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案ppt.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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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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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合同法教案
《合同法》知识讲课提纲
前言
大家好:
今天很高兴能有这个机会与大家共同学习探讨《合同法》知识,说到讲课谈不上,说到法律其实相当简单,只要是上过学认识字的孩子一看便懂,上面的字都是常用的字,其语言均是通俗易懂,所以很简单,但不过初学法律的人均有这样的感慨“一看便懂,仔细一看糊里糊涂”因慢慢研究觉得深不可测,因我们均不是搞法学研究的所以讲解只不过是起个抛砖引玉作用。
我只是比你们多看点法律条文,多学了几本书而已,不要认为律师在庭上多么唇枪舌剑,口若悬河、似乎对法条倒背如流,其实这些只不过是这样类似常见案件办多了,诸如故意伤害就想到刑法234条,贪污383条,违约就想到合同法114条,熟练生巧罢了,既然公司安排这次学习合同法机会,为帮助大家学习和掌握《合同法》的相关知识,我想本着针对性、指导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原则,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谈谈个人的学习体会和认识,供同志们参考,若有不妥和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合同不但是国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也是国际民事流转的主要手段。
在我国,由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特别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世贸组织的加入,经济往来日趋频繁的今天,合同制度已成为任何个人、组织、公司在商品流通、经济活动领域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大家知道,在党的深化改革,对内搞活、对外开放以及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且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指引下,国家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整各方面的社会关
系,特别强调了合同制度的作用。
因而涉及国内外各类合同数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维护了良好的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认真贯彻合同法不行,抓经营管理特别是企业经营管理不抓合同管理不行。
近年来,在经济领域里,有一个相当突出而又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的严重问题,这个问题就是在实行合同制度方面,一些地区、一些部门、一些单位,不少人存在着不按合同法办事,自我从事法律工作近三十年来以来初步总结这方面主要表现在:
1、有法不依,草率签约。
2、虽签订了合同,但合同内容不完备,漏洞百出。
3、该签书面合同的却以君子协议,口头协议代之,留下后患。
4、履行合同不认真,不完全,有的人在“拖欠有理,欠债有利”的思想指导下,故意拖欠债务,使“三角”比比皆是,难以解决。
5、有的人甚至利用合同这个合法工具,签订虚假合同,骗取钱财,有的人签订履行合同中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进而走上犯罪道路。
这些问题的存在,就其实质讲,有的是不懂得合同法律知识,有的是不严肃履行合同的具体表现。
一、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合同也叫契约,合同一词早在20XX年前即已存在,但一直未被广泛采用。
在我国历史上,最早是口头合同,后来在商品交换和商品流通中,口头合同逐步向书面合同形式过渡。
新中国成立后,经济合同一词的出现是在1961年、1962年在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中才出现,到1981年,第三届全国人在常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就形成了
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关于经济合同的法律,直到1999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在第三次会议为了适应国际、国内形势,作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决定,同时废止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使合同法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新合同法施行后最高人法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法院办理类似案件,诸如合同法解释一、二,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刚刚出台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问题。
目的在于鼓励和促进交易,保护交易行为。
所谓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由此可见,合同就是一份经过多次磋商达成意思一致的协议(多次磋商,先小人后君子),合同的主体就是平等的二方以上的自然人,法人、及其它组织。
A、所谓法人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法人是社会组织。
2、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3、法人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表现在独立的机构,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常出现的是一些公司老总“我是法人”其实是错误的,B、强调的合同的主体一定要平等,无论多大的公司,多么小的公司及自然人在签订合同时地位都是平等的,否则霸王条款(保险合同))。
另外合同的内容是双方或多方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协议。
2特征;
合同具有两个显著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合同必须依法订立
并合法),二是相对性(合同的权利义务必须在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对第三人设立权利义务)
二、合同的形式和种类
1、合同的形式是反映和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确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意思一致行为的方式,通常采用的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
(1)口头合同是双方通过对话的方式,包括通过电话对话方式而设立的合同。
一般用于即时结清合同,其优点在于简便易行、即时清结,但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
所以对数额较大的合同,即便是即时清结也应采用书面形式。
(2)书面合同是用文字经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经过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一般用于标的数量比较大、内容比较复杂、不能当时履行清结的合同。
优点在于便于管理和监督,发生纠纷时能提供依据,举证方便。
