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T项目经理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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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T项目经理工作指引
ICT项目经理工作指引
基础应用分册
(V1.0)
前言
通信运营企业的传统话音业务趋于饱和,收入增幅不断下滑;随着通信技术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加剧,互联网企业不断向运营商企业渗透,传统电信行业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通信运营企业要图生存发展,必须转型。
由于ICT业务适应了信息通信融合发展的趋势,市场需求持续上升,具有广阔的前景,因而受到三家电信运营商的普遍重视。
但是,通信企业必定不是IT企业,在目前阶段不可能大规模扩张到IT领域,这种情况要求我们的ICT业务发展必须走精英之路,走项目管理之路。
我们不可能大量招收程序员、系统设计师,进行软件应用系统研发,我们重点只能是做系统集成。
做系统集成关键是要有高水平的项目经理,我们的ICT项目经理要具有很高的水平,具有驾驭技术、洞悉方向、聚积合作伙伴的能力。
首先要有扎实的ICT技术功底,能够驾驭ICT技术问题;其次是透彻研究和了解行业信息化发展动态和趋势,做到能够洞悉行业发展方向,在行业客户中树立专家形象;再次就是能够团聚一帮合作伙伴,为客户提供信息化应用。
因而形势对我们的ICT项目经理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我们项目经理必须加强学习才能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学习什么?
如何学习?
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问题。
本指引是我们在这方面的尝试,希望通过本指引能够给我们项目经理提供一个学习的方向导向,和工作方法的启发。
本分册分成上下两篇,上篇是基础篇,包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相关管理办法、ICT企业及ICT项目经理的资质、ICT相关的标准等基础知识,这些都是项目经理必备的知识要素。
下篇为实战篇,包括ICT商机发现、ICT项目投标、ICT项目管理等知识点,这些知识点是我们过去项目经验的总结。
吸取这些经验,对于我们项目经理的实战能力提升会有一定的帮助。
本指引主要针对ICT项目经理,也可作为客户经理能力提升的学习材料。
上篇基础篇
第1章ICT业务介绍
1.1ICT业务概述
一、ICT业务定义
ICT(InformationCommunicationTechnology)业务是中国移动面向集团客户的个性化需求,对网络通信服务、信息内容应用和信息技术产品进行必要的整合和开发,形成完整的应用解决方案,并将该解决方案应用到集团客户实际生产管理过程中的“一站式”服务。
二、ICT业务产生的背景
技术趋于融合:
•信息技术和通信技术在信息资源和信息平台两个方面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概念和新的技术领域——信息通信技术(ICT)。
它实质是网络(语音或者IP)通信技术往IT领域的延伸和融合,或者IT技术向网络技术扩展融合的结果,这种技术之间的相互融合为ICT业务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持。
产业趋于融合:
•电信业、广播电视业和计算业的交叉融合,即所谓的“三网融合”。
•以应用、内容产业为中心的产业结构重组。
服务趋于融合:
•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以及服务观念正在发生转变,数字化社会正在逐步实现,用户的融合信息需求也在逐步促使新型信息服务业的形成,从而构成了ICT业务发展的社会化大背景。
•政企客户在服务内容、服务场景、服务手段等多方面的融合需求,促使电信运营商只有提供随时随地的融合服务才能满足用户多样化、个性化、一体化的信息需求。
三、ICT业务的主要内容
信息产品的拓展(I):
•信息产品已经从简单的数据内容过渡到具备信息搜集、存储、处理和传递功能于一体的互联网软件和管理应用软件系统。
电信服务的升级(C):
•基于互联网的服务代表着电信服务融合的新方向;
•基于信息产品的集成服务、外包服务、咨询服务等成为了当前中国移动电信服务的最高层次。
信息技术产品的引入(T):
•可以针对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整合信息内容、软件应用和系统设备,为客户的生产运营提供信息系统。
四、ICT业务的特征
服务化:
•ICT业务解决方案的形成过程是中国移动通过不断与客户进行接触,深入挖掘客户需求,并进行产品组合交付的服务过程。
融合化:
•集团客户只需要向中国移动提供自身的信息化需求,就可以获得包含通信服务、信息内容和信息设备在内的综合解决方案。
专业化:
•ICT业务的专业化是指该业务的咨询、开发、集成、实施、调试、维护等服务过程都体现了不同专业技术特征。
系统化:
•ICT业务包含技术、商务和管理等方面,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技术是ICT业务工作的核心,商务和管理活动是ICT业务成功实施的可靠保障。
五、ICT业务与传统电信业务的区别
构成要素不同
•与传统电信业务不同,ICT不是单个的单元产品,而是由一类或者多类单元产品形成的产品组合或者解决方案。
电信运营商根据客户个性化的需求,对传统的单元产品进行定制开发,形成“一站式”的整体解决方案提供给客户。
•本文界定的ICT业务是由电信服务、信息产品和信息技术产品共同构成的,其业务内涵相比传统电信服务和增值服务都要复杂得多。
服务过程不同
•传统电信服务主要包括营销和业务办理、网络规划和设计,网络建设和安装、定价和收费、网络管理、客户服务等六个步骤。
•对于ICT业务而言,规划和设计、建设和安装已经成为ICT业务的最重要的部分,内涵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而基于外包、托管的业务运营管理则是传统电信业务服务过程中所不具备的。
营销手段不同
•营销组织角色的复杂化:
业务复杂性决定了前端营销人员无法单独完成,营销队伍中需要增加专业的业务专家、技术专家、咨询顾问等不同职能人员。
•营销规划制定的复杂化:
ICT业务是以集团客户为目标客户的业务,因而更需要重点考虑各地的产业结构、政治环境等区域性特征较强的影响因素。
•ICT业务的营销活动也要按照客户需求的逐步深入而发展,通过与客户进行不断的交互,分为不同的发展阶段来完成。
1.2安徽移动ICT产品目录
本目录中包含ICT产品共27项,分为短信集成类、视频应用类等9个大类,各大类产品又细分为共19个二级科目。
分类
产品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A1短彩信集成类
01.短信应用类
01.基于MAS开发
02.直连行业网关
02.彩信应用类
01.彩信校刊
02.政企手机报
A2视频应用类
01.视频监控类
01.网络视频监控
02.本地视频监控
02.无线视频监控类
03.视频会议类
A3应用系统类
01.基于移动终端
01.移动OA
02.移动CRM
02.基于PC
01.协同OA
A4网站类
01.政府网站类
01.政府门户网站
02.网络问政
02.企事业网站类
01.网站及WEB应用
A5M2M(物联网)类
01.位置服务类
01.车辆定位
02.人员定位
03.GIS
02.无线抄表
03.无线POS
04.一卡通
01.高校一卡通(小规模封闭)
02.企业一卡通(小规模封闭)
A6专线、综合布线与智能楼宇类
01.综合类
01.综合布线、IMS、监控等
02.机房与局域网建设
01.局域网建设(含机房)
A7呼叫中心类(A7)
01.政府热线
02.企业客服
A8IDC
A9电子商务
01.手机支付
第2章国家法律法规
ICT项目干系人众多,都有各自的利益追求,产生小的冲突甚至法律冲突在所难免。
如果善用法律,进而规避、转移法律和技术风险,甚至化危机为机会,这都是需要我们ICT项目经理思考和实践的。
为了规范项目干系人之间的关系,ICT项目经理应该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常用的法律法规介绍如下:
2.1电信管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要点
本条例于2000年9月2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颁布。
第一章总则
电信的定义,电信业务的管理组织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职责,信息安全受到法律保护。
第二章电信市场
第一节电信业务许可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二节电信网间互联
♦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则,实现互联互通。
