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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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
HF-20-合同备案编号: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
工程名称:
发包人:
承包人:
监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实际工程范围
4计划工期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5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6计价方式与签约合同价格
本合同采用计价方式为工程量清单计价
金额:
(大写)元(人民币)
(小写)¥:
元(人民币)
7组成合同的文件
7.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如果有);
(9)其他合同文件。
7.2双方有关工程的变更等书面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10合同生效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月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
10.3本合同双方约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公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签字)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委托代理人:
(签字)
合同员:
(签字、盖章)合同员:
(签字、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意见:
经办人(签字、盖章)备案机关(公章)
年月日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2.3本合同中发包人代表是,职务为。
1.1.2.5本合同中项目经理是,职务为。
1.1.2.9本合同中监理人是,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
按国家现行规定,实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合同管理,并协调工程建设过程中相关事宜。
1.1.2.10总监理工程师是。
1.2语言文字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除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外,当事人特别约定本工程适用以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省、市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无;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无。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发包人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及数量为开工前提供施工图纸4套;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修改图纸的期限最迟为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7日。
1.5.2承包人负责设计图纸
本合同中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文件,包括无;
承包人将以上文件报送监理人的数量及时间为无,监理人批复的时间为无。
1.6联络
能够证明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以下地点,应视为对方已经收到: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79号412室;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造价咨询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1.7权益转让
1.8严禁贿赂
1.9化石、文物
1.10知识产权
发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本工程招、投标文件、图纸、地勘资料等本工程相关信息;
承包人的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包括。
2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
发包人提供基础资料时限无。
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无。
2.2现场进入权
2.2.1提供现场
发包人将现场提供给承包人的时间为开工前;
2.2.2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
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现场条件,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以下地点:
施工用水/;
电力/;
通讯线路/;
道路/;
其他设施/。
2.3许可或批准
2.4发包人付款能力证明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支付方式支付工程款的资金安排计划及其证明的期限为承包人提出要求后的14日内。
如果发包人未能提供合理证明的,双方是否将该类违约作为第16.1款【发包人严重违约】的行为否。
2.5发包人人员和其他承包商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需要由承包人为其在施工现场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各项工作提供工作条件的其他承包人以及工作内容包括:
(1);
(2);
(3);
承包人为其提供工作条件所发生的费用,计算方式为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1.向发包人提供一间现场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2.在施工期间为本项目专门配备一台车况完好的车辆,满足现场24小时管理协调工程;3.承担本工程建设期间全部车辆使用维护费,(燃油费暂按3000元/月考虑)。
3.2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超过2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3.3项目经理部
3.4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3.5承包人现场查勘
3.6分包
3.7履约担保
4监理人与造价咨询人
4.1监理人的权利
监理人的以下行为,需要得到发包人的特别授权:
现场重大变更未批准及发包人已授权以外的其他事项。
4.2监理人员
4.3监理人的指示
4.4确定
4.5造价咨询人
本合同中造价咨询人是发包人另行通知,发包人对其授权如下:
发包人另行通知。
5工程材料与设备
5.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设备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为无。
5.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设备
5.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5.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5.5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所有权
5.6交通运输
承包人施工所需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施工准备
6.1开工通知
6.2施工组织设计
6.3开工准备
6.4测量放线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时间为开工前。
7进度与工期
7.1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的时间为开工前一周内,监理人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为开工前3日内。
7.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7.3发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7.4不可预见事件
7.5承包人导致的工期延误
7.6逾期竣工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日壹万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限额为不超过合同价款的20%。
7.7暂停施工
7.8提前竣工
承包人通过合理的施工组织,提前完成工程的,发包人支付提前竣工奖励的金额或计算方法为无。
8安全文明施工、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
8.1安全文明施工
8.2员工权利与职业健康
8.2.1员工的范围
8.2.2员工的基本权利
8.2.3工资标准和劳动条件
员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标准;
承包人为员工所提供的劳动条件,包括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本合同中工作条件为不低于当地标准;
生活条件为不低于当地标准。
8.2.4劳动保护
8.3环境保护
9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9.2提请变更的主体
9.3变更程序
9.4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
当事人对于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同意按照以下方式处理按通用条款9.4条。
9.5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9.6暂列金额
9.7暂估价
9.8计日工
9.9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如果工程施工期内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基准日期价格本条不适用%,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种方式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采用该方式时,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应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式中: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
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9.10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9.11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0计量与支付
10.1工程价款的约定
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选用下列第2种方式:
(1)固定总价。
(2)固定单价。
选用此种方式时,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为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为无;
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为
不调整。
(3)可调价格。
选用此种方式时,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为;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为。
(4)其他方式。
10.2单价子目的计量
10.3总价子目的计量
对于本合同中需要以总价进行计量的子目,支付进度款所需达到的工程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为。
10.4预付款
本合同预付款的比例和额度为合同价款扣除暂列金的25%;
预付办法为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备案手续,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工程前期审批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且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担保之后支付。
;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的开始时间为第一次拨付进度款;
预付款扣回的比例或数额为第一次拨付进度款时一次性扣回。
本合同当事人对于工程预付款担保的约定,选用下列第3种方式:
(1)银行保函。
(2)担保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3)发包人同意的其他担保形式。
10.5工程进度付款
当事人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作为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应与计量周期相一致。
(1)按月进度进行支付。
(2)按形象进度支付。
(3)按其他方式支付。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或者数额为本条不适用。
