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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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
北京市供热计量应用技术导则
1总则
11.1.1 为推进北京市供热计量改革,促进供热节能和建筑节能,指导我市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制定本技术导则。
本导则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对热计量及其相关节能技术在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及节能改造工作中的应用加以规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
11.1.2 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集中供热民用建筑工程,也适用于既有集中供热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工程。
11.1.3 供热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节能技术,主动适应计量供热收费的要求,加强运行调节,降低供热能耗,使计量供热系统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提供灵活、个性化的供热服务。
11.1.4 供热单位应认真参与供热采暖工程和热计量装置的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竣工验收,会同开发建设单位做好建筑工程规划设计、建设与运行管理的衔接,统筹考虑各个环节,保证建筑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
11.1.5 对于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11.1.6 集中供热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中,涉及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符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规范的规定,涉及锅炉本体的热计量系统改造应符合锅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热计量改造不能影响锅炉、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11.1.7 集中供热热计量系统的设计、施工和验收,除应执行本导则外,还应执行现行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或规定,主要标准规范详见附录H。
2术语
2.1.1热计量heatmetering
对集中供热系统热源、热力站供热量和建筑物(热力入口)、用户用热量进行的计量。
2.1.2集中供热centralheating
热源和散热设备分别设置,由热源提供的热媒通过管道系统向各幢建筑物或各用户供给热量的供暖方式。
不含以燃气热水炉或电热水炉等为住宅分户独立热源的供暖方式。
2.1.3热量结算点heatsettlementsite
供热方和用热方之间通过热量表计量的热量值,直接进行贸易结算的位置。
2.1.4热量计量装置heatmeteringdevice
热量表以及对热量表的计量值进行热分摊的、用以计量用户消费热量的仪表。
2.1.5热量表heatmeters
用于测量及显示水流经热源或热力站、建筑物或用户的热交换系统所释放或吸收热能量的仪表。
由流量传感器、计算器和配对温度传感器等部件所组成。
2.1.6热量测量装置Heatmeasuringdevice
专指设于热源和热力站,仅作为企业管理用,不作为贸易结算用的热量表或其他类似装置。
其精度可比热量表适当放宽。
2.1.7热分摊heatallocation
在热量结算点内(通常为建筑物内)的各独立核算用户之间,通过设置在用户内的测量记录装置,确定每个用户的用热量占总热量的比例,进而计算出用户的热分摊量实现分户热计量。
用户热分摊方法有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户用热量表法、流量温度法。
2.1.8分户热计量heatmeteringinconsumers
以住宅的户(套)为单位,以热分摊计量每户的供热量。
2.1.9室温调控indoortemperaturecontrolling
通过设在供暖系统末端的调节装置,实现对室温的自动调节控制。
2.1.10静态水力平衡阀statichydraulicbalancingvalve
简称水力平衡阀或平衡阀。
具有良好流量调节特性、开度显示和开度限定功能、可以在现场通过和阀体连接的专用仪表测量流经阀门流量的手动调节阀门。
2.1.11自力式压差控制阀self-operatedifferentialpressurecontrolvalve
简称压差控制阀。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压差保持恒定的调节阀。
又称定压差阀。
2.1.12自力式流量控制阀self-operateflowlimiter
简称流量限制阀。
通过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驱动,在某个压差范围内自动控制流量保持恒定的调节阀。
又称定流量阀。
2.1.13散热器恒温控制阀thermostaticradiatorvalve
简称恒温阀或温控阀。
设置在散热器支管上,可人为设定温度,通过温包感应环境温度产生自力式动作,无需外界动力调节热水流量,从而控制室温的阀门。
2.1.14户间传热heattransferbetweenapartments
同一栋建筑内相邻的不同供暖住户之间,因室温差异而引起的热量传递现象。
2.1.15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Automaticcontroldeviceofheatingload
安装在热源或热力站,能够根据室外气候的变化,结合供热参数的反馈,通过相关设备的执行动作,实现对供热量自动调节控制的装置。
2.1.16室外系统outdoorsystem
自供热热源或热力站出口起、至建筑物供热管道入口止的供热系统。
2.1.17室内系统indoorsystem
自建筑物供暖管道入口起、至末端供暖设备止的供暖系统。
2.1.18户内系统householdsystem
设置于住宅户(套)内的供暖系统。
2.1.19共用立管commonriser
多层或高层住宅内,用以连接各层户内系统的垂直供回水管道。
区别于传统的连接各层散热器的房间内立管。
3热计量方式
3.1一般规定
3.1.1集中供热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必须安装热量计量装置,其中热量结算点应安装超声波或电磁式热量表。
3.1.2住宅分户热计量应采用以楼栋计量、每户热分摊的方式。
