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事方面概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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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事方面概念
06.工时休假
060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
指劳动者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在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中,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
根据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工作时间分为定时工作时间和不定时工作时间。
定时工作时间又包括保准工作时间、缩短和延长工作时间。
工时制度:
指工作时间制度。
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主要包括规范工时制度、特殊工作制度、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等。
工时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规范,关系到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具体执行何种工时制度买或者执行哪几种工时制度,哪些员工执行何种工时制度,都可以根据国家法定规范工时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通过集体协商自主确定。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定时间内固定工作时间的制度。
定时工作时间制度又可分为规范工作时间制度、缩短工作时间制度、延长工作时间制度。
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度:
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相对规范工时工作制而言的一种工时制度。
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规范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规范工时制度:
指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1994年发布,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3条规定: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该规定从1997年5月1日起实行。
因此,我国现行的法定规范工作制度是,在正常情况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员工,普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规范工时制度。
计件工时制度:
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安排劳动者实行计件工作,并根据规范工作时间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的规范的一种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
指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特殊情况下的工作时间制度。
是对一些生产、工作有淡、旺季之分,任务轻重随机性很大的用人单位,无法实行规范工时制度和计件工时制,也无法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实行的其他工时制度的统称。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法定规范工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当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工作时间由企业根据时间情况决定。
但是,用人单元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1981年原化学工业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在华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中改革工时制度的意见》(【81】化劳字第536号)中规定:
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工作三天休息一天),活着实行每日7小时工作制;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工一休制”或每日6小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简称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
综合计算的规范仍为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有三种: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中作周:
也称周工作时间,指劳动者在每周(7天)内的工作时间。
《劳动法》把劳动者周平均工作时间定为不超过44小时。
即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五天半。
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
三工一休制:
工作三天休息一天的制度,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和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可实行“三公一休制“。
工作日:
也称工作时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在每昼夜(24小时)内的劳动工作时数。
规范工作日:
也称规范工作日时间,指在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都执行的日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36条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1995年3月修订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为“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8小时就是规范工作日时间。
按照这一规定,劳动者每个规范工作日最多工作8小时。
延长工时:
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继续从事工作的时间。
延长也就是所谓的加班加点,一般分为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和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两种情形。
