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经济法制表解东海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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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经济法制表解东海大学
歐盟經濟法表解
林騰鷂
東海大學法律系教授
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高級訪問學者
2007年10月22日
6個創始國—法、德、意、荷、比、盧
丹麥、愛爾蘭、英(1973)
希臘(1981)
西班牙、葡萄牙(1986)
奧地利、芬蘭、瑞典(1995)
波、捷、匈、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亞、塞、馬爾他、拉托維亞、立陶宛、愛沙尼亞10國(2004.5.1)
歐洲聯盟
1965年4月8日簽訂三體合併條約1967年7月1日生效(布魯塞爾條約)
演化一:
歐洲共同體
(法、德、意、荷、比、盧)
——歐洲聯盟條約
(馬斯垂特條約)
1991年12月11日通過
1992年2月7日正式簽署
1993年11月1日生效
(接下頁)
(接上頁)
關稅同盟
內部市場
(1986年2月
歐體首腦會議)
經濟與貨幣聯盟
政治聯盟
1985年6月法、德、荷、比、盧在申根簽署了“關於人員自由流通的公約”(申根公約)
1995年3月生效加入意、西、葡、希、奧、丹、芬、瑞典、挪威、冰島、瑞士(2005)共16國
英、愛爾蘭及2004年加盟之十國仍非申根公約國
演化二
2002年1月1日
歐元成為單一法定貨幣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第三階段
第四階段
1999年5月1日生效之阿姆斯特丹條約
2000年12月君斯條約規定自2005年1月1日歐盟共同貿易政策、行業政策、民事方向的司法合作由全體一致改為有效多數決策
2004年6月18日歐盟憲法條約通過
注:
歐共體有法人資格,可代表歐盟成員國與第三國及國際機構簽署雙邊或多邊法律檔—因歐洲憲法條約仍未通過生效,歐盟仍然無法人資格
歐洲理事會(EuropeanCouncil)——國家元首或政府首腦及歐洲聯盟委員會主席
歐洲議會(EuropeanParliament)
歐洲聯盟理事會(CouncilofEuropeanUnion)又稱部長理事會。
一歐洲聯盟(EuropeanUnion)機構
歐洲聯盟委員會(EuropeanCommission),又稱為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歐盟執委會——主席由各成員國政府一致同意提出,經歐洲議會聽證會表決批准。
歐洲法院(CourtofJusticeoftheEuropeanUnion)——歐洲初審法院(CourtofFirstInstanceofEC)InstanceofEC)
歐洲審計院(TheEuropeanCourtofAuditor)
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TheEconomicandSocialCommittee)
歐洲共同體
歐洲地區委員會(EuropeanCommitteeOftheRegion)
歐洲中央銀行(EuropeanCentralBank——ECB)
歐洲經濟共同體
歐洲原子能共同體
歐洲煤鋼共同體
歐洲投資銀行(EuropeanInvestmentBank——EIB)
另有歐洲統計局、歐洲共同農業基金、歐洲投資基金、歐洲發展基金等輔助機構。
即歐洲共同體條約,由歐洲理事會(成員國首腦會議)討論制定,經由各成員國通過法定程序批准後生效。
一級法規
歐盟發展總體方向
內容為
二歐洲聯盟的法律框架
歐盟擴大
歐盟機構之設置
歐盟決策體系
歐盟成員國主權讓渡
乃基於歐洲共同體條約所制定的歐盟各個領域的基本政策和法規。
由歐洲聯盟委員會(歐盟執委會)起草,經過歐盟部長理事會和歐洲議會批准頒佈,由成員國通過法定程式轉換為成員國法律實施;或者直接具體實施。
歐洲聯盟委員會及歐洲法院共同監督。
二級法規
歐洲聯盟理事會或歐洲法院依據二級法規做出的對具體事件或案例的判決或裁定。
判例
