1个奖励500元;
2、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或者未到公安机关备案的废旧金属
收购站点,每查处1个奖励300元。
主题词:
治安管理打击破坏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专项行动奖励办法通知
抄送:
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三电”办,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三电”办各成员单位,肇庆军分区。
(共印100份)
肇庆市公安局指挥中心2007年11月14日印发
承办单位:
专项行动办承办人:
庞兴核校:
李冬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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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庆市 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