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3405122
- 上传时间:2022-10-10
- 格式:DOCX
- 页数:51
- 大小:86.51KB
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
《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结算课件案例分析Word格式.docx(5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甲公司与乙商贸公司签订的微波炉销售合同合法有效,现金汇票的签发也符合《票据法》规定的要件,是一张有效的票据,甲公司合法取得该汇票,是正当持票人,依法享有要求银行解付的权利。
银行对于有效的汇票,应无条件付款,不能以原经济合同产生纠纷为由拒付票款。
因此,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持票人将汇票背书给W&CO,并将汇票和一封寄给W&CO的信一起密封好投进邮箱,却被持票人的雇员H偷走。
H伪造了W&CO的背书,将汇票背书给自己,并在汇票到期后将汇票提示给付款行要求付款。
付款行是否可对汇票拒付?
持票人在背书后并没有完成交付,因此背书是无效的,汇票的所有权仍然属于持票人。
如果付款行得知汇票被雇员H偷窃的事实,则可拒付该汇票。
A公司为支付所欠B公司货款,于2010年5月5日开出一张50万元的商业汇票。
B公司将此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购买一批原材料。
但事后不久,B公司发现C公司根本无货可供,完全是一场骗局,于是马上通知付款人停止向C公司支付票据。
C公司获此票据后,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D公司,以支付所欠工程款。
D公司用此汇票向E公司购买一批钢丝,背书时注明了“货到后此汇票方生效”。
E公司于2010年7月5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付款人在对该汇票审查后拒绝付款,理由是:
(1)C公司以欺诈行为从B公司获得票据的行为是无效票据行为,B公司已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
(2)该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且背书附有条件,为无效票据。
随即付款人便做成退票理由书,交付于E公司。
(l)付款人能否以C公司的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为什么?
(2)A公司开出的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是否为无效票据,为什么?
(3)D公司的背书是否有效?
该条件是否影响汇票效力?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行使追索权?
其追索期限如何?
(5)E公司在行使其追索权时要求得到以下补偿:
50万元的汇票金额,自2010年7月5日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50万元的利息2000元,被拒绝付款后E公司造成了1万元的经营损失,E公司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证明以及发出通知书的500元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有关规定,E公司能够得到的补偿额是多少?
(l)由于票据的付款具有无因性,因此,付款人不能以C公司的欺诈为由拒绝向E公司支付票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因此,背书是有效的,但背书中所附带的条件是无效的。
(4)E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时,可以向其所有前手行使追索权,包括A、B、C、D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
“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5)E公司能够得到的补偿额包括50万元的汇票金额、自2010年7月5日提示付款日至清偿日50万元的利息2000元,及从付款人处取得拒绝证明以及发出通知书的500元支出,共计502500元。
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获取提单后70天内电汇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并交给B公司。
但货物到港后,B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A公司因此遭受巨大损失。
是什么原因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
这是一个典型的汇付风险案例。
70天后付款其实是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的单方面融资,且出口还须承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
本案中,A公司在对B公司资信不了解的情况下贸然采取电汇付款方式,导致A公司蒙受了巨大损失。
国内某出口商A与国外某进口商B签订一贸易合同,合同规定:
由B通过银行开出即期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A付款。
但过了合同约定的开证日期后仍未见到B开来信用证。
于是A向B催问,B称:
“证已开出,请速备货。
”然而,临近约定装货期的前一周,A还未收到信用证。
A再次查询,B才告知“因开证行与A所在地银行并无业务代理关系,故此证已开往有代理关系的某地银行转交”。
此时船期已到,因合同规定货物需直接运抵加拿大,而此航线每月只有一班船,若错过这班船,A将遭受重大损失。
这时B提出使用电汇的方式支付货款,鉴于以上情况,A只好同意,但要求B提供汇款凭证传真件,确认后马上发货。
第二天,B传真来银行的汇款凭证,A持汇款凭证到银行核对无误后,认为款项已汇出,便安排装船。
但装船数天后,A发现货款根本没有到账。
原来B的资信极差,瞄准A急于销货的心理,先购买一张小额汇票,涂改后再传真过来,冒充电汇凭证使A遭受重大损失。
是什么原因导致A遭受损失?
