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的行为价值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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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行为价值论
商品的行为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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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
石明
【摘要】商品的价值和价格理论是经济学中最受争论的问题之一,从人的行为价值方法论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并得出了以下的新的观点:
1、商品价值分为财富价值和财产价值,而财产价值决定于获得该财产时的行为所付价值量;2、财产价值并不是商品本身具有的价值而是其所有权的价值;3、商品的价格受财富价值和财产价值共同决定,但在完全的社会竞争中,商品的交换将趋向于它的财产价值相等,因此,其价格将决定于它的财产价值的大小。
【关键词】价格行为商品价值行为价值
在经济理论中商品的价值形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理论,但是对于商品价值的来源和形成要素,历来就有很大的争论。
不过不论是争论的哪一方都承认商品具有两种不同特性的价值,即商品相对人的需求所表现出来的价值和相对于交换所表现出来的的价值。
但是,到底这些价值是如何确定的?
在商品价格确定中起着什么样的作用?
至今仍是各说各的理。
本文将从人的行为价值①的角度,对商品的价值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新的有关商品价值的观点和解释,当然,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则将由读者来进行比较甄别。
为了避免因概念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不必要的争论,因此,本文将尽量避免使用以往争论较大的概念,并引入一些新的概念。
但如果你对过去的那些概念较熟悉,那么你可以将这些概念进行比照理解。
不过,我认为本文所采用的一些新的概念更接近其内涵的原意。
一、价值与满足价值
价值是我们大家都很熟悉的概念,也是我们经常使用的名词。
遗憾的是,至今为止人们对价值一词的定义仍然争论不休。
实际上,价值仅仅是一个反映某种相对关系的量值,和其它物理学中的速度、重量等概念相似,价值是反映了事物间相互依赖程度强弱的量值。
所以说,价值也和重量、速度等概念一样,是一个相对的量值。
例如我们说:
“商品的价值、艺术的价值、生命的价值、科学的价值、生活的价值、运动的价值……”,这些都是说在这些事物中相对某种目标具有的某种依赖性的关系的表达,这种价值的大小则是这种相对依赖关系强弱的反映。
任何有价值的事或物,都是相对于某一特定的对象而言的。
例如,甲说:
“空气是没有价值的。
”乙说:
“空气是有价值的。
”显然,他俩所说的“价值”并不是相对同一基准得出的量值。
甲是相对商品交换的价值而言的,即“空气”是不具有商品交换价值的物品;乙是相对人的生命的维持而言的,即“空气”是具有维持生命的价值。
他们谁也没说错,只是他们各自评价事物的相对基础不一致而已。
假如,我们不考虑相对的基础而单纯地问:
“空气有没有价值?
”这就会使我们很难回答了。
因为,我们说空气的价值时总是要相对一个明确的对象的,如相对汽油发动机的运转是有价值的;相对于生物的生长也是有价值的;相对于保护生物免受太阳辐射的损害是有价值的等等。
这些都是相对而言的。
和物体的重量、高度一样,价值的量值也必须在一个确定的相对物的基础上才能存在。
例如我们说:
“这块砖头的重量是1.5公斤;它的高度是30厘米”。
这就是说这块砖头相对于地球其重量是1.5公斤,而它的高度是相对于地面而言是30厘米。
离开了它们的相对物体,其重量和高度是无法确定的。
在物理学中把这种相对物称为参照系,物理学中的许多概念的量值都是在明确了参照系之后才能够确定的,如重量、高度和速度等。
价值的量值实际上也和它们一样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参照系才能确定价值的量值。
我们把这种确定价值大小的相对基准称为价值参照系。
价值参照系的确定对于我们分析价值体系,确定价值大小是必须的,这一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比如,我们说电视很有价值,是指它的商品交换价值呢?
还是指它能为我们带来视听享受或信息呢?
