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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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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
摘要
应当说,社会弱势群体的产生有一定的必然性,基于社会差别的社会弱势群
体问题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
对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而言,在市场经
济环境下,社会弱势群体不仅仅是客观存在的,在发展趋势上还有范围扩大、程
度加深的可能。
从深层意义上来讲,这是一个社会变迁中的利益重新分配的过程。
今天的中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社会利益集团格局,如何在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
同时适当平衡各利益群体之间的资源分配、维持一定限度的社会公平,保护社会
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和谐社会的建构,业已成为政府必须面对的重要任务,也
是理论界必须关注的重大课题。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在国外不是新闻题,
在我国却刚刚起步,目前关于弱势群体的定义莫衷一是、众说纷纭,笔者拟在厘
清社会弱势群体概念、分析其特征以及成因与分类的基础上,从法学视角界定社
会弱势群体,从权利的角度切入社会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法律保护之经济法保
护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
诚然,要实现法律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最根本、最有效的
保护,就应当在承认不同部门法之间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差异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各
部门法的功能配合。
本文在论证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之后,仅从
经济法视角研究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指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经济法的固有使
命和内在要求,经济法的本质属性要求对社会弱势群体采取其特有的保护措施,
平衡各种群体利益,实现社会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的共生与共荣,最终实现社会
整体利益。
但是由于现行经济立法的不足,经济法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上还存在
着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其作用创造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公平竞争环境,维护社
会弱势群体的市场主体地位,税收、财政以及金融等宏观调控手段、社会保障法
律制度对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薄弱且滞后,因此,有必要在现行经济立
法“扬弃”的基础上,从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加以
完善,最终实现经济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强效保护。
关键词:
社会弱势群体;权利;经济法;保护
Abstract
Mustsaythat,thesocialVulnerablegroups’sproduction,hasthecertainb5E2RGbCAP
inevitability,basedthesociald柏:
托rentiationsocialvulnerablegroupsquestionp1EanqFDPw
iskindofuniversalsocialphenomenonSpeakingofisinthesocialrefbrmingDXDiTa9E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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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tendencytoexpandthepossibilitywhjch,thedegreedeepensSaysjLBHrnAILg
f}omthein—depthsignificance,thisisprocesswhichinsocialvicissitudebenefitxHAQX74J0X
redistributes‘rodayChinahasalreadyformedthemultiplexsocietyspecialinterestLDAYtRyKf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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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motionsocietymllscaledevelOpmentthedistribution,themaintenancedvzfvkwMI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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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notthenewquestion,juststanedactuallyincountry,atpresemkavU42VR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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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ommunity,cutimothesocialvulnerablegroupsbytherightangle,carriedthesQsAEJkW5T
quitethoroughdiscussiontoeconomicrulesandregDlationsofpmtectiontheweakGMsIasNXk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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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realizeeachfamilymlesandregulationsfunctionc00rdinationdiligently.ThiszvpgeqJ1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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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croeconomicregulationandcomrolwellsocialsecurityperformsfriendly,BkeGuInkxI
finallyrealizestheeconomicmlesandfegulationstothesocialvuInefablegroups’sPgdO0sRlMo
stronge丘’ectprotection
Keywords:
Socialvulnerablegroups;Ri曲t;EconomicLaw;Protection3cdXwckm15
湖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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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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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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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
