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卷二真题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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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试题答卷二真题解析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提示:
本试卷为选择题,由计算机阅读。
请将所选答案填涂在答题卡上,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乙基于杀害的意思用刀砍程某,见程某受伤后十分痛苦,便将其送到医院,但医生的治疗存在重大失误,导致程某死亡。
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C.丙经过铁路道口时,遇见正在值班的熟人项某,便与其聊天,导致项某未及时放下栏杆,火车通过时将黄某轧死。
丙的行为与黄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丁为杀害李某而打其头部,使其受致命伤,2小时之后必死无疑。
在李某哀求下,丁开车送其去医院。
20分钟后,高某驾驶卡车超速行驶,撞向丁的汽车致李某当场死亡。
丁的行为和李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答案】B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相当因果关系。
其基本观点是根据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在通常情况下,某种行为产生某种结果被认为是相当的场合,行为与结果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相当,指该行为产生该结果在日常生活中是一般的、正常的,而不是特殊的、异常的。
甲的暴力行为与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章某是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并非由于暴力行为直接所致,故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换言之,甲并不是“强取”财物,而是“拾得”财物,不能因为甲实施了暴力,又获取了财物,就认定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故选项A错误。
选项C的错误之处在于没有明确因果关系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所谓“实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具有紧迫性、具体的危险性的行为。
丙与项某聊天的行为并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实行行为”,丙也不具有在适当的时间放下栏杆的义务,丙某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因此也谈不上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
该项看似考察因果关系,实际上还综合考察了实行行为这个概念。
选项B和D都是考察了因果关系的相当性问题。
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入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入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具体言之,在因果关系的发展进程中介入其他行为或者因素,导致了结果发生,那么作为条件的先行行为不需承担责任。
如,甲造成乙轻伤,乙在住院期间,由于地震被砸死。
甲的轻伤行为与乙的死亡行为之间便不存在因果关系。
按照上述标准,选项B介入了医生的重大失误行为,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因此乙的行为和程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选项B正确。
选项D介入了高某的行为,也使得因果关系不具有相当性,D项错误。
如果从条件说的角度分析,D项属于因果关系断绝:
前条件对某一结果还没有起作用,与此无关的后条件导致了该结果发生。
因果关系既然断绝,自然不存在因果关系。
如甲以杀人的目的向乙的食物中投放了足以致死的毒药,但在该毒药还没有起作用的时候,丙开枪打死乙,甲的行为和乙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无论从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条件说的角度看,D项都不应当入选。
【常见错误】不要将日常生活上的因果关系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加以混淆。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有定型性,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关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重要,就在于它的“出罪”功能,排除人们日常生活当中“只要有危害后果,就要负刑事责任”的错误观念,考生应当注意。
2.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甲,用匕首刺甲一刀,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令行为
B.紧急避险
C.正当防卫
D.自救行为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正当防卫的“适时性”问题。
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所适用的条件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其适时性要求也是“暴力犯罪正在进行”。
这就涉及到如何理解犯罪“结束”,刑法学界有行为完毕说、离去现场说、事实继续说、结果形成说、排除危险说等多种观点。
排除危险说基本上是妥当的,即只要本人或他人还存在着受暴力犯罪行为侵害的危险,就可以适用特殊防卫权。
本题便属于这种情况,换言之,不法侵害在空间上、时间上仍然具有紧密连接,仍然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
紧迫性就是现在性,从与防卫行为在时间上的关系来看,包括直接面临侵害的场合、侵害正在进行的场合与侵害继续的场合,紧迫性与被害的现在性没有关系,与犯罪是否既遂也没有关系,因此,盗窃犯持有赃物在现场或逃走中,就是现实地继续占有赃物,紧迫的侵害就在继续,被害人用强力夺回财物就是正当防卫。
例如,盗窃罪完成后,被害人在犯行当场或者附近,使用强力夺回被盗财物的行为,也正当防卫。
法令行为,是指基于成文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作为行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所实施的行为。
由于法令行为是法律本身所允许乃至鼓励的、形成法秩序的一部分的行为,因而是合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为。
