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员安全生产考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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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黑建安[]38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建设局:
现将<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在黑龙江省注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范围
1、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包括: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考核条件
2、三类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道德良好。
(2)在建筑施工企业工作的在职人员。
(3)学历和职称: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项目负责人应为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为中专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二年以上安全生产工作经历;
(5)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
(6)经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三、三类人员申请材料
3、申请材料包括<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一)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1)身份证(复印件);
(2)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3)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项目负责人必须有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三类人员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证明。
四、考核合格标准
4、三类人员考核合格标准为
(1)申请材料完整、真实;
(2)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一年内未发生本细则第15条
(2)、(3)所列情形之一。
五、主管部门
5、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由省建设厅,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初审工作,省建设厅负责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的核准、发证工作。
五、审批程序
6、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和附件材料的原件(以下简称有关材料)。
申请人对有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7、申请人所在单位收到有关材料后,应严格审核材料是否完整、真实。
经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8、申请人所在单位分批或集中将本单位三类人员向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上报安全生产申请考核,填写<申请表>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以下简称<申请名单>,见附件二),并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将申请材料、<申请名单>各一式二份及附件材料原件送到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
<申请表>和<申请名单>经过”黑龙江建设网”()网站下载。
9、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申请名单>和附件材料原件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三类人员申请考核,应当及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向有关单位申请;
(2)对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当场更正;
(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申请名单>和附件材料原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4)对符合要求的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申请名单>和附件材料原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该申请人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
10、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申请名单>和附件材料原件进行初审,必要时对申请人进行抽查。
初审合格后,在申请表中签署初审意见,10日内将申请材料和<申请名单>一式一份报省建设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11、省建设厅对初审材料和<申请名单>进行核准,合格的,7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考核合格证书,证书加盖”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考核专用章”。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在7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12、建设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人单位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名单之日起,应于20日内完成考核、发证工作。
13、对取得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建设厅在”黑龙江建设网”网站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六、考核合格证书的监督管理
14、省建设厅对已经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撤消: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的;
(2)超越法定职权颁发的;
(3)违反法定程序颁发的;
(4)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的;
(5)依法能够撤消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它情形。
15、省建设厅对已颁发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存在以下问题之一的,依法予以吊销:
(1)三类人员未经企业年度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2)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有关部门检查指出的问题整改不利或拒不整改的;
(3)三类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被吊销的,一年之后方可重新考核。
其中第(3)种情况,对于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一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两起一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一起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或累计死亡3人-9人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年内不予考核;情节严重的,终身不予考核。
16、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建设厅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对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注销,并告知当事人:
(1)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三类人员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依法被撤消、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依法应当注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其它情形。
对于
(1)、(3)种情况,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注销的,三个月(一年,对于被吊销的)后方可重新考核。
1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到省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省建设厅应撤回三类人员原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发放变更后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三类人员姓名变更的;
(2)三类人员所在法人单位名称变更的;
(3)三类人员调换施工企业,调换后仍从事原工作岗位的。
已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再次申请三类人员中的不同岗位的,必须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8、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申请人所在单位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建设厅提出延期申请。
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省建设厅同意,不再考核,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19、省建设厅对三类人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期,必须重新考核: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2)不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
七、有关要求
20、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三类人员,不得从事相关岗位的工作。
三类人员不得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以上岗位。
21、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后,在各地从事建设工程活动,一律不再另行考核,考核合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2、本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2、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申请名单。
3、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质[[59号)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类别首次申请[]延期申请[]
黑龙江省建设厅编制
填写说明
1.本申请表所有内容必须由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如实填写,内容要具体,申请表封面应有申请人签名,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企业公章。
2.封面部分”申请人姓名”一栏由申请人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名。
申请人如果是首次申请,请在”首次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如果是延期申请,请在”延期申请”后的方括号内打勾。
3.”基本情况”部分,”专业”、”学历”栏中应填写符合考核条件的专业、学历,未获学位的,不应自行填写学位;”证件类型”首次申请的在身份证前打”√”,申请延期的在”考核合格证书”前打”√”。
”执业资格”应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情况。
4.”工作简历”、”安全生产业绩”应按时间顺序分别填写,”工作简历”一项最多填5项;”安全生产业绩”栏的”受处罚情况”填写主要为事故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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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 建筑 施工 企业 项目负责人 安全生产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