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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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解析
危险作业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危险区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1.为加强我司危险区域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我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危险区域作业项目,是指在安装、生产、工作中具有较高危险区域性,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人身伤害和各类事故的作业或任务。
如危险区域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大型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其他危险区域作业等。
1.3.各班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高度重视危险区域作业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线负责”的原则,对危险区域作业项目实施“全员参与,全面受控”的安全管理,创造良好的作业条件,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
1.4.不得将危险区域作业项目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1.5.危险区域作业项目,实行“谁组织生产,谁制定安全措施”、“谁批准方案实施,谁负责措施落实”的管理体制,并明确各方责任。
1.6.重大危险区域作业项目的安全交底,应履行层层签字后交底书应存档备案。
1.7.危险区域作业项目未经审批不得施工作业(特殊紧急情况除外)。
1.8凡属从事危险区域作业范围内工作的单位,必须填写《危险区域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动火作业按《动火安全消防管理规定》执行),由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后,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施工。
1.9特殊情况无法履行审批手续时,现场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并有具体的安全措施,在情况允许后立即到安全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1.10安全部及有关部门应及时对危险区域作业点进行现场全面检查,作业中应布置安全人员和相关部门人员做重点监督监护。
二、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规范公司动火作业管理,控制作业风险,防止火灾、爆炸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部门。
3术语解释
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职责与分工
4.1安保部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4.2各部门为本制度的执行部门。
4.3安全动火、人人有责。
坚持“谁动火,谁负责和谁动火,谁管理”的原则,每个员工应自觉遵守动火规定,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主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5内容与要求
5.1动火项目
A气焊、电焊、塑料焊等;
B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C烘烤;
D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E生产装置和场所使用电动砂轮等。
5.2动火等级划分管理
动火作业根据作业区域火灾危险区域性的大小分为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两个级别。
5.2.1下列设备、区域动火属一级:
储存库、筒仓内。
5.2.2下列设备、区域动火属二级:
A在具有一定危险区域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B密封的容器、库房等场所。
C危险区域性较大的作业及登高焊割。
D与焊割作业有明显抵触的场所。
E现场堆有大量可燃、易燃物质的场所。
F架空管道、线槽、建筑物构件等。
5.3动火作业区的审批程序和终审权限。
为严格动火作业的管理,区分不同动火级别的责任,《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应按以下程序审批:
5.3.1一级动火:
动火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安保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3.2二级动火:
动火部门负责人填写《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报安保部审核。
5.3.3夜间因抢修、事故处理需动火,应由动火部门负责人授权的相关人员签字(各部门把授权书报安保部备案,只限于夜间或相关领导出差、节假日不在公司时有效),落实好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
5.4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5.4.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5.4.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5.4.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监护人继续监护60分钟,确认无火险后方可离开现场。
5.4.4动火作业点主管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4.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5.4.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
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填写分析数据并签字。
5.5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5.5.1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一律禁止动火。
5.5.3动火审核/批准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5.5.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5.5.5凡在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5.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5.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5.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加大监护管理。
5.5.9动火证有效期均为8小时,超过期限必须重新办理;原则上夜间不得动火。
5.5.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5.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明火距离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处罚
6.1公司内所有施工动火作业,一律要办理动火证、有专人监护,否则一律视为违章动火。
6.2对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经检查发现后,按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6.3任何人违反动火规定造成后果,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致追究刑事责任。
动火作业许可证
动火作业()级记录编号:
共2联第联
申请部门
申请人
施工部位及内容
动火种类
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至年月日时分
用火人
工种、证书编号
监火人
检测分段
检测时间
瓦斯浓度
CO2浓度
风速
检测员
动火前
动火中
危害识别:
□火灾□爆炸□燃烧□有毒有害气体□触电□坍塌□高处坠落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检查:
□动火设备性能良好,管线路符合规范要求,达到用火条件。
□断开与用火设施、材料相连接的所有管线。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清除易燃物、助燃物,不能移除的采取覆盖、铺沙等手段进行隔离。
□用火点周围不得进行其他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焊把线不得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两瓶间距7m,与火源间距不少于10m;管路无漏气,连接牢固可靠。
□现场配备消防水带()根,灭火器()台,铁锹()把,石棉布()块。
□作业人员个体防护用品齐备,并正确使用;配备足够的自救器()个。
□用火点设置警示标识
确认人签字:
用火部门意见
年月日签名:
安全部门意见
年月日签名:
领导审批意见
年月日签名:
完工验收
年月日时分签名: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进入受限空间,应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第二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第三条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等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部门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安环办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二)安环办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三)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前,生产及施工单位应针对作业内容对受限空间进行危害识别,分析受限空间内是否存在缺氧、富氧、易燃易爆、有毒有害、高温、负压等危害因素,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进行现场检查交底,对需进入作业的设备、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进受限空间作业内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施工作业环境进行交底,结合施工作业环境对许可证列出的有关安全措施逐条确认,并将补充措施确认后填入相应栏内。
(五)作业监护人、现场安全负责人对受限空间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六)进入受限空间涉及用火、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办理相应的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不能代替上述作业许可证。
(七)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完工后,现场安全负责人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完工验收栏中签名。
第五条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如下:
(一)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现场监护人和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紧急情况下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二)根据需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监护人与作业人员约定联络信号,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内容,在受限空间外的现场配备一定数量符合规定的应急救护器具(包括空气呼吸器、供风式防护面具、救生绳等)和灭火器材。
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保证其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实行“三不进入”,当受限空间状况改变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出现场,同时为防止人员误入,在受限空间入口处应设置“危险区域!