1由歐洲聯盟委員會起草,經歐洲部長理事會(或與歐洲議會共同)審議批准,在歐盟所有成員國直接實施的法律。
2法規針對共同體機構和所有成員國政府,其權利與義務直接適用于歐盟公民。
3依法規條文規定之日期在所有成員國自動生效,有約束力之法規。
4一般正式發佈後20日生效。
5成員國相應法規或行政措施必須與此法規相一致,任何成員國對其實施範圍和效果不得改變。
一、法規
(regulation)
三歐洲聯盟的法律形式
1由歐洲聯盟委員會起草,經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或與歐洲議會共同)審議批准,在成員國通過法定的程式轉換為各國的國內法後實施。
2是歐洲聯盟實現共同政策目標,協調成員國法規的框架性法規,通常是確定在某一特定領域要達到的目標,成員國當局可以採取實現該目標的不同形式和手段。
3指令的實施需要“成員國轉換”(即成員國根據本國法定程序將歐洲聯盟指定轉換為國內法執行,一般是在指令通過之後2—3年內完成轉換)。
4轉換完成後,對該成員國所有公民都有拘束力。
5指令的實施對象可以是一個、多個或所有的成員國。
二、指定(directive)
1由歐洲聯盟委員會起草,由歐盟委員會自己批准,或經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審議批准,在歐洲聯盟範圍內直接實施的法律。
2決定會規定特定的實施範圍,直接適用於某一個、數個或所有成員國、公司以及個人。
3決定對發佈對象具有強制性,通常作為歐洲聯盟法規的行政實施措施。
4決定的實施時間依據決定文中的規定,與發布的時間無關。
三、決定(decision)
(接下頁)
1由歐洲聯盟委員會委員起草,經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或與歐洲議會、經諮詢經濟社會委員會或地區委員會的意見後共同)審議批准,在歐洲聯盟範圍內實施的建議。
2意見建議就一些議題闡述共同體觀點,沒有強制性,通常用於在歐洲聯盟全過範圍,鼓勵擴廣合意的,但也許無法實施的良好行為,或是就歐洲聯盟某一法規內容進行解釋,提供指南等。
3發布對象為各成員國及經濟運管者。
四、意見建議(opinionandrecommendation)
三歐洲聯盟的法律形式
1是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或歐洲議會發布的確立歐洲共同體行動所依據的基本原則。
2通常只是歐洲聯盟部長理事會(或)歐洲議會表達“政治意願”的意向聲明。
五、決議(resolution)
1由歐洲聯盟委員會起草發佈。
2綠皮書針對歐洲共同體尚未立法的一個特別關注領域,如郵政服務綠皮書是。
3綠皮書作為諮詢文件,發布對象為利益團體、個人、企業和組織,邀請其為未來可能的立法提出建議。
有關機關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歐洲聯盟委員會提交有關評論。
4綠皮書通常是下述通訊(communication)的前身,有可能由通訊進一步成為法規草案。
5白皮書與綠皮書相似,作為現行法規尚未包括的領域政策發展的文件。
6白皮書設計的對象是多行業、更廣泛的領域,如“關於增長、競爭力和就業的德洛爾白皮書”,是對歐洲聯盟總體重要政策分析的結果,此點與綠皮書不同。
7一些特別法規草案可能源於白皮書。
六、綠皮書\白皮書(greenpaper\whitepaper)
1由歐洲聯盟委員會起草並發布的法律文件,但不是法規。
2通常是社會各界對某綠皮書的評論歸納文件,也可能是歐洲聯盟委員會就法院案例解釋或是其他一些議題的解釋。
3有可能進一步成為歐盟委員會立法草案的框架,往往導致某一針對領域一個或多個法案的提出。
七、通訊(Communication)
1由歐洲聯盟委員會起草並發布,用於說明和解釋共同體政策的法律文件。
2當通告具有歐洲聯盟委員會解釋某項法規的指南作用時,特別是在競爭法領域,可作為成員國法庭上的說服依據。
八、通告(Notice)
九、研究(Studies)
1通常是應歐洲聯盟委員會要求由第三方起草的法律文件。
2是對歐洲聯盟範圍內特定活動領域的全面評述。
3很有可能導致歐洲聯盟委員會一項提案的提出。
四
歐
洲
聯
盟
機
構
與
成
員
國
間
管
轄
權
的
劃
分
一、專屬管轄權
(exclusivecompetence)
二、成員國管轄權
(nationalcompetence)
(見下頁)
三、共享管轄權
混合管轄權
(sharedcompetence,
