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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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doc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汇编1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是指在公司内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公司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主要包括:
1、依照与公司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公司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
2、经公司生产安全科或各对口业务单位同意,进入公司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建立公司合格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和性质定期识别服务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对承包商、供应商开展安全绩效监测。
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坚持“谁承办、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凡公司各类合同项目的承办单位负责项目所涉及的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各接待单位负责其他外来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公司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相关方的交叉作业实行统一管理。
对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的安全管理包括合同约定、安全监督检查、安全培训教育、安全事项告知、违章处罚等。
公司为保证双方或多方的作业安全,各承包商、供应商单位进场作业前,还要根据各自作业区内的实际情况,在工程项目承包协议中,与可能危及自己或自己可能危及对方的分包单位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
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落实专门人员进行安全监督与协调,通过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互相告知本单位生产的特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以使各个单位对该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个整体上的把握,确保不发生任何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相关的承包方、供应商、租赁方及施工区内非本公司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司安全科是公司对承包商、供应商等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实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或签订各类安全协议或合同,负责进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三级安全培训教育,负责作业现场和租赁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或备案工作,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能源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公司办公室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的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动火作业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监督管理,负责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在公司内各种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办公室还应负责劳务用工合同的签订和合同的管理,负责协调和督促劳务公司处理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
各煤炭业务站负责本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九条各项目承办单位(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等施工项目及租赁项目的公司下属各二、三级项目牵头单位)负责承包方、承租主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承包方、承租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第十条销售部负责各产品配套、物资供应、废品回收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公司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
(邀请)单位负责其在公司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单位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
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4、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安全资质的单位。
第十三条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
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第十四条从事基建、维修、安装等项目的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开工前安全保证条件审核。
对需要在公司内进行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加工等作业的项目,由承办单位组织、环境安全保障部及相关单位参加,进行联合审查合格后,方能开工作业。
第十六条承包方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必须做到:
1、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
2、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现场安全员”)。
3、环境安全保障部、公司办公室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一级安全教
育,并将教育情况记录备案。
4、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二级安全教育,对承包方各级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及环境的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作业条件,一同落实安全措施。
5、承包方对项目的全体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进行全面安全三级教育,并作好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
第十七条承包方在作业期间,必须做到:
1、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入厂、动火、用水、用电等管理和审批制度,并取得公司主管部门的批准,方可作业。
其中,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人员进出公司、动火作业、危化品运输使用等由公司办公室负责审批,用水、用电等能源使用由环境安全部负责审批,临时租用公司设备由设备保全处负责审批。
2、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使用的各类机具、材料、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要求。
3、现场作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4、现场作业人员应接受公司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安全生产的作业,公司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5、承包方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由承包方负责调查和处理。
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承包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6、为加强对承包方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使其认真履行各项职责,公司对承包方收取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
若承包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能严格履行合同,无不安全因素,无违章违纪等现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公司将收取的安全风险抵押保证金100%返还。
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安全因素,违章违纪行为,将按照合同中的有关安全协议条款规定处罚,在其风险抵押保证金中进行扣罚,并责令进行整顿,若整顿无效,公司有权停止其施工,一切后果由承包方负责。
第四章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
承办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
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第十九条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环境安全保障部备案。
第二十条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
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消防、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对租赁方的消防、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生产安全科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租赁方的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考核。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在公司工作三个月以上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必须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工手续,由办公室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安全管理、工伤保险、职业病等方面内容,同时办理工伤保险。
公司办公室在与劳务公司订立合同前,应将合同中涉及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有关内容征求生产安全科的意见,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办公室、生产安全科及各劳务派遣人员使用单位,共同对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对劳务公司违反合同规定,公司有权责令其实施整改。
第二十四条依据公司《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办法》,分别由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各项目部及班组对劳务派遣人员和临时工进
承包商管理制度分析1
承包商管理制度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二、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本公司安全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甲乙方安全施工合同书》,经双方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一份。
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
验证如下证件:
(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签定的《甲乙方安全施工合同书》。
(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省、市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
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用品和器具。
(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和本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三、人员安全教育
1、凡进入本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入厂安全教育。
2、对外来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由公司技术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
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由施工单位负责组织进行。
3、技术安全科负责安全教育的存档工作,以备检查。
4、安全教育内容为:
(1)国家、省、市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规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注意事项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本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5、经安全教育后,受教育本人要在安全教育记录上签字。
然后施工单位到保卫防火科统一办理入厂证。
6、未经安全教育的施工人员,不得办理入厂证,施工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7、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门卫制度,凭入厂证进出现场施工。
8、施工人员接受安全教育,由工程主管部门负责联系,同技术安全科商定教育时间,统一接受教育。
四、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
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要求并落实在施工过程中。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落实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6、由于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致残、死亡,由乙方调查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甲方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备案。
乙方应严格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
7、由于甲方强令乙方违章作业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造成的事故,由于甲方人员失误(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调查分析,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8、乙方人员与甲方人员混合作业时,由于甲方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或无法预测的情况,又由乙方违规或行为过失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负责调查处理,甲乙双方按责负担经济损失。
9、乙方单独承包的施工项目,所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调查处理及经济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10、以上各条中由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11、遇双方协议时有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诉诸法律裁决。
12、甲民工与乙民工之间发生的事故,应由民工队自行解决。
13、凡外来施工单位必须签定并执行甲乙双方安全合同书,双方签字后生效。
五、施工前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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