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doc.docx
- 文档编号:956051
- 上传时间:2022-10-14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9.97KB
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doc.docx
《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doc.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doc.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doc
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
重品行涵养底气,不淫媚涵养骨气。
像一首歌中唱的那样“酒绿灯红心不动,浩然正气贯长虹”,守住自己的精神家园,做一个大写的人,永葆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浩然正气。
高校学转促心得体会,欢迎借鉴参考,高校学转促心得体会一“学、转、促”专项活动启动以来,伊宁市琼科瑞克街道通过以学为先、以转为要、以促为目,打牢基础、抓住关键、务求实效,大力整治干部队伍中存在的“四风”“四气”,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深化、干部作风持续转变,确保上级党委决策部署落地根。
以学为先,打牢基础。
每月下发干部政治学习计划,采取领导带头领学,党员分组讨论、撰写读书笔记、撰写心得体会的形式,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为落实伊宁市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分解方案各项任务的强大精神动力。
目前,下发干部政治理论学习计划2次,撰写读书笔记13篇、心得体会1次。
以转为要,抓住关键。
坚持深化干部入户走访活动,严格落实干部入户走访“八必问”“八必讲”要求,重点围绕群众见面率、情况知晓率、工作完成率和群众满意率等“四率”,采取现场提问、入户核对、随机测试、检查“四会”记录和民情日记等方式,确保网格员认真落实“四知四坚持人民至上、促进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是解决突出问题、提升干部素质的重要举措。
总书记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的进一步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关键在党,党的领导干部在党的各级组织中肩负着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其作风如何,直接关系到党的影响力、凝聚力、战斗力,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
因此,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转作风、促发展”首先要解决领导干部的作风问题。
领导干部作风好,干部职工风气盛,大家才能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推动航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必须强化学习,切实增强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发展”教育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践行宗旨是关键第一,要强化学习,深入基层调查研究。
学习是立身之本、发展之本,要坚持把学习贯穿于活动始终,认真学习集团开展“学讲话、转作风、促发展”教育实践活动动员大会精神,认真领悟领导在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坚持实践、实践、再实践。
我们要把学习作为增长才干、提升境界的重要途径,作为履行职责的第一需要,戒除浮躁、静下心来,把更多的时间用在学习知识、思考问题上,不断提高胜任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如何办理出资证明书篇一出资证明书格式出资证明书格式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万元人民币。
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及出资方法
(1)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2)自然人x出资额为x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x的。
第十条x股东应当在x年x月x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经专业部门评估后,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2.公司注册资本为x万元。
3.股东姓名x月x日出资额x万元。
月x日出资额x万元。
4.出资证明书编号为x号,核发日期x月x日篇二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证明书编号
一、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住址省市区街号。
三、公司成立日期年月日。
四、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五、公司股东于年月日向本公司缴纳出资额人民币元。
该股东自本出资证明书核发之日起,享有本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核发日期年月日【股东资格证明范本】如何证明股东资格任何权利均可通过各种形式来证明,凡可依法证明其股权有效存在的,即为股东。
股权证明形式包括出资协议、出资事实、持股证明、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公司注册登记等。
一个权利没有瑕疵的公司股东,下列证明形式均应一致第一,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第二,在工商注册文件中被登记为股东;第三,被记载入股东名册;第四,持有出资证明书、股票等持股证明;第五,签署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等;第六,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第七,在公司管理中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在诉讼中,上述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物化为各种形式的证据,法院应当根据提交的证据对股东资格进行认定;如果各种证明形式之间存在矛盾,法院应当从中寻求不同情况下确认股东资格的原则。
1、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自治规约,也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
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对内是确定股东及其权利义务的主要根据,具有对抗股东之间其他约定的效力;对外具有公示的效力,是第三人据以判断公司股东的依据。
根据学界对章程记载事项效力的一般理解和我国公司法第22条、第73条的规定,对公司章程和股东资格的关系,我们可以初步认为第一,公司章程记载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和有限责任公司原始股东具有重要意义,是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必要形式;但不能据此认为,凡记载于公司章程的即为股东;第二,对于非发起人股东,如受让股权的股东,公司章程记载并非其成为股东的必要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记载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与股权实际持有情况发生矛盾的问题时有发生,审理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处理。
如有证据证明股东确实已经出资,并参加了股东会,分取了红利,但因公司的过错,未变更公司章程记载,致使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变更。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应采取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在该股东与公司、其他股东发生股权纠纷时,确认其股东资格,否则司法将有违实体公正的立场。
