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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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模板
《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的修改说明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和“健康中国”战略部署,发挥专卖专营体制优势,优化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布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努力做到计划与市场相协调,切实履行控烟履约主体责任,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制度质量,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决定将《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就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
一、修定合理布局规定的必要性
合理布局规定是调整卷烟零售点布局、规范零售终端市场主体准入的合法手段,是烟草零售许可审批的重要标准,在市场资源配置、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市现行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规划”)中采用禁止性准入的标准,条件宽泛,部分区域零售点分布过于密集,易产生无序过度竞争,与当前卷烟零售发展趋势不相适应。
为此,重新修订“规划”,规范市场主体进入卷烟零售市场的“门槛”势在必行。
二、修订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三)项: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三亚市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由三亚市烟草专卖局统一制订和执行。
三、重点修订内容
与现行规划相比较,除了编辑性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规范文件名称
根据《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第二章第六条规定,将原文件名称从“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改为“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二)明确合理布局原则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条中对布局原则进行调整,明确:
“本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布局原则。
”
坚持依法行政,就是认真落实《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坚持许可证制度,依法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证、报国家局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等程序,制订和施行合理布局规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坚持科学规划,就是认真研究与本市烟草零售市场相关的人口、地理、交通、经济发展水平、消费习惯、零售点存量、市场监管与服务覆盖能力等要素,坚持数量指导、限制性条件和政策引导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总结历史经验,提高科学布局水平。
坚持服务社会,就是通过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事。
统筹考虑控烟履约、未成年人保护、经营户收益、便利消费者和社会责任等因素,服务民生,扶持社会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就业。
坚持均衡发展,就是保持零售点分布与卷烟市场区位相协调,维持零售点总量合理稳定,优化网点布局,提高经营效率,在便利消费的同时实现零售点数量均衡发展。
(三)设置零售点布局指标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第五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明确了三亚市零售点布局数量指导。
零售点布局指标即为零售点布局总量,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总量以指导数为上限。
达到上限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指导数由三亚市烟草专卖局在每季度以近两年零售点数量历史峰值的98%来制定。
三亚市新零售点额度分配以下辖行政区为单元,参考各单元零售点存量、人口数量因素按照下列方式每季度分配一次:
1.单元内当季度的零售户持证率高于全辖区总体持证率,该单元不再分配新零售点;
2.单元内当季度的零售户持证率低于全辖区总体持证率的,该单元与其他低于全辖区持证率的单元共同参与分配新零售点数额。
各分配单元新零售点数额按各分配单元持证率与辖区总持证率差额的数值之比来分配。
(四)设置零售点布局标准
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第六条,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制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应当以较为稳定、相对独立的市场区域为单元,量化分析单元内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测算零售点的合理数量范围与间距标准,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
明确了三亚市零售点具体的四项布局标准。
1.“在城镇主干道、支道和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沿路(街、道)对外经营的可直接测量空间距离的区域,毗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80米”。
本标准是根据目前三亚市卷烟市场临街(路)零售店集中度、零售店服务距离、零售店售烟总量、消费者消费需求和消费距离经济等相关情况,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和零售店销售需求为主要目的,设置毗邻零售点间隔距离为80米的。
2.“在城镇内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一定设施或特殊场所内顾客消费的对内经营区域(如大中型集贸、商业综合体、旅游景区、居民小区、大型酒店),毗邻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同时该区域内零售点最多不超过5个”。
本标准是根据目前三亚市卷烟市场中各类对内经营区域的消费人群、零售店存量、区域售烟总量等情况,以满足不同规模的区域经营和不同人群的消费为目的,设置了间距30米加上数量不超过5个的标准。
间距保障了不同面积区域的布局需求,数量则防止区域内布局过度集中导致的不良竞争。
3.“人口户数在200户以下的村庄可设置1个零售点;人口户数超过200户的每增加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
一个行政村内的零售点最多不超过8个”。
本标准是根据目前三亚市卷烟市场中乡村的人员消费习惯、人口变化和乡村建设规划有关情况,以满足乡村卷烟消费为目的而设定的。
4.“以经营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不存在互补营销关系的其他类业态(如五金建材、建筑装潢、美容美发、按摩推拿、药妆医械、文化体育、音像制品、家电家具、通信器材、金融证券、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寄递配送、洗涤护理、服装制售、中介劳服、寄卖典当、汽车租赁、传真打印、机耕农具等)零售点数量不得超过辖区零售点总量的3%。
业态认定标准参照《烟草专卖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
因历史原因持有许可证的其他类业态零售点数量已经超过占比的,不再对该类业态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当其他类业态持有许可证的零售点数量达到或少于上述规定的比例时,按照“先出后进、退一进一”原则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本标准是依据长期卷烟市场监督管理发现的情况来进行设定的:
经过长期市场监督管理,我们发现上述的其他类业态零售店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与烟草零售互补性差,且绝大部分经营、仓储环境不适合卷烟销售储存需求,因此设置了该类业态的零售点布局不超过三亚市零售点总量的3%的标准。