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勺坞日期:
夕,。
辞,‘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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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学位论文属于
l、保密口,在年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2、不保密团。
(请在以上相应方框内打“√”>
作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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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师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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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7一1年f月1f目
日期:
p}年上月}伊曰
硕士学位论文
1.1选题背景和意义
第1章导论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社会分层的结构性调整使社会弱势
群体问题日益凸显。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一直保持快速稳定的增长势
头,然而弱势群体的规模却大幅度增长,社会弱势群体问题目益严重。
当前我国
弱势群体的庞大规模和日益悬殊的贫富差距,表明弱势群体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社
会稳定与社会发展的重要风险因素之一。
深入研究当前我国的弱势群体问题具有
重大现实意义,只有从政策和制度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支持和社会保护问题,
才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
如何认识与处理强者与弱者、强势群体与弱
势群体的关系则是任何时期、任何社会形态都不能回避的重要课题,只有将社会
弱势群体问题纳入法学视野,并归结为生存权、发展权的问题,才能使社会弱势
群体获得持之以恒、行之有效的保护。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保
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思想,并提出了制度建设的指导性方案。
2004宪法修正案将“尊
重与保护人权”写进宪法,这为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提供了纲领性依据。
时下,
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和谐社会的创建过程中,社会弱势群体问题又被提到一个新的高度。
社会弱势
群体的保护问题事关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1.2国内外研究述评
对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在国外不是新问题。
西方国家特别是民法系国家,
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在民商法典和有关的法律规范中。
通过不断修改、
补充其民商法和其他部门法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律保护弱势群
体的逐步完善。
在西方国家,学者们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认识主要侧重于从丧
失劳动能力和缺乏独立生活的角度来进行界定。
例如美国的Rothman认为弱势群
体是指缺乏生活机会而造成的依赖性的人群11】;Gitterman和shulman认为,弱势
群体是指那些“由他们无力控制环境和事件所压倒的人”【2j。
在欧美国家的学术界
中,弱势群体是不同于劣势群体的概念,劣势对应的是优势[31,弱势群体的概念
可以包含劣势群体的概念,但劣势群体概念通常不包括弱势群体的概念。
总体看
来,国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度要先进、发达与完善【41。
我国法学界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是近几年的事。
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较
少,主要的代表性作品也是一些法学类期刊上发表的文章,具代表性的文章有钱
大军、王哲:
《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概念》,载《当代法学》2004第3期;
陈真、邓见:
《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8期;李昌麒:
《弱势群体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基于经济法与社会法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4
年第2期等等,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的著作。
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法学
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借鉴社会学意义上的社会弱势
群体概念,进一步揭示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学概念。
(2>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原
则、理念和法学依据。
(3>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讨论如何通过
立法、执法、司法各个法律运行环节,如何通过社会保障制度、司法制度实现社
会弱势群体利益的最大保护。
法学研究将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纳入到规范化、制
度化的视野,充分发挥法学权利话语系统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更
有效的保护。
不过,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研究在广度和深度上
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现有的研究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研究看成是一个理所当
然的命题,研究者在进入自己的核心问题之前一般仅限于分析“社会弱势群体”的
概念,很少有人涉及“社会弱势群体i去律保护”含义的分析,而笔者认为这一命题
至关重要。
(2>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理念、法理依据还有待于全面深入。
(3>现有的关于法律保护的对策依然薄弱,更多注重抽象层面的研究,缺乏实际
可操作性。
1.3研究方法和基本框架
本文试图在社会学和已有法学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个别与一般、理论联系实
际的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方法,从部门法经济法入手,设计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具
体有效制度。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
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从社会学领
域出发对社会弱势群体作一般的界定以及从法学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作法学阐
析。
第二部分: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意义。
从社会弱势群体存在的负面影响、社
会可持续发展、宪政价值目标、法律的正义以及社会伦理目标五个方面论证了保