mixedcompetence)
1、為歐洲聯盟獨享的管轄權,只有歐盟機構才有權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各成員國未經歐盟授權,不能制定本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只能制定相關的實施歐盟法律法規的實施細則
2、專屬管轄權包括歐洲共同體條約第3條規定的有共同貿易政策
共同農業政策
共同漁業政策
3、2004年6月18日歐盟委任條約第I-12款規定的有關稅同盟
內部市場所必須的競爭政策
歐元區成員國的貨幣政策
共同漁業政策下的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
共同貿易政策
1、各成員國獨享的管轄權,歐盟機構只能支持、協調或補充成員國的行動,不能取代成員國的管轄權
2、主要領域為外交、國防
內政、司法。
包括民事保護
稅收(關稅除外)
直接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對外投資的管理
工業,包括工業發展佈局,投資,結構調整
國土整治,包括城鄉佈局,城市規劃等
教育,包括職業培訓,科研等
文化,包括音像產品
公共衛生和醫療
旅遊和體育
2004年6月18日歐洲聯盟憲法條約規定的為
保護和促進人身健康
工業
文化
旅遊
教育,青年,體育和職業培訓
民事保護
行政合作
1、為歐盟與成員國共享管轄權的領域,歐盟機構與成員國都有權制定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律法規和條例,有的以成員國法律為主,有的以歐盟法律為主。
2、凡是不屬於歐盟專屬管轄權或成員國管轄權的其他領域都是歐盟與成員國共享管轄權的領域
3、2004年6月18日歐盟憲法條例第Ⅰ-13款規定的有內部市場
社會政策
經濟,社會和領土協調發展
農業和漁業(不包括海洋生物資源的保護)
環境保護
消費者保護
運輸
跨歐洲網絡
能源
自由,安全和司法
公共健康
在科研,技術開發和空間領域,歐盟機構有權採取行動,制定和實施相關計畫,但不能侵蝕成員國的管轄權
另在發展合作和人道主義援助方面,歐盟機構也有權採取行動,引導統一的政策,但不能侵蝕成員國的管轄權
歐
洲
聯
盟
之
共
同
政
策
共同政策(commonpolicies)是歐盟成員國完全讓度或基本讓度
一、意義
國家主權的統一政策,與共同體政策(communitypolices)不同。
共同體政策只是那些支持和補交成員國政策的政策。
在這些共
同體政策領域中,成員國在很大程度上仍保留決策權。
二、屬性
共同政策為歐盟統一性的政策,屬於歐盟機構的專屬權
1、實共同貿易政策共同海關規則
際共同農業政策進口管理法規
落共同漁業政策出口管理法規
實共同運輸政策貿易救濟措施
者共同貨幣政策市場准入戰略
貿易壁壘規則
對外貿易國別政策
三、種類
2、仍服務貿易政策
有重
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政策趨同,但執行仍在
大困各成員國)
難者直接投資政策(歐盟憲法正式生效之後,歐盟才有發言空間,現仍保留在成員國的專有許可權內)
歐洲聯盟之共同貿易政策
共同海關規則
進口管理法規
出口管理法規
貿易救濟措施
市場准入戰略
貿易壁壘規則
對外貿易國別政策
反傾銷
反補貼
洛美協定國家(非洲、加勒比海與太平洋地區國家)
中東歐和地中海沿岸國家
歐洲自由國家
(轉下頁)
法律依據——歐盟理事會384/96號法規
傾銷行為
對共同體產業的實質損害
構成要件傾銷行為和損害之間有因果關連
反傾銷之措施符合共同利益
歐盟委員會負責對
申訴文件的核實和
負責機關評估,採取臨時措
施並提案歐盟理事會
作出最終徵收決定
申訴書的提交與受理
調查步驟
調查程式抽樣
實地核查
調查結果
上訴
市場經濟地位與分別待遇之申請
歐盟理事會對委員會所提反傾銷、終裁提
決策機制案,以至少13票反對才能阻止提案通過。
歐盟理事會在一個月
之內未能否決提案,則提案自動獲得通
過。
非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其他世界貿易組織成員國
(接上頁)
反補貼
保護措施
(轉下頁)
法律依據——歐盟理事會2026/97號法規
構成要件1、補貼的專項性:
即必須是一種出口
補助,或專門針對一家企業,一個行
業或一組企業
2、對共同產業的實質性損害:
即進
口產品已經導致或威脅損害共同體
