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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的特点
规章制度的特点
篇一:
规章制度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规章制度
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
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
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规章制度的特点
1.约束性。
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
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2.权威性。
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
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3.稳定性。
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
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
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三、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
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一)行政法规类
1.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
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例如:
《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
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
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
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例如: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3.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办法重在可操作性。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
例如:
《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4.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
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
例如:
《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二)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
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
例如: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三)制度类
1.制度
制度是有关单位和部门制订的要求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准则,是机关单位对某项具体工作、具体事项制订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安全生产制度》、《××地区环保局廉政制度》。
2.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3.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4.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
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
例如:
《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5.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
它的制发者是有关单位、部门。
例如:
《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四)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
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为共同遵守的事项。
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
例如:
《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四、规章制度的写作
规章制度作为一种事务文书,看起来只是一些条条框框,内容单一,篇幅不长,似乎没有多少文采,不需要什么写作技巧。
但要真正写好它,却并不那么容易。
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单位以正式文件出台的规章制度不少,但在执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和漏洞也不少。
除了有章不循、执行不力的原因外,一些规章制度本身的毛病也影响着实施或执行的效力。
比如,有的由于内容相互矛盾,条文漏洞甚多,执行中很难“严格”起来;也有的由于标准不统一,上下左右不协调,执行中矛盾重重;还有的由于大话空话太多,语言表达含混,令人无法具体实施;更有甚者,规章制度的某些条文与国家的法律、法规或政策、精神相抵触,根本就不宜施行,等等。
这些情况表明,规章制度的写作并非轻而易举之事,它既涉及管理体制及领导者的指导思想问题,又涉及体式结构和文字表述等技术性问题。
在规章制度的写作中,必须努力把握其写作特点,讲究内容体式的规范,坚持以下“四性”。
(一)维护建章立制的权威性
规章制度属于机关事务文书,写法上没有法定公文那么严格,执行中也不像法律文书那样具有极强的法律效力。
但是就一个部门、一个单位来说,规章制度无疑具有行政强制性。
为了维护规章制度的权威性,在起草时必须做到“三明确”:
一要明确领导意图。
规章制度是领导者管理思想的载体、管理意图的物化。
因此,规章制度的写作不仅要有本部门本单位领
导的安排或授权,而且必须吃透领导意图,吃透上级或主管部门的意向、目的和要求,从而准确把握规章制度的要点和重点。
这样,写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权威性和可用性。
二要明确行文基调。
写作前应深入了解该规章制度所针对的对象的现状,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需要限制的范围及程度,需要把握的侧重点或表述尺度,形成一个清晰的写作思路。
对于事关全局的规章制度,写作前尤其要做好调查研究,定好写作基调。
三要明确制发背景。
制度管理是一个连续的、系统的过程,任何部门与单位都不可能仅有一项或一个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此,起草前应弄清楚以前是否有过这方面的规定或要求,如果有的话,应分析是否需要修订,弄清是文字提法上的修改,还是内容方面的补充、增删;是基本维持原规定的精神,还是要推翻重写;原来的规章制度有什么优点,有什么不足,等等。
有时,一种规章制度中会涉及好几个方面的内容,而对于同一个问题或情况的管理又可能涉及好几种不同的规章制度,这就需要从各方面考虑内容的制约和平衡,用好有关参考资料。
这样订出的规章制度才会有连续性和可执行性。
(二)考虑条文内容的可行性
规章制度是要人执行的,其内容必须准确、规范,有可行性。