国际结算中经常因为种种原因,出口商不得不采用电汇方式取代原有的结算方式。
在本案中就是取代原有的信用证结算改用电汇。
由于两种结算方式所依存的信用基础不同,因此风险也就不同。
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是银行信用,因此出口商收款较有保障;
但在电汇中,由于是商业信用,因此出口商的风险较大,极有可能出现钱货两空的后果。
在本案中,出口商之所以受骗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在不知进口商资信的前提下,就贸然采用电汇支付方式;
其次,出口商没有仔细甄别进口商传来的汇款凭证。
所谓“汇款凭证”其实只是一些加盖银行假印章的进账单,或者经过涂改、变造的汇票和汇款委托书的传真件。
出口商应仔细鉴别,除到银行核对外,还应该自己掌握一些真假汇款凭证的鉴别方法,最好能够先收款后发货。
当然不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最好不要取代原有的结算方式,以便防患于未然。
案例分析
国内A公司与国外B公司签订了一笔进出口合同,结算条款为:
B公司收到装船提单电传件后,立即用T/T支付。
A公司发货后即将提单电传件传至B公司,而B公司收到电传件后提出提单号码模糊,无法辨认,请A公司确认。
当天下午,A公司把确认后的号码传给B公司。
B公司收到确认号码后答应次日办理汇款。
次日,A公司便接到了B公司发来的电传,称已对到港的货物进行了检验,发现货物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希望A公司提出一个处理意见,但在此之前,B公司暂时无法考虑付款。
双方僵持约一个星期后,A公司正式致电B公司,强调这笔交易因为是有中间人斡旋,才以非常低的价格成交,同时接受了对方提出的T/T付款条件,这笔交易A公司根本无利可言,实在没有降价的余地,请B公司予以谅解。
如B坚持索赔或降价,则必须提交正式检验报告,证明货物确实与合同要求严重不符。
同时,A公司也请中间人做了B公司的工作,在这样的情况下,B公司未再坚持以前的意见,将款项汇到A公司指定账户。
结合本案例,在实务中采用T/T结算方式出口商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哪些?
本案例比较典型地反映了对外贸易中选用T/T结算方式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采用T/T方式结算时,拼口商往往坚持要求出口商先发货,而出口商则坚持要求进口商先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了能够达成一致,往往合同中采取折中的办法,即发货和付款同时进行。
本案中的做法就是这种比较典型的做法,双方平均地承担了风险,进口商接到提单电传件后再付款,等于是确认对方发货后再付款,而进口商拿到的是电传件,凭它是提不走货物的,因此出口商不必担心丧失对货物的控制权,即使发货后进口商不付款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货物采取保全措施。
但在实务中,这种方式的效果还要取决于运输距离的远近。
运输距离越近,越容易形成货物先到而付款尚未完成的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进口商采取特殊方式先行验货,这在形式上就会等同于卖方先发货、买方后付款。
国际贸易实务中,出口商常常会由于各种原因在交货质量上出现或多或少的细微差异,但出现一些细微差别是很正常的,并不会给进口商带来损害,尤其是在进口商已经付款后,往往会对这样的差异予以默认。
但如果款项尚未付清,进口商则很可能利用这些问题拖延付款,并以此向出口商施加压力,要求出口商在价格上做出减让。
在本案例中,尽管规定进口商接到提单电传件后即行付款,但由于提单号码不清等一些似是而非的问题,对方稍一拖延,货物就已先行到达目的港。
在该情况下,对方完全有可能利用关系先行验货,而这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因此,事实上也就形成了到货检验后再行付款的局面。
本案例中A公司对初次交易的客户,在不了解其资信的情况下,接受T/T方式结算是欠考虑的。
吴某与李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一次由于吴某的疏忽将印鉴留在了李某的手中,李某利用了该印鉴并模仿吴某的签字,假借吴某的名义伪造了他的付款授权信,将吴某的款项汇到自己的账户中,事后虽然李某的诈骗行为被发现并且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李某已经将所汇款项挥霍殆尽,吴某仍然遭受到了很大的损失。
本案中汇款人和汇款行分别得到什么教训?
上面的案例就是一种典型的信汇欺诈案例。
依照银行的业务惯例,顾客可致信他的开户行要求将一定金额的款项汇交收款人。
开户行视此信为书面授权,核对客户印鉴相符后,凭以借记客户账户并将款项汇出。
欺诈者利用这种做法,模仿客户签字,伪造授权信,骗取银行的汇出款项。
因此汇款人应妥善保管印鉴,注意保密;
银行办理业务时要仔细核对印鉴,尤其对大额汇出款和转账更要倍加注意。
国内某出口商A公司对国外某进口商B公司出口货物,一直以来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交易两年有余。
后来,B公司提出由于资金周转困难,要求采用部分预付货款,部分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
具体的方式为先付30%的货款,余款等收到货物后1个月内支付。
B公司声称货到后,它即能从国内经销商处获得货款并保证而向A公司支付。
A公司考虑到B公司是其老客户,一向顺利履约,遂同意对方请求。
收到B公司30%货款后,即行发货,但数月后一直未收到B公司的余款。
经多方了解,才知道B公司已破产倒闭,其利用最后一次机会诈骗了A公司10多万美元。
假如你是出口商,你能从本案例中得到什么教训?
本案中由于A、B公司不是初次交易,B公司也一向顺利履约,导致A公司存在侥幸心理,接受按货到付款的方式结算。
货到付款本身就是对出口商不利的结算方式,他要承担进口商收货后不履约付款的风险。
因此在货到付款方式下,即使对方是老客户,出口商也要保持警惕,尤其是对方突然提出更改结算方式的情况下,更要充分了解对方经营状况,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国内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一批货物,A公司委托国内C银行办理托收,交单条件为D/P即期,并指定要求国外D银行作为代收行。
你能说明此笔业务涉及的当事人吗?
能否画出此笔托收业务的简单流程图?
这是一笔典型的跟单托收业务,涉及四个当事人,包括委托人(A公司)、付款人(B公司)、托收行(C银行)和代收行(D银行),具体流程如图3-1所示。
跟单托收流程
A公司按付款交单方式与美国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际 结算 课件 案例 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