在此要指出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书信、电报、传真、承诺书及相关函件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一份合格的书面合同的基本要求:
第一、要在内容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要求,法律强制禁止的不能为(借款高息合同、毒品买卖合同)。
第二、要准确地反映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形式上力求规范化,文本格式力求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第四、合同的语言文字、逻辑要严谨,文字表述要与当事人的意图相一致,字句要明确易懂,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词不达意的言词(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10万元,同
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10万元,几个月后,张三归还李1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
“张三原向李四借款10万元,现还欠款1万元”。
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欠”“尚欠”。
由此产生争议,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也不能用形容、夸张、渲染、描绘的手法;在语言上必须尽量做到准确、精密、言简意赅,力戒啰嗦,所用的文字概念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因词语表达不准确而引起误解或岐义,语言表达不能自相矛盾,交叉概念,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货到后付款就有歧义,必须是几月几日或收到后几日内付款)
2、合同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现主要有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等十八种合同。
三、合同的订立及主要条款
1、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过程,这个过程通称为合同的订立。
通常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的两个阶段。
2、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的主要内容和核心部分,它确定了当事双方的权利义务,决定了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同时又是当事人双方履行合同的主要依据,因此签订时,主要条款必须明确、详尽地加以规定,清楚、确切地加以表述。
一份有效的完整的合同主要条款如下:
主体、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七个方面的内容。
针对公司情况主要讲以下几点注意的内容:
A、主体就是合
篇二:
合同法案例课件
1、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先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
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
(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1)丁某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的行为。
重大误解行为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丁某对购买标的发生了误解,并且价值巨大,应认定为重大误解,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行为。
(2)甲公司不能再行使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55条的有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甲公司在明知车型有错的情况下,仍按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货款,应视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
2、张某系甲商贸公司员工,曾长期代表甲商贸公司充当采购员与乙家电生产厂家进行购销家电活动。
20XX年3月,张某因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商贸公司开除。
但是,甲商贸公司并未收回给张某开出的仍然有效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
张某凭此介绍信以甲公司的名义又与乙家电厂家签订了10万元的家电购买合同,并约定在交货后一个月内付款。
乙家电厂家在与张某签订合同时,并未得知张某已被开除一事。
乙家电厂家在向张某交货一个月后,张某仍未付款,也不知其下落。
乙家电厂家于是向甲商贸公司要求支付10万元货款,甲商贸公司以张某已被开除与其无关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发生争执。
(1)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2)甲商贸公司是否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1)张某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张某被甲公司开除后,实际上代理权已经终止,但甲公司却并未收回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也未通知乙家电厂家。
乙厂家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与张某签订了合同,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属于表见代理。
(2)甲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效,在本人与相对人间产生法律效力,本人应受合同效力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应承担向乙家电厂家支付10万元货款的责任。
3、20XX年3月王某继承了一间临街铺面,装修后开了一家小超市,超市自开业后生意一直不错。
王某的一位远房亲戚,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多次向王提出购买其超市的想法,均遭到拒绝。
于是其找了一些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导致超市的经营每况愈下,并威胁王某,只要超市不卖给他,就不得安宁。
正值此时,王某的妻子遭遇车祸住院,动手术急需10万元。
王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将超市卖给安达商贸公司。
后者则借机将市值为55万元的铺面压低到20万元。
20XX年6月,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
王某以20万元的价格将超市所在的铺面卖给安达商贸公司。
若日后出现纠纷,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但在双方办理完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后,安达商贸公司经理却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然后,其将超市重新装饰,改成咖啡馆。
王某在多次讨要房款都被拒绝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安达商贸公司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1)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
(2)法院如何判决?