这就看你把衡量它的价值参照系放在哪个方面了。
如果是以商品交换作为价值参照系的话,那么它的价值大小可以用得到它时所花费的货币价格的价值来衡量;如果以视听享受或获得信息作为价值参照系,那么它所具有的价值就依每个人的感受体会的不同而不同了。
又比如,对“水”这种东西,有些人会说它很有价值,而有些人也许会说它没有价值。
前者一般是那些很需要水的人,往往要用水来干活和维持生命的,如农民、沙漠中的探险者等;而后者一般是那些经商的人。
之所以他们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就是因为他们各自在阐述“水”的价值时所相对的价值参照系是不同的。
当我们把衡量价值的参照系放在人的需求的满足上时,我们得到的价值就称为满足价值②。
满足价值就是指需求对象内所蕴藏的满足度③大小的值,即一种事物在满足需求时所能产生的正感受④大小的值。
所以,人们对某一事物的需求度越大,该事物所蕴涵的满足度相对就越大,则它相对于需求者来说其满足价值就会越大。
满足价值是相对人的需求而言的。
所以,凡是人所需求的事物就具有满足价值,而人不需求的事物就不具有满足价值。
因此,可以说满足价值存在于所有需求的对象中。
例如:
有用的商品、艺术作品、科学知识、自然环境以及社会的人际关系、宗教信仰等等。
对于商品、艺术作品的满足价值是不难理解的。
而自然环境、人际关系、宗教信仰等的满足价值也并不是很难理解的。
自然环境的清新优美可以使我们产生愉快的感受;良好的人际关系也可使我们得到更多的帮助和自由;崇高的信仰可使人们对生活更加充满希望和信心。
这些都是我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是人们所需求的事物,因此也是具有很高满足价值的事物。
满足价值并不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客观价值,也不是事物本来就有的属性,而是相对于需求所具有的相对产物。
也就是说满足价值是相对人的需求而产生的价值,离开了人的需求来谈满足价值就毫无意义了。
所以一事物是否有满足价值或它的满足价值应该是多少,应由人们是否对它具有需求或对它的需求的强弱来决定,而与该事物是否有用并无直接关系,一旦人对一事物的需求消失,该事物的满足价值也就随之消失。
满足价值和我们平时所说的事物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
使用价值是反映了事物的有用性大小的量值,即相对于它的可使用性而言的,与人们对它是否需求并没有直接关系。
因此,有使用价值的事物即使人们对它的需求消失了,但它的有用性并没有改变,使用价值也依然存在。
例如,电唱机是有用的东西,它可用来播放音乐,但是对于当代激光唱机(CD机)的日益普及,人们对电唱机的需求逐渐消失,因此它相对于人们的满足价值也就逐渐消失,尽管它的使用性能依然如旧。
这里,我们并不是因为对电唱机获得了完全的满足而使我们对它的需求消失,而是因为它被更好的能满足我们需求的东西所替代了的结果。
满足价值是事物相对于人的需求所具有价值属性,因而它并非是绝对的,它是因人而异、因时而变的。
同一事物对不同的人满足价值是不同的,同一事物相对于同一人在不同的时间里其满足价值也会是不同的。
因为满足价值是随着人对事物的需求度峰值⑤的变化而改变的。
但是,满足价值的这种改变并不是每个人的自己主观愿望的随意改变,而是通过自己的实践体会才能改变,一切可以改变人的需求度峰值大小的因素和方法就能改变一个人的满足价值观念。
二、财富和财产价值
一般来说,有价值的东西都能被称为财富或财产,但财富或财产是什么样的价值却很受争议。
由于人们对于财富和财产的概念经常相互混用,所以,在我看来许多人把财富和财产的概念等同起来。
其实,这两个概念不仅在字面上是有区别,而且其内涵也是有区别的。
因此,将它们区分开来将对我们认识它们的价值的本质将是很有意义的。
对于同一物品是否算作财富,不同的人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断和结论。
例如,一堆牛粪对于一个农民来说可被视作财富,而对于一个清洁工人来说则被视为垃圾而不被视作财富。
这说明财富也并不是对每个人都是一样的,财富也是一种相对的属性。
一般来说,相对于人来说,只要具有满足价值的事物都可被视为是财富,所以说财富就是具有满足价值的事或物。
因此,财富的价值就是其所具有的满足价值的大小。
与财富不同,具有满足价值的事物不一定都能称得上是财产。
例如,同样是一棵果树,如果是生长在深山里可以被视为一种财富,而种在自家的院子里就是自己的财产了。
因此,财产不仅仅是具有满足价值的事物,财产还具有所有权的属性,即财产是具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财富。
也就是说,一个具有满足价值的事物,一旦被属于某一特定的主体时,它就成了该主体的财产了。
因此,我们说,财产的本质并不是事物本身的性质,而是事物具有的某种社会关系的体现,即事物的所有权关系的体现。
所以,财产价值也不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是所有权的价值,是所有权被获得时所付出的代价。
所以只有当事物的所有权存在时,事物的财产价值也才能存在,而当所有权消失时,则事物的财产价值也就随之消失。
对于财富和财产价值的概念的明确是很有意义,这将为我们接下来讨论商品价值是非常重要,我们会发现,我们以往对商品价值问题的认识模糊其主要是我们不能很好的区分商品的财富和财产价值问题,因而也就出现了许多相互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现象。
事物的财富价值就是事物本身所具有的满足价值的大小,而事物的财产价值的大小则是如何确定的呢?
