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努力建设与实现学校1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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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努力建设与实现学校125
各单位、各部门:
为努力建设与实现学校125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师资队伍,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可持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整体素质,按照“有利于优秀人才集聚,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有利于优秀人才发挥作用”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新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学校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传承和创新文化服好务,在广泛调研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实际,修订了《泸州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并报经2013年3月11日校长办公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泸州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泸州医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泸州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增强专
业技术职务评审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保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水平,促进学校教师队伍素质不断提高,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申报高等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在编、在职(内聘人员可参照执行,仅限于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参照本文件执行。
第三条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数
量和结构。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
申报高级职务人员的政治思想和现实表现,由其所在单位(部门)负责考核、审查(党员的考核审查需党总支参与),然后送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审定;申报中级职务者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审查(党员的考核审查需党总支参与)。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能认真履行现任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责,完成所在部门安排的
相应工作,近三年无重大教学、医疗事故或重大管理决策失误(按照学校及医院相关管理制度认定),无违纪现象,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者,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在同等条件下,年度考核优秀者优先晋升。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受理个人申报:
1、任现职期间在政治、经济、道德品质或在遵守组织纪律、规章制度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处分;或在师生中造成恶劣影响,不能为人师表者;
2、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者;
3、任现职期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严重失职或对重大责任事故有直接责任者;
4、违反科技合同条款,引起诉讼或对方索赔,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害者;
5、缓聘、待聘人员。
第五条教学工作
评审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未承担本科教学一票否决。
临床教师年均授课不少于50计划学时(以本科教学为准,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双肩挑教师课时标准按照临床教师课时标准执行;其他教师年均授课学时不少于160计划学时(本科理论教学不少于50计划学时,专职辅导员教学工作量暂不作要求)。
第六条任职年限、学历(学位)要求
(一)任职年限要求
1、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本科毕业满1年,专科毕业满3年;
2、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硕士研究生毕业任初级职称满2年,本科毕业任初级职称满4年,专科毕业任初级职称满5年;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研究生毕业任中级职称满
2年,硕士研究生及本科毕业任中级职称满5年;4、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学历(学位)要求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或
相近专业的规定学历。
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硕士(或硕士在读,截止2015年)及以上学位,1973年1月1日以前出生者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国民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
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有博士学位(适用于教学、科研人员,其他类别人员适当放宽)。
第七条资格要求
毕业证、学位证、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职称计算机等级合格证;教
研系列申报者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普通话等级证(二级乙等及以上)。
所有证书应符合相应职称系列要求。
第八条学术条件
学术论文、科研课题、成果奖励等均指任现职以来发表及取得。
(一)正常申报
详见“申报条件和要求一览表(中级、副高、正高)”(附后)。
(二)破格申报
根据四川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关于印发<四川省五系列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推荐条件(试行)>的通知》(川职改〔1992〕69号)及《关于认真做好当前职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职改办〔2000〕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破格申报人员在满足“申报条件和要求一览表(中级、副高、正高)”中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下,还应符合以下特殊条件,按自然科学系列和社会科学系列分别规定。
1、自然科学系列
(1)破格晋升中级职称的条件
以第一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1篇被SCI、EI全文收录或2篇学术权威
期刊及以上刊物论文并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2)破格晋升副高职称的条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全文收录影响因子总分达8.0分以上或单篇5.0分以上或EI全文收录4篇以上。
(3)破格晋升正高职称的条件
①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学术论文被SCI全文收录影响因子总分达12.0分以上或单篇8.0分以上或EI全文收录8篇以上;
②主持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2、社会科学系列
(1)破格晋升中级职称的条件
有2篇第一作者或独撰学术权威期刊及以上刊物论文并主持1项校级及以上科研课题。
(2)破格晋升副高职称的条件
有2篇第一作者或独撰SSCI或27种期刊收录学术论文。
(3)破格晋升正高职称的条件
①有2篇第一作者或独撰SSCI或27种期刊收录学术论文;
②主持1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第三章有关问题的说明
第九条关于学术论文的说明
学术论文(指规范论著)须发表在统计源收录的期刊或“中国期刊网
CNKI数字图书馆()”收录的期刊上,具体指SCI、SSCI、A&HCI、EI(不含会议论文)、CSSCI、CSCD、《人大复印资料》和《新华文摘》以及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认定的其它索引源(注:
《人大复印资料》和《新华文摘》要求全文检索);摘要、综述、个案报道和未正式出版的刊物、各种清样不能作为申报文章;全国中文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大版)上所列出的刊物,以文章发表时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本学科及相关学科核心期刊是指与申报学科一致或相关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学术版的学术论文可视为本学科核心期刊论文。
本办法所提及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或课题均应与本人所申报的专业一致;学术专著需15万字及以上方认可,主编1部认定的学术专著可视作2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3篇学术论文,作为国家规划教材副主编可视作1篇核心期刊学术论文或2篇学术论文。
第十条关于设置教学型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说明
为大力推进教学质量的不断提升,结合我校实际,特设教学型高级专
业技术职务,指标控制在当年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总数的10%以内。
申报者必须满足相应级别职称申报基本条件。
获评全国或省级教学名师、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获得全国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人),获得全国多媒体课件大赛一等奖(第一完成人)、省级教学大赛一等奖,获得校级“金教鞭”奖、“金教鞭之星”奖、课堂教学大赛、双语教学竞赛第一名等,均作为直入条件。
