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设计质量控制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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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质量控制
一、设计质量控制部分相关的法规标准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2002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容规)1999
3.GB150-1998《钢制压力容器》
4.GB151-1999《管壳式换热器》
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瓶规)
6.《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称乙炔瓶规)
《压力容器设计管理制度》
《压力容器设计质量控制手册》
二、设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及对设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
设计质量控制的重要性
设计质量控制是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设计质量控制与管理,确保设计质量,是保证压力产品质量的先决条件。
它既直接关系到生产全过程各质量控制系统的正常动转,同时也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运行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设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实施
建立设计质量控制体系的关键是遵循原劳动部颁发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落实本企业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各级设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控制程序,实施设计责任工程师负责制,并接受质量保证工程师监督检查的体制,进而实施对设计系统的质量控制。
设计责任工程师对设计系统控制的实施
设计责任工程应定期向质保工程师报告工作,负责对压力容器设计各项管理制度的制订、修订工作,落实设计系统各级人员岗位职责和控制程序,开展对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督查,严格执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的监督规则》等法规、标准的各项规定,确保压力容器产品设计质量。
三、《设计规则》部分
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
2.以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为对象,坚持产品设计的专业方向。
3.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审核(定)、校核和设计人员的技术水平,数量和配置比例,应与所设计的压力容器类别、品种范围和工作任务量相适应。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7名,其中至少应有一名审核人员;第三类压力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罐车的设计单位,压力容器设计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名,同时,审核(定)人员应不少于3人,但不多于设计人员的30%。
对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单位,设计人员中,设计过该类压力容器的应占一定比例。
4.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并应具备电子计算机辅助设计条件。
5.有专门的工作机构和工作场所。
6.有切实可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7.有一定的设计经验,有独立承担所申请的压力容器的类别和品种范围的设计能力。
8.对主管部门同意受理的新申请单位:
第一、二类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有两年以上的同类压力容器初设计阶段;第三类压力容器、超高压容器或压力槽、罐车设计单位,应有三年以上的初设计阶段。
在初设计阶段,设计产品须送交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资格的专业设计单位审批。
不能申请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
1.学会、协会等群众团体;
2.咨询性公司、劳动服务公司以及联营公司等服务性单位;
3.各类技术检验或检测性质的单位;
4.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
5.与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无关的单位。
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至少应建立的管理制度
1.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条件;
2.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业务考核;
3.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4.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程序;
5.压力容器设计条件的编制与审查;
6.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签署;
7.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标准化审查;
8.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
9.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管理;
10.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更改;
11.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复用;
12.压力容器设计条件图的编制细则。
除上述要求外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新产品开发设计、对外设计、对外来图的设计审查、用户条件图的审查、设计单位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竣工图的绘制与管理、设计绘图与计算底稿的管理、对用户反馈意见与设计回访意见的处理及优秀设计的奖励等方面制定相应制度。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包括设计、校核、审核、审定人员。
各级设计人员的任命程序
1.各级设计人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后由厂长(经理、院长)任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审核、审定人员需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压力容器各级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压力容器各级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
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担任。
2.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2)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3)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压力容器技术进展,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3.审核(定)人员
1)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2)熟知并能熟练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校核、设计人员开展设计工作;
3)具有六年以上的压力容器设计经历,且其中有不少于三年的校核经历。
4.校核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2)熟知并能较好地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3)具有三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5.设计人员
1)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2)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3)能独立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
已确认受理申请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在接受资格认可之前进行整顿和自检并提交的综合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哪些内容?
1.单位的综合情况(包括机构设置、人员情况);
2.压力容器设计历史及现状;
3.设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分析;
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八条有关内容的情况介绍和证明资料;
5.设计技术负责人和审核(定)人员的设计经历,主要设计作品和投入运行后的情况;
6.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际执行情况及分析;
7.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情况及分析;
8.对已设计过的压力容器综合分析和评价;
9.对仍需恢复使用的原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的清理及处置情况;
10.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设计人员的管理
设计单位必须保持各级设计人员相对稳定,如确须变动,必须按规定报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批准,同时每年变动人数不得超过原批准人数的20%。
对于新调入的人员,必须进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以及本职工作范围应具备原知识和能力的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资格确认后,方可独立工作。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范围
凡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均可按《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的类别和品种范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压力容器产品设计。
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应包含的内容
1.“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字样;
2.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
3.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编号;
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批准日期;
5.设计单位全称。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期及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基本要求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有效期五年。
设计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三至六个月期间,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提交更换《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的申请报告。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认真进行五年来设计工作的总结,写出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五年来压力容器产品设计中有关安全质量方面的问题分析和评价;五年来设计压力容器产品一览表;贯彻执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的情况;执行《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的情况。
取得压力容器设计资格的单位,如需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时,其报告中应包含的内容
1.要求扩大类别或品种范围的理由以及可行性论证资料;
2.要求扩大的类别或品种范围名称以及代表性产品名称;
3.承担设计任务人员的详细名单;
4.设计手段和技术装备条件;
5.代表性产品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样。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当改变名称、地址,改变设计技术负责人或审核(定)人员时,应如何作出处理?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改变名称、地址,改变设计技术负责人或审核(定)人员时,必须在三个月内向《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报告。
改变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技术负责人的,应重新刻制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出现下列情况时,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受到《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批准书》批准部门和备案机构作出通报批评、暂停设计资格或取消设计资格的处理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序受到不同程度处理:
1.超出《批准书》批准的类别或品种进行设计。
2.压力容器产品设计总图上有下列情况者:
(1)无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
(2)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已作废;
(3)加盖的压力容器设计资格印章为复印形式;
(4)标题栏内未按规定履行签字手续。
3.因设计违反现行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导致压力容器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产品爆炸事故。
4.违反《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第八条(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又不认真改正的。
5.涂改《批准书》、将《批准书》转让或变相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压力容器设计审批人员开展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1.设计审批人员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由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吊销其资格证书,所在单位应负责将其资格证书上缴。
2.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设计审批人员应按有关要求参加技术培训,提高技术业务素质。
3.设计审批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兼职,并不允许在其它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图纸标题栏栏目签字。
4.资格证书有效期内设计审批人员调入另一设计单位,仍继续从事设计审批工作时,须向发证、考核部门和机构备案。
四.管理制度与设计质量控制部分
1.各级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压力容器各级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由设计单位主管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或总技术负责人担任。
(2)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负责人
a.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b.熟知并能正确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组织、指导各级人员正确贯彻执行;
c.熟知压力容器设计工作和国内外压力容器技术进展,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在关键性技术问题上,能作出正确决断。
(3)审核(定)人员
a.从事本专业工作且具有较全面的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
b.熟知并能熟练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校核、设计人员开展设计工作;
c.具有六年以上的压力容器设计经历,且其中有不少于三年的校核经历。
(4)校核人员
a.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或助理工程师;
b.熟知并能较好地运用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能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
c.具有三年以上的设计经历。
(5)设计人员
a.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或技术员;
b.能较好地贯彻执行有关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c.能独立从事压力容器设计工作。
(6)新毕业大、中专和未从事过容器设计的设计人员如何取得压力容器设计人员资格?
a.新毕业大、中专毕业生和未从事过压力容器设计的设计人员应认真学习压力容器设计的现行法令、法规、标准,熟悉各项设计管理制度,在经任命的压力容器设计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压力容器的设计工作,并可随指导人员名后,同时在设计栏中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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