财产是具有所有权的财富,但财产的价值并不是按其满足价值大小来衡量,而是以获得该事物的所有权付出的代价大小来衡量。
因此,财产的价值大小是人们获得该事物所有权的获得行为的所付价值⑥的大小。
例如,一个人花了2个小时时间做了一盆插花;一个人花了10元钱买了1个西瓜;一个人花费20元钱买布料并花费2小时做成1件衣服;……,在这些行为中人们都是从中获得了自己想要的物品,所以是获得行为(劳动也是属于获得行为),而在行为中的全部付出(包括精神上、体力上和物质上)就是行为的所付价值,而这些所获得的物品就是这个人的财产,其财产价值就等于获得这些物品的所付价值的大小。
假如一个人花了20元钱购买了材料,又用了2个小时做了1盆插花,其财产价值等于两者付出的总和的所付价值量,但如果又将它运到了异地去卖,那么财产价值将增加,即加上将插花运往异地所付出的代价。
因此,一事物在某地区的财产价值应该等于在该地获得该财产所有必需的所付出的代价总和,或者说是你在该地区能获得该财产的必需的社会所付价值。
虽然事物的财产价值是由获得该事物的行为所付价值所决定,但我们需要明确的是:
事物的财产价值并不是由获得它当时的所付出的代价大小来决定,而是由现时获得它的所付价值大小来决定。
例如,拿一台21寸的彩色电视机的财产价值来说。
假如你是在1998年购买的,当时你花费1980元钱,但现在(2005年)购买同样型号彩色电视机只要970元钱即可购买到,那么,这台电视机的财产价值并不是由当时购买时所付出的代价大小来计算,而应该以现时能购买到的所付出的代价大小来计算,即你拥有的这台电视机的财产价值只能是970元钱所含的满足价值量的大小,与你当时购买时花费1980元钱所含的满足价值大小无关。
所以说,事物的财产价值是由现时获得该事物所付出的满足价值大小来决定,而和以前获得它的所付价值无关。
理解这一点非常重要,任何财产的价值并不是固定不变,而是随着现时获得该财产时的所付出的代价的改变而改变。
我们再假设这样一个情景,一个在山腰上的村庄,有一个小溪流经这个村庄,因此村里的人打水十分方便,一桶水的财产价值也就相等于一个人到小溪去挑水的行为的所付价值(挑水的劳动付出)。
假如,一个人昨天打了十桶水后,今天得知小溪的水因为上游的水源污染不能再饮用了,饮用水只能到山下面的大河里去挑水。
显然,现在去打同样1桶水的行为所付价值(体力和时间的付出)将比昨天的要大,那么这个人昨天打的10桶水的财产价值就不是原先的所付价值量,而是按现在(现时)打10桶水的所付价值来计量,因此,这个人的10桶水的财产价值升值了。
假如同样从山下打10桶水来,由于从不同的路线下山可能会使人们产生不同的行为所付价值的大小,那么,这10桶水的财产价值应该按谁的所付价值的量来确定呢?