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如果觉得延长工作时间,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
非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
指依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遇到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或者生产设备。
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可以不受正常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长度限制,既不需要审批,也不需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
缩短工作时间:
指用人单位可以再规范工作日和工作周的时间内减少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本身就包含了缩短工作时间的意思,8小时是最高限,在8小时之内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即可以自行缩短工作时间。
缩短工作时间一般是对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劳动条件恶劣、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以及女工和未成年工等弱势职工实行劳动保护锁采取的一种措施。
此外,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及劳动者的需要,在抱枕搞完长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也可以自行决定缩短工作时间。
部分工作时间制:
西方一些国家为扩大就业而采取的一项措施。
在某些行业中实行部分工作时间制,是指改变那种必须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经劳资双方协商一致后,就业者可在每天、每周甚至每年灵活安排、分配其工作时间。
瑞典非全日制工作者占20%,英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达到40%。
加班:
指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的命令和要求,在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从事工作。
加点:
指劳动者在规范日工作时间以外继续从事工作。
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法: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4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曾设为11天。
据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中共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进行了调整:
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法为:
(1)工作日的计算。
年工作日:
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
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
250天÷12个月=20.83天|月
(2)工作小时数的计算。
以每周、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煤矿井下工人工时计算:
由完场生产工作的作业时间、作业放宽时间、个人需要与休息放宽时间以及准备与结束时间等部分组成。
工人从下井口到作业面的时间及从作业面到上井口的时间应视同为完成生产所必须得间接性工时消耗,即作业放宽时间,全部工作时间应包括从下井口开始到处井口为止的在途时间。
0602.休息休假
休息休假时间:
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以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从事劳动,由个人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休假时间是相对工作时间而言的,它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利的重要保障条件。
休息休假时间包括每天休息的时数、每周休息的天数、公休节假日休息、工作间歇休息、带薪年休假等。
节日休息时间:
指由国家法律、法规统一规定的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
它是劳动者休息时间的一种。
根据《劳动法》第40条规定,每逢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休假节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2007年2月1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几年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将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也列为法定放假日。
周休息时间:
也称公休假日休息时间,指劳动者在一周(7天)
内享有的连续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休息时间。
《劳动法》第3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还在第37条中规定了用人单位为保证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休息,应当根据日工作不超8小时、周平均不超过44小时(1995年3月国务院修订为40小时)的工时制度来“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规范”。
日休息时间:
指劳动者在一昼夜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自己支配时间。
《劳动法》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的工时制度。
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就是说在1天24小时内,除了最多8小时以外,其余16个小时均属于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由劳动者个人进行支配。
工作间歇休息时间:
指职工休息时间和休假时间的制度。
它是与工作时间相对应的制度。
带薪年休假:
劳动者工作满1年后,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职务工资的一定期限连续休息的假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在部分职工中曾试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后来,由于国家经济条件的限制,中止了这一制度的试行。