(五)明确公示公告相关布局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第七条中增加:
“三亚市烟草专卖局每季度在政务服务中心对外发布本市当年指导数、各单元新零售点设置额度和零售点存量等相关信息”。
明确公示时间节点为:
每个季度。
明确公示内容为:
指导数,是每季度三亚市烟草专卖局以近两年零售点数量历史峰值的98%制定的指导数;各单元新零售点设置额度,是指根据本说明第三条第三款第1、2项中的内容确认后的各单元可增设新零售点的额度以及根据第四条第4目确认的其他类业态可增设新零售点的额度;零售点存量,是指公示之日的三亚市及其下辖行政区的现存持证零售点存量、持证其他类业态零售点存量。
(六)修订限制性情形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中对现行《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四条“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作出调整: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中,将“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调整为不予设置零售点。
修订后的内容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设置零售点:
”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一款中,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调整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修订后的内容为:
“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六)项中,增加了“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七)项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有外资成分并且烟草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企业许可证管理事项的批复》,增加了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且业态类型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的情形。
修订后的内容为:
“(七)申请人为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者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有外资成分以提供住宿、餐饮、休闲、娱乐为主要经营的宾馆、酒店等且业态类型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除外);”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项中,删除了:
“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为:
“(十)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一)项中,增加了“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限制情形。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二)项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了对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定。
修订后的内容为:
“(十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其师生出入通道(含消防通道)可步行最短距离50米范围内;”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三)项中,增加了对医疗卫生机构的限制。
修订后的内容为:
“(十三)党政机关内部、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区域等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四)项中,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加了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情形。
修订后的内容为:
“(十四)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在征求意见稿第八条第(十五)项中,将“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调整为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修订后的内容为:
“(十五)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制品的;”
(七)修订不受数量、间距限制的情形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中对现行《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八条的情形作出调整: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
(一)项中,将“大学应届毕业生、残疾人、烈属家庭、低保户、双下岗职工等生活困难群体”调整为社会弱势群体和社会优抚对象,并以首次申领作为不受数量限制的前提条件。
修订后的内容为:
“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首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
(二)项中,增加了“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情形。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三)项中,增加了“被纳入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零售点清理对象范围,主动歇业后持证人申请在三亚市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情形。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四)项中,增加了“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作为兜底条款。
在征求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中,增加“同时符合上述情形又符合第八条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的,不予许可。
”的内容。
明确了限制性情形优先于不受限制情形。
(八)增加规定附属的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条中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增加明确了“申请人可以通过烟草专卖许可证办理窗口线下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线上提出申请;三亚市烟草专卖局严格遵循“先申请先受理先办理”的原则,按规定先后顺序审查申请材料并作出处理”的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一、十二条中增加了对前文“间距”、“以上”和“以下”等术语的解释;
在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中明确了“本规定与国家或三亚市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从其规定”的情形。
(九)删除部门规章已经规定的内容
在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现行《三亚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中已经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提及的内容。
删除了“在本规划实施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不符合本规划要求的,除法律法规禁止设置需要撤销、撤回外,原零售许可证继续有效,逐步调整达到要求”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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