护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三部分: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是经济法的固有使
命。
立足经济法本身,寻求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法依理据。
第四部分:
经济法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
指出经济法内在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命运,并采取了
一些相关的保护措施,但现行经济立法对社会群体的保护上存在不足。
第五部分:
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构想。
针对现行经济立法保护不足的现状,设计保护
社会弱势群体的有效制度。
硕士学位论文
2.1一般界定
第2章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2.1.1社会弱势群体的涵义
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目前我国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看法,现有的
对社会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大部分是由社会学者完成。
社会学者以社会上客观存
在的社会弱势群体为基础,努力探求广泛而复杂的社会弱势群体背后的本质属性,
不同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社会弱势群体作了不同的理论概括。
王思斌认为“社会
弱势群体是一个分析现代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和社会权力不平等,以及社会结构不
协调、不合理的概念。
7’:
“社会弱势群体是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
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5l。
”陈守文认为“弱势群体,是社会阶层
分化的结果,指的是在社会性资源的分配中获得较小份额,从而在经济、政治和
文化等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中只具有较小、甚至不具有任何影响力的群体【6】。
“弱
势群体”就一般意义来讲,是指社会中的弱者,即需要人们给予特殊关爱和援助的
人群共同体【”。
现有的关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论,其中包含着丰富的合理性,为
从不同的角度认识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路经。
然而,无论从哪个角度理解,简单
的说,社会弱势群体就是指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群体,其“弱势”
至少表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物质生活的贫困状态。
“弱势群体”这个概念虽然不能
与贫困人口划等号,但至少是高度重叠的;二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
社会转型使个人的地位和报酬更多地取决于个人的努力和奉献,弱势群体由于各
种主、客观原因,在市场竞争中明显处于下风:
三是在社会和政治层面上他们也往
往处于弱势地位,因为不同社会阶层的社会地位及其拥有的社会资源上的差异,
表达其利益声音强者,往往可以运用所掌握的丰富资源和社会影响力,不断地将
声音传递到政府中去,对政府行为施加影响:
而表达其利益声音弱者,往往缺乏必
要的利益表达渠道,难以及时并有效地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
从我国的现实生活看,笔者认为社会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中处于
不利地位,从而在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社会生活各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成员
的集合,但不能简单地把社会弱势群体归结为社会某一部分或某一阶层的全部成
员。
从社会学视野考察,社会弱势群体既是一个综合概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
法律与文化等范畴,又是一个具体的历史概念,与社会的发展进程相联系,具有
十分复杂的具体内容,如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带来的失业,半失业以及无业。
社
会弱势群体也是一个相对概念,相对于通过掌握和支配利益资源而处于优势地位
论社会弱势群体的经济法保护
的社会强势群体而言。
社会弱势群体还是一个动态概念,目前我国以下岗职工、
失业者、农民工和农民为主体的社会弱势群体占人口比例的3l%,通过社会保护
和刹益机制的调整,曾经的“弱势”将会走出困境脱离弱势群体。
也就是说,社会
阶层之问的差异也会随蓠社会发展的不同形态以及不同阶段而显现特殊性,不能
离开社会的发展空洞抽象地研究社会弱势群体问题。
2.1.2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特征
政策(制度>性特征一般认为,我国社会弱势群体大量出现的一个重要
原因是我国以社会经济体制的转型为导向的大规模改革。
因此,有学者提出了“改
革中的弱势群体”、“转型期间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概念,虽然有些社会弱势群体
如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其弱势地位早已存在,但“改革中的弱势群体”、“转型期间
的社会弱势群体”这些概念突现了当前我国社会弱势群体主要类型的政策性特征,
即由于国家政策或制度安排而导致的弱势。
经济的贫困性社会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在于经济收入低、贫困程度深,
贫困是社会弱势群体弱势的集中表现。
我们在研究社会贫困问题时,一般将收入
低于居民平均水平50%的人口算作贫困人口。
根据国家统计局对我国城镇40040
户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2001年城镇平均每人年收入为6318元,占调查户数l/lo
的最低收入户平均每人年收入为2653元,其中,困难户(2093户>平均年收入为
2325元。
又据各级民政部门统计测算,全国目前有1400万城市贫困人口需要政
府提供生活保障,截止到2001年8月,全国实际保障人数为604万,这~数字虽
然比同年6月增加164万,但大量城镇贫困人口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仍显得非常突
出。
农村的弱势群体经济收入同样很低,国家统计局对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资料显
示,1999年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为22lo元,而占调查户20%的居民人均收入在1200
元以下,而且农村中还存在3000万年收入低于625元的绝对贫困人口H。
生活消费的单一性由于弱势群体成员经济收入水平低,且绝大部分收入用
于食品消费。
我们知道,在恩格尔系数(国民收入中用于购买食物支出所占的比
例>的一般分类中,恩格尔系数为59%以上视为赤贫,50.59%为勉强度日,40.50%
为小康水平,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最富裕19J。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1999
年,城镇弱势群体人均消费支出2175元,其中用于食品工程的支出为1283元,
恩格尔系数为59%,比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水平高lO个百分点。
由此可见,我
国现阶段的弱势群体在很大程度上处于赤贫状态,这也使得他们的消费水平处于
社会最低层次。
在食品的消费上,他们基本上购买的都是品种单调的大路菜,荤
食和其他营养丰富的食品极少。
同时,由于其经济条件的限制,在满足生存的基
本需要之后,几乎没有能力提供物质条件,以满足成员的文化、精神需要,如社
交消费、文化消费、旅游休假等。
他们终目为生计而奔波,生活方式单调、枯燥
硕士学位论文
而缺乏新鲜感。
社会政治地位的边缘性由于经济上的贫困,弱势群体几乎没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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