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处理后需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进入。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应切实做好工艺处理,将受限空间吹扫、蒸煮、置换合格,所有与其相连且可能存在可燃可爆、有毒有害物料的管线、阀门应加盲板隔离,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安装盲板,盲板处应挂牌标识。
(五)为保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和人员呼吸需要,可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严禁向内充氧气。
进入受限空间内的作业人员每次工作时间不宜过长,应安排轮换作业或休息。
(六)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应使用安全电压和安全行灯。
照明电压不大于12V;需使用电动工具或照明电压大于12V时,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其接线箱(板)严禁带入容器内使用。
(七)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期间,严禁同时进行各类与该受限空间有关的试车、试压或试验工作。
(八)发生有人中毒、窒息的紧急情况,抢救人员必须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进入受限空间,并至少有1人在外部做联络工作。
(九)作业停工期间,应防止人员误进,在受限空间的入口处设置“危险区域!
严禁入内”警告牌或采取其它封闭措施。
作业结束后,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施工单位和生产单位双方签字验收。
(十)以上措施如在作业期间发生异常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待处理并达到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再进入设备作业。
第六条作业监护人的资格和权限如下:
(一)作业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和工艺情况,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掌握急救知识。
(二)作业监护人在作业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负责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落实或不完善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监护人应清点出入受限空间作业人数,在出入口处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严禁离岗。
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并立即采取救护措施。
(四)作业监护人应随身携带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并负责保管。
(五)作业监护人员在作业期间,不得离开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第七条作业人员职责包括:
(一)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方可施工作业。
(二)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所列安全防护措施须经落实确认、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
(四)作业人员遇有对违反本制度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监护人不在场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五)应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禁止携带作业器具以外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
如发现作业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六)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和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严禁在有毒、窒息环境中摘下防护面罩。
第八条许可证管理要求如下:
(一)“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如确需修改时,须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签字确认。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单位安全技术人员留存备查,第二联由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由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作业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三)“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得代签,作业人员、监护人姓名应与“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相符。
(四)“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
当作业中断4小时以上时,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本规定由单位安全环保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四、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为高处作业。
或者虽然在2米以下,但在作业地段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下面、四口、机械振动(转动)、毒害物质及其他易伤害的物体等,应视为高处作业。
1)一般高处作业分级:
1.1高处作业高度在2-5米时,为一级高处作业。
1.2高处作业高度在5-15米时,为二级高处作业。
1.3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米时,为三级高处作业。
1.4高处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2)特殊高处作业
2.1在阵风风力六级(风速10.8m/s)以上的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强力风高处作业。
2.2在高温或低温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异温高处作业。
2.3降雨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雨天高处作业。
2.4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救高处作业。
2.5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夜间高处作业。
2.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带电高处作业。
2.7在无立足或无牢靠立足的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称为悬空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要求
1、各部门在安装、生产、工作中,需登高作业,必须提出《危险区域作业许可证》申请,经审批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登高作业。
2、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恐高症、癫痫病、贫血病等禁忌症人员以及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精力不集中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严禁酒后作业,严禁赤脚及穿硬底鞋、拖鞋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栓挂不得低挂高用,不得用绳子代替安全带;按要求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登高所用的工具、器材及保护用品,必须建立登记,做到专人保管,定期检查、检验、修理、报废等工作。
5、梯子确保牢固,有防滑措施。
6、两梯连接使用时,连接处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三梯连接。
7、在自然光线不足,夜间进行高处作业,应设置足够的照明设备。
8、高处作业地点应避开各种带电线路,避开有烟雾、气体排放处。
9、梯子放置斜度,一般与地面成60-70度之间为宜,严禁一梯两人操作。
10、六级强风或其他恶劣气候条件下,禁止登高作业。