(1)该房屋买卖合同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
《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提出购买意图被王某拒绝后,就指使社会闲散人员骚扰超市的正常经营,并对王某进行威胁,属于胁迫的情形。
而后,又乘王急需用钱之机,压低房价,迫使王以低于市值30万元的价格将铺面出卖。
这种情况属于乘人之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王某拥有撤销权,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2)《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与安达商贸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被撤销,后者就应当返还其占有的铺面。
并且还应赔偿王某因其重新装饰超市所受到的损失。
安达商贸公司的经理在本案中先是威胁后又乘人之危压低房价,明显是有过错的一方,因此其还应承担王某因签订合同而受到的其它方面的损失。
另外,本案中被告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也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62条第四项规定: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据此,王某追要房款后,只要有一定的准备时间,被告就应当向王某支付房款,而不能以合同没约定履行期限为由,拒绝支付房款。
4、20XX年10月,恒湘公司股东谢某与西城公司股东刘某分别代表公司签订一份代办协议,约定由恒湘公司为西城公司代办用地和国土手续。
西城公司并先期交付50万元代办费。
后西城公司自己办好了相关手续,但恒湘公司一直没退还已收的45万元(恒湘公司为办手续已经支出5万元,对此西城公司予以认可)。
20XX年8月29日,恒湘公司被吊销。
谢某与另外二位股东于20XX年1月29日成立了三富公司。
20XX年6月4日晚,刘某带领20余人胁迫谢某以三富公司的名义签订了《债务抵偿协议书》,内容是:
债务方三富公司欠债权方刘某现金45万元,三富公司以自行开发建设的金虹大厦二层门面抵偿45万元债务。
后刘某于20XX年9月以此协议将三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富公司偿还欠款。
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对本案中的《债务抵偿协议书》的效力认定和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1)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由于三富公司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因而应该判令三富公司偿还45万元债务。
(2)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无效合同至始无效,因而不应支持刘某的诉请。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供货合同。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衬衣1000件,每件50元,每月月底结账。
合同订立履行两个月以后,乙公司见该衬衣销售情况极好,就给甲公司发函称:
每月增加供货1000件,价格可降低一些。
甲公司回信称,同意增加供货。
于是甲公司即于当月向乙公司交付衬衣20XX件。
但于月底结账时,甲公司坚持按原价计算,而乙公司认为应按双方重新议定的低于原价的价格结算。
双方发生争议
此合同是按原价格还是按降价以后的价格计算?
本案中,甲、乙双方订立的供货合同为有效合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提出变更,另一方同意,因此双方就合同的变更达成合意。
但在变更的协议中,当事人仅明确规定了增加供货的数量,而关于价格约定并不明确(一方提出降价,另一方未表示反对,但就降价未达成明确的协议)。
依照《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因此,甲乙双方应按合同中原约定的价格计算
甲方卖给乙方价值10万元的电器,乙方收货后,发现该批货物没有安全认证标志,即以甲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为由拒绝付款,并准备退货,而甲方已将债权转让给丙方。
在这种情况下,乙方对甲方的抗辩权,可以对丙方主张。
甲公司卖给乙公司1万双棉鞋,价款为100万元甲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将该10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甲公司将转让的事实通知乙公司。
后丙公司向乙公司主张100万元的债权,乙公司对丙公司发出书面抵销通知,书面通知指出:
甲公司尚欠乙公司60万元煤炭货款,在甲公司转让债权之前就已经到期,因此只能给丙公司40万元。
丙公司表示反对,指出甲乙之间是另一纠纷,另一法律关系,与己无关,不得抵销。
丙公司的观点是错误的。
依据《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乙公司主张抵销的通知是发生效力的。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借给乙方100万元人民币,乙方除到期返还100万本金外,还要给甲画一幅肖像充抵利息。
乙方是著名画家。
当100万本金债务转移时,乙方给甲画一幅画的从债不发生转移。
20XX年3月15日,某纺织厂与某服装厂签订一份布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
由纺织厂于20XX年4月15日前提供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服装厂先支付价款8万元,并于5月20日将货款一次性全部支付。
20XX年4月15日,服装厂通知纺织厂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纺织厂回函言:
因设备老化,按时交付有一定困难,请求暂缓履行,服装厂因为要抢在夏季到来之前上市销售该批真丝服装,没有同意纺织厂迟延履行的要求。
20XX年4月25日,因纺织厂没有履行合同,服装厂致函纺织厂,要求纺织厂最迟在5月10日前履行合同,否则解除合同。
20XX年5月20日,纺织厂仍未履行合同,服装厂只好从别的渠道用每米90元的价格购买了真丝双绉面料1000米,总价款9万元,同时通知纺织厂解除合同,返还8万元货款及利息,并要求纺织厂赔偿误工损失及购买布料多支付的1万元价款。
20XX年8月10日,纺织厂要求履行合同,称服装厂解除合同没有征得纺织厂的同意,因而合同没有解除,服装厂应当接受货物。
在遭到拒绝后遂起诉至法院。
试分析:
(1)服装厂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能否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3)服装厂能否要求损害赔偿?
(1)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依照《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纺织厂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在服装厂的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因此服装厂有权解除合同。
(2)法院不能支持纺织厂的主张。
这涉及到法定解除权应当如何行使的问题。
依照《合同法》第96条的规定,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服装厂在解除合同时通知了纺织厂,纺织厂对此没有提出异议,依照法律的规定,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纺织厂时就已经生效,不需要纺织厂的同意。
因此纺织厂的主张,法院不能支持。
(3)服装厂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依据法律有关规定,解除合同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如果有其他损失的仍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甲商场3月份欲从乙冰箱厂购进冰箱50台,每台2800元,共计14万元。
双方约定4月份货到后先付4万元,其余待销售后付清余下的10万元货款。
后乙冰箱厂想在甲商场开设销售专柜,打开销路。
双方遂签订租赁场地合同,约定租赁期为1年,自同年4月起至次年4月止,月租金2万元,共计24万元。
由乙冰箱厂3个月付1次,分4次付清。
7月份乙冰箱厂通知甲商场,称用应收甲商场的10万元冰箱货款中的6万元抵销其4月至7月的租金。
试分析:
乙冰箱厂的做法是否合法?