目前,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我国政府又重新规定: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明确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单位应当保证中共享受年休假。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十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二十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条例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的计算可以包括周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权利,但也必须考虑到单位的生产或者工作具体情况。
因此,首先由职工提出休假申请,单位可以根据申请和生产或工作情况,统筹安排每个职工的年休假时间。
职工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应照常支付。
对于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并按照职工工资和应休假的天数计发补偿金。
探亲假:
指职工探望与自己分局两地的配偶和父母而享受的休息时间。
婚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者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婚丧假。
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或者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女职工产假:
根据女职工胜利特征,保护其特殊需要而规定的休假。
《劳动法》第62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法定休假日:
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休假时间,包括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节日休假)以及法定带薪年休假。
节假日:
指法律规定的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节日休假。
全体公民放假节日:
根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4日)第2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节日:
根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4日)第3条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半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节日:
根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4日)第4条规定: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不放假节日:
根据《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2007年12月14日)第5条规定:
二七纪念日、五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07.工资分配
0707.工资理论
生存工资理论:
在18世纪和19世纪早期,有一种流行的工资理论,即非技术人员的工资应该等同或略高于能够维持生存的水平。
英国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发展了这种观点,他试图用劳动力供求关系的变化来解释工资水平的变动,说明工资必然以劳动的自然价格即工人最低限制生活资料的价值为基础,提出了对工资变动规律的见解。
依据他的观点,如果实际工资超过了维持生活的必要量,人口增长速度就会加快,从而超过食品和其他生活必需品的增长速度。
人口的增加势必造成寻找工作人员数量的增加,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压力又会使工资重新降到仅能维持生存的水平。
因此,他认为实际工资的改善只能是暂时的状况。
他接受亚当·密斯关于工资取决于供求关系的观点,但确信劳动力供给不断增加的压力将会使工资停滞在维持生存的水平。
在李嘉图时代,这一理论由西欧的实践得到证实。
今天,在人口密度很高的亚洲和非洲国家,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增长明显超过人口增长之前,这种理论也并不过时。
但就20实际发达国家的情况而言,由于生产效率飞速提高,技术进步,劳动者文化、技术水平和健康状况不断改善,人力资本逐步累积,因而大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
加之,人口出生率的增长大大超过人口自然增长率。
在这种情况下,觉大多数职工的工资明显提高,在这些国家中,工资水平超过维持生存的水平已成为可能,也就是说,事实上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和工资水平的变动取决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一定的社会分配方式。
工资基金理论:
19世纪中期,出现了工资基金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
这种理论认为,在任何国家,短期内作为用于工资的基金都有限度。
这种基金是资本的一部分,资本的其余部分要用于固定资产的折旧、扩大再生产投资和支付经管费用。
工资基金在所以工人中进行分配,因此工人的工资总和不能超过工资基金的数量。
工资决定于劳动力人数和用于购买劳动力的资本或其他资金之间的比例。
简言之,工资决定于资本。
如果某些部门由于工会组织的活动或经济状况的影响,提高了该部门工人的工资,从而使他们在全部工资仅仅中占到较大的比例,其结果必然是其他部门工人的工资将会由此下降。
这种理论还意味真,只有在资本增加或就业人数减少的条件下工人的一般工资水平才能上升。
这种理论的问题是,用于支付工资的费用在特定的使劲内有一个确定的比例这一点并不真实。
劳动力数量一成不变也只能是一种设想。
实际中工资基金所占比例和劳动力数量都在发生波动。
统计资料也显示出工资在国民收入中所占份额不断发生着微小的变化。
各个国家都能创造实际工资显著增加的条件,这种增加并不是由于提高了工资基金在国民收入中国的比例,而是资本增加大大快于人口增加,并且有效地利用资本,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结果。
威廉·配第工资理论:
威廉·配第是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创始人。
那时的英国,工资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发的。
国家规定了工资的最高限额,超过规定的限额,支付者和受领者都要受到政府的处罚,尤其对受领者的处罚更重。
配第的工资理论就是试图证明这一发低昂工资的自然基础。
配第认为,工资是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包括为劳动者的生存和进行劳动以及生育后代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配第还认为,工资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过高和过低都会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同时,配第认为法律也不应该把工资规定得低于工人必需的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