2、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为了反映公司股东的现状,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的帐簿。
我国公司法第31、36、134、1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从本质上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内部记录。
各国、地区公司法律虽普遍认为股东名册具有当然授予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效力并不是唯一和确定的。
有学者指出“股东名册虽然很重要,但它只是公司必须和可以载明的资料的一个表面证据,法院有权对其进行修正。
”韩国学者李哲松也认为“股东名册的记载不具有创设权利的效力,实体法上没有取得股份者,即使进行了名义更换,也不能取得股东权。
”我国公司法未对股东名册效力作出规定,股东名册和股东资格之间的关系难以从公司法本身寻找答案。
但从公司法原理上说,股东名册主要用于调整公司和股东的关系,股东名册由公司保存,随着股东的变化而变更股东名册是公司的义务。
股东名册应当具有以下效力第一,记名股东对抗公司的功能。
即在无其他人向公司提交有效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凡在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的,仅凭该记载就可以主张自己为该公司股东,无需向公司举证自己的实质性权利。
第二,公司免责的功能,即公司在已尽保管、登记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可将股东名册上记载为股东者视为真实股东,并认定其红利分派请求权、表决权、新股认购权等权利;即使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并非真实股东,亦可免除公司的责任。
第三,由于股东名册仅为公司的内部记录,非法定公示文件,股东名册的记载不能对抗拥有其他有效证据的真实股东,也不能对抗第三人。
3、工商登记工商登记的功能主要是政府对进入市场的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以减少市场交易风险,其内容因其公示性而对第三人具有公信力。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经由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发生变更,应当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但是,工商登记对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记载是否系确认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正确看待工商登记法律效力的关键在于弄清其性质,即其到底是创设权利,还是证明权利工商登记属于商业登记之一种,根据商业登记理论,商业登记分设权性登记和证权性登记。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仅需具备四项条件,即可成立,公司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不是公司设立的必备要件。
而且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可以推断,第一,只有“股东发生变动后”,才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股东变更在前,工商登记在后,因此,工商变更登记并不是继受股东取得股权的必要条件;第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是公司的法定义务,而非股权转让双方的义务。
因此,尽管工商登记对于公司设立来说,系必要条件,属设权性登记;但其所记载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对股东资格来说,仅具有证权性作用,而且不能反过来认为,未经工商登记即非股东。
综上可知,我国公司法规所要求的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并非股权移转的生效要件,但其具有公信力,对第三人产生登记对抗效力,工商登记可以被股东作为证明其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也可以凭借工商登记来对抗其他人的权利要求。
在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转让人之间,工商登记并无创设股东资格的法律效力;股东资格的认定,应当根据股东是否实际履行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和其他权属证明形式进行判断。
4、持股证明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等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136条规定,股份公司应当在登记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
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或股票,是最具有实质意义的股东资格证明,在无充足的证据证明此类持股证明为虚假或不合法时,即可以此确认其股东资格。
在出资证明书、股东凭证、股票的持有者要求确认其股东资格时,应当注意第一,此类证书的持有者所主张的权利只能对抗公司和股权的转让方,但不能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因为此类证书的效力只发生于公司与股东或转让双方之间,不具有任何公示性。
第二,凡可以其他方式证明转让出资确实存在时,就不应以没有规范的持股证明之类的理由,来否定事实持股者的股东资格。
5、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是原始股东之间为组建公司而达成的合同,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股权转让协议则是股东与受让人之间就股权转让达成的原始协议,也反映了转让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均为出资者获得股权的原始证明,反映了签署协议的双方和公司的基础关系,因此,出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是股东资格的证明形式之一。
6、实际出资公司法规定,未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出资评估不实、虚假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应当向公司承担差额补缴责任。
因此,虽然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重要的义务,但股东不出资一般只导致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不必然否定其股东资格。
是否实际出资仅系证明股东资格的证据之一,而不是股东资格的必要要件,不能仅以未出资否定股东资格。
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实际出资系股东享受权利的实际基础,因此,尽管不能一概认定实际出资者即公司股东,但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实际出资是证明股东资格的有力证据。
7、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是取得股东资格的结果,而不是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或原因。
但是从公司运行角度考虑,如果否定已实际享有股东权利者的股东资格,将使许多已经确定的公司法律关系发生变化,影响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
而且,在多数情况下,只有股东才可能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这是股东资格的证明方式之一。
因此,对于实际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者,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如何 办理 出资 证明书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