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不良信贷资产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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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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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十三章不良信贷资产管理
第一节概述
一、定义
不良信贷资产系指由华夏银行承担风险的到期未收款项及利息,以及垫款的本金及利息。
二、范围
不良信贷资产主要包括各类表内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各类贷款、贴现)本金及欠息,表外信贷资产(银行承兑汇票、保证业务、信用证等)垫款及利息。
三、种类
(一)按“一逾两呆”标准划分
1、逾期贷款。
是指借款人在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还清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帐贷款)。
其中逾期不足90天的列为催收贷款。
2、呆滞贷款。
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180天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以及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不到180天但借款人生产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使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期限,亦列入呆滞贷款:
(1)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
(2)借款人虽未被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名存实亡;
(3)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3、呆帐贷款。
是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或按上述规定已列入呆滞贷款,经确认无法收回的贷款。
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贴现未收回款项等都是对应信贷业务逾期后所形成的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自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分类。
(二)按风险分类标准划分
按照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标准划分,不良贷款包括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和损失类贷款。
具体分类标准参见第十二章“信贷检查与风险分类”的有关内容。
本行的不良信贷资产由分行(直属支行)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由不良资产发生行负责具体清收工作,也可由分行(直属支行)资产保全部门负责具体清收工作。
第二节日常管理
一、建立不良资产报告制度
经办行出现不良资产后,主管信贷人员最迟于次日营业终了前向信贷经营部门报送《华夏银行信贷检查重大事项报告表》,对不良情况加以简要说明,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在贷款逾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分管信贷员应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贷款逾期的原因、企业今后偿还贷款的可能性,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填报《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向部门负责人和机构负责人汇报,并于五个工作日内将该报告报管辖行信贷管理部门或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二、不良贷款认定
(一)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对贷款状态进行认定,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
1、借款人生产经营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
2、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3、贷款担保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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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属于周转性贷款。
(二)对于逾期贷款,应在贷款到期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逾期贷款科目;
(三)对于呆滞贷款,应在贷款逾期满规定期限的次日,由电脑系统自动或由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对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到规定期限但符合呆滞贷款条件需转入呆滞贷款科目的,应由信贷经营部门填写《华夏银行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认定报告》(附件13-1),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核,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交同级会计、稽核部门会签,经主管行长核准后通知会计部门转入呆滞贷款科目。
(四)对于呆帐贷款,应由信贷经营部门填报《华夏银行呆滞贷款、呆帐贷款认定报告》,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会计、稽核部门会签后,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通知经办行会计部门转入呆帐贷款科目。
认定后的不良信贷资产,各经办行应指定信贷人员负责清收,并将不良信贷资产的管理纳入对有关人员的工作考核之中。
三、确保不良资产债权完整
(一)把握诉讼时效。
信贷资产逾期一个月内,信贷人员应向客户发出《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或《华夏银行催收垫款通知书》,同时送达担保人,并取得回执。
在随后的管理中,定期发出催收通知(每三个月至少一次),并取得回执。
必要时可采取公证送达方式,确保债权连续。
(二)及时要求债权。
在要求保证人代偿债务时,应区别具体情况办理:
属一般保证的,在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分别采取向第三方保证人提起督促、诉讼或其他措施,并在第三方保证人要求我行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一个月内向债务人提起偿债诉讼;属连带保证的,在贷款期限届满起六个月内要求第三方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控制债权,妥善保管抵、质押权证。
在不良资产出现后,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会对债务人的抵(质)押物进行详细核查,落实有效资产;对于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无效担保,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
1、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2、担保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担保的物;
3、法律规定抵押、质押必须办理登记而未办理登记;
4、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担保方式。
(四)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采取与债务人达成还款协议或向债务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并设法使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盖章等措施;
(五)注意收集债务人的其他资料,尤其是反映债务人财产情况的资料;