当然不会按获得它最高的所付价值计算,只能以他们中的大多数人现时的平均所能够获得它的所付价值量计算,即等于现时获得它的社会所付价值量。
因此,一事物相对于社会的财产价值不是以个人获得它的所付价值量来确定,而是以现时社会所付价值量来确定。
对于一事物来说,在许多时候可能它们的财富价值和它们的财产价值并不相等。
例如,对于一个需要大米的人来说,一斤大米的满足价值要远远大于获得它的所付价值,也就是说,一斤大米相对于他来说其财富价值要远远的大于它的财产价值;又比如,对于一个有烟瘾的人来说,一包香烟的满足价值要比获得它的所付价值大的多。
正因为如此,我们可以说人们愿意付出代价来换回自己所需要的事物,这种获得行为显然是具有正值的行为价值。
所以说,一事物的财富价值和财产价值的差值的大小,决定了人们获得这个事物的行为价值的大小,差值越是大,人们获得它的行为价值也就越大,反之就小。
按行为求大值定律,差值越大的商品显然是人们越希望获得的。
财富价值和财产价值的差值越大,该事物的财产价值就越是具有较大的增值空间,因此,我们把财富价值和财产价值的差值成为该事物的增值域。
一般来说,当增值域大的事物由于稀缺就可以使其财产价值出现增值,而增值域小的事物即使非常稀缺也不会引起事物财产价值的增值。
三、商品及商品的价值
商品是可以用来与别人交换的财产,换句话说,商品是具有所有权并可以用来和别人交换的财富。
因此,和所有财产一样商品也具有两种价值属性,即商品本身相对于人的需求的财富价值以及相对于人们获得它而付出代价的财产价值。
显然,商品的财产价值并不是商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而是它的所有权的价值,一旦所有权消失,那么商品的财产价值也就不存在了。
商品的财富价值就是相对于人的需求的满足价值。
一事物的满足价值的大小取决于人们对它的需求度⑦大小,需求度越是大,它的满足价值就越大,反之就越小。
因此,人们对商品的需求度越大,则该商品的财富价值就越大,反之则财富价值就越小。
需要说明的是,商品的财富价值大小和财富的多少并不是一个概念,财富多少是反映了商品的单位数量的多少,而财富价值是指商品相对于人的需求所具有的满足价值。
当然,单位商品的财富价值越大、数量越多,那么总的财富价值也就会越大。
商品的财产价值是指获得该商品所有权必需付出的总的代价,它包括了物质上的损失和精神上、体力上等耗费。
例如,你自己手工制作一个皮包其财产价值应该等于你购买皮革和缝线用去的费用以及加工制作时的劳累、耗费的时间等的所付价值的总和,这就是你自己对制作这个皮包的所付价值大小的判断。
又比如,你走了2里路买了1条香烟,那么这条香烟的财产价值就等于买烟付出的钱和走路耗费的体力时间之总和的所付价值。
但是如果同样有一个人也走了与你相同的路程和时间,却买了10条烟,那么他在每1条烟上所付价值相对于你来说就要小些,因为虽然他在每条烟上付出的钱是一样,但所耗费的体力和时间就相对要小些。
所以他每条烟的财产价值就比你的那条烟的财产价值要小。
因此,我们注意到,由于每个人的主观价值判断的不同以及每个人获得相同商品的所付价值的不同,所以每个人对其财产价值的判断也会产生不同。
那么,对于一个相同的商品它的财产价值该如何确定呢?