產業,如市場佔有率減少,價格下降,
造成生產、銷售、生長效率和就業的
壓力
3、採取反補貼的措施對共同體而言
利大於弊
補貼定義(依WTO)禁止性補貼
可訴性補貼
不可訴補貼
負責機關、調查程式、決策機制與反傾銷之處理基本相同,
如損害確定,共同體產業定義,立案程序,徵收臨時反補貼
稅和最終反補貼稅,結案程序等基本上相同。
(接上頁)
保護措施
法律依據對WTO成員——關於對進口實施共同
規則的(EC)3285/94
號法規
對非WTO成員——關於對某些第三國實
施共同進口規則的(EC)
519/94號法規
對中國(EC)3285/94號法規
427/2003號法規(特殊保護措施)
構成要件第三國某種產品大量進入歐盟市場
對共同體產生造成最重損害或具有造
成嚴重損害的威脅。
臨時措施——實施期不得超過200天,通
措施
常以提高關稅方式控制貿易
流量
最終措施—採用數量限制
期限最多四年,經復審可
再延續四年
若採配額方式,則另具體
規定
(接上頁)
特別措施為避免”雙重保護”,歐盟保護措施對正在實施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的產品採取特別措施,即在實施保護措施期間修改、中止、撤銷反傾銷或反補貼措施,也可對上述產品豁免保護措施。
其他詳細規定——據(EC)3285/94號法規,(如對嚴重損害
嚴重威脅磋商程序、調查程序、保障措施
的實施方式等規定)
歐洲共同體政策(共用管轄權)
法律依據
四個主要領域
反聯合行為
(歐共體條約第81條)
防止大企業濫用優勢地位
監管大企業兼併
壟斷行業的市場開放
監管政府給企業的補貼
歐洲共同體條約第81-89條
根據上述條文制定的有關法規
處理購併之歐盟《合併法規》(4064/89號法規)
展開調查
禁止及罰款
批准許可
特例豁免第81.3條
各國法庭直接適用
歐委會競爭總司處理
禁止盟內企業之間達成任何有可能導致限制和扭曲市場競爭的協議、默契和同盟,禁止企業之濫用優勢地位
監管成員國大企業跨國兼併
開放部分壟斷行業,如電訊、運輸、能源等
監管成員國政府給予企業的補貼
競爭政策
1.保護消費者在任何地點購買的任何物品
2.消費者有退貨的權利
3.對食品及其他消費產品制定嚴格的安全標準
4.食品標識必須提供足夠詳細的資訊
5.契約必須對消費者公平
6.在某些情況下,消費者可以悔約
7.必須讓消費者易於比較產品價格
8.不得誤導消費者
9.對外出休假進行保護
10.有效解決跨境消費者爭議—歐洲消費者中心
11.另各成員國有權制定高於上10項之更高水準之消費者保護法制
消費者保護政策
(見下頁)
1993年1月之馬斯垂特條約
1997年6月執行的《穩定與增長公約》
歐盟理事會關於穩定與增長公約的決議
歐盟理事會關於加強預算狀況監督和加強經濟政策監督與協調的規定
歐盟理事會關於加快實施過度財政赤字程序和對有關問題說明的規定
1.法律依據
2.財政預算的總原則
3.財政預算的協調和監督機制
4.財政預算的協調和監督機制的實施
5.違反財政預算政策的懲罰機制
6.對《穩定與增長公約》的修改
7.2007—2013年財政預算方案
歐洲共同體政策(共用管轄權)
財政預算政策
社會政策
勞動就業政策
稅收政策
環境政策
科研政策
能源政策
地區政策
企業政策
發展援助政策
178/2002號法規
——框架性法規內容
動物營養法規——飼料上市及標識法規
食品標識與營養法規
轉基因食品與飼料
食品化學安全
食品衛生
對某些
特殊問題的法規
食品及飼料的官方控制
關於植物及其產品
的法律法規
關於動物健康及動
物福利的法律法規
關於食品安全
的法律法規
食品安全及
動植物
衛生管理
工業品質量
安全技術法規
歐洲聯盟之品質管制法制
確立食品安全規則
成立歐洲食品安全局
規定食品安全事件的處理程序
關於瘋牛病及動物副產品的法規
食物的細菌標準
食物輻照要求
人畜共患病防治
關於活動物及動物精子、卵子、胚胎的盟內貿易及進口的動物健康要求
動物傳染病的控制、根除與監測
動物福利
關於防止植物病蟲害傳入傳播的法規
關於植物保護產品的使用及農殘限量的規定和農殘採樣檢測方法
技術法規的定義
技術法規的制定
成員國技術性法規的資訊通報程序
新方法指令的原則、內容及有關標準化工作
歐盟品質管制法制中有關合格評定的作法
對認證機構的管理
市場監督與快速預警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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