10.6质量保证金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比例为审计审定额的5%,并同意选择第2种方式预留质量保证金。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预留,每次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预留保证金,预留的比例或金额为5%。
11竣工结算
11.1竣工付款申请
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
7日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11.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发包人收到监理人核查结果后,应在30日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
11.3结清证明
12试验与检验
12.1试验
12.2隐蔽工程验收
12.3中间验收
除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以外,本合同中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关键性部位包括:
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13竣工验收与工程试车
13.1竣工验收条件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主要文件目录;
承包人提交竣工资料份数;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套数;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质量;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工程文件时间;
承包人负责施工工程文件管理的人员是;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其他工作。
13.2竣工验收程序
13.3竣工日期
13.4重新试验
13.5接收与部分工程的接收
13.6工程试车
设备安装工程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设备安装工程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投料试车费用由承担。
13.7竣工清场与地表还原
14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4.1缺陷责任期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为36个月。
14.2缺陷责任
14.3保修责任
15工程风险与保险
15.1发包人风险
15.2承包人风险
15.3不可抗力
合同当事人同意将以下情形作为不可抗力事件:
(1)6级以上的地震;
(2)8级以上的持续10天的大风;
(3)250毫米以上的持续7天的大雨;
(4)10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30天的高温天气;
(5)10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持续30天的低温天气;
(6)10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7)其他情形无。
15.4保险
本合同中投保保险品种包括:
(1)无;投保人为;
(2)无;投保人为;
(3)无;投保人为;
16合同违约
16.1发包人严重违约
发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本条不适用。
16.2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16.3承包人严重违约
承包人发生以下严重违约情形,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发包人可解除合同:
承包人存在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16.4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16.5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16.6继续履行
17合同的终止
17.1当事人约定终止
17.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7.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合同终止
17.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终止
18索赔
18.1承包人索赔程序
18.2监理人索赔处理程序
18.3发包人索赔的程序
19争议的解决
19.1和解
19.2调解
19.3仲裁或诉讼
如合同通用条款提供的方式不能使争议得到解决,则双方约定以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1种解决方式:
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2种解决方式: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19.4连续施工
19.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20合同的生效
20.1一般规定
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合同副本一式6份,其中一份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留存。
发包人应持的正本份数:
2,副本份数:
4;承包人应持的正本分数:
2,副本分数2。
20.2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
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附生效条件为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后;
当事人约定本合同附生效期限为合同签订至质保期满后30天内。
20.3合同备案
21补充条款
21.1进度款支付以形象进度为准,具体为: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关于工程完成情况统计月报的规定,如实填报当月工程量和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月报经监理人初审、发包人审定后,作为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主要依据,发包人结合承包人施工进度、质量及其它履约情况,按照可计量工作量的75%拨付工程进度款。
21.2竣工结算程序和时限为:
工程竣工后7日内,承包人应按现行规定要求向发包人呈报全部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内业资料和经监理初审的竣工结算报告,发包人组织审核后,按合同内审定金额的75%拨付预结算款。
竣工结算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按审定额的90%支付;财政评审金额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支付扣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其它工程款。
21.3发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的特殊要求:
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不按要求提供结算资料或以各种理由拒绝配合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进行结算,发包人有权单方出具结果。
21.4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内安排项目管理机构人员进场,管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时的人员保持一致,否则,发包人将按下述规定处罚:
21.4.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开工5日前进入施工现场,延误的,按照每人每日2000元扣除工程款;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在开工3日前进入施工现场,延误的,按照每人每日1000元罚款;如开工时现场人员不能及时到位或与投标文件严重不符,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
21.4.2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在施工期间必须在岗,施工现场实行考勤制,由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对项目组织机构人员共同进行考核,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随意离岗。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未经发包人批准旷工的,按照每人每日1000元扣除工程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累计旷工超过15天的,扣除工程款5万元。
21.4.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须报请发包人同意,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扣除工程款10万元。
21.4.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变更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经过发包人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扣除工程款5万元,技术负责人变更扣除工程款3万元,其余人员变更扣除工程款1万元。
21.4.5如现场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的人员严重不一致的,发包人有权与该承包人终止合同。
21.4.6上述处罚措施可以同时使用。
21.5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规则规定的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生并由承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共同确认。
工程量变更,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1.6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或签证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投标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项目的,新的综合单价组价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市政工程计价定额》、《建筑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等。
新的综合单价中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执行原报价标准;材料价格执行原报价价格,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按施工时《哈尔滨工程造价信息》下浮5%执行;人工费按省、市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人工费调整文件,取费基数不变。
21.7投标时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和机械设备中的台班单价要与综合单价中的价格保持一致。
如不一致,在结算时甲方有权按低价调整综合单价。
21.8现场签证取费仅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
21.9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的统一组织进行施工。
如发生与其它工程交叉施工问题,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调整施工计划或施工方案。
拒不服从发包人统一组织的,发包人有权单方中止合同。
21.10工程竣工后15日内,承包人应完成撤场相关工作。
拒不撤场的,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留置现场物品进行处置,发生处置费用的,由发包人在承包人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21.11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备案及工程前期审批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如承包人未按照发包人要求完成上述手续办理工作,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1.12承包人拒不兑现投标承诺,发包人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处罚:
21.12.1一项承诺未兑现,3天内未取得改正效果的,发包人在结算时扣除合同价款3%的工程款;
21.12.2承包人严重不兑现承诺的,发包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建筑面积(平方米)
结构
层数
生产能力
设备安装内容
合同价格(元)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材料、设备品种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
(元)
质量等级
供应时间
送达地点
备注
附件3: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哈尔滨市城市内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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