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职业标准农机修理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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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农机修理工
国家职业标准农机修理工
国家职业标准——农机修理工农机修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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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2月8日印发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制定
说明
为了进一步完善国家职业标准体系,为职业教育、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提供科学、规范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制定了《农用运输车驾驶员国家职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批准,自2004年3月15日正式施行。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标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为依据,以客观反映本职业现阶段的水平和对从业人员的要求为目标,在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变化对本职业影响的基础上,对职业的活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作出明确的规定。
二、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的要求,《标准》在体例上力求规范,在内容上尽可能体现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原则。
同时,尽量做到可根据科技发展进步的需要适当进行调整,使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培训、鉴定和就业的实际需要。
三、本职业分为五个等级,《标准》的内容包括职业概况、基本要求、工作要求和比重表四个方面。
四、参加《标准》编写的人员主要有:
王桂显、欧南发、董炎义、续百录、于芳珍。
参加审定的主要人员有(按姓氏笔画为序):
田丰、刘敏、刘永澎、李克、何兵存、张斌、陈蕾、姚春生、贺祖年、唐宝振、温芳。
五、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农业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中国农机科学研究所、山西省农机化学校、河北省农机修造服务总站等单位给予了大力支持。
在此,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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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职业标准国家职业标准
农机修理工农机修理工
1.职业概况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1.1职业名称
农机修理工。
农机修理工。
1.2职业定义1.2职业定义
使用工具、量具和机械加工、焊接设备以及修理专用设备等,对用于农业生产、农产使用工具、量具和机械加工、焊接设备以及修理专用设备等,对用于农业生产、农产品产后处理、农用运输以及其他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以下称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品产后处理、农用运输以及其他农事活动的机械和设备(以下称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人员。
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人员。
1.3职业等级1.3职业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1.4职业环境条件1.4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噪声、有毒有害(部分)。
室内外、常温、噪声、有毒有害(部分)。
1.5职业能力特征1.5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观察、判断和推理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具有观察、判断和推理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6基本文化程度1.6基本文化程度
初中毕业。
初中毕业。
1.7培训要求1.7培训要求
1.7.1培训期限1.7.1培训期限
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期限,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
初全日制职业学校教育培训期限,根据其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确定。
晋级培训期限:
初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级不少于360标准学时;中级不少于300标准学时;高级不少于200标准学时;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于120标准学时;高级技师不少于120标准学时。
1.7.2培训教师1.7.2培训教师
具有农业机械修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教学经验,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具有农业机械修理专业知识、实际操作技能和教学经验,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术职务资格。
(1)初级人员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
(1)初级人员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资格;术职务资格;
(2)中级、高级人员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
(2)中级、高级人员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或本专业中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技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3)技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
格。
格。
(4)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4)高级技师的培训教师,应具有本职业高级技师职业资格2年以上或本专业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
业技术职务资格。
2
1.7.3培训场地与设备1.7.3培训场地与设备
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室和实践场所及必要的实验设备。
满足培训需要的教室和实践场所及必要的实验设备。
1.8鉴定要求1.8鉴定要求
1.8.1适用对象1.8.1适用对象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1.8.2申报条件1.8.2申报条件
——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初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2)在本职业连续工作2年以上。
——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中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
(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
得毕(结)业证书。
得毕(结)业证书。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4)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5)取得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5)取得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
毕业证书。
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高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
(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9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
得毕(结)业证书。
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4)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
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学校本专业毕业证书。
(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5)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
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6)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6)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
(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3)高级技工学校或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毕业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4)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有本职业生产实践经历累计2年以上。
(4)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有本职业生产实践经历累计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高级技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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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
(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
正规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正规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有本职业生产实践经历累计2年以上。
(3)取得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并有本职业生产实践经历累计2年以上。
1.8.3鉴定方式1.8.3鉴定方式
本职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本职业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技能操作考核两项。
理论知识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两项考试(考核)评分均采用百分制,各项皆以式,技能操作考核采用现场实际操作方式。
两项考试(考核)评分均采用百分制,各项皆以达60分为合格。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达60分为合格。
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还须进行综合评审。
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1.8.4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
20,但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理论知识考试考评员与考生配比为1:
20,但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考评员;技能操作考核视考核内容配备考评员,但每个考点至少配备3名考评员。
核视考核内容配备考评员,但每个考点至少配备3名考评员。
1.8.5鉴定时间1.8.5鉴定时间
理论知识考试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根据考题需要确定。
理论知识考试为120分钟;技能操作考核根据考题需要确定。
1.8.6鉴定场所与设备1.8.6鉴定场所与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技能操作考核在具备必要实验设备的实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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