(六)监视债务人在本行的存款、票据、有价证券等,以备抵销不良贷款,行使抵销权;
(七)经办行在催收过程中应根据资产的实际风险情况及时调整策略,对难以盘活,催收又无显著效果并拟采取诉讼方式收回的资产,应及时向法规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对已提起诉讼的债务人,各行可不再发送《华夏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欠息通知书》或《华夏银行催收垫款通知书》。
四、对不良信贷资产的跟踪管理
(一)建立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台账,指派专人进行管理,及时准确地反映不良信贷资产的动态,同时做到会计、信贷、保全部门数据一致。
(二)订立年度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清收和核销计划。
(三)每月由主管信贷人员根据最新情况撰写《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附件13-2),提出具体化解方案。
定期对不良信贷资产的盘活、清收和核销等情况作详细的说明,遇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
(四)分行(直属支行)每年拟订不良资产清收计划,将化解数量分解到各信贷经营部门或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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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
第三节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指通过改变信贷投入、更换优良担保、改变承债主体等方式对风险不大、易于盘活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行化解的一种信贷管理手段。
对于信誉较好、还款能力和意愿较强的债务人,各行可视风险情况在回收部分不良信贷资产的基础上对剩余部分通过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等方式予以化解。
另外,各行亦可采取如下业务重组方式化解不良信贷资产:
一、调整信贷投入
对于因信贷投入不足、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资金存在缺口而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通过增加新的信贷投入可使债务人生产经营或项目建设转为正常从而得以盘活的,可视情况增加信贷投入予以盘活。
(一)要求条件
1、建设项目、生产经营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2、仅由于所需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生产无法正常进行,造成的贷款不能按期归还;
3、建设项目已建成,仅因配套资金不充足而造成无法正常生产,形成不良的贷款;
4、建设项目已基本建成,但由于客观原因形成的资金缺口,导致项目无法竣工生产所形成的不良资产;
5、增加新的投入,能从根本上使生产扭转,转化不良资产;
6、符合其他特殊条件。
(二)程序
主管信贷人员对不良贷款客户进行综合评价,考察客户不良形成的具体原因,符合新增信贷投入条件的,填报《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增加信贷投入类)(附件13-2.1;附件13-2.6)交所在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审批,同意后,指定信贷人员参与对客户的复查,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经办行负责人审批后,连同《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一同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信贷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通知经办行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由于原有贷款已出现风险,对新增信贷投入必须从严掌握。
二、调整担保方式
对没有担保、原有担保能力不足或已经丧失担保效力的不良信贷资产,可通过增加或改变担保方式来降低信贷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和损失程度。
(一)适用条件
1、客户自身还本付息能力大幅下降,现有担保方式缺乏保障;
2、第三方保证人代偿能力大幅下降,已无力履行保证责任;
3、抵(质)押物价值大幅度贬值,保障程度下降。
(二)程序
同调整信贷投入的调查审批程序。
信贷经营部门填报《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调整担保方式类)(附件13-2.2;附件13-2.6),按规定程序经审批后予以调整。
在调整信贷担保方式时,新担保要符合《华夏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现事后抵(质)押担保法律无效问题。
如果与客户签订了新的担保合同,可酌情对原有不良信贷资产重新办理手续。
三、利用企业资产重组化解不良资产
利用企业资产重组手段化解不良信贷资产,是指在企业资产重组中,落实我行债权,防止信贷资产流失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方式中,资产所有者或者资产经营者对其所有或经营的资产总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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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调整和重新组合,因此,不仅涉及企业自身产权的重组,而且也包括企业债权债务的重组。
作为债权人,华夏银行应及时掌握企业重组的意向和方案,并积极提供建议,促进有关部门对企业实施兼并、收购、托管、联营、合并、破产等资产重组方案。
在重组过程中,要落实我行债权,化解不良资产,防止企业在重组过程中逃废银行债务权。
一旦企业重组成功,必须落实新的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担保效力,敦促企业归还贷款,如遇企业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倾向,及时向上级行和人民银行汇报。
(一)重组的种类
1、企业兼并:
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行为。
主要有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控股式兼并等。
在全国110个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重组中,国家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兼并和减员增效给予了一定的优惠政策。
2、收购:
指企业或个人通过公开购买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而获得对该公司的控股权。
主要形式有买壳上市、借壳上市、杠杆收购等。
3、企业托管:
指企业的产权所有者或其代表将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委托给其他的企业和个人经营管理,并以委托经营中的资产保值或减亏为考核依据的资产重组形式。
4、联营:
联营是指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生产、联合经营。
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5、合并与分立: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为了一定的经济目的,合并在一起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二)操作程序
1、主动参与资产重组的设计。
国家确定的试点城市中的我行分支机构应主动参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工作,尽早介入企业兼并工作,争取主动;非试点城市的分支行可根据企业情况,对由于国家政策或市场原因造成的不良资产,要通过多种渠道,为企业资产重组当好参谋,寻找合适的的重组方案。
2、调查审批。
主管信贷人员应对企业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如认为客户基本符合资产重组条件,且有重组的可能性,填写《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债务重组类)(附件13—2.3;附件13-2.6),交所在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审查,同意后,指定信贷人员参与对客户的复查,形成意见,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连同《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一同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经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后,提交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指定负责资产保全工作的部门牵头与申报行成立重组专题小组,负责重组工作。
