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200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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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200条
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
纪工委监察处
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200条
一、《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应知应会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共8条,281个字。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廉洁自律规范内容为“四个坚持”:
(一)坚持公私分明,先公后私,克己奉公;
(二)坚持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三)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四)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甘于奉献。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内容为“四个自觉”:
(一)廉洁从政,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
(二)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三)廉洁修身,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四)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应知应会
4.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
(1)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2)党纪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5.六大纪律:
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6.《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适用范围:
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7.党员纪律处分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8.党组织纪律处理措施:
改组、解散。
9.党纪处分影响期:
警告,一年;严重警告,一年半;撤销党内职务,二年;留党察看,期满后二年;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10.除名:
指党组织按照党章规定,注销党员在党内的名籍,即取消党员资格。
11.双开:
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12.双规:
指“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13.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4.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但处分影响期为两年。
15.留党察看处分:
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是党代表的终止代表资格。
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
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16.开除党籍: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是党代表的终止代表资格。
17.党组织改组:
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党组织成员应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处分,并且均自然免职。
18.党组织解散:
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应对党组织成员逐个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19.从轻处分:
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20.从重处分:
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21.减轻处分:
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减轻处分不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22.加重处分:
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3.免于处分:
应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但有从轻或者减轻表现的,可给予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24.重复违纪: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从重处分。
25.合并原则:
一人触犯本条例两种及以上的违纪行为,应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6.吸收原则:
一人受到多种党纪处分,其中一种为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7.法规竞合:
一个违纪行为触犯两个及以上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28.共同违纪:
二人及以上,共同故意违纪,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29.党组织集体违纪:
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30.党员被依法逮捕:
应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
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31.不适用减轻处分的情形:
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32.预备党员违犯党纪:
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33.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的处理:
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党籍;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34.违纪党员死亡的处理:
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35.领导责任者:
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36.责任人员的区分:
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37.主动交代:
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或者在初核、立案调查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事实。
38.直接经济损失:
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毁的实际价值。
39.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处分决定作出后,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对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六个月内将执行情况反馈报告。
三、《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应知应会
40.《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41.党内政治生活基本规范的主要内容:
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民主集中制、严明党的纪律等。
42.“四大考验”:
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
43.“四种危险”:
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
44.“一个坚持、四个着力”:
坚持党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组织路线、群众路线;着力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着力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着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着力维护党中央权威、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45.“六有”政治局面:
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46.“四讲四有”:
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
47.“两学一做”学习教育:
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
48.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和政治灵魂:
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49.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
坚定理想信念。
50.“四个自信”:
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51.党的基本路线是党和国家的生命线、人民的幸福线,也是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开展的根本保证。
52.四项基本原则:
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53.“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54.“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
55.“五大发展理念”: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56.“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年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时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57.“四个服从”:
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
58.“四个意识”:
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
59.向党中央看齐做到三个坚决:
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60.如何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必须自觉服从党中央领导;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必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
61.政治纪律:
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
62.党员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九不准”:
不准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不准公开发表违背党中央决定的言论,不准泄露党和国家秘密,不准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不准制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搞封建迷信,不准信仰宗教,不准参与邪教,不准纵容和支持宗教极端势力、民族分裂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及其活动。
63.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七个有之”:
即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的有之;搞匿名诬告、制造谣言的有之;搞收买人心、拉动选票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搞自行其是、阳奉阴违的有之;搞尾大不掉、妄议中央的也有之。
64.无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五个比如”:
比如,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搞了就是违反政治纪律;比如,在一些干部中,乱评乱议、口无遮拦现象比较突出;还比如,有的干部脱岗离岗了,不向组织汇报,借口说有些是私事,应该有“自由空间”;再比如,有些领导干部个人重大问题不报告;又比如,跑风漏气、说情风、打招呼的问题。
65.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五个必须”“五个决不允许”:
一是必须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要求另搞一套;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我行我素;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
66.群众路线: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67.群众路线“三问”:
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
68.“四风”问题: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69.中央八项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是改进调查研究;二是精简会议活动;三是精简文件简报;四是规范出访活动;五是改进警卫工作;六是改进新闻报道;七是严格文稿发表;八是厉行勤俭节约。
70.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必须增强全局观念和责任意识,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决定。
71.坚持集体领导制度:
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及其常委会(或党组)的领导。
72.“好干部”的二十字标准: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73.“好干部”的要求:
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74.企业领导人员20字要求:
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
75.党的组织生活四个制度:
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坚持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坚持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
76.“三会一课”制度:
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党课。
77.党的三大作风:
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
78.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举措:
