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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若干意见
长质监[2007]22号
站各科室,各县(市)、区质监站,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强制性监督,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责任主体方的质量责任,规范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依据《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相关规范和规定,特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1.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各县(市)、区质监站(以下简称“监督机构”0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代表政府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促使其提高工作水平。
各相关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2.监督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规定:
1、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对施工技术资料、监理资料以及检测实验报告等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4、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5、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
6、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的处罚建议或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7、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随时了解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
9、其他内容。
3.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1、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情况;
2、抽查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施行行政处罚。
4.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5.监督机构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4、勘察、设计文件的签字、盖章情况。
六、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情况;
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七、监督机构应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颜色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八、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
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九、监督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单位以下行为进行监督:
1、是否超越核准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2、审查内容和程序,是否存在错审、漏审;
3、是否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十、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履行质量责任的监督管理,监督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
十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将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
十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不良行为负责记录并核实。
监督机构在抽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企业和人员,要下达书面通知,要求整改。
情节严重的,要作为不良记录报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示。
如发生严重质量事故,则报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和相关人员法律。
十三、从二〇〇七年起,监督机构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全市各责任主体方的有关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其结果向社会公开。
长沙市将建立企业及人员信用档案,其信誉程度高低,将直接影响企业及人员的超投标、资质年审和年终评比。
十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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