选项A和B可以轻易排除。
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权益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
该题容易混淆之处,在于有些考生认为甲的行为是自救行为。
考生应当注意,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重要区别在于“适时性”问题,如果认为具有“适时性”,则应当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这样适用刑法主要有两个理由:
第一,正当防卫是法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自救行为属于超规范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即使在两者竞合的时候,也应当优先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
第二,如果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排除犯罪性的范围更大一些。
如本题中如果适用正当防卫的规定,甲无罪。
如果适用自救行为来解释,就要考虑“手段与目的”的相当性问题。
刑法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当然是要优先适用该规定,体现对正当法益的保护优先。
【常见错误】有些考生认为甲构成防卫过当,实际上,甲应当适用刑法第20条第3款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不是防卫过当。
否则本题就没有正确答案了。
3.关于共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为他人组织卖淫提供帮助的,以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论处
B.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帮助犯论处
C.应走私罪犯的要求,为其提供资金、账号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D.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
【答案】C
【逐项解析】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应当单独定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而不是认定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帮助犯,A项错误。
刑法第240条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因此,以出卖为目的,为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接送、中转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的实行犯论处,而不是以帮助犯论处,选项B错误。
刑法第156条规定: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故选项C正确。
为他人偷越国(边)境提供伪造的护照的,成立提供伪造的出入境证件罪,而不是以偷越国(边)境罪的共犯论处,选项D错误。
【常见错误】误将拐卖妇女罪的实行犯当成帮助犯来认定。
4.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关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B.关押期间自然流产的,属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C.不适用死刑,是指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可适用死缓
D.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缓
【答案】C
【逐项解析】《刑法》第49条规定: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问题的电话答复》指出:
在羁押期间已是孕妇的被告人,无论其怀孕是否属于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论其是否自然流产或者经人工流产以及流产后移送起诉或审判期间的长短,仍应执行我院(83)法研字第18号《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中对第三个问题的答复:
“对于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即:
人民法院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如果人民法院在审判时发现,在羁押受审时已是孕妇的,仍应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不适用死刑。
”因此,选项A和B均为正确说法。
《刑法》第48条规定: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可见死刑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执行两种方式。
因此,选项D为正确说法,而选项C为错误说法。
本题正确答案为C。
5.甲为杀害仇人林某在偏僻处埋伏,见一黑影过来,以为是林某,便开枪射击。
黑影倒地后,甲发现死者竟然是自己的父亲。
事后查明,甲的子弹并未击中父亲,其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
关于甲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C.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D.甲对林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自己的父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应择一重罪处罚
【答案】A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对象错误问题和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行为人本欲杀甲,黑夜里误将乙当作甲进行杀害。
根据法定符合说,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是为了保护人的生命,而不只是保护特定的甲或者特定乙的生命,因此,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想杀人,而客观上又杀了人,那么就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这样C选项就被排除了。
本题考察的另外一个知识点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问题,即“乙的父亲患有严重心脏病,因听到枪声后过度惊吓死亡”这一事实是否可以评价为甲的开枪射击行为的结果。
