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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服务合同推荐
合同编号:
201爱遣【】号
人才派遣
服
务
合
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合同签署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人才)劳务派遣服务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1.1甲方:
即接受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
如甲方要求乙方为甲方关联企业提供与本合同内容相同的服务,应当向乙方提供需要服务的关联企业名单,甲方在本合同中的一切权利义务适用于名单中的关联企业。
甲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甲方承担,相关的甲方关联企业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1.2乙方:
即提供派遣服务的人力资源公司。
甲方了解并同意如服务范围涉及乙方所在地以外的省市,乙方有权委托其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提供该地区的服务项目。
乙方了解并同意关联企业或其授权机构违反本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后果由乙方承担。
1.3派遣员工:
系指由甲方指定,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并被乙方派遣到甲方为甲方提供劳务服务的人员。
1.4总费用:
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派遣服务,由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给乙方的各项费用之总和,具体以《付款通知书》载明的项目为准,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残疾人保障金(若有)、服务费等。
其中:
工资:
系指由乙方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或由乙方委托甲方支付给派遣员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确定。
服务费:
系指根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由甲方每月按所使用乙方派遣员工的人数和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甲方享有的权利:
2.1甲方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特点与派遣员工另行签订除《劳动合同》外的其它协议,但此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派遣员工与乙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本合同相悖。
2.2甲方有权依法制定企业各项劳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向派遣员工公示。
甲方承担的义务:
2.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及时向乙方支付各项费用。
2.4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缴纳社会保险地点、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由甲方指定,乙方根据当地政策法规向甲方提出建议,供甲方参考。
若因派遣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基数与实际工资数额不符,或社会保险缴纳地点与实际用工地点不符以及所参加社会保险的险种缺少,而产生的责任应由甲方承担。
2.5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作为使用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应承担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规定对派遣员工含工资以内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高温补贴费等)。
但甲乙双方另行约定的除外。
2.6甲方应要求新录用派遣员工至少入职前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符合用工要求的各项手续。
2.7甲方应对所需派遣员工的姓名、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工资、派遣起始(终止)日期、试用期、实行的工时制度、社会保险基数、总费用金额、社会保险缴纳地点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增减变更综合表》加以明确。
在协议期内,甲方授权【】签署《增减变更综合表》,若授权人有变更,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
《增减变更综合表》并不能代替甲方退回派遣员工的书面通知,若甲方没有向乙方提供书面盖章的《退回派遣员工通知书》,由此引起的一切问题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乙方享有的权利:
3.1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总费用。
3.2乙方有权对甲方侵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交涉并提出意见和要求。
如乙方已经对甲方的违法或不合理行为提出意见,而甲方不予采纳时甲方应独立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
乙方承担的义务:
3.3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与派遣员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但属于退休人员、在校生等特殊情况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除外。
3.4乙方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自派遣员工入职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甲方应给与相应的协助。
因派遣员工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怠于签订劳动合同致使甲乙双方有可能承担法律风险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与该派遣员工的劳动关系,甲方应予配合。
3.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各类由甲方选定的服务。
3.6乙方无为甲方垫付费用的义务。
3.7乙方无审核甲方提供的员工工资是否属实的义务。
3.8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总费用后,及时足额向派遣员工支付工资和相关的费用;并按照国家规定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时间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3.9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派遣员工与甲方的劳务纠纷;对甲方提出的要求存在法律风险的,乙方可进行提示,为甲方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四条双方共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及相关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4.2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将本合同中直接涉及派遣员工利益的内容,向派遣员工如实告知。
4.3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任何一方搬迁办公地址或变更联系方式,均应在七日内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因未及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负有通知义务的一方承担。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服务
第五条派遣员工离职
5.1派遣员工有权提前30日书面通知乙方或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辞职;在试用期内,派遣员工可提前3日通知乙方或通过甲方向乙方提出辞职,并按照规定完成工作交接。
5.2甲方收到派遣员工辞职信后3个工作日内,应向乙方发出《退回派遣员工通知书》,并提供派遣员工的辞职信原件(甲方也可自行妥善保管原件,向乙方提供复印件)。
但是若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不能提供辞职信原件作为证据,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甲方承担。
5.3若派遣员工不递交辞职信原件即离职,甲方仍应向乙方发出退回员工的书面通知,同时附上该员工的考勤记录、《旷工违纪证明》、有该员工签字签收的《规章制度》以及曾经书面向该员工公示过相关法律风险的其他文件作为退工证据。
