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入会指引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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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入会指引定
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入会指引
第一部分会员管理总则
一、为规范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根据《中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采取会员制形式开展业务。
中介机构参及本中心股权、债权融资等业务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并以会员身份开展工作。
会员及其相关人员在本中心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开户代理机构会员。
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的中介机构,需为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并且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收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二部分会员业务
一、推荐机构会员
(一)业务范围
推荐机构会员主要承担辅导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帮助企业寻找合格的投资者,争取企业到本中心挂牌融资、私募债发行,并进行持续督导及相关服务的职能。
(二)推荐机构会员享有的权利
1、以本中心为平台,为企业挂牌、定向增资、私募债融资等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得到本中心的指导;
2、对本中心业务创新及产品开发的建议权;
3、参及本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4、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从事推荐挂牌及定向增资业务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实施拟推荐挂牌有限责任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
2、在开展推荐企业挂牌等相关业务时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申请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3、对拟推荐挂牌企业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推荐企业挂牌协议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负责实施所推荐挂牌企业的定向增资(企业如有定向增资意向);
5、指导和督促挂牌企业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6、发现挂牌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7、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8、按时缴纳会费;
9、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四)从事私募债承销业务的推荐机构会员,应勤勉尽责地履行下列职责:
1、对拟发行私募债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2、对拟发行私募债企业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承销企业私募债备案文件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指导和督促发债企业依照本中心信息披露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各项信息;
4、发现发债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企业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发债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5、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向本中心报告;
6、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7、按时缴纳会费。
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一)业务范围
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主要承担给企业提供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确保企业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享有的权利
1、以本中心为平台,为企业挂牌、定向增资、私募债融资等业务提供中介服务,并得到本中心的指导;
2、对本中心业务创新及产品开发的建议权;
3、参及本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4、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
2、依法依规开展业务,促进本中心及会员共同发展;
3、按时缴纳会费;
4、勤勉尽责地为企业挂牌、挂牌企业定向增资、私募债融资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
5、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三、开户代理机构会员
(一)业务范围
开户代理机构会员主要是指能够为本中心发展合格投资者,配合本中心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账户开立变更及注销、开展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
开户代理机构会员可通过现场、见证、网上及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为投资者开立账户。
(二)开户代理机构会员享有的权利
1、以本中心为平台,为投资者开立股东、资金账户等业务,并得到本中心的指导;
2、对本中心业务创新及产品开发的建议权;
3、参及本中心组织的市场宣介和开发活动;
4、享受本中心提供的其他服务。
(三)开户代理机构会员应承担的义务
1、向投资者明示其及本中心的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本中心、开户代理机构、投资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应在其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开下列信息:
开户代理业务范围;从事开户代理业务的人员名单及照片;投资者开户的流程;资金存管方式和存取流程;交易结算查询方式;本中心规定的其他信息。
3、按照本中心规定,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的管理职责,严格审查投资者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充分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及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投资者教育等工作。
4、根据本中心开户操作的相关指引,实施开户代理业务。
5、受理投资者投诉,妥善处理及投资者的矛盾及纠纷,认真记录有关情况,必要时可将投资者投诉及处理情况向本中心报告。
6、本中心要求的其他职责。
第三部分会员入会条件
一、推荐机构会员
(一)申请推荐挂牌、定向增资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会员,必须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上述证券公司、银行之分支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4、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最近一年度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
8、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9、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私募债承销业务资格的推荐机构会员必须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上述证券公司、银行之分支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4、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5、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6、最近3个会计年度内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7、已制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流程,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
8、本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专业服务机构会员
(一)申请成为专业服务机构会员,省内机构必须为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省外机构原则上应为具有证券业务经验之上述机构。
以上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应具备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4、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开户代理机构会员
(一)申请开户代理业务资格的机构,必须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上述证券公司、银行之分支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小贷机构或商业担保机构:
1、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
2、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
3、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4、最近24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
5、具备证券交易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人;
6、已制定开展开户代理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流程;
7、具备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
8、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部分会员入会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一)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上述证券公司、银行之分支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的投资管理机构,申请成为本中心推荐机构会员,需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会员入会申请书(需加盖公章见附件一);
2、会员自律承诺书(需加盖公章见附件二);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推荐挂牌、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业务的部门设置、人员配备方案及相关人员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或资质证明材料;
5、挂牌业务、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业务的实施方案及业务流程;挂牌业务及定向增资业务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措施;
6、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管理机构除以上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申请推荐挂牌、定向增资资格的会员需递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一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可以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替代财务报告);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3、申请私募债承销资格的推荐机构会员需递交经审计机构审计的最近三年度及一期财务报告(设立已满一年但未满三年的,应提交存续期内的年度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可以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替代财务报告);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4、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信用评估机构,申请成为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需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会员入会申请书(需加盖公章见附件一);
2、会员自律承诺书(需加盖公章见附件二);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需递交最近一期财务报告(设立未满一年的,可以最近一次验资报告替代财务报告);机构基本情况及相关业务人员资质证明材料;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三)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及其上述证券公司、银行之分支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的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小贷机构或商业担保机构申请成为本中心从事开户代理业务的会员,需向本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会员入会申请书(需加盖公章见附件一);
2、会员自律承诺书(需加盖公章见附件二);
3、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或其他合法执业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开户代理业务管理部门设置及人员配备方案及相关人员的工作经验证明材料或资质证明材料;
5、开展开户代理业务的实施方案和业务流程;
6、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投资管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小贷机构或商业担保机构除以上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章程或设立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中的有关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有效公章。
二、中心审核
本中心在收到相关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即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本中心予以受理;若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由本中心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补充完毕后再次提交,受理时间自本中心收到补充材料的下一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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