显然,它不是以那个人的所付价值大小来决定,而应该以社会所付价值的大小来决定,即以社会大多数人获得该商品时的平均所付价值来确定其财产价值的大小。
因此,商品的财产价值应等于所在地现时获得该商品的社会所付价值。
商品是可以用来进行交换的财产。
例如,一个人用20斤苹果与另一个人换了2件上衣;一个人用自己在上海的一套住房与另一个人交换到一套在北京的住房等等。
人们往往把商品的这种交换看成是商品本身在交换中发生了易手或交换,实际上我们却发现了一个与我们以往所理解的完全不同的奇妙的现象:
也就是说,在商品的交换中,商品本身并不一定发生易手或交换,而实际上是对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易手或交换,即商品交换的双方对各自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了交换。
商品和所有权原本是两个可以分离的东西,但人们往往将两者视为一体,因此当商品在进行交换时人们很难看清楚是商品本身的交换还是商品的所有权进行交换。
现在,我们要指出的是:
商品交换的本质是一种权利的交换,即商品所有权的交换。
所以说,商品交换的本质并非是商品的实体发生了交换,而是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交换。
商品实体的交换只是表面现象,而本质是商品的所有权发生了交换。
四、商品的价格及交换理论
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不同,它是商品交换所产生的不同商品之间的交换比例,也就是说,商品的价格是一商品能够交换到的其他商品的数量,或者说是商品之间交换的比例。
在今天,货币已经成为大家公认为的用来交换的中介物,因此,可以说商品的价格就等于一商品所能交换到的货币数量。
以下我们将对商品的预期价格、个体交换价格和社会交换价格分别进行分析和讨论:
1、商品的预期价格
一般人对于已经购买过的商品的价格往往可以形成一种经验性的东西,对于下一次购买同一种商品时作为一种预期的价格参照,而对于一个从未卖/买过商品,则预期价格的形成将和一个人的行为率⑧的大小有关。
价值意识理论认为,一个人的行为是按行为求大值定律进行的,而这种行为本性在社会行为中就表现为追求更高的行为率,即每个人都希望使自己的行为率高于别人的行为率,而这种竞争的结果却使每个人的行为率趋于相对稳定,即:
(1)
一般来说,人的自愿行为的行为价值总是要大于零,即为正值,因此,行为率也肯定是为正值的,即行为中所得价值大于所付价值。
对于一个社会环境来说,每个人都受着以往行为率经验的影响而对自己行为的所得价值或所付价值产生一种行为前的预期判断。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人们在购买或出售一商品时也同样受着自己的行为率经验的影响而产生一种预期的购买(或销售)价格。
(1)购买的预期价格:
应该说,每一个消费者在购买一商品前都会有一个自己预期的价格(所谓心理价位),这种预期的价格可以来自自己以往的购买经验,或者来自其他途径获得的相关参考信息。
例如,一个以前自己买过的相同商品的价格;朋友买过的该商品的价格;广告获知或其他相似商品的价格等等,这些价格都可能会成为消费者在购买某一商品前的价格依据并形成自己的预期价格。
但是,当一个消费者在购买自己从未买过的商品,又无法用以前的商品价格作为参考依据时,那么消费者对该商品的预期价格是如何形成的呢?
每个人在购买东西时心里都有一个性价比的问题,或者说是效用和价格的比例,这实际上就是一种购买行为的行为率的问题。
也就是说,每个人在购买行为中对于要购买的商品财富价值(所得价值)与付出货币价值(所付价值)的比例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当这种比例如果小于自己要求的判断,那么他是不愿意购买的,而大于这种比例的商品则可以考虑购买的。
即:
(2)
因此,商品的预期价格和商品的财富价值(或效用)成正比,而和该购买者的行为率成反比。
需要说明的是,式
(2)是从式
(1)转换过来的,式中的‘商品财富价值’即为所得价值项,而‘价格’是所付价值项。
由于在一定时期内,每单位货币量所含的满足价值总是相对稳定的,假设1元货币等于8益满足价值,那么,式
(2)中得出的所付价值量可以直接换算成相应的货币数量,也就是商品的价格。
这个公式告诉我们,当一个商品的财富价值越高,其价格就会越高;而购买者的行为率越大则购买同样的商品愿意花费的钱就越小,反之亦然。