监督。
79.“三严三实”:
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8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81.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82.党委主体责任的具体表现:
(1)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
(2)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3)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4)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5)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等。
83.纪委的监督责任主要包括:
(1)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等。
四、《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应知应会
84.《条例》结构内容:
共8章、47条,三大板块。
85.党内监督重要原则:
(1)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2)党内监督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
(3)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86.党内监督的任务:
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在全党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重点解决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87.党内监督的目标:
“三个保证”,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88.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
(1)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
(2)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3)坚持民主集中制;(4)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5)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6)坚持党的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7)廉洁自律、秉公用权情况;(8)完成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部署的任务情况。
89.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
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
90.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91.党内监督体系:
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
92.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定期的党员领导干部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制度。
93.党委(党组)监督责任:
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94.党委(党组)监督对象: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
95.党委(党组)监督方式:
巡视、民主生活会、党内谈话、干部考察考核、述责述廉、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建立健全党的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
96.失职渎职:
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
五、《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应知应会
97.巡视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
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98.中央巡视工作方针:
以“四个意识”为政治标杆,把贯彻“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为基本政治要求,把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任务,突出政治巡察定位,突出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紧扣“六项纪律”,紧盯“三大问题”,紧抓“三个重点”。
99.巡视中心:
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100.“四个着力”:
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四风等违反八项规定的问题,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着力发现是否存在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
101.“三大问题”:
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问题。
102.“三个重点”:
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
103.重点人(三类人):
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
104.重点事(四资一项目):
资金管理、资产处置、资源配置、资本运作和工程项目等方面反映突出的具体事项。
105.重点问题(三重一大):
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的使用等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
106.“三个重要时间节点”: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和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后的顶风违纪行为。
107.巡视工作人员回避:
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108.巡视内容: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2)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3)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4)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5)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109.巡视工作方式:
(1)听取工作汇报和专题汇报;
(2)个别谈话;(3)受理来信、来电、来访等;(4)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5)向知情人询问情况;(6)调阅、复制有关资料;(7)召开座谈会;(8)列席有关会议;(9)民主测评、问卷调查;(10)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11)专项检查;(12)提请协助;(13)其他方式。
110.巡视工作责任:
核心是落实“两个责任”,重点是明确“三个责任人”。
111.三个责任人:
党委书记是巡视工作主体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巡视组组长是落实巡视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
112.“三个不固定”:
巡视组组长不固定,实行“一次授权、一次任命”,巡视的地区和单位不固定,巡视组与巡视对象的关系不固定。
113.“两不”原则:
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114.巡视全覆盖: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六、《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应知应会
115.问责工作坚持的原则:
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116.问责主体:
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追究的是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包括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
117.问责对象:
各级党委(党组)、党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纪检组)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主要负责人,突出了“关键少数”。
特别是对于一把手这个“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更是问责的重中之重。
118.问责情形:
(1)党的领导弱化;
(2)党的建设缺失;(3)全面从严治党不力;(4)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5)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119.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
检查、通报、改组。
120.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121.问责时限: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七、《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应知应会
122.《处分规定》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印发日期2017年2月13日。
123.《处分规定》结构内容:
分总则、分则、附则共3篇、10章、110条。
采用“管理制度+负面清单”模式,设置分则条文,从思想政治作风、廉洁从业、组织人事、经营管理、财务资产、质量安全环保6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124.《处分规定》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
125.《处分规定》适用对象:
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的员工;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
126.领导人员:
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127.处分原则:
(1)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2)纪律面前一律平等;(3)实事求是;(4)民主集中制;(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128.处分种类:
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129.处分影响期:
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撤职,24个月;留用察看,期满后24个月;开除,解除劳动合同,5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130.处分影响期内“四不得一应当”:
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但可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应当扣减绩效薪酬。
131.撤职处分:
应当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的职级以及相关待遇,但必须明确撤至的职级;担任多职务的要明确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撤销原职务;无职务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但依照撤职处分要求降低职级以及相关待遇,处分影响期为24个月。
132.留用察看处分:
一切职务自然撤销,担任职工代表的应终止代表资格;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二年;因违法犯罪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133.违纪违规人员退休的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退休,不再给予处分;但受到撤职及以上处分的,应当降低或者取消企业给予的待遇。
134.违纪违规人员死亡的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可以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135.共同违纪:
二人及以上,共同故意违纪违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对于经济违纪违规,按照总数额处分;其他成员,按照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对于经济违纪违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分别给予处分。
136.单位违纪:
对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领导班子做出的决定,按照共同违纪违规处理(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137.从轻或从重、减轻或加重:
从轻或者从重处分,是在幅度内处分;减轻或者加重处分,是在幅度外处分。
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138.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
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检举同案人或其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有其他立功表现。
139.从重或加重情形:
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本规定另有规定的。
140.重复违纪:
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有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从重处分,其中故意违纪违规的,加重处分,处分影响期合并;故意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处分影响期满后又因故意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处分。
141.申诉: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应当向作出处分决定单位的监察机构提出。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142.有期徒刑:
除宣告缓刑除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八、《集团公司党组关于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有效机制的意见》应知应会
143.总体目标:
(1)经过今后一个时期的不懈努力,集团公司腐败存量大幅减少,腐败增量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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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纪检监察 干部 应知应会 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