配第还认为,作为工资自然基础的工人最低限度的生活资料是由“自然的肥力和因气候影响而造成的费用大小”决定的。
显然,配第只是从劳动者的生活需要出发,提出了决定工资水平的自然因素,而没有考虑影响工资的社会因素。
配第提出工资是由维持工人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的思想。
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见解,并成为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工资理论的基本观点。
从这一思想出发,配第实际上已经将工人的劳动时间份为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尽管他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
亚当·斯密工资理论:
18世纪中期英国已成为资本主义工业化国家。
亚当·斯密认为,工人、资本所有者和土地多有者这三个阶级构成文明社会的三大只要和基本阶级,与这三个阶级相适应的有三种收入,即劳动的收入—工资,资本的收入—利润,土地的收入—地租。
他在具体论述三个阶级和三种收入理论是,是从分析劳动工资开始的。
他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劳动创造的价值,在扣除劳动者的工资后,才提供利润和地租。
亚当·斯密认为工资增长取决于对劳动的需求,而对劳动的需求又决定于财富生产的状况。
斯密认为,工资水平在同一地区应该完成相等或趋于相等。
工资差别原因有两个:
(1)职业本身的性质不同。
(2)政策不让事物完全自由地发展。
政策方面的原因导致的工资差别,主要表现在:
某些政策限制了某些职业中的竞争人数,使其超越自然的限度;不让资本和劳动力自由流动,使让俺们不能由一个职业转移到其他职业,不能由一个地方转移到其他地方。
亚当·斯密关于工资差别成因的分析在劳动力市场条件下市正确的,这一点已为历史的发展所证明。
克拉克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
美国理论经济学家克拉克的工资理论是以静态经济和动态经济的划分为方法论基础的。
他认为,只有在静态经济中才能揭示“自然”的经济规律。
克拉克设想的静态经济是社会处于完全自由竞争状态,劳动和资本在不同职业之间具有完全流动性和是适应性。
克拉克将“资本生产力论”与“边际生产力论”,并以此作为分析工资的理论基础。
克拉克认为,当资本量不变时,劳动的生产力随着劳动人数的增加而不断递减,直到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即最后的和最小的生产力。
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决定工资。
劳动的边际生产力不仅是决定边际劳动者的规范,同时,也是决定全部劳动者工资水平的自然规范。
马歇尔均衡工资理论:
马歇尔是19实际末20实际初剑桥学派经济学家代表人物,他认为,边际生产力工资理论知识从劳动力的需求方面解释了工资水平的确定,而没有从劳动力的供给方面反映了工资水平决定的影响。
马歇尔以他的供求论和均衡价格理论为理论基础,认为工资是劳动的需求价格相均衡的价格决定的。
劳动的需求价格取决于劳动的边际生产力,即取决于边际劳动者生产的产品;劳动的供给价格取决于劳动者的生活费用,即劳动者维持自身及家庭生活所需的最低的生活费用。
马歇尔还对劳动供给价格的影响因素及其变化进行了分析。
他认为,在现代复杂的技术条件下,各种劳动客观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劳动依不同生产技术的要求分为若干种类,每一种劳动的供给价格取决于“培养、训练和保持有效率的劳动的精力所用的成本”。
因此,每一种劳动都有其不同的价格均衡点。
同时,劳动者的生活费用中既包括生活必需品,又包括一些习惯必需品,而这些习惯必需品可能受非经济因素的影响而变动。
因此,劳动的供给价格是变动的,由劳动的供给价格和需求价格共同决定的工资均很规定也就处于动态的变化过程中。
重农学派工资理论:
重农学派的创始人魁奈提出“纯产品”的理论,他所说的“纯产品”是指农业生产出来的总产品扣除用来补偿消耗掉的农具、种子等生产资料之后的剩余产品,即将“纯产品”看做你农业产品价值超过生产这些农产品而必须耗费的生产费用的余额,将劳动者的工资只限于维持他们最低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
魁奈的“纯产品”理论,将产品明确地划分为“扣除”和“剩余”两部分,从最低限制的工资论出发,将“纯产品”看做农业劳动创造的剩余产品。
18世纪法国重农学派代表人物杜尔阁在承认工资只限于维持工人生活必需的生活资料水平的基础上,提出竞争是决定工资高低的重要因素。
他认为,由于有大量可供挑选的工人,使雇主可以优先选用那些讨价最低的工人。
由于工人数量过多,工人与工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使雇主与工人在工资水平的讨价还价中处于有利地位,从而使工人的工资必然只限于维持他的生活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水平。
杜尔阁手机上已经开始注意到了劳动协议对工资水平的影响。
劳资谈判工资理论:
也称集体交涉理论。
认为短期工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市场上劳动者和资方之间通过集体交涉所达成的条件。
代表人物有英国的韦伯、庇古、希克斯等人。
工资的变动中存在一种“强制性比较”效应,即某一行业或企业工人总是以其他可比较公认的工资作为参照物来判断自己的工资水平是否合理。
强调劳资谈判对工资水平的影响。
购买力工资理论:
购买力工资理论认为,企业兴旺的条件是市场存在大量需求,以使企业能以适当价格出售产品,从而获得足够的合理利润。
雇员及其家属也是企业产品的消费者。
如果雇员工资和购买力高,需求就强烈,生产规模的高水平就可以持续;反之,如果工资和购买力低,生产规模将相应地萎缩,失业就会出现。
经济租金理论:
经济租金的概念最早是由大卫·李嘉图提出来的。
李嘉图用它来解释质量或位置不同的地块的价格,但其应用事实上要普遍的多。
在理论上,经济租金被定义为对生产要素(土地、劳动或资本)的任何超过其据以供给的最低价格的支付。
简言之,它是要素所得到的支付与其“供给价格”之差。
经济租金理论能够解释一定技术等级的劳动市场价值的确定。
这种等级的技能其供给是相对固定的,因为它们不能被生产出来,不能为所有的人而志宁为少数人学习获得。
职业运动员、影星、歌剧演员和时装模特等均属于此类。
有限的供给与巨大的需求结合在一起,使每个有限供给者都能得到可观的收入。
从经济学家的角度分析,他们的收入属于经济租金,而实际上,经济镇南关出现的多数巨额劳动收入,都可以归入经济租金之列。
经济租金在工资理论中还以第二种相关的方式出现。
人力资本理论告诉我们,在长期均衡的情况下,工资和个人拥有的人力资本存量成比例,所以拥有等量人力资本的人应该获得同等的收入,而不管其技能的具体性质如何。
但是在大部分时间里,劳动力市场并不处在长期均衡之中,这时个人进呢过的具体性质就相当重要。
计算机软件人员的需求骤然上升,软件人员训练的员工的工资水平。
如何解释有幸受训成为软件人员的那部分人的较高收入的原因呢?
方法之一是把他们的收入看做两个不同的部分,其中一部分代表正常人的人力资本收益,第二部分则归因于他们所掌握的那种技术的暂时稀缺。
这后一部分支付类似于经济租金,它是由需求所决定的对供给不能增加的要素的支付。
不过,这种情况往往只是暂时的,只能持续到另一批软件人员受到训练为止,因而这种租金也不过是暂时的,经济学家称之为准租金。
人力资本收益的这些差别也可能因为另外两种有关因素而存在。
第一,如果劳动力在地区间不能流动,同样的技能可能在一个地区比在另一个地区更有价值。
第二,也是跟令人关注的情况,获得必要技能或进入一种各职业的人数受到了限制。
最常见的形式是在现在职位上的成员拥有培训、许可或录用新员工的垄断权力。
他们表面上的目的是要确保职业规范或维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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