由于人们对自己的行为率往往具有相对固定的判断,因此,商品的财富价值的大小往往就成了一个人到底愿意出多大的价钱(价格)购买该商品的主要因素。
例如,商家利用广告的方式介绍自己的商品性能和功效,目的是提高购买者对他的商品的需求度,增加该商品的财富价值,从而提高购买者对该商品的预期价格。
显然,一个人总是购买比他预期购买价格低的商品,而不愿意购买那些比自己预期价格高的商品,除非该商品的财富价值比自己预期的更高。
(2)出售的预期价格:
与购买者一样,销售者在商品交换前也同样有一个预期的出售价格。
但和购买者不同的是,销售者对商品价格的预期与商品的财产价值和行为率成正比,而与商品的财富价值无关。
即:
(3)
该公式也是从式
(1)中转换而来,式中‘商品的财产价值’是所付价值项,而‘价格’是所得价值项。
同样是由于货币价格在一定时期中所含满足价值的相对稳定,所以将所得价值直接换算成货币数量,即以‘价格’来表示。
销售者在确定商品价格时不考虑商品的财富价值是因为销售者并不是自己需要消费这些商品,因此商品的满足价值对于销售者来说并无实际的意义。
销售者对商品的财富价值的关心仅仅是希望财富价值越高的商品越能吸引客户来购买这些商品,并能给出相对高的价格成交。
但是在最终决定这些商品的价格时,仍然以财产价值和行为率作依据进行定价,即使这些商品的财富价值很高但财产价值很低,那么其价格也将决定于财产价值大小。
所以说,一个销售者在确定自己的商品预期价格时主要受获得该商品时所付价值的大小和自己以往行为率的影响。
但是他希望自己的商品能在这个预期价格之上进行交易,而不希望低于这个预期的价格,这正是受着人的行为求大值定律支配的结果。
不过,不论是购买者还是出售者在交换前都有自己的预期价格,但实际的交换结果可能并不是完全按他们自己各自预期的价格成交,而是在交换过程中受各自行为求大值定律的支配,最终产生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但这个价格很可能是在购买者和出售者的预期价格之间,因为,购买者的预期价格往往是他愿意接受的最高价格,而出售者的预期价格往往是他愿意出售的最低价格。
不论购买者还是出售者都希望自己的行为在交易的过程中使行为价值趋于最大,所以,购买者希望比预期价格更低(这样所付价值就更低),而出售者则希望比预期价格更高(这样所得价值就更高),这就是交易双方在行为求大值定律支配下的必然结果。
2、商品的交换理论
任何商品的价格都是商品交换的结果,因此,要了解商品价格的产生机制,就必须了解人的交换行为的机制并认识在此机制下形成的商品价格。
不论是买家还是卖家在交换的过程中都是为了使自己的行为价值最大化。
因此对他们来说,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每个人关心的是自己的行为价值是否更大,而并非考虑是否等价。
(1)商品的个体交换
所谓个体交换是指两个独立个人或两个独立的群体之间,在不受其他社会因素(其他个人或群体)影响的情况下,所进行的交换行为。
例如,当两个人在远离社会的森山老林里所进行的交换行为,这种交换行为只能在两个人之间进行,没有第三个人参与他们之间的交换,即他们是在没有其他竞争对象的情况下所发生的交换行为。
我们假设有这样两个人到森山老林来探险,甲多带了两瓶水,而乙多带了两包面包。
这时他们由于迷路而无法按预定的时间返回家里,所以,他们必须要在森林里多呆几天,这样他们就面临着食品和水的短缺。
也许你们马上就会看出,甲会将其多带的两瓶水拿出一瓶交换乙多带的两包面包中的一包,而乙也一定会答应的。
那么,为什么呢?
其实这里面有其必然的规律。
人对已经获得的物品的所得价值判断会随着其拥有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说,对于满足价值相同的物品,如果他拥有的数量越多,他对该物品的单位所得价值就下降,当他对该物品的拥有量达到了需要量时,再继续获得该物品的所得价值就是零了。
同样,如果他对该物品的拥有量很多,那么,损失掉同样数量的物品,其所付价值也就较小。
所以说,一个人对某种物品的拥有量越多,他再获得该物品的所得价值和再损失该物品的所付价值都将要小于他对该物品拥有量较少时。
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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