分户热分摊方法有通断时间面积法、散热器热分配计法、户用热量表法、流量温度法。
3.1.3公共建筑应根据供热单位与热用户之间的协议,将热量结算点位置确定在楼栋的热力入口或热力站,并在此设置热量表。
公共建筑同一热量结算点范围内如存在多个用户时,可采用分户热计量方法,也可按建筑面积分摊用热量。
3.1.4新建建筑的供热计量应能远程抄表,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改造时宜能远程抄表,楼栋热量表和分户热计量装置应具备相应远程通讯功能。
3.1.5热量计量装置应符合《热量表》(CJ128)、《热量表》JJG225和《户用计量仪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CJ/T188等标准的要求。
3.2热源和热力站热计量
3.2.1热源和热力站的供热量应采用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加以计量监测。
3.2.2水-水热力站的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的流量传感器宜安装在一次管网的回水管上。
3.2.3热源或热力站的热量表或热量测量装置宜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3.2.4热源或热力站的燃料消耗量、补水量、耗电量均应计量。
循环水泵耗电量宜单独计量。
3.3楼栋热计量
3.3.1住宅应以楼栋为对象设置热量表,并以此作为热量结算点。
当一个楼栋设置一个以上热力入口时,应以各热力入口热量表的累加值作为热量结算值。
3.3.2新建住宅每个楼栋宜设置一个热力入口并设置热量表;既有建筑改造时宜在原有热力入口均增设热量表。
3.3.3新建建筑的热量表应设置在专用表计小室中;既有建筑的热量表设置在管沟内时,计算器宜就近安装在建筑物内。
3.3.4专用表计小室和热力入口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有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设置在地下室的专用空间内,空间净高不应低于2.0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0.8m。
2无地下室的建筑,专用表计小室宜于楼梯间下部设置小室,操作面净高不应低于1.4m,前操作面净距离不应小于1m。
3专用表计小室应配备安全照明设施。
4热力入口装置宜按附录C设置。
3.4分户热计量
3.4.1同一个热量结算点计量范围内,用户热分摊方式应统一,仪表的种类和型号应一致。
3.4.2分户热计量(热分摊)方法的选择,应根据从技术、经济、运行维护和推动节能效果等多个方面综合考虑,并按以下原则确定:
1通断时间面积法、户用热量表法适用于分户独立式循环系统。
2散热器热分配计法适用于散热器系统。
3流量温度法适用于单管跨越管系统。
3.4.3采用通断时间面积热分摊法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分摊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式中:
——分摊给i用户的热量(kW•h);
——i用户入口通断阀的累计开启时间(h);
——i用户的建筑面积(m2);
——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kW•h);
2通断执行器应安装在每户的入户管道上。
3室温控制器应在统一位置固定安装。
4通断时间面积法热分摊系统的热量调节和分摊应由同一设备完成,不应安装额外的温控设备。
5通断时间面积热分摊法在操作实施前,应进行户间的水力平衡调节,消除系统的垂直失调和水平失调。
6散热器或地面辐射供暖加热管应严格按房间负荷计算结果设置和敷设,用户不应自行更换。
7室温控制器和计时系统应经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8通断执行器的阀体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2007)标准的相关要求。
3.4.4选用散热器热分配计法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热分摊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式中:
——分摊给i用户的热量(kW•h);
——i用户散热器热分配计计量的数值;
——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kW•h);
2选用的热分配计应与用户的散热器相匹配,其修正系数应在实验室测算得出。
3散热器热分配计水平安装位置应选在散热器水平方向的中心,或最接近中心的位置;其安装高度应根据散热器的种类形式,按照产品标准要求确定。
4散热器热分配计法应选用双传感器电子式热分配计。
5入户安装或更换散热器热分配计及读取数据时,服务人员应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干扰,对可能出现的无法入户读表或者用户恶意破坏热分配计的情况,应提前准备应对措施并告知用户。
3.4.5采用户用热量表进行热分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热分摊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式中:
——分摊给i用户的热量(kW•h);
——i用户入口热量表计量的热量(kW•h);
——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kW•h);
2户用热量表宜采用电池供电方式。
3户内系统入口装置组成应满足本导则4.3.11条的要求。
4户用热量表表前后直管段长度,应满足本导则3.5.8条的规定。
5户用热量表法应考虑仪表堵塞或损坏的问题,并提前制定处理方案。
3.4.6采用流量温度热分摊法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热分摊采用如下计算公式:
式中:
——分摊给i用户的热量(kW•h);
——某立管k层散热器分摊热量(kW•h);
——k散热器所在立管的散热量(kW);
——测量得到的k散热器立管所在楼层的供回水温差(℃);
——测量得到的k散热器所在立管的供回水总温差(℃);
——楼栋入口的热量表计量的总热量(kW•h);
——k散热器所在立管的设计流量(m3/h或L/s);
——楼栋总设计流量(m3/h或L/s)。
2应首先进行各立管的水力平衡调试,并确定各立管流量与总流量的比例。
3测量入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散热器的分流三通的入水端;测量回水温度的传感器应安装在合流三通的出水端,距合流三通距离宜大于100mm。
4测温仪表、计算处理设备和热量结算点的热量表之间,应实现数据的网络通讯传输。
3.5热量表
3.5.1热量表应具备数据存储的功能,可以通过设备和软件在现场读取存储数据,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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