为什么?
乙冰箱厂的做法符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该案涉及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中债务相互抵销的法律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本案中,甲商场与乙冰箱厂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彼此的合同标的物又属于种类和品质相同的货币,也到了履行期,因此,乙冰箱厂可以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同类债务相互抵销的规定,通知甲商场对6万元债务予以抵销。
某中学与某服装厂在20XX年11月签订了一份服装加工合同。
合同规定:
由服装厂为某中学加工校服500套,平均每套支付加工费100元,共计5万元;某中学负责提供布料、服装型号和规格;某中学在接到服装厂取货通知后2天内付款,服装厂接到货款后3天内将校服送达某中学。
服装厂在规定的时间里完成了服装加工任务并收到货款,依约在第3天将校服送达某中学,可由于该校领导班子正处于调整之中,无人负责接收该批校服。
连续一周仍无人出面接受校服。
因此服装厂只好将该校服提存。
在提存之后,服装厂认为既然某中学领导班子未定,待领导班子确定后再通知某中学来领校服。
15天后服装厂才通知某中学领取提存物,某中学在领取提存物时被要求交付15天的保管费用,某中学拒交,认为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学校去取校服,导致校服提存15天,应由服装厂支付提存费用。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吗?
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说明。
(2)服装厂的行为中有无不当之处?
(3)此案如何处理?
(1)某中学拒绝支付提存费用的理由有法律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102条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本案中,债务人提存的原因是债权人的领导班子处于调整之中,暂无人负责工作造成校服无法送达,属于债权人迟延受领而非债权人下落不明。
因此,服装厂在提存标的物后应及时通知某中学。
15天后才通知属于不及时通知,故某中学不应为此承担责任。
(2)服装厂未能及时通知中学提取提存物,应为自己的迟延通知负责。
至于服装厂没有及时通知的理由属于服装厂主观认为,而不是客观上无法通知,不能成为其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上的理由。
服装厂的行为中有迟延通知之过。
(3)某中学应当先行支付该校服保管费,然后向某服装厂追索该保管费。
(1)债权人将债权质押给第三人时,混同不影响第三人质权的效力。
(2)A欠B人民币10万元,C欠B人民币5万元。
后A、B合并,A吸收了B(吸收合并B不复存在),则C欠A人民币5万元。
(3)A欠B货款10万元,B欠C加工费5万元,A、B合并为D(新设合并,A、B不再存在),则D欠C加工费5万元。
(4)A、B以共同共有人的名义将一所房屋(价值50万元人民币)卖给了C,按照A与B的事先约定,双方对该房屋各享有50%的权益。
在C尚未支付款项的情况下,A与C合并,A吸收了C,C不复存在。
此种情况下,A与C的债务混同,A应支付B人民币25万元。
篇三:
合同法课件案例答案
典型案例
1999年11月8日,煤矿与钢铁厂签订了购买150吨煤的合同。
约定:
煤矿向钢铁厂提供煤150吨,每吨100元,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交未履行合同部分5%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钢铁厂向煤矿交了20XX元定金。
1999年11月15日,煤矿按约发给钢铁厂50吨煤,钢铁厂支付了价款。
1999年11月20日,煤突然涨至每吨120元,煤矿遂与钢铁厂协商变更价格,钢铁厂不同意。
煤矿便停止向钢铁厂履行合同义务。
钢铁厂诉至法院,要求煤矿双倍返还定金、交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问:
法院是否支持钢铁厂的诉讼请求?
答:
只能部分支持,因为违约金或定金不能同时适用。
如果主张违约金,违约金为(150-50)*100*5%=500元,再加上应返还的定金20XX元。
如果主张定金,定金为(150-50)/150*20XX*2=元,再加上应归还的定金则为元
所以从钢铁厂的角度来看,主张定金责任是较为有利的。
典型案例
20XX年9月29日,河南平顶山市棉纺厂职工严艳与平顶山市雪绒花美容店签订美容协议一份。
双方约定:
严艳在雪绒花美容店做祛粉刺、祛斑美容治疗,费用723元,于20XX年12月1日治疗结束。
之后,严艳依约向美容店支付美容费用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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