第十一条关于时间界限的说明
已通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过的论文论著、科研成果等业绩材
料不能作为晋升高一级职务的材料使用。
任职年限中,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申报人员的年龄:
从出生之日起计算至申报之日止。
已办理退休手续及申报之日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申报范围。
第十二条关于转岗评审的说明
高校以外其他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至我校任教,须及时转评高校教
师职务任职资格,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1、已具有教师外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从事一年以上高校教学、科研工作,经考核确实符合相应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并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方可报相应的学科组与评委会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
具有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调入我校从事教学工作后,应及时为其转评同一级教师职务,次年方能申报晋升高一级职务,不实行转岗晋升评审。
评审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参加全国或全省职称外语考试或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考核取得的合格证书,同级转评时仍然有效。
2、同级转评高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后,若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
须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三年以上,其担任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高校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担任同级高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高校教师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高校教师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在不同系列之间相互转评参照上述精神执行。
第十三条凡未达到申报条件的,各基层单位不得推荐,学校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经学校认定,对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等做出重大成绩或特殊贡献者,其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学校各专业技术职务学科评议组可以根据本学科的实际情况,在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评审条件。
第十六条相应级别的职称申报必须满足下述“申报条件和要求一览表(中级、副高、正高)”中的基本申报条件。
当年职称晋升指标的使用首先满足达到直入条件人员,剩余指标才由其他达到申报条件人员竞争评聘获得。
第四章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七条我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组织
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人
事处)。
并设立自然科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和人文社会科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各二级单位(部门)可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分会。
学校评审委员会下设各学科评议组。
第十八条我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
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各类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向各评审委员
会分会或二级单位(部门)申报。
(二)评审委员会分会或二级单位(部门)评审推荐
各评审委员会分会或二级单位(部门)对照学校有关专业技术职务的
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展示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材料,同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推荐:
1、民意测评
民意测评成员,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高级职务教师代表等组成,参
加人数不得少于15人。
通过听取申报者本人汇报、考察其工作业绩,对申报人作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民意测评结果超过测评成员半数者应当作为基层单位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
2、召开评审委员会分会
评审委员会分会成员一般由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评审委员会分会在对申报人员进行答辩的基础上,参照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和民主测评情况,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学科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并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评审推荐,经投票,赞成票超过1/2方可上报学校。
(三)资格复审
职改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召开职改领导组会议讨论复审情况,会后将审核意见返回各二级单位(部门)。
同时,上报学校的高级职称申报人员递交代表性成果,由人事处统一组织送交同行专家进行鉴定。
(四)公布指标
学校根据当年全校剩余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达
推荐指标。
(五)校学科组评议
学科评议组是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的学科评议组织,学科组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5—11人组成。
学科组对申报者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提出初评意见,经投票,赞成票超过2/3方可提交校评委会评审。
有学科评议权的评议组须对破格申报者组织答辩。
(六)校评审委员会评审
学校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省和学校政策和条件标准对申报对象送评
材料和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仔细的审议,在此基础上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2/3为通过。
(七)报省主管部门审定或评审并公布结果
材料报省教育厅审定或评审。
根据省主管部门审定或评审结果,学校
公布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第五章纪律规定
第十九条规范评审程序,严肃评审纪律。
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
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权限,维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对明显不符合申报条件者,评审委员会分会或二级单位(部门)不得受理上报,学校职能部门不予接受。
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查处;涉及申报人,一经查实,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评审人员的纪律
1、认真学习职称评审相关文件,全面准确地掌握职称政策。
2、评审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感情代替政策,凭印象判断优劣。
3、评审亲属时,应主动回避。
4、不得收礼受贿,接受吃请。
5、评审过程中的一切评审细节,对任何评委都是终身秘密,如发现违规情况,取消评委资格,三年内不得进入校评审委员会;统票、计票、监督等工作人员如泄密,将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6、当申报者因政策不清楚而询问时,须热情接待,认真解释,但涉及到须集体表决的问题,任何个人不得随意表态许诺。
第二十一条参评人员的要求
1、认真学习职称相关文件,吃透文件精神,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所有参评人员的材料都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参评人员须出示有关材料原件。
3、任何时候不得散布与职称评审政策、纪律相违背的言论。
4、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手段要挟领导和评审组织成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职评工作,影响安定团结;特别要防止利用人际关系方面的矛盾散布流言蜚语,制造混乱。
5、不准对与职称工作有密切联系的人员送礼、说情、拉关系。
6、所有参评者都必须服从评议组的评审和学校的决定,不得到学校吵闹,如有异议,必须按合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一般教职工纪律
1、认真学习宣传有关政策,协助学校做好有关工作。
2、积极参与、热情关注评审工作,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
3、遵守评审纪律,化解内部矛盾,维护安定团结。
第二十三条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有关职称评审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职改办负责解释。
泸州医学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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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努力 建设 实现 学校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