♦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
♦公用电信网之间、公用电信网与专用电信网之间的网间互联
♦网间互联双方必须在协议约定或者决定规定的时限内实现互联互通。
♦网间互联的费用结算与分摊
第三节电信资费
♦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
♦电信资费分为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四节电信资源
♦国家对电信资源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合理分配,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电信业务经营者占有、使用电信资源,应当缴纳电信资源费
第三章电信服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
♦电信用户申告电信服务障碍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自接到申告之日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
♦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
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第四章电信建设
第一节电信设施建设
♦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
♦城市建设和村镇、集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
♦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在民用建筑物上附挂电信线路或者设置小型天线、移动通信基站等公用电信设施,但是应当事先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或者使用人,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该建筑物的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支付使用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者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妨碍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从事电信设施建设和向电信用户提供公共电信服务。
第二节电信设备进网
♦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
♦办理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的,应当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经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电信设备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者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第五章电信安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违法内容的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各种行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信安全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安全保障制度,实行安全保障责任制。
♦在公共信息服务中,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使用电信网络传输信息的内容及其后果由电信用户负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第六章罚则
♦违犯各类规定的具体处罚办法,处罚办法包括:
追究刑事责任、罚款、停业整顿。
第七章附则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的组织或者个人在内地投资与经营电信业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附: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一、基础电信业务
(一)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
(二)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
(三)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
(四)互联网及其它公共数据传送业务;
(五)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管道及其它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
(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
(七)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
(八)无线寻呼业务;
(九)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
二、增值电信业务
(一)电子邮件;
(二)语音信箱;
(三)在线信息库存储和检索;
(四)电子数据交换;
(五)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
(六)增值传真;
(七)互联网接入服务;
(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九)可视电话会议服务。
2.2招标投标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要点
本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法共分6章:
总则、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法律责任、附则。
下面分别做简要说明。
第一章总则
共有7条,分别说明了本法的目的、适用地域范围、适用项目范围、不得规避招标、招标投标应遵行的原则、不得限制和排斥外地单位参与投标、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
共有17条,分别从招标人、招标项目、招标方式、重点项目可不进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组织方式、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和业绩要求、招标文件包含的内容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有两个时间点需要特别关注,一是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二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章投标
共有9条,分别从投标人含义、投标人应具备的能力、投标人数量、投标文件应包含的内容、已提交文件在开标之日前可撤回修改、需要分包的应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联合体投标、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共有15条,分别对开标时间、开标地点、开标主持、开标检查、拆封、开标过程记录、评标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评标过程的保密、评标中的澄清、评标报告与推荐中标候选人、中标人中标必要条件(满足综合评分要求或最低价要求)、重新招标、确定中标人前不得与候选人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中标通知书、签订书面合同、履约保证金等方面做出了规定。
特别关注一个时间点,就是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第五章法律责任
共有16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各参与方,如果违反本法规定,应给予什么样的处罚。
参与方主要包括: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它人员。
