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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招聘考试分析总汇
2019年教师招聘考试分析总汇
包括以下内容:
1、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2、教育政策vs教育法规
3、请不要放弃“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那几分”
4、学生的主要权利
5、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重要法条
7、学校意外伤害事故案例分析
8、教育法律法规常考知识点
9、关于教育法律法规中的“体罚”和“变相体罚”辨析
10、《新幼儿园工作规程》部分解读
11、复议、申诉、诉讼的区别
12、教育法律中三种责任的区分
一、教育法律责任之归责原则
在教师招聘笔试中,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高频考点,经常出现在案例分析选择题和判断题中考察大家,让考生从多个归责原则中选出正确的归责原则。
考生面对这些归责原则往往无从下手,一方面是对概念不理解,另一方面是没掌握这些归责原则的具体运用。
首先,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四条: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中,最常考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校园伤害事故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
其他三类原则考的较少。
一、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法条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从以上的概念和法条,我们可以得知,学校是有了过错才需要承担责任,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并且,过错主要指的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在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在这里,受害者主要针对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18岁的未成年学生。
另外,这里采取的举证方法是“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如果学生或家长要告学校或老师,就虽然拿出证据。
二、过错推定原则
【概念】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
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以上概念和法条,可以得出,过错推定原则主要针对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
这条归责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10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而提出的,是作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考察形式一般为概念题的形式进行。
并且,这条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谁被告谁举证”的形式。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概念】也称为无过失责任,是指当损害发生后,当事人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的一种法定责任形式,其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结合概念和相关法条来看,无过错责任侧重的是当教师和学校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因方法不当造成的损害是由用人单位即学校承担全责,这里的无过错强调的是学校没有过错但是也要承担责任。
四、公平责任原则
【概念】公平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在造成损害时均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原则,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由概念和相关法条可以得出,公平责任原则是基于不适用过错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的案件。
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结果是加害人和受害人分担责任,分担多少由法官决定。
常常发生在学生与学生之间打架或发生其他伤害行为,导致学生受伤,加害人的家长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教育政策vs教育法规
教育政策是一种有目的的动态发展过程,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目的和任务而规定的行动依据和准则。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一、联系:
1.二者有共同的目的,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调整和规范教育活动和教育关系,规范和调整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实现社会主义教育发展目标的重要工具。
2.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规的依据,教育法规是教育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定型化。
教育政策规定了教育行政管理活动的方向,指导教育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教育法规实际是规范化、法律化的教育政策。
3.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教育政策。
4.教育政策是实现教育法规的指导,教育法规是实现教育政策的保证。
总结:
二者的共同点在于目的相同;政策是指导,决定法规性质,法规是保证,体现政策要求。
二、区别:
1.制定主体不同:
教育法规是由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的;而教育政策的制定既可以是政党组织,也可以是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2.执行方式不同:
教育法规的执行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教育政策的执行方式主要靠行政力量或党的纪律,运用号召、宣传、教育、动员等方式贯彻执行,强制力有限。
3.规范效力不同:
法规是在总结执行政策的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的特殊的行为准则,规定明确而具体,规定了人们的权利和义务;而教育政策的规范效力显得比较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但由政党机关制定的教育政策规范效力则只对政党组织及党员有效。
4.调整和适用范围不同:
教育政策制定的灵活和及时性决定了教育政策调整的范围更广泛;教育法规更具有稳定性和长效性,所以其调整的范围要相对小一些。
5.解决问题性质不同:
对于急于解决的、暂时的、尚未定型的教育问题,采取制定政策的方式协调和解决为好;对于需要严格界定、严肃对待的、比较稳定的教育关系,需要教育法规做出具体的、明确的、稳定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和调整。
总结:
二者区别在于,制定主体、执行方式、规范效力、调整范围、解决问题性质不同。
三、请不要放弃“教育法律法规”中的“那几分”
在辽宁各地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教育法律法规部分的知识点往往占比很小,但是在异常激烈的岗位竞争中每一分都是宝贵的,不应被放弃,所以今天将教育法律法规的部分知识点进行整理,希望对同学们有所帮助。
一、那些“数字”
数字在法律法规当中出现的较为频繁,同学们在备考过程中容易混淆,与其分散记忆不如集中整理,“一网打尽”。
下面将列举较高频考点,供大家参考。
1.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2.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这两条法规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那么我们便可以记忆“义务教育967”。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4.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节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节,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调解。
这两条法规我们同样可以放在一起记忆“30申诉60调解”。
5.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6.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这两条法规也常常是混淆点,同学们可以记忆“招工16成年18”。
二、那些“法律责任”
在各部法律中涉及法律责任的法条非常多,基本为三大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刑事责任:
这类法条往往涉及的责任最重,如“构成犯罪的”、“伤亡”、“重大财产损失”。
典型法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73条)
民事责任:
此类法条多数涉及较轻的财产损失和其他损害以及“侵占”。
典型法条: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所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72条)
行政责任:
与行政责任相关的法条在排除上述两种责任之后就非常容易选择了。
多数由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
典型法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教育法78条)
以上是为同学们整理的教师招聘考试中教育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点,虽然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但更多的是想给大家传递一种复习方法,请不要放弃“教育法律法规”的“那几分”,希望同学们学会归纳,减轻自己的备考负担。
最后,祝同学们考顺利。
四、学生的主要权利
学生的主要权利这一部分的知识,在教师招聘考试中属于一个常考的内容,考查形式主要以单项选择题为主,多是题干给出具体案例,需要考生选择学生的什么权利受到侵犯。
此外,也存在以多项选择题的形式考查的可能,题干会直接问到受教育权、人身权或财产权包含哪些方面。
在学习的过程中,主要的内容包括掌握受教育权、人身权或财产权各自包含的方面及常见案例;区分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学习重点应该放在掌握受教育权与人身权的具体含义,难点应该是区分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考点1:
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的重点在于义务教育年限内学校和教师不得开除学生;学习权的重点是在应该上课的时间内不得以其他理由让学生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公正评价权重点在于教师必须公平公正的评价学生。
考点2:
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身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与隐私权,重点在于一般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属于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权,而搜身属于侵犯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例题:
教师不得因为各种理由随便对学生进行随意搜查,不得对学生关禁闭,否则就侵犯了学生的()
A.隐私权B.人身自由权C.受教育权D.人格尊严权
[答案]B。
解析:
对学生进行人身搜查、关禁闭、放学不让回家等都属于侵犯了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考点3:
财产权
财产权包括了受赠权、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比较常考的是受赠权和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的重点在于教师不得没收学生的东西。
例题:
小熊代表学校参加市教育局组织的小学生钢琴比赛,获得1000元的奖金,但学校以小熊是代表学校参加比赛为由占用了这笔奖金,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小熊的()。
A.受教育权B.人身权C.财产权D.人格尊严权
[答案]C。
案例中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小熊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选C。
五、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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