5.4派遣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甲乙双方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第六条派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以及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
6.1甲方应提供派遣员工在疾病、非因工负伤期间或非因工死亡、因工伤亡、患职业病的情况下享受的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各种待遇。
如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甲方应在工伤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尽快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办理工伤申报事宜。
若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办理工伤理赔,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派遣员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伤残等级被评定为七至十级的,在劳动合同期满,甲方应通过乙方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乙方可以与该派遣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七条派遣员工的退回
7.1甲方退回派遣员工,应当向乙方发出书面盖章的《退回派遣员工通知书》,列明退回理由、退回依据等。
7.2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可以立即退回派遣员工,并书面通知派遣员工及乙方,但甲方应提供相应证据及依据。
7.3除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派遣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及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相关规定的情形的,甲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
7.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派遣期满时,派遣员工有“本合同”7.3的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应依法顺延本合同,同时乙方应依法与派遣员工续签和本合同期限相同的劳动合同期限,直至“本合同”7.3的情形消失。
7.5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甲方可以退回派遣员工,但应当提前三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或提前五日通知乙方并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相当于派遣员工一个月的工资。
同时甲方应按派遣员工在甲方的工作年限,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
乙方可据此与派遣员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7.6在派遣期限内,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甲方希望退回派遣员工的,乙方可以协助甲方与派遣员工进行沟通协商,在与派遣员工达成一致后甲方方可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乙方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但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7.7除本条以上规定或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外,甲方不得将派遣员工退回乙方。
7.8本合同中“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参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7.9派遣员工在根据本合同由乙方派遣到甲方工作以前已经在甲方工作的(包括在其他派遣公司派遣的形式),以前的工作年限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由甲方承担。
第四章本合同的终止、解除与变更
第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派遣员工派遣期届满的处理
8.1甲方应提前三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
8.2甲方决定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的,应与乙方明确派遣员工派遣期限等内容。
8.3甲方决定不接受派遣员工派遣的:
1)甲方应按员工在甲方的派遣期限,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发生依法需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形,甲方还应依法支付医疗补助费。
2)除本合同第8.3第1)项规定的费用外,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还需一次性支付附加费,附加费标准为:
(最低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24-派遣员工已经派遣的月数)。
3)如果甲方在本合同到期没有提前三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继续接受派遣员工派遣,则视为甲方同意本合同期限顺延,并同意接受派遣员工相同的派遣期限。
第九条本合同的解除
9.1任何一方解除本合同,必须提前两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有本合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情形除外。
9.2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根据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向派遣员工或通过乙方向派遣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派遣员工不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甲方还需根据本合同第8.3第2)项规定,支付附加费。
9.3甲方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总费用应当支付至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完毕。
第一十条如派遣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的行为对甲方或相关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可按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对该派遣员工造成甲方或相关第三方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
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垫付医疗费、丧葬费等的,由甲方承担先行垫付责任;派遣员工对于损害的后果有过错的,甲方可向派遣员工追偿,乙方予以协助;若派遣员工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派遣员工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费用及结算
第一十一条费用结算原则
11.1服务费用从派遣员工派遣开始日开始计算,按月计费,每人每月人民币元。
11.2甲方如有增员、减员,应于当月15日前书面通知乙方,附件《关于社会保险申报时间表》对特殊城市有约定增、减员时间的,甲方应按《关于社会保险申报时间表》约定报增、减员,否则应承担相应之责任。
11.3乙方于每月日为甲方派遣员工代发工资及奖金。
11.4若甲方发放员工工资,甲方应在每月日前的一个工作日提供银行划帐凭证及工资发放明细给乙方,并按乙方所在地税务局的规定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11.5如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在每月的月初缴纳当月员工社会保险时,甲方应在员工首次服务的当月预交下月的总费用。
11.6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时,向乙方交纳二个月总费用作为押金,本押金至甲方最后一个派遣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三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甲方。
第一十二条账单
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明细按月计算生成下月《付款通知单》,内容覆盖社保等代付费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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