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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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体制,保障和监督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充分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的作用,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关于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通知》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市国土资源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土地法律法规、规章为实施依据,明确本部门及各处室执法权限和职责,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坚持执法为民,重在依法规范、改革和创新并举,着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努力实现执法权限法定化、执法责任明晰化、执法程序公开化、执法行为规范化、执法监督制度化,不断提高行政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忠实履行法定职责,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做出贡献。
基本目标:
在**国土资源系统建立合法、合理、公正的依法行政的程序和制度,建立一支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依法行政工作队伍,实现国土资源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的根本转变。
基本要求:
一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办事。
二是按照科学、民主、法制化的要求,建立新型的依法决策程序。
三是按照公平、公正、效率、便民的原则,建立现代化行政程序。
四是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建立政务公开制度。
五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探索资源性市场配制的新方法。
六是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
七是按照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建立对权力行使监督机制。
二、领导机构: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市国土资源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杨秀清局长任组长,副局长李锋任副组长,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杨秀清局长为我局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领导小组负责对依法行政工作宏观指导、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目标
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动态调整机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
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裁量,建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
积极探索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其它行政行为裁量权规范化工作。
推行行政执法说理性工作,特别是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的,行政决定文书应当就法律事实、情节、性质、过错、社会危害程度及行政措施、裁量依据等作出详细说明。
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坚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冲突时,程序优先。
要强化行政程序意识,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做到职责分明、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保障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制度得到有效落实,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
行政执法、公共服务方式进一步创新,格式化审批得到广泛运用。
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率达到100%,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5%以上。
四、执法责任
第一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应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严格自律、公正廉洁;
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二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隐匿、伪造事实和证据;
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参与、支持或包庇违法行为;
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人为外来办事人员第一次询问的本部门工作人员。
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问清情况,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应及时处理,需其他机构处理的,应为其指路。
如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事项实行公开制度。
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办事大厅或窗口,并以站、大屏幕、触摸屏等形式,公开执法依据、条件、程序、期限和结果。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窗口统一对外办理制度。
相对人提出相关申请时,统一由对外窗口接收。
受理人应及时对相对人的申请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
经审查,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对不予受理的,必须向相对人说明理由。
因申请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需补充修正的,应一次性向相对人告知。
办结的行政审批文件、许可证等,应当由办文窗口统一及时对外发送。
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依法另行办理。
第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重大事项民主决策制度。
对下列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应当通过民主决策程序:
(一)国土资源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代拟稿及规范性文件;
(三)重大违法案件;
(四)其他行政执法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国土资源各级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要求或本部门情况定期不定期开展行政执法状况执法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听证制度。
国土资源各级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合法。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实行法制工作机构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设机构共同代理制度。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回访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设立公开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及时依法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申诉、控告、投诉和举报,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考核评议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及其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上级及其本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
行政执法责任制考评应当与公务员考评及内部行政执法机构工作目标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实行责任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反法定条件、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确权、行政复议和登记发证等事宜的;
(三)因为工作疏忽或者弄虚作假,使土地统计资料、土地登记资料、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等失实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擅自批准减、缓、免缴或者任意多征、乱征土地、矿产资源有关费用的;
(五)在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探矿权纠纷、采矿权纠纷过程中,不依法办事,调处显失公正,被撤销或变更的;
(六)对执行和遵守土地、矿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当,被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七)在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减免出让金或者违反规定低价出让,造成国家、集体经济利益损失的;
(八)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错办、错批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划分与承担:
应当经过审核、审批的行政行为,行政执法责任依照下列规定划分与承担:
1.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2.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的,由承办人承担;
3.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行政行为的,由承办人承担;
4.承办人提出的方案或者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5.审核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6.审核人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直接作出决定的,由审核人承担;
7.审核人作出的错误意见经批准人同意的,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审核人、批准人承担;
8.批准人不采纳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的,由批准人承担;
9.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的,由批准人承担;
10.承办人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承办人应当执行该决定、命令,执行后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承担相应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但承办人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命令的,承办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经集体研究、决定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所起作用大小分别由主要决策人和其他决策人承担;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干预、改变下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行政执法责任,除按前款规定划分与承担责任外,受委托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诫勉教育或者书面告诫;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通报批评;
暂扣或者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工作;
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行政责任追究方式的确认,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按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性质、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应当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者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性质、情节轻微,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应当给予通报批评;
性质恶劣、情节较重,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应当暂扣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工作;
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特别大的,应当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明知本人的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一年内出现多次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行政执法责任进行追究的;
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者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出现意外或者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发生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
第二十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立案;
调查;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送达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
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反馈执行结果;
作出结案报告。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的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调查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责任追究承办人员与行政执法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口头或书面向本级或上一级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
受理申诉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组织复核或复查,并将结果口头或书面通知申诉人。
复查认为原处理、处分不当的,应提交原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被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拒不执行的,责任追究机构有权责令其执行,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追究该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五、措施及办法
加强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要努力学习宪法、法律、法规,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相互协助,明确职责。
各处室都要明确职责、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要共同配合,互相协作。
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监督。
要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和完善各项制度,使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化。
自觉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实行检查考核,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要把依法行政工作与工作目标责任制、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自查、互查、督查制度,年终可结合目标责任制一并考核。
对工作突出的部门、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依法行政工作开展不力,甚至有过错的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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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 行政 执法 责任制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