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色冶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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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有色冶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有色冶炼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标准(征求意见稿)
Ⅰ级大类
Ⅱ级类别
Ⅲ级类别
Ⅳ级类别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检查依据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7条
“三同时”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4条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8)第6号>第13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要求,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
《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0条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3条
特种设备登记证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33条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40条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
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39条
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25条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者职业安全经理人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属单位的,其下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按照上述规定设置和配备。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9条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及人员
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21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单位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依法建立适应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督促、检查一次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完善应急救援条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并按规定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备案;
(七)及时、如实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八)实行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定期公布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认真听取和积极采纳工会、职工关于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和要求。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14条
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二)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三)管理科室、车间、分公司等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班组和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五)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目标。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8条
分管负责人、其他负责人
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和综合管理监督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5条
从业人员
实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从事的工作负岗位之间责任。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5条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论证、评价和管理制度;
(三)设施、设备综合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和检修、维修制度;
(四)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五)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
(六)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九)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制度;
(十一)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十二)现场安全管理和岗位安全生产标准化操作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十四)应急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制度;
(十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十六)消防、运输、储存、防灾等其他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7条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操作规程
建立健全和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14条
安全教育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05)第3号第6条、第9条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2005)第3号第三章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35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5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0号第21条
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档案
安全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隐患排查时间;
(二)安全隐患排查的具体部位或场所;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
(四)参加安全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
(五)风险评估(评价)记录;
(六)安全隐患治理方案;
(七)安全隐患治理情况,复查验收情况、复查验收时间、复查验收人员及其签字。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四川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川办发(2013)54号第17条。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记录档案
企业应当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和国家颁发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号第14条。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安监总管四(2011)128号第4、6条
设备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
维护、保养、检测必须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维护、保养、检测记录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备的名称和维护、保养、检测的时间、人员、问题等内容,并保存不少于3年。
《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第23条。
事故管理记录档案
企业事故档案的管理应与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和处理同步进行。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单位及个人都有维护事故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安全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应将事故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生产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办(2008)202号第5条。
与承租单位、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企业不应将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40、41条。
重大危险源档案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33条
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31条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32条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
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进行生产,并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下列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
(一)预防企业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二)预防职业危害的劳动卫生技术措施;
(三)职工的安全培训;
(四)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其他技术措施。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
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第24条。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
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与相关应急预案有效衔接;
(三)应急能力与事故风险相适应;
(四)组织机构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五)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和保障措施科学适用,清晰具体,操作性强;
(六)要素完整,文字简洁;
(七)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准确有效。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川安监(2011)368号第8条。
应急救援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年度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川安监(2011)368号第21条。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川安监(2011)368号第7、8条。
应急救援物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宣传、演练、修订等相关工作提供相应保障,并确保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川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川安监(2011)368号第8、28条。
特种设备基础管理
机构和人员
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36条
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34条
应急救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69条
档案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35条
检验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2013)第4号)第40条
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有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45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14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13条
职业健康管理
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
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19条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21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11条
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24条;《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22条
危害告知
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应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的真实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30条
危害申报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14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7号)第8条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33条
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
(一)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二)建设项目预评价、竣工验收评价及政府部门审查、验收批复文件等资料;
(三)政府执法部门执法检查时下达的监督意见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件资料;
(四)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五)职业危害因素申报资料;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与评价资料;
(七)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修保养档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维护档案;
(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十)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资料,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时间和内容、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等;
(十一)职业病病人档案;
(十二)各种设备、化学品中文说明书;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19条
劳动防护用品
(一)眼睛的保护:
工人生产时必须配戴防护眼镜,以避免毛刺、火星等损伤眼睛。
加热工应配戴防辐射眼镜。
(二)头部的保护:
车间处于生产状态时,凡进入车间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三)足部的保护:
生产时应穿防护工作鞋。
(四)听力的保护:
当噪声超过规定限度时,必须使用护耳器(耳塞或耳罩),燥声符合标准(85dB以下)。
(五)防护服:
工人必须穿好规定的防护服,严禁穿短袖上衣、短裤等不符合安全的衣服上岗工作。
(六)呼吸防护:
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防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第20条
相关方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41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第70号第41条
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安监总管四〔2011〕84号>5.4
现场管理
特种设备现场管理
锅炉
特种作业人员
锅炉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应持有质检总局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14条
登记及检验标志
应向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3)第4号第33、40条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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