3、与客户协商重组事项。
经批准后,重组专题小组与客户接触协商,动员其进行重组,协商一致后,向客户提出资产重组的建议,探讨重组的具体方案。
4、办理相关重组工作的具体手续。
(1)在企业破产过程要做的工作有:
①认真申报债权。
在收到法院通知后一个月内,及时向法院申报债权;
②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债权人权力。
认真审查各债权人提交的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数额,讨论破产财产的处理与分配;
③认真审查破产费用的设置,破产财产的处理和评估结果,职工安置费的设置等,匡算自身债权受偿率,对于破产过程中出现的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随时提出意见;
④配合企业主管部门参与破产财产的收购联系工作,争取合理收益。
(2)在企业兼并过程应做的工作有:
①审查兼并双方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②与兼并双方签定《债权债务转让协议》,落实银行债权,防止债权悬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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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有必要落实担保的,应要求兼并方提供担保。
(3)对企业联营应注意:
应针对企业之间不同的联营方式,采取不同措施。
对于法人型联营,因原借款人已不存在,原企业债务要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应与新法人重新签订借款合同,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合伙型或合同型联营,因原借款人尚存在,不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要防止企业通过经营方式的改变逃避监督。
(4)合并或分立过程应注意: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或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或在报刊上发布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分立。
合并或分立时未清偿的债务,由新公司承担。
在了解公司分立合并意向后,应根据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力,及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要求债务人提供有效担保。
在公司分立合并后,对于未清偿的贷款,应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落实债权。
第四节司法保全
通过法律手段化解不良信贷资产是保全我行资产的重要方式,各级行应给予充分重视。
我行法律诉讼工作由法规部门或法规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一、司法保全的方法
(一)依法起诉
这是银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律行为。
它的基本条件是:
1、提起诉讼的主体必须是签订信贷合同的支行以上信贷业务经营部门;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向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在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内起诉。
(二)申请财产保全,包括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
财产保全是华夏银行在诉讼以前或在诉讼进行中,为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申请采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诉讼行为。
可分为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两种。
申请的基本前提是:
1、我行在起诉前或诉讼中,由于情况紧急可能导致信贷资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或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及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
2、诉前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3、诉前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
(三)申请支付令
申请支付令是华夏银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督促程序的规定,对债务人请求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一种诉讼行为。
申请支付令由于其简单易行,能很快进入执行阶段,免去了调查、庭审等不必要的诉讼程序,能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应大力倡导及推行。
申请支付令的条件有:
1、经办行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2、支付令能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我行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及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由于当事人不予履行,而申请法院强制扣划存款,查封、冻结、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偿还贷款本息的诉讼行为。
基本条件是:
1、具有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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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执行人对生效的法律文书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3、必须在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
为便于保全我行资产,提高资产保全的工作效率,信贷经营部门在与客户签定信贷合同时,可同时与客户签定还款协议,并予以公证,这样客户一旦违反合同不按期归还所欠款项时,我行可要求法院强制执行,避免冗长的法律诉讼程序。
(五)依法行使代位权
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同时债务人享有其他已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致使本行到期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涉案单位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基本条件是: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对其已到履行期的债权,不行使债权或延迟行使债权;
3、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影响对华夏银行的债务履行。
(六)依法行使撤销权
如果发生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又明知等影响本行债权实现的情况,经办行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可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是我行须以起诉方式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
基本条件是:
1、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需是主观恶意;
2、债务人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或将要导致银行债权不能实现或难以实现;
