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财20春《再保险》单元作业2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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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财20春《再保险》单元作业2参考答案
东财《再保险》单元作业2
试卷总分:
100得分:
100
一、单选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事故超赔分保统计最后净损失/赔款的方法是按()。
A.每一危险单位赔款统计
B.按一次事故造成的所有危险单位的净赔款加总统计
C.按年度全部净赔款进行加总统计
D.按月统计
答案:
B
溢额再保险方式,确定自留额和线数是()。
A.原保险人
B.由双方根据承保能力议定
C.再保险人
D.第三方
答案:
B
分出分保统计人员根据各种资料及信息中的数字提炼出的与业务有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其实质是依据基础统计所提供的资料,按一定的分类或层次将其汇总以反映全面的结果和各种业务的经营成果是()。
A.参考数据
B.原始数据
C.基础统计
D.汇总统计
答案:
A
在业务计划完成后,立即将条件提供给参加这项业务的公司,并尽量寻求资信好的大公司积极参与,这是谁的工作。
()。
A.设计人员
B.推销人员
C.辅助人员
D.外语人才
答案:
B
在非比例分保方式中,自留额是按()。
A.保费
B.保额的一定成数或金额
C.资本金
D.按赔款的一定数额
答案:
D
最成熟、最广为接受的风险证券化产品是()。
A.风险交换
B.巨灾保险期货
C.巨灾债券
D.巨灾保险期权
答案:
C
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建立再保险关系的中介人是()。
A.再保险经纪人
B.原保险人
C.再保险人
D.共保人
答案:
A
大多数人身保险采用()。
A.比例分保
B.损失中止超赔分保
C.险位超赔分保方式
D.事故超赔
答案:
A
德国对再保险市场实行间接监管的主要依据是1997年开始施行的()。
A.《关于对再保险公司实行调查的具体标准》
B.《德国保险监管法》
C.《公司法》
D.《保险监管法补充意见》
答案:
B
再保险实务中应用最广泛的比例分保方式是()。
A.成数再保险
B.成数溢额混合再保险
C.溢额再保险
D.超额赔款再保险
答案:
C
二、多选题(共10道试题,共40分)
可以采用溢额再保险的业务有()。
A.火险
B.船舶险
C.人身险
D.信用保险
答案:
ABCD
超赔再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下列两种类型()。
A.固定再保险费
B.变动再保险费
C.临时议定
D.与原保险合同保险费率一样
答案:
AB
财务再保险的特征主要有()。
A.合约通常是多年期的
B.再保险保费较高
C.只将承保风险、时间风险和投资风险之中的一种或两种转移给再保险人
D.合约中通常含有利润分享条款
答案:
ABCD
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可以结合成数和溢额两类安排方式的特点,以弥补单一方式的不足。
在实际运用中具体有两以下方式()。
A.成数合同和溢额再保险合同各占50%
B.不确定
C.成数合同之上的溢额再保险合同
D.溢额合同内的成数再保险合同
答案:
CD
再保险业务包括()。
A.分出再保险
B.成数分保
C.溢额分保
D.分入再保险
答案:
AD
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区别有以下方面()。
A.合同当事人
B.合同标的
C.合同性质
D.费用支付方式
答案:
ABCD
非比例分保接受人对于合同项下的责任承担,可以有三种承担方式()。
A.按保单签发基础处理
B.按损失发生基础处理
C.按索赔发生基础处理
D.临时协议处理
答案:
ABC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有()。
A.可以灵活确定自留额
B.不能均衡风险责任
C.对高额业务的处理有弹性
D.分保双方经营成果不一致
答案:
ACD
赔付率超赔合同一般规定两个限制()。
A.保额
B.自负赔付率限额
C.自留额
D.保险人能够取得补偿的最高赔付率限额
答案:
BD
一般而言,溢额再保险确定线数时,接受公司会考虑原保险人的业务内容以及自留能力,如()。
A.平均保额的大小和自留额的关系
B.最高保险金额的大小
C.巨额标的承保状况
D.保险公司的性质
答案:
ABC
三、判断题(共10道试题,共30分)
由于火灾保险的危险性质或程度,因财产占用性质、建筑材料与结构等因素而有较多差别,而且不同标的的保额差别较大,因此,火险分保安排一般采用溢额分保方式。
()
答案:
错误
预期再保险合同的一大优点就是其设计具有高度的弹性空间。
()
答案:
错误
在分保建议中,分出公司一般应提供有关该业务过去的赔款和经营成果的统计资料。
如果建议中缺少这些资料,接受公司可要求提供,以便对所建议的业务进行估算。
()
答案:
错误
在事故超赔分层再保险中,第一层的起赔点就是分出公司的自负责任额,第二层的起赔点是第一层自负额和接受人责任限额的合计,以下各层依次类推。
()
答案:
错误
慕尼黑再保险公司是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公司之一,它在许多市场中处于领导地位。
()
答案:
错误
地区范围的大小和地域环境的不同,关系到再保险人承担风险的责任大小,也关系到风险本身的分散和平衡。
()
答案:
错误
溢额分保也可以根据不同的业务分别确定不同的自留额,并以限额表的形式附加在溢额分保合同上。
()
答案:
错误
再保险买方市场和再保险卖方市场的界线很清晰。
()
答案:
正确
目前,国际再保险市场仍然为发展中国家所控制。
()
答案:
正确
危险单位由接受公司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划分。
()
答案:
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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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标准劳动关系是从标准劳动关系发展而来。
标准劳动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劳动契约关系,产生于资本主义社会,并一直延续至今。
自20世纪60年代始,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遍应用,各国的产业结构和知识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进而要求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流动性增强,灵活就业、弹性就业需求增大。
因为,在工业、机械制造业占主导的产业结构模式下,固定用工制度、长期就业合同是主流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但随着商业、服务业的不断扩大,简单、统一的传统就业形式已经不能满足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自身需求,取而代之的应是形式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非标准劳动关系也就应运而生。
一方面,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变化,通过灵活多样的用工形式来雇佣非核心员工,弹性用工能够降低企业劳动力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追逐利益最大化。
“企业想要更好的迎接全球化带来的巨大的挑战,人力资源的运用必须要有弹性,也就是劳动弹性化。
”