对因果相当性的判断,要具体分析三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概率的大小,二是介人情况的异常性的大小,三是介人情况对结果的作用大小。
开枪射击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心脏病作为一种介入因素并非异常,因此本题中的甲应当对结果负责。
这样B选项就被排除了。
既然对象错误不影响甲符合故意杀人罪,因果关系也具有相当性,甲就应当对父亲的死亡结果负责,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既遂,选项A正确。
很多考生会认为D项为正确选项。
根据具体符合说,由于行为人本欲杀甲,而客观上却杀害了乙,二者没有具体地相符合,行为人对甲应成立故意杀人未遂,对乙应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但现在的具体符合说论者也都认为,这种对象错误并不重要因而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所以,就这种对象错误而言,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完全相同。
选D的考生没有认真领会法定符合说的内涵。
【常见错误】不能够深刻的理解法定符合说。
6.甲将汽车停在自家楼下,忘记拔车钥匙,匆匆上楼取文件,被恰好路过的乙发现。
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甲正好下楼,将乙抓获。
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侵占罪既遂
B.构成侵占罪未遂
C.构成盗窃罪既遂
D.构成盗窃罪未遂
【答案】D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盗窃与侵占的区别以及盗窃罪既遂的标准。
本题考点一为盗窃与侵占的区别。
两者之间的关键区别在于究竟财物属于谁占有。
如果财物还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属于盗窃;如果汽车不再属于甲占有,乙的行为可能构成侵占遗失物,而成立侵占罪。
刑法上的占有应当在客观上对物具有实际的控制与支配,并且,这种控制支配不以物理的、有形的接触管领为必要,而应当根据物的性质、形状,物存在的时间、地点,以及人们对物的支配方式和社会习惯来判断。
这以对物有事实上管领支配的状态,居于处分的地位为以足。
当然,这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权的支配处分地位,而以事实上能够支配处分为必要。
刑法上的占有还要求占有的意思。
当然,这里的占有意思不要求是具体的意思,也不以有为自己占有的意思为必要,而是概括的、抽象的意思,而且该意思既可能有明确的支配意识,也可以是潜在的、甚至推定的支配意思。
本案中甲具有占有的事实与占有的意思,汽车并非遗失物,乙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这样A和B就可以被排除。
盗窃罪的既遂标准原则上应是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自己财物的控制,不管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该财物,都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入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
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
在该题中乙发动汽车刚要挂档开动时,被害人的财物尚未处在失控状态,理应认定盗窃未遂,选项D为正确答案。
【常见错误】不能区分刑法上的占有的含义和民法上的占有;不能准确的把握失控说的含义。
7.张某出于报复动机将赵某打成重伤,发现赵某丧失知觉后,临时起意拿走了赵某的钱包,钱包里
有1万元现金,张某将其占为己有。
关于张某取财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构成抢劫罪
B.构成抢夺罪
C.构成盗窃罪
D.构成侵占罪
【答案】C
【逐项解析】本题考察丧失意识的人的占有问题和因果关系问题。
首先,张某的暴力行为与后来取得钱包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能认定为抢劫罪,故选项A错误。
本案与本卷单选第一题的选项A几乎一模一样:
甲为抢劫而殴打章某,章某逃跑,甲随后追赶。
章某在逃跑时钱包不慎从身上掉下,甲拾得钱包后离开。
都是属于前面暴力行为与后面取得财物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
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考生应当区分开行为人意图夺取财物而杀害对方,之后取得被害人生前占有的财物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只构成一个抢劫罪。
本题的第二个考点在于被害人昏迷后,钱包究竟归谁占有。
如果认定钱包归赵某占有的话,此时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如果认为钱包属于遗失物的话,张某的行为属于侵占罪。
对于昏迷者财物的占有者归属问题,刑法理论认为:
如果行为人杀人后短时间内产生取得财物的故意,从整体上观察,昏迷者仍然占有财物,如果行为人取得财物,构成盗窃罪,如果在被害人昏迷后经过较长时间才产生夺取财物的故意,则应当解释为侵占罪。
因此,本案中的张某应当认定为盗窃罪,选项C为正确答案,而选项D为迷惑性选项。
至于选项B,很明显属于错误答案。
抢夺罪属于对物暴力的犯罪,行为人以平和的手段取得财物,本案中没有对物暴力的问题,应当予以排除。
8.关于数罪并罚,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应当按照"先并后减"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B.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的,应当按照"先减后并"的原则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再犯新罪,同时又发现漏罪的,应当先将漏罪与原判决的罪实行"先并后减
";再对新罪与前一并罚后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实行"先减后并"
D."先减后并"在一般情况下使犯罪人受到的实际处罚比"先并后减"轻
【答案】D
【逐项解析】《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刑法》第七十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由此,选项A正确。
《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选项B正确。
选项C属于选项A和B综合的情形,也正确。
先减后并的结果比先并后减的结果要重:
一是实际执行的起点刑期提高了,二是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超过刑法规定的数罪并罚法定最高刑的限制。
这样,“先减后并”可能实际执行刑罚超过20年,而“先并后减”却不可能超过20年,答案D错误,是本题的应选选项。
9.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