3、华夏银行的债权需在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发生之前有效存在。
(七)依法行使抵销权
若债务人与本行涉案经办行之间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则经办行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八)申请债务人破产
对以正常手段和上述法律手段仍无法化解的不良信贷资产,涉案经办行可视情况依法申请债务人破产,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受偿。
申请破产的基本条件是:
1、债务人有到期不偿还华夏银行贷款的事实;
2、债务人确因严重亏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
二、操作程序
(一)调查建议
主管信贷人员对不良贷款客户进行综合评价,考察客户目前经营状况以及还款意愿,认为符合法律手段清收的,填报《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法律手段类)(附件13-2.4;附件13-2.6),在报告中说明建议采取的法律手段,交信贷经营部门主管审查,同意后,指定信贷人员参与对客户的复查,形成意见,填写《华夏银行信贷资产检查报告》,连同《华夏银行不良信贷资产化解专题报告》一同报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批确认
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交法规部门会签后,提交本行信贷审查委员会审批,审批同意后,指定法规部门牵头准备诉讼,同时通知经办行按程序收集有关债权材料。
(三)移交起诉
经办行将涉诉有关债权材料包括各项合同、协议、催收通知、本金及利息清单等整理完毕后,上交法规部门,由法规部门统一准备诉讼。
我行实行外聘律师统一管理制度。
外聘律师由法规部门统一聘用,其他部门不得聘用律师。
特殊情况下,可由涉案经办行提出书面申请,经法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主管行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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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呆帐核销
呆帐核销是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改善资产结构、防范经营风险的重要手段,是由银行根据财务制度及核算规则,通过提取呆帐准备金,用经营成本将呆帐贷款予以冲销。
一、呆帐核销条件
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88)第277号文的规定,呆帐核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者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经确认无法偿还的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具体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参加财产保险的借款人,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赔偿后,借款人用其财产变价收入加保险赔偿及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的款项之和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2、未参加财产保险或保险公司不予保险的借款人用其财产变价收入、银行存款、其他债权等可收回款项清偿后仍不能还清的贷款。
(四)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
(五)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在追究担保人责任后,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六)借款人虽未依法停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停止,且借款人名存实亡,复工无望,在追究担保人责任后,经确认无法还清的贷款。
二、核销程序
我行呆帐核销按照“经办行申报、分行(直属支行)审查、财专办审查或备案、总行审批”的程序办理。
(一)界定呆帐贷款
经办行信贷人员对已认定、拟核销的呆帐贷款,撰写《华夏银行呆帐贷款专题报告》(附件13-3)。
(二)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
在呆帐贷款认定后,经办行应按债务人类别,全面搜集、整理有关呆帐贷款材料,以下资料原则上应为原件,对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由分行(直属支行)对原件审查后,在复印件上签章确认。
具体资料有:
1、借款人破产的主要证明材料:
(1)县(区)级以上政府机构同意企业破产的文件;
(2)借款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的报告;
(3)法院宣告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的裁决书;
(4)我行向法院提交的债权申报书;
(5)关于成立企业破产清算组的文件;
(6)破产清算组向法院提交的清算报告(附破产企业财产清单及评估资料、财产分配报告);
(7)债权人会议通过的重要决议文件;
(8)法院破产终结裁定书;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10)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11)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12)抵/质押物的处置依据及清偿结果的证明材料。
2、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的主要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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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审批机关批准借款人撤销、关闭、解散的主要证明文件;
(2)会计(审计)事务所或企业主管部门成立的清算组对关闭企业的财产评估报告及财产分配方案;
(3)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4)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5)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6)其他证明材料。
3、借款人失踪或死亡的主要证明材料:
(1)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依法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证明;
(2)财产或遗产偿债清单;
(3)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5)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6)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7)其他证明材料。
4、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主要证明材料:
(1)气象、消防、公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
(2)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3)企业受灾或事故前一年的资产负债表;
(4)我行受偿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企业营业执照的证明;
(6)我行受让财产清单及变现清单;
(7)担保人破产、关闭或法院裁定担保无效的证明,或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及处置结果的证明材料;
(8)其他证明材料。
(三)提出申请
经办行信贷经营部门主管人员审查《华夏银行呆帐贷款专题报告》后,指定双人进行情况核实,撰写呆帐核销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借款人、担保人基本情况;
2、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及贷款发放过程;
3、贷款形成呆帐的原因;
4、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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