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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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兴等以征地建设为主的区域。
雅安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第1.0.2条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第1.0.3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第1.0.4条准及《雅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第1.0.5条制定本规定。
第1.0.6条本规定适用于雅安市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本市其它各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农民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1.0.7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第1.0.8条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人性的弱点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及容量指标控制
第2.0.1条在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各类用地控制指标按本规定执行。
第2.0.2条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l37—90)进行管理。
对于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按照详细规划将土地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各类用地的面积。
第2.0.3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
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明确各地块兼容性内容的,根据附表一确定其兼容范围;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没项目,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核定适建范围。
第2.0.4条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第2.0.5条标第2.0.6条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第2.0.7条标第2.0.8条表》规定执行。
附表二规定的指标中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为上限,使用附表二的指标应根据建设工程性质、功能、区位及用地情况取值。
第2.0.5条原有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已超过附表二规定的,或加建后严重破坏空间环境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内进行扩建。
第三章建设用地规划控制
第3.0.1条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要求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旧区用地面积0.3公顷。
二、新区用地面积0.7公顷。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3.0.2条配套设施应按建设规模、性质和人口规模确定,与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同步实施。
配套设施包括:
绿化;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门卫(收发)室;市政设施;社区用房;全民健身活动场地;垃圾站等。
规划确定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不低于规划总建筑面积1%的标准建设社区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含不少于15平方米的警务室。
物管和社区用房必须在第一批工程竣工前建成,经验收合格后,无偿交付社区使用。
社区居委会位置必须对外开放,便于对外联系,原则应临街或设置独立通道。
不单独设立社区居委会的新建住宅小区,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的0.3%建设社区活动用房,最小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第3.0.3条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指标
用地分类
绿地率
工业用地
≥20%,其中产生污染及有害气体的≥30%
大专学校、医院、疗养院
≥3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35%
体育场馆、机关团体、大型公共文化设施、宾馆、饭店、金融等
≥30%
交通枢纽、商业、仓储
≥20%
居住(含商住混合)用地
旧城≥25%,新区≥30%
商业
≤25%
第3.0.4条建设用地内集中绿地
建设项目(除医疗卫生、教育科研项目外)临规划道路及主要河道,应将不小于规定绿地率的30%绿地设置为集中绿地。
其中应将不少于规定集中绿地的50%临规划道路、河道设置,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集中绿地进深不小于8米,面宽不小于20米。
临规划道路、河道的集中绿地计算进深不大于计算宽度的两倍。
小于160平方米可不临路布置。
二、利用临规划道路、河道集中绿地的地下空间进行建设,其地下建筑物板顶标高应低于相邻规划道路路面标高0.6米以上。
三、交通枢纽、商业和体育等公共建筑的集中绿地,可结合交通集散功能及景观设置。
第3.0.5条室外停车场应采用树荫式停车场(位)设计。
在满足以下规定的前提下,可将室外停车场用地面积的20%计入绿地率:
一、停车场(位)用地全部为植草砖铺地;
二、停车场(位)用地内平均每个车位一棵树(乔木);
三、停车场(位)的车位尺寸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
第3.0.6条每个社区内拟建居住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万平方米,应配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一处,活动场所的用地面积不得小于50平方米(可设置于建筑物架空底层内),并配置健身活动设施。
健身活动场所用地面积按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单位递增,并且宜结合小区绿地、社区文化活动站等配套设施统一规划、建设。
第3.0.7条除安全、保密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项目建设用地与规划道路、河道的分隔应采用透空栏杆(围墙)、绿篱、绿化、水景等形式,严禁采用实体围墙分隔。
第3.0.8条建设项目基地内应按以下规定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
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每户建筑面积A(平方米)
机动车(辆/户)
非机动车(辆/户)
A≥180
1.0
1
90 0.7 1 60 0.5 1.5 A<60 0.3 1.5 经济实用房、农迁房、拆迁安置房 0.3 1.5 二、非居住建筑配套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指标 类别 机动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自行车(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宾馆、酒店 0.5 - 餐饮、娱乐 1.5 - 办公楼 0.5 0.4 商业场所 0.3 7.5 体育馆 2.5 20.0 影剧院 3 15.0 展览馆 0.5 1.0 医院 0.5 1.5 工业品销售维修用地 0.5 - 注: ①本表机动车停车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 ②本规定指标为规划控制下限值。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4.0.1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通风和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4.0.2条建筑间距日照要求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1小时; (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应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厅)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3小时;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冬至日底层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4.0.3条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建筑各类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l控制。 二、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2控制。 三、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3控制。 表4-1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长边 旧城区0.7H 新区1.0H 且 低层相对≥7.0米 多层对多、低层≥12.0米 低层相对≥6.0米 多层对低层≥8.0米 多层相对≥10.米 高层位于南侧: 0.5Hg且≥24.0米 高层位于东、西、北侧: 1.1Hd且≥15.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O米 山墙 - ≥6.O米 山墙面宽且≥10.0米 ≥9.0米 主要朝向 - - 0.5H且≥24.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次要朝向 - - - 其中1栋为≤9层的高层居住建筑: 10.O米 其他≥13.0米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③Hg: 高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表4—2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1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1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1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1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 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的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表4-3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0米 9.0米 6.0米 60<a≤90 13.0米 13.0米 8.0米 邻近四边为长边 分别按本表60<a<90规定间距Lx、Ly双向控制 注: Lx、Ly为最小控制间距的两个方向上的垂直距离,参见附录三建筑间距图示。 第4.0.4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东西侧的,按居住建筑间距要求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间距控制 1.高层建筑之间,其主要朝向相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执行。 2.多层建筑山墙对长边的最小间距按表4-l中山墙对长边规定执行。 3.其他情况按第4.O.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间距控制。 第4.0.5条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 1、非居住建筑朝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4控制。 表4-4 多、低层建筑 高层建筑 长边 山墙 主要朝向 次要朝向 长边 旧城区0.7HD 新区1.0HD 且 ≥6.0米 低层相对: ≥6.0米 多层对低层: ≥6.0米 多层相对: ≥8.0米 1.OHd且≥13.0米 ≥13.0米 山墙 - 6.0米 ≥9.0米 ≥9.0米 主要朝向 - - 0.3H 且≥21.0米 次要朝向面宽 且≥13.0米 次要朝向 - - - 13.0米 注: ①H: 南侧建筑或东西向建筑平均高度。 ②HD: 较低建筑高度。 ③Hd: 多、低层建筑高度。 ④旧城区指上坝、河北、西城。 新区指姚桥、大兴、多营。 2、非居住建筑高层主要朝向、多低层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4—5控制。 表4—5 建筑间夹角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3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控制 3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叫中主要朝向对长边规定的O.8倍控制 按表4-4中长边相对规定的O.8倍控制 a≥60 按表4—4中主要朝向对次要朝向规定控制 分别按表4—4中次要朝向对长边、主要朝向对山墙规定控制 按表4-4中长边对山墙规定控制 注;①表中a指两栋居住建筑之锐角夹角。 ②如东西向与南北向同时存在.计算南北向。 3、非居住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控制间距按表4-6控制。 表4-6 高层与高层 高层与多、低层 多、低层与多.低层 a≤60 13.O米 9.0米 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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