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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修订51KB
粤音院教〔2014〕78号
星海音乐学院学分制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学院学分制管理的实施进程,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有关条款以及《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粤高教[1999]55号),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在学院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中实施。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
第三条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
(一)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
(二)选修课:
指为了扩大知识面,反映专业方向要求,学生根据专业性质和个人需求可任意选择或限定选择修读的课程。
第四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课时量的一种单位,其计算方法为:
一门课程按每学期实际授课18周计,若每周授课1学时,学生修读该门课程经考核达到教学要求的,则可获得1学分。
部分课程因采用“一对一”的授课方式或以排练为主的授课方式,其学分的计算在上述基础上乘以一定的权重系数。
在教学计划或培养方案中,应列出不同专业的学生需要修读的所有课程,以及修读完每门课程后所获得的学分。
第五条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和学院组织的艺术实践活动,特设奖励学分。
(一)奖励学分量:
1.在国际大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8学分,B类比赛奖励6学分;
2.在国际大赛中获二等奖,或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6学分,B类比赛奖励4学分;
3.在国际大赛中获三等奖,或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二等奖,以及在省级比赛中获一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4学分,B类比赛奖励2学分;
4.在全国性(国家级)比赛中获三等奖,或在省级比赛中获二等奖的,A类比赛奖励3学分,B类比赛奖励1学分;
5.在省级A类比赛中获三等奖的,奖励2学分;
6.参加学院组织的大型艺术实践活动,经教务处认定,按参加的实际课时数获得相应奖励学分。
(二)如获奖项目为集体的,由教务处根据奖项的等次认定奖励学分量。
(三)对于各项奖励的等次,由教务处或相关学术机构予以认定。
(四)所有奖励学分,只能计为选修课学分,其总量一般不得超过选修学分量的50%;亦可只计为专项奖励学分,不挤占选修学分总额(“选修学分总额”详见本细则第二十条)。
第六条经所在系与教务处同意,学生在其他普通高校选读必修课或选修课,考试合格,并经该普通高校教务部门出具成绩证明,学院承认并给予相应学分。
经本人申请,所在系与教务处同意,学生可到其他高校借读。
借读的学生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每个学期均要到本院注册以取得学籍。
借读的高校原则上仅限于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全国范围内的普通高等音乐学院。
(二)学生在本院学习一段时间后到其他高校借读,应按本院教学计划的要求修读相同专业的有关课程,并在最后一学年回本院就读,以补修相关课程或参加不及格课程的补考。
若相关课程已修完,也可在最后一个学期回本院。
其专业主科的毕业考试必须在本院参加。
(三)若学生从入学起一直至毕业均在同一所高校借读,可按该校的教学计划修读课程,学院凭该校的成绩单、教学计划以及修完全部必修课、选修课的证明核准其毕业资格。
第七条学院鼓励学生参加全国或全省组织的大学英语、计算机等课程统一考试、考级或竞赛。
计算机水平考试通过者,奖励1学分;大学英语等级考试通过四级者,奖励2学分;通过六级者,奖励3学分;其他各类竞赛获奖奖励学分由教务处视情况而定。
第三章学习年限
第八条本科生基本学习年限为四年,在此基础上,实行弹性学制。
学生提前修完必修课并修满选修课学分,其专业主科考核符合学院的要求,可以提前毕业(具体见本细则第三十四条);对于在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延长期最高为两年。
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第九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应由学生本人主动提出,申请时间为每年7月份该学期结束前,该申请应取得所在系、教务处的批准并按规定缴纳学费方为有效。
学院每年6月底前公布符合毕业资格的学生名单,不符合毕业资格又未按时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结业生能否换发毕业证书以及能否授予学士学位,详见本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以及《星海音乐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在学院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未办理相关手续导致产生就业等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条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患有疾病经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或其他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
每次休学时限为一学年,中途不得提前复学。
累计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学生无论休学还是保留入学资格,本科生从被录取至毕业在校年限不得超过6学年。
申请休学的程序为:
由学生本人以及家长向所在系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与休学理由相匹配的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同意,报教务处审批。
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前,应是已经注册完毕取得学籍的在校学生,休学期间,按学院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其他事项按《星海音乐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课程的选修与免修
第十一条学生在主科教师或其他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和学院公布的开课计划进行选课。
必修课一般应按《教学计划学期运行表》所列课程的先后次序修读。
选修课可在全院范围内开设的有关课程中选修,某一系的必修课经教务处核准后也可作为其他系的选修课。
经教务处批准,并征得相应普通高校教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本院上课的情况下,学生可以跨校选修课程。
学生选课、重修课程,必须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及程序进行,否则视为放弃,必须延至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才能选课或重修。