抢险需要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主管领导要现场指挥,确保安全。
11、严禁上下垂直交叉作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隔离安全措施。
12、高处作业所用工具材料等不得抛掷,工作完毕做到人走料净场地清;防止落下伤人。
13、登高作业严禁接近电线。
特别是高压线路,应保持间距2.5米以上;避免人体或导电体触及低压线路。
14、悬空作业一定要按规定选好吊拉绳,保持一定的安全系数;作业人员安全带要栓挂牢靠;并设有监护人。
15、冬季及雨雪天气登高作业时,要有防滑措施。
16、在自然光线不足或者在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7、在薄板材料、轻型材料、石棉瓦、瓦楞铁、塑料等危险区域屋顶工作时,必需铺设坚固、防滑的脚手板,如果工作面有玻璃时必须加以固定。
18、非生产(安装、施工)高处作业如:
打扫卫生、擦玻璃等需要登高的工作,也要按高处作业要求去做;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4)高处作业审批程序
1、首先承担作业任务的部门,应根据工作任务、作业现场、作业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安全措施;然后按高处作业等级办理《危险区域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
2、遇有紧急情况或特殊情况,必须马上登高处理时,单位领导亲自监护(或指定专人负责);可事后补办《危险区域作业许可证》。
3、作业高度在15米(含)及以下的一、二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安全负责人审批。
4、作业高度在15-30米(含)的三级高处作业项目,由安全部和主管领导审批。
5、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项目,由总经理审批。
6、遇有特殊高处作业环境条件时:
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亲临作业现场监督检查,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在审批手续上签字。
高处作业许可证
作业证编号:
五、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防止人身、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本单位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所属公司相关方的临时用电作业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临时用电管理程序
第三条 生产、检修施工等需要临时接引、装设的临时用电统称临时用电,临时用电作业前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见附件)。
第四条 《临时用电作业票》的办理程序
(一)需用电单位按作业性质到动力设备管理部门申请用电,填写《临时用电作业票》的相关内容,
(二)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对临时用电作业进行风险评价,提出风险削减措施,确定接引负责人,在临时用电作业票“现场供电负责人”栏签字。
(三)需临时用电部门持《临时用电作业票》到动力设备管理部门审批,两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送电时间,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字,《临时用电作业票》生效。
(五)临时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设施,由接引单位作业负责人检查确认后在《临时用电作业票》上签字封票保存,保存期为一年。
(六)《临时用电作业票》一式三联,第一联现场供电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作业负责人持有,第三联动力设备部门存留。
第三章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绝缘良好并满足负荷要求的橡胶软导线,主干动力电缆可采用铠装电缆。
第六条 电缆(线)过路必须加套管保护,空中架线高度应满足要求。
第七条 电气施工机具应集中存放,电源开关设箱上锁,零散用电电源设铁合开关,电缆接头应做好防水、防短路、防触电措施,不准用一个开关同时启动两台及以上电气设备。
第八条 用电设备及其金属外壳安全电压除外的接地线和接零线必须分接,严禁接地和接零共用一根导线。
第九条 配电箱、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的15米距离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有害物品。
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严禁用其它金属丝代替熔丝。
第十一条 在装置区、库区或其它爆炸危险区域场所临时用电作业,应使用与场所相适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导线),达不到此要求的应限制其使用。
第十二条 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内临时用电线路经过高温、振动、腐蚀、积水、易机械损伤等部位,不准有接头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爆炸危险区域场所内的防爆接线箱、接线盒、插座的封闭、胶圈必须完好,接引导线必须压紧封严,达到电气防爆要求。
第十四条 手持用电动工具,作业前应由电工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一般场所,为保证安全使用,应选用Ⅱ类工具,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采用其它安全保护措施,如装设漏电保护器或安全隔离变压器等。
否则,使用者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垫上。
(三)在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必须使用Ⅱ类工具或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Ⅰ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四)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Ⅲ类工具。
如果使用Ⅱ类工具必须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秒的漏电保护电器。
(五)Ⅲ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Ⅲ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必须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第十六条临时性用电的行灯及在潮湿地点、坑、井、沟或金属容器内部作业的行灯,其电压不得超过36伏。
行灯必须带有金属保护罩。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设备检修应先切断其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票有效期不超过半个月,超期继续使用必须提前按临时用电办理程序重新办理用电手续。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的电源不得直接从接引点的电气柜上接引,接引单位为使用单位提供的电源必须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单位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加装保护开关后方可使用。
第一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作业证编号:
六、其他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其他危险作业控制和管理,防止和减少其他各类危险作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许可程序得到有效执行,保证公司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适用本公司范围内存在的其他危险的作业。
3工作程序及具体要求
3.1其他危险的作业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受地理环境、工艺及其它有害因素的限制,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作业,操作时稍有疏忽,就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因此,其他危险的作业也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审批手续。
审批内容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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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01 危险 作业 安全管理 制度 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