首先,内容要有针对性。
内容是规章制度的内核和基础,除了必须真实准确之外,还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
同样一种规章制度,在不同的部门和单位里往往有不同的侧重点和不同的内容要求。
如果其内容“千人一面”、“千部一腔”,毫无自己的特色,那规章制度就可能成为“样子货”。
只有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写出具有针对性的制度和规定,才会言之能行,行之有效。
其次,内容要有依据性。
从某种意义上说,规章制度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条文的延伸或细化,它必然具有强制性特征。
因此,任何规章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不允许与之相抵触或违背。
如果上级的有关规定内容已经比较具体,适用性也比较强,本部门或单位就没有必要再就同一内容作出规定和要求了。
为了显示内容的严肃性,有的规章制度还应在文中写明批准和公布机关,写明规章制度生效的日期,以及本规章的修改权和解释权。
再次,内容要有协调性。
为确保规章制度的可行性,写作时必须十分注意与同类规章制度的纵向或横向联系与协调。
纵向关系的协调关键在下级。
下级部门和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
这里涉及到诸多方面的问题,如规章制度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各级有什么权限,衡量的标准是什么,等等。
标准要统一,口径要一致,步调要协调,避免出现矛盾或混乱。
横向关系也必须协调。
有时会遇到这样的情况:
面对同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规范的对象,几个部门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和需要出发,都制定了规章制度,但由于互不通气,结果出现矛盾,发生规定“撞车”、制度“打架”现象,使人们无所适从,甚至让一些人钻了空子,这样的规章制度是不会有什么执行性的。
(三)讲求体式结构的规范性
规章制度是一个统称。
规章制度常见的种类有章程、条例、规定、办法、细则、守则等,它们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写作时应把握其不同的体式特点,准确地选用。
规章制度属于法规性文书,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而其文字表述必须严谨、周密、规范。
既要体现严肃性,又要考虑稳定性。
在结构安排上,通常采用分条式叙写的方法,这就要求对条文的先后顺序、内容主次进行精心设计,十分注意条与条、段与段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做到层次分明,布局合理。
比如,要起草一个“规定”,先要弄清规定的结构方式和基本写法。
规定通常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其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也有的标题部分简化发文机关。
其落款主要写制发规定的机关和制发日期。
也有的规定将发文机关的日期写在标题之下,用圆括号括起来。
规定的正文结构分三部分。
开头部分一般写制发规定的依据和目的,写规定的适用范围和主管部门等。
主体部分写规定的具体事项,内容较简单的,用分条式写法一一说明;内容较复杂的,可用若干小标题分出大类,小标题下再用序码条目表示。
结尾部分意尽而言止,通常只有一句要求性、程式性的话。
明确了这些写作要点,就能够写出结构体式比较规范的文稿来。
(四)重视定稿过程的完整性
规章制度的写作不同于一些公务文书的写作,它往往不是在一两天内就可完成的,通常都要经过几上几下、多次反复认真的推敲、修改、酌定或试验、实证。
一些重要的规章制度成型后,先要制成讨论稿,发至有关部门和单位,发给有关同志,经过有关会议或有关部门的认真讨论、逐条审议修改后,方能定稿。
有些规章制度即使在反复讨论审定后印发下去,也还须批注“试行”或“暂行”字样,尚须经过一段时间实践的检验,并在实施中不断地完善和修订。
对于文秘写作人员来说,规章制度的反复推敲和修改定稿的过程,就是对管理对象和客观事物的认识逐步深化的过程,亦即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指导实践的一个认识的循环过程。
在此过程中,写作者要进行多次调查研究,其认识要经历两次“飞跃”。
尤其是定稿后的调查研究,既是对文稿的反复推敲过程,也是认识的深化和升华过程。
直至修改到不能增减移易一字,才能算是基本上完成了规章制度的写作任务。
篇二: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和内容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
1.产权清晰。
产权清晰是指产权在两个方面的清晰:
一是法律上的清晰;二是经济上的清晰。
产权在法律上的清晰是指有具体的部门和机构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行使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等权利,以及国有资产的边界要“清晰”。
产权在经济上的清晰是指产权在现实经济运行过程中是清晰的,它包括产权的最终所有者对产权具有极强的约束力,以及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要真正实现自身的责权利的内在统一。
2.权责明确。
权责明确是指合理区分和确定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所有者按其出资额,享受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企业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对由各个投资者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财产拥有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经营者受所有者的委托,享有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经营企业资产及其他生产要素并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劳动者按照与企业的合约拥有就业和获取相应收益的权利。
3.政企分开。
政企分开,一方面要求政府将原来与政府职能合一的企业经营职能分开后还给企业;另一方面,要求企业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如住房、医疗、养老、社区服务等分离后,交还给政府和社会。
政企分开的基本含义是实现所谓的三分开。
一是实现政资分开,即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职能的分离。
二是在政府所有权职能中,实现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能同国有资产的营运职能的分离。
三是在资本营运职能中,实现资本金的经营同财产经营的分离。
4.管理科学。
管理科学是一个含义宽泛的概念。
从较宽的意义上说,它包括了企业组织合理化的含义,如“横向一体化”、“纵向一体化”、公司结构的各种形态等。
一般而论,规模较大、技术和知识含量较高的企业,其组织形态趋于复杂。
从较窄的意义上说,管理科学要求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供应管理、销售管理、研究开发管理、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科学化。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容
企业制度是指以产权制度为基础和核心的企业组织和管理制度。
构成企业制度的基本内容有三个:
一是企业的产权制度,是界定和保护参与企业的个人和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的法律和规则;二是企业的组织制度,即企业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规定着企业内部的分工协调和权责分配的关系;三是企业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在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的安排,是企业管理工作的依据。
其中,产权制度是决定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的基础,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企业财产权利的安排,三者共同构成了企业制度。
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和管理科学。
产权清晰是法人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权责明确是组织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管理科学是管理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政企分开则是这三方面的基础和前提,体现在现代企业制度的各个环节上。
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统一的整体,三个组成部分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现代企业的制度特征与治理结构
主题词:
公司法人制度治理结构
内容提要:
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也就是在增强公有制资本控制力的前提下,摆脱单一的所有制标准向现代企业制度迈进的过程。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核心问题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进入了产权多元化的发展新阶段。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指出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形式。
一、现代企业制度的定位与特征
国有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革是实质性的。
由此确认了企业法人制度:
1、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其法人财产权从法律上得到确认。
2、国家所有权转换为股权,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
3、股权多元化、分散化使企业的产权清晰。
改造后的企业基本作到了“产权明晰”,但在“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方面,还存在着问题,影响到改制后的企业效率。
1、国有股的不可转让性和绝对控股地位,实质上等同于以前国有企业的产权封闭化和剩余索取权的不可让渡。
尤其是坚持国有股的绝对控股权使企业改革的空间缩小,而且也不利于产权市场的发育。
2、在上述情况下,产权制度决定了企业的治理结构保留了很强的行政色彩。
3、一些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不是通过改制转换企业的经营机制,而是为了筹资。
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1994年7月《公司法》的实施确立了我国企业制度逐步向公司制发展的改革方向。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
我国公司分为两类三种形式,即有限责任公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那么,是不是公司企业制度就是现代企业制度?
我们知道,公司制企业不仅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且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后三种形式的公司由于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在今天已难以发展或近于绝迹。
在《公司法》颁布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也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
而随着我国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深入,应当说明,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产生的原因、封闭性特征以及其本身所具有的人合因素,分析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不同的企业形态,其适应市场经济的层次的不同,以及所代表的生产力水平的不同,从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立足于全球范围来衡量,我们认为现代企业制度只是公司制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
因为,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这种企业制度所生出的企业运行机制,才代表了当今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最高水平,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未来方向,才有条件充分、透彻地溶入全球一体化的经济圈中。
因此,现代企业制度,是指能在高层次水平上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要求的、产权关系明确、治理结构严谨、权责关系对等、筹资渠道广泛、企业规模可以迅速扩大并能稳定、持久经营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制度。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在五个方面指出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
一是产权关系明晰,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二是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出租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三是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企业破产时,出资者只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对企业债务负有限责任;四是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资不抵债的应依法破产;五是管理科学化,企业内部建立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出资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
与此同时,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具备上述基本特征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征点:
1、股东所有权与基于公司法人所有权之上的经营权完全分离,经营者在保证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充分地享有公司法人所有权,股东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对经营者进行任何干预。