处罚的主要方式有:
罚款(对单位、对个人)、赔偿、中标无效、行政处罚、暂停业务、吊销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
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排斥、限制、歧视投标人的;不按评标委员会推荐选择中标人的;不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规定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处罚的方式包括:
对单位罚款;对责任人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
串通行为;行贿行为;弄需作假行为。
处罚的方式包括:
对单位的罚款;对责任的罚款;取消1-2年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等。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
有违反本法的转让、分包行为;不按合同履行义务的。
处罚方式包括:
对单位的罚款;对责任人的罚款;暂停参与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
收受贿赂;透露内情。
处罚方式包括:
罚款;取消资格;刑事责任。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进行处罚:
泄露情况;串通行为。
处罚方式包括:
对单位的罚款;对责任人的罚款;暂停或取消代理资格;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共有4条,主要包括:
投标人有不同看法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特殊项目可不进行招标;利用国外资金的,可按照该国规定执行招标投标,但不得危害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要点
该文件于2011年12月2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号发布,它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深化和细化。
它在结构上比《招标投标法》多了一章,即投诉处理,其它章相同。
内容要点如下:
第一章总则
主要包括:
招投标的范围界定、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招投标中的职责进行明确。
第二章招标
主要包括: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使用范围、招标代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制定、参与的投标人不得少于3家等进行了规定;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要提前3天(预审)、15日(投标)发出书面澄清文件,否则需要顺延时间;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不得排斥投标人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投标
对什么人可以投标、什么人不能投标进行了规定,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什么情况下可退投标保证金,什么情况下可不退;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行为进行规定。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选取的有关规定;
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
标底的规定;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重新招标的条件;
合同签订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投诉和处理
对投标人的投诉及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规定了对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等违犯规定的处罚办法。
第七章附则
对招投标协会、政府采购行为、本条例的施行时间进行了规定。
与招标投标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公证程序细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规定》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2.3政府采购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要点
本法共分如下几章,其要点如下:
第1章总则:
对本法的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的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说明。
第2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第3章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有如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法对每种采购方式需要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
第4章政府采购程序:
分别对5类采购方式的流程进行了规定。
第5章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6章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7章监督监察: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对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职责进行了对定。
第8章法律责任: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监督机关等单位或个人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列举,并对处罚办法进行了规定。
第9章附则:
对国外贷款采购、紧急采购和秘密采购、军事采购以及本法的实施时间进行了说明。
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其它法律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4合同类
基本概念:
1、什么是标的?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什么是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
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
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
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
3、什么是法人?
《民法通则》规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包括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4、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则》规定: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
在公司中就是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
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点
本法包括总则和分则,总则是对合同的一般规定,分则是对各类型合同的分别规定。
下面主要列出总则的内容要点。
第一章一般规定:
合同的定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合同订立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一般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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