第十二条课程成绩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有关教研室统一考核,可以申请免听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经教务处批准免听的学生,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考试,成绩合格者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学生的钢琴、视唱练耳、乐理、和声等课程确已达到修毕程度,可以申请参加该课程的免修考试。
经有关教研室认定,教务处核准,免修考试的成绩达到要求者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在国家级或在国际公认的学科竞赛中获得重大奖项的学生,学院在教学方面将给予特殊对待,包括可以获准免听部分课程等。
香港、澳门、台湾、华侨学生及外国留学生可以免修“政治理论课”,免修政治理论课后,可以不再加修其他课程。
第十三条学院在有条件的课程中实行教考分离,并根据发展的需要,逐步在各类课程中推广。
课程教考分离的具体办法由相关教学部门提出方案,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另文公布。
第十四条所有课程,均应进行考勤(考勤的具体办法详见《星海音乐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
学生除因公请假、获准免听外,凡缺课达到某门课程教学计划课时数三分之一的(含事假、病假),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重修该门课程;若该门课程为选修课,则详见本细则第二十条。
第十五条未经教务处核定为免听或免修的课程不得免听与免修。
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体育教研室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或体育类公共选修课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学分。
第五章成绩记载与考核
第十六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并结合平时学习情况评定学习成绩,成绩在合格以上,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
第十七条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艺术实践、军事理论、实习、讲座等课程还可采用合格、不及格二级记分制。
第十八条因学分不能体现各门课程成绩的高低,为了激励学生争取优秀成绩,同时能客观地评价每个学生学习成绩的优劣,必须辅以学分绩点制。
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
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4.l绩点,以此类推,下同);
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
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
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
59分及以下折合为0绩点。
采用及格、不及格二级记分制的课程,其成绩只作为是否获取学分的依据,不计算学分绩点。
第十九条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统一计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学分绩点按下列方法计算: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等于该课程的绩点数乘以学分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学分之和;
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修课程学分总数。
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和学分绩点,全部反映在学生的成绩表中。
第二十条为了减少资源浪费,维护全体学生的权益,学院自2006年起实行选修学分总额限定选课制。
教学计划中规定的不同专业或专业方向设定的选修课学分量,即为选修学分总额,学生应在选修学分总额内,慎重选择选修课程。
学生在报名选课时选择了某门选修课,若长期不到课堂听课,或因个人原因中途随意停止修读该课(即缺考或取消资格),除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外,还将被取消下一学期选修课选课资格。
若选修课考试不合格,不能获得学分,可在下一学期继续选课,直至修满学分,不允许重修或补考。
毕业资格审核时仍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选修学分,则不能毕业。
每学期选课前,学生须查看上学期选修课成绩,成绩为缺考和取消资格的学生将取消本学期选课资格。
选课及专业技能课安排步骤如下:
(一)查看全院公共必修课课表。
(二)根据必修课课表,安排专业技能课上课时间。
(三)根据必修课、专业课上课时间,插空选择选修课。
第二十一条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重修:
考试不合格的课程可在下一学期或下一学年重修。
(二)补考:
毕业前最后一学期仍有不合格课程的,可于每年3月申请参加补考(专业技能课除外),具体考试时间由教务处公布。
该补考每年一次,仅面向毕业生。
若补考合格,成绩一律按60分记录;各系专业技能课只能重修,不得补考;最后一学期《形势与政策》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学生,可于每年9月申请补考。
(三)有任何一门必修课程未取得学分的学生,且未按时办理延长学习年限,则予以结业或肄业,具体按本细则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辅修“第二主课”、辅修专业模块
与修读“双专业”制度
第二十二条为了适应社会文化和经济发展对复合型人才的需求,鼓励学生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学院允许达到相关条件的学生在主修一个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主课”、辅修“专业模块”,也允许学生修读“双专业”。
第二十三条辅修“第二主课”、辅修专业模块与修读“双专业”相关概念。
辅修“第二主课”:
学生被录取入学时所确定的专业为主修专业,修完一年级全部课程后,本人可申请修读其他专业技能课作为“第二主课”,成绩≥80分者,可获得学院颁发的辅修证书。
辅修专业模块:
是指学院所开设由一个专业的三至四门核心课程组成,若选修其中的某一门课程,可获得相应的选修学分,若整个模块课程全部修毕,学生可提出申请并填写《辅修专业课程模块证书申请表》,获得学院颁发的修读专业模块证书。
修读“双专业”:
是指除了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之外,同时修读与主修专业相同或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本科专业,完成第二个专业教学计划全部课程,在毕业时取得两个专业方向的毕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按教育部2012年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学院目前各专业所包含的专业方向如下:
专业类
专业名称
专业方向
音乐与舞蹈学类
音乐学
音乐教育、艺术管理、社会音乐管理、乐器工艺、理论音乐学、应用音乐学
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
作曲、视唱练耳、影视音乐创作
音乐表演
现代器乐演奏、钢琴演奏、管弦(打击)乐器演奏、中国民族乐器演奏、声乐演唱、民族声乐演唱、
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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