2、典型的资合公司特征,低成本的、快捷便利的吸收资本的渠道,决定了企业能迅速扩大规模进行集约经营。
这种以投资或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借贷或发行债券筹集资本,更重要的是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短时间内筹集资本,而且只要公司经营得好还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不断发行股票,从而使自己能够形成跳跃发展的态势。
3、股票转移有畅通的渠道。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投资虽然不能收回,但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这种进退自如的融资机制有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动。
4、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企业生命力持久性的特点,考察西方国家现存的、历史在百年以上的公司大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二、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制度
企业的现代化管理是民主管理和科学管理的结合,建立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是股权结构。
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传统所有权在公司中转换为股权和公司法人权利,二者相互独立又相互制衡。
(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产权制度的具体表现
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的基本模式被认为是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组建以后有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监事会组成公司治理结构对其进行治理。
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和运作就是公司产权的具体体现,它体现出产权的分解和制衡。
1、股东会是出资人联合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
股东通过股东会选举和约束董事会,对重大决策进行表决,以维护自身利益。
另外,股东还可以通过股权的流动,对公司的行为形成外部制约。
2、董事会代表其所有者行使其部分职能。
董事会作为法人财产的代表对公司资产的运作和增值负责,承担资产风险;对公司重大业务和重大行政事务具有决定权。
3、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对法人财产具有直接的经常性的经营管理权。
经理人员具体地运作公司的实物资产,当然,也对经营结果负责。
4、监事会具有来自出资人所赋予的监督权。
从现代公司的角度看,监事会的监督权不仅来自股东的授予,也包括职工和社会的授予。
这样形成了股权、公司法人产权、经营控制权、监督权既相分离又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公司产权结构。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
一个企业能不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的治理结构是否有效。
现代企业制度区别于传统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机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在法治条件下运行。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作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改制中利益再分配引发的巨大阻力,以及法治实施初期对企业调控功能的不到位等诸多因素,使得法人治理结构仍存在着运行中的问题:
1、在实际运行中,股东大会不能按规定召开;在股权高度集中、内部人控制严重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不能有效行使职责。
2、大多数公司因对与会股东的资格作了严格的持股数限制,且我国对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又没有委托代理制的规定,中、小股东的权益实际受到剥夺。
3、改制企业董事会的董事结构不合理,聘用外部董事的很少,大多数董事是执行董事或在执行层中担任经理、副经理,法人治理的分权和制衡很难实现。
4、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混同公司责任,不能形成激励和制约;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行政法规造成的损失由参与决议的董事负赔偿责任,有待进一步明确规定。
5、对公司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的职权缺乏进一步的保障。
公司监事多为公司职员,受董事会和经理层的领导,监事不知事和难以监事现象突出。
1998年4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根据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成立了制定公司治理结构的国际性基准的专门委员会,拟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并于1999年5月通过,现为世界发达国家一致表示支持。
因此,我们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有必要对我国企业法人治理机制进一步完善。
1、要规范公司治理就必须切实保障股东大会有效行使其职责,发挥股东大会的作用。
改制后的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公司成立时,应当重视起对“企业宪法”--公司章程的严格制定。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根本,是股东意志的体现。
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审议各类报告和任免董事、监事以及通过董事会解聘不称职的高级管理人员。
oEcd理事会通过的上述《原则》,其中一个主要内容表明:
公司治理结构框架应当确保所有股东,包括小股东和外国股东受到平等待遇。
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他们应有机会得到补偿。
小股东利益得不到保护,这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也是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而改进和完善投票表决制度则是保护小股东利益和规范股东大会运行的制度基础。
建议实行小股东累积投票制以有效地防止大股东的垄断。
2、法人治理不同于自然人治理的传统企业运作,树立公司运作上的法治思想,是建立好董事会的文化理念基础。
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经营被董事会及经理层所控制,《公司法》中应明确规定股份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的最低比列,明确外部董事的职责,建立独立的外部董事制度和一套完整的、精细的议事规则。
加强政府导向,建立有效的董事人力市场,提高董事素质,认真遵受竞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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