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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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晋煤集团
2016年11月
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
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
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
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
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
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煤矿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
第三条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
(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审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
(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
(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主要职责:
(一)在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
(三)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牵头对接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协调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总结推广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
(八)落实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团公司领导按照分工,负责领导、协调集团公司分管范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管专业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一)董事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最高领导者,是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者;
2.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
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决策,指导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
4.负责审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
5.发布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二)党委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保证和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决定、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
2.参与决策和管理,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3.领导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4.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三)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总经理对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
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定期向董事会、党委会报告;
4.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督促、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
5.组织建立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6.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的审核、审查;
7.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四)纪委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参与煤矿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
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五)党委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指导与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
4.负责指导和推动党、政、工、团组织开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
6.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六)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作用;
3.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
4.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向董事会和党委会汇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导、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条例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的落实情况;
5.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七)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组织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防治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治技术标准和审查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措施;
5.负责在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负责审查矿井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处理计划;
7.安排、督促、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协助进行事故分析。
(八)总会计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管理;
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九)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专职领导管理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监察及考核奖惩工作;
4.主持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
5.负责组织检查集团公司各单位,业务处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6.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7.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分析、调查、处理工作。
(十)分管煤炭生产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在开展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时,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负责领导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等工作;
5.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一)分管煤炭运销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二)分管煤质洗选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三)分管煤炭资源整合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四)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五)分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六)分管机电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七)分管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八)分管项目及投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十九)分管装备物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分管医疗卫生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一)分管法律事务党委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十二)分管员工工伤保险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条各业务处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一)安全监察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牵头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
3.负责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
4.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
5.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
6.负责集团公司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
7.负责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直管矿井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其他矿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督办监管工作;
8.负责收集汇总、监管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9.负责配合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
10.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
11.负责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
1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整改措施;
13.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二)总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2.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
3.负责领导、组织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和康复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
4.负责建立集团公司机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
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7.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
8.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
(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完善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条款;
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纳入工伤的社会保障工作;
3.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培训工作开展的指导、检查及考核等;
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人相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批等工作。
(四)社保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伤保险及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
2.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支付工作。
(五)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部门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六)财务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牵头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支出和使用;
2.对各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在生产工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
(八)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机电专业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编制、汇总、贯彻、监督工作;
3.负责对主要生产设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4.负责机电系统在引发职业病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九)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方面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在“一通三防”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十)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地面噪声检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监管、建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监控等业务工作。
(十一)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洗选业务、洗选单位及露天煤仓管理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十二)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组织研讨、论证、审核、批复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相关资金使用计划。
(十三)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审查(核),并下达批复意见;
3.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检查工作。
(十四)技术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技术创新工作。
(十五)设计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设计及审查工作。
(十六)装备物资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
2.负责所供设备、材料、配件在职业病防护上的质量审查;
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
4.负责制定火工品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负责集团公司火工品业务监督、检查、服务等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
5.负责对采掘设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
6.负责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
(十七)质监站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矿井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在防护设施、放射等方面的监督工作。
(十八)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商品煤发运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
(十九)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提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2.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二十)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负责指导新闻中心、各单位宣传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2.负责对新闻中心、各单位宣传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选树、退关基层单位典型做法。
(二十一)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负责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导。
第七条煤矿企业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
第八条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的基建工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施工单位具有资质、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必须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
第十条总承包工程的单位和分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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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 职业病 危害 防治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