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docx
- 文档编号:27635620
- 上传时间:2023-07-03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7.48KB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docx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山东省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防止、纠正违法和不当执法行为,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主管的司法行政单位和本机关各工作部门。
第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是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机关行政首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机关的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执法监督检查的范围:
(一)执法工作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的合法性;
(二)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综合执法的实施情况;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工作;
(六)监狱刑罚执行的情况;
(七)强制隔离戒毒的执法情况;
(八)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工作适用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九)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中有关决议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
(十)律师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一)公证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二)基层法律服务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三)社区矫正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四)人民调解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五)仲裁登记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六)司法鉴定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七)国家司法考试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八)法律援助管理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其他执法职责的情况;
(二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程序和规定进行的监督;
(二)对起草制定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律审核;
(三)对执法情况组织专项检查、调查;
(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是否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审核;
(五)对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机关和个人提出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建议;
(六)实行年度执法状况考核评议;
(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第八条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以及其他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除法律、行政法规对执法人员的证件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九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和清理报告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在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机关备案。
上级机关审查后,应当三十日内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级人大、政府以及本机关制定的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进行汇集,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理。
汇集、清理后的规范性文件应适时汇编成册。
第十条实行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定期组织执法案卷评查。
第十一条实行执法报告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于每年年底以前,对本年度的执法情况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主要做法、经验和效果;
(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主要做法、经验和效果;
(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工作情况;
(四)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整改措施。
对执法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第三章执法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全面检查与单项检查相结合,经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相结合,计划性明查与不定期暗访相结合,内部检查与接受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相结合。
第十三条全面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一般每年进行一次,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组织。
日常执法监督检查或者调查工作依计划实施。
业务工作执法监督检查由各业务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可以邀请法制工作部门参加。
法制工作部门可以依工作需要组织专项执法监督检查。
执法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总结,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现场监督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监督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五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并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下年度执法监督检查计划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备案。
执法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
(一)检查的目的;
(二)检查的内容;
(三)检查的组织;
(四)检查的时间;
(五)检查的方式和要求。
第十六条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查阅有关执法案卷、账册等资料;
(二)要求有关机关、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就执法监督检查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专项执法检查、调查中有权扣押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涉嫌违纪违法案件的有关案件材料;
(四)对涉及本级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问题举报、投诉进行调查。
第十七条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下列不合法、不适当的执法行为,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不力的,责令认真、正确贯彻执行;
(二)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可责成该司法行政机关修改或撤销;
(三)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建议;
(四)下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或者限期改正;
(五)执法主体、程序不合法,没有执法依据,擅自改变执法种类、幅度,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纠正;
(六)司法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对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在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制作《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收到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后,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执行,并书面报告执行情况。
执法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要求立即改正。
对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作出处理意见的机关申请复查。
司法行政机关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调查核实,作出维持、变更、撤销处理意见的复查决定,并书面答复复查申请机关。
第四章奖惩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严格执法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或者建议表彰。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监督岗位等处罚。
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因违法、不当执法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执法监督检查的情况录入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档案,并将执法效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执法人员的重要内容,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奖惩的考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三条执法监督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在执法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处理不力、隐瞒不报,徇私袒护有关单位和执法人员的,给予吊销执法证、调离执法监督岗位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市司法局,省监狱局、省戒毒局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按照规定的权限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山东省司法厅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6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0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山东省 司法 行政机关 执法监督 检查 工作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