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新华区政务服务事项汇总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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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新华区政务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石家庄市新华区政务服务事项汇总清单
2017年11月
1.石家庄市新华区发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1
11130105740192167C-QT-001-0000
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
其他类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办发(2004)20号)
2
11130105740192167C-QT-002-0000
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他类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第四条第12款;《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委(2012)2492号第六、七、八、十一条;《河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冀发改投资(2013)18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冀发改投资(2014)1016号
3
11130105740192167C-QT-003-0000
价格投诉调解
其他类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2014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13条
2.石家庄市新华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
1
11130105MB106062X4-XK-001-0000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第二十三条:
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2
11130105MB106062X4-XK-002-0000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3
11130105MB106062X4-XK-003-0000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4
11130105MB106062X4-XK-004-000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5
11130105MB106062X4-XK-005-0000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八届第73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6
11130105MB106062X4-XK-006-0000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80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7
11130105MB106062X4-XK-007-0000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
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
第88项: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实施机关:
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第89项: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8
11130105MB106062X4-XK-008-0000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2月3日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9
11130105MB106062X4-XK-009-0000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10
11130105MB106062X4-XK-010-000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九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11
11130105MB106062X4-XK-011-0000
排污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
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2
11130105MB106062X4-XK-0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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