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就业观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更多的人认为工作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生存,而是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人们不再愿意从事那种传统的束缚于单位的就业形式,而更愿意寻找一种适合自己意愿的、满足自己爱好的、更加自由的就业方式,从而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时间和空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个人的价值,近年来兴起的SOHO一族就是典型例证。
SOHO是SmallOfficeHomeOffice(小办公室、居家办公室)的缩写,它是指个人以自己的家或小型场所为办公室而从事工作的小型事业体(个体户)。
SOHO代表了一种自由的新型就业方式,其工作场所不固定,工作时间自由,收入高低也不确定,特别适合与高新科技、信息技术相关工作的劳动者,如软件程序员、网络工程师、记者、编辑、自由撰稿人、音乐制作人、广告工作者、咨询师等。
非标准劳动关系面对的挑战
我国的非标准劳动关系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就业形式日益严峻的大背景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更多的是缓解就业压力的产物。
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我国的城镇失业率一直居高不下,而传统的僵化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太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
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于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方便劳动者自由选择劳动时间、缓解就业压力、扩大就业机会等作用越来越突出,正成为就业的重要渠道,使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元化、复杂化格局。
非标准劳动关系突破了标准劳动关系的内涵,对原有的劳动关系法律调整机制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不断发展,我国传统的标准劳动关系法律调整体系已经越来越不适应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需求。
非标准劳动关系对传统法律的挑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律适用和劳动主体方面
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主要以标准劳动关系为主,很多非标准劳动关系被排斥在基本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外。
此外,我国《劳动法》主要覆盖的是传统行业的劳动者,范围狭窄。
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中有些是在《劳动法》或者《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之内,如劳动者派遣关系中的劳动者等,但还有很多人被排斥在这两部法律的调整之外,如家政人员等。
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调整的现状要求劳动主体适用范围必须扩大。
2.劳动关系的建立方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才能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是企业也可以是个体经营者,但不能是个人。
但是在非标准劳动关系领域,用人的一方有可能是个人、家庭和自营经济实体等。
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这种法律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
因此,很长时间以来,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与用人方之间仅被视为具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民事权益问题,按民事诉讼的程序处理。
实际上,无论是标准劳动关系就业还是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都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为国家和社会承认的社会工作,并以此获得用以维持本人及家庭生活的劳动报酬或者经营收入。
因此,将非标准劳动关系放在劳动关系调整之外不符合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也容易导致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人员丧失本该享有的劳动权利。
3.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处理
劳动关系中对劳动者的保护比较全面,它包括了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除法定的劳动标准外,还包括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护原则和接触劳动关系的补偿原则等。
而雇佣关系中的劳动者的权利仅受私法的调整,按照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处理,如出现劳动中的人身伤害,只能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责任。
但实际上,雇佣关系跟劳动关系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因为两种关系中间的劳动者都不拥有生产资料且劳动的目的都是生产过程和获得劳动报酬,而且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具有从属性,雇员接受雇主的指挥、管理和监督,雇主为雇员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
因此,如果直接用雇佣关系的原则来调整一些非标准劳动关系不符合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这一劳动法宗旨。
4.社会保障方面
在我国,社会保障是实现社会保护的核心所在,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宪法权利。
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保险制度的规范,都是按照标准就业的特点设计运作的,包括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标准等。
这种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以就业的稳定性和缴费的连续性为基础,而这种制度不完全适合非标准劳动关系就业的特点。
比如社会保险的转移由于各地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待遇标准等不同,操作起来比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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