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答案】C
【逐项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由此,本题的答案应当为C。
选项A并非我国司法解释中的法定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但是在理论上也有可能成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
相关情形还有很多,比如甲追杀乙,不小心撞上了丙,甲为了继续追杀乙,没有理会丙,丙死亡;甲撞乙重伤,不救人,开车去交管局自首;甲撞乙重伤,不救人,也不跑,看着乙死了;甲撞乙重伤,让车上的其他人开车回家,自己背着被害人上医院,结果路途过远,被害人失血过多而死亡
(车逃,人未逃)。
实际上,命题人正是通过这个选项来揭示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的不妥当性。
为了使答案不具有争议性,命题人特意在题干中加了“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这一限定条件,考生应当特别注意。
选贤B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形,
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B项错误。
选项D属于上述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故选项D错误。
10.对下列与扰乱市场秩序罪相关的案例的判断,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所购某名牌轿车行驶不久,发动机就发生故障,经多次修理仍未排除。
甲用牛车拉着该轿车在闹市区展示。
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
B.广告商乙在拍摄某减肥药广告时,以肥胖的郭某当替身拍摄减肥前的画面,再以苗条的影视明星刘某作代言人夸赞减肥效果。
事后查明,该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
乙构成虚假广告罪
C.丙按照所在企业安排研发出某关键技术,但其违反保密协议将该技术有偿提供给其他厂家使用,获利400万元。
丙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D.章某因房地产开发急需资金,以高息向丁借款500万元,且按期归还本息。
丁尝到甜头后,多次发放高利贷,非法获利数百万元。
丁构成非法经营罪
【答案】C
【逐项解析】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
44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甲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不构成犯罪。
选项A错误。
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
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由于乙的药具有一定的减肥作用,只是属于经济法上的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刑法上犯罪,选项B错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丙的行为属于第三种情形,因此选项C为应选选项。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丁的行为构成高利转贷罪,而非非法经营罪。
选项D错误。
【常见错误】混淆高利转贷罪与非法经营罪。
考生应当详细识记非法经营罪的各种情况,不能将非法经营罪当成是“口袋罪”。
11.关于贷款诈骗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以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B.乙以牟利为目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转贷给某企业,从中赚取巨额利益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C.丙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的项目骗取银行贷款。
该公司构成贷款诈骗罪
D.丁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后携款潜逃的,构成贷款诈骗罪
【答案】D
【逐项解析】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的
行为,常见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区分的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这就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申请贷款时是否使用了刑法规定的诈骗手段(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取得贷款后是否按贷款用途使用;是否使用贷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携款潜逃;到期后是否积极准备偿还贷款等等。
如此,选项
A属于借贷纠纷,不是贷款诈骗,不应入选。
选贤B属于高利转贷罪,不应入选。
而选项D明显属于贷款诈骗,是本题的选项。
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
“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
罪定罪处罚。
”由此,选项C中的丙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选项C不应选。
【常见错误】不能区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高利转贷罪。
12.关于强奸罪及相关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欲强奸某妇女遭到激烈反抗,一怒之下卡住该妇女喉咙,致其死亡后实施奸淫行为。
甲的行为构成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
B.乙为迫使妇女王某卖淫而将王某强奸,对乙的行为应以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实行数罪并罚
C.丙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强奸了被组织的妇女李某。
丙的行为虽然触犯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与强奸罪,但只能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
D.丁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行奸淫了该妇女。
丁的行为虽然触犯了拐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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