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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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玉溪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即地质勘查报告、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复核类<含闭坑>地质报告、首次动态监测类报告)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等有关储量评审管理的规定,结合玉溪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评审机构
玉溪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
二、评审范围
(一)市、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二)《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管理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09]32号)第二条规定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
三、评审申报
评审实行申报制度,由探矿权人、采矿矿权人或矿业权出让人申报评审,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二份(按顺序装订):
(一)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报表(附件1);
(二)承诺书(附件2):
对所提交报审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单位印章与单位名称须一致,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勘查许可证或矿业权出让计划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勘查单位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矿产资源勘查委托书复印件;
(六)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初审表(附件3);
(七)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文字报告及附图、附表、附件)(纸质和电子介质);
(八)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复核类(含闭坑)地质报告、首次动态监测类报告须提交所依据的原勘查地质报告及评审备案证明文件、评审意见书复印件;
(九)其他应提交的资料。
四、评审受理
(一)评审中心对评审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
(二)经审查,所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评审申报单位(附件4)。
评审申报单位自收到评审中心受理决定起5个工作日内,与评审中心签订“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附件6)并支付评审费,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申报。
(三)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评审申报单位(附件5)。
1、所提交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的;
2、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已过期的;
3、无勘查资质或勘查资质条件达不到其所勘查矿种要求的;
4、评审申报单位、勘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与有关法定要件载明的主体不一致的;
5、所提交资料需有关人员签名而未签名的。
五、评审
(一)评审形式:
评审中心根据评审目的、矿床类型等实际情况,采取书面函审或召开评审会议两种形式组织评审,并从玉溪市储量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不少于2名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指定专家组组长。
召开评审会议评审的,应有申报评审单位、勘查单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广泛听取意见。
(二)组织专家审查
1、自签订“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评审中心将有关资料分送评审专家。
2、评审专家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的审查,并写出书面评审意见提供给专家组组长。
专家组组长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意见的整理、归纳、总结,形成经专家组成员签字的评审意见,提交评审中心。
3、若报告需要修改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含修改时间。
报告编制单位须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的修改,并及时提交;否则,评审专家有权不提供评审意见。
4、在审查中,专家发现有疑问或有制假造假行为时,要及时反映给评审中心,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调查。
专家审查时间不含核实调查时间。
(三)审查要点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名称、章节安排及内容要符合规范、规定。
含矿地层及其顶、底板特征,矿区地质构造、控矿条件、成矿规律、矿体特征、矿石特征及圈定采空区范围等重点要叙述清楚。
2、矿区测量工作及成果精度要符合有关测量规范要求。
矿区边界的确定不得使用手持GPS定位。
做过矿业权实地核查工作的,可引用其实地核查测量成果;未做过测量工作的,应补作测量工作。
所采用的坐标系要求用西安80坐标系和黄海高程系,并提供北京54坐标值。
3、圈矿工业指标采用现行规范的一般工业指标或原报告圈矿工业指标。
若不一致,应按有关规定作出说明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
4、估算资源储量的类别编码,要依据分类标准及规范,并参照国土资发[2007]68号“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按经济、可研、地质控制程度为基础的原则来确定。
估算资源储量范围不得超出有效矿业权范围、拟出让范围。
估算的资源储量要准确、可靠,小型规模(含小型)以上矿床,核实的资源储量与最近一个年度储量表统计的资源储量数不得相差达该矿种小型规模下限及以上;小矿及零星资源,核实的资源储量与最近一个年度储量表统计的资源储量数不得相差达15%及以上。
资源储量计量单位要按规定、规范统一。
5、二类矿产(符合直接出让采矿权的除外)不能直接出让采矿权,应先设置探矿权,勘查程度及主要勘查工程质量应达详查及以上,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三类矿产直接出让采矿权,勘查程度应达普查及以上,符合现行规范要求。
6、应按有关规范及技术要求,基本查明或查明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等开采技术条件。
7、附图、附表、附件要齐全、规范。
应提交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矿区划定范围叠合图、本报告与最近一次审批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关系图。
(四)不按修改意见进行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的修改时间提交修改报告且无正当理由的,评审不予通过。
责任由评审申报单位承担。
六、备案
对专家评审通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中心自收到专家组评审意见之日起7个工作内完成对评审意见的审核、评审意见书的制作、备案资料的准备,并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备案。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出具评审备案证明。
七、有关要求
1、评审回避。
评审专家、从事评审的工作人员与评审申报单位、勘查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应回避或申请回避。
2、评审、备案工作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现行的地质勘查标准、总则、规范和规定,对出具的评审意见、备案证明负责。
工作人员应诚实、守信、保守秘密,不得串通作弊,不得提前透露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等行为。
3、报告审查期间,评审专家不得与评审申报单位、勘查单位直接联系,所需了解、质询的有关问题,应向评审中心反映,由评审中心负责落实;评审中心要保持与评审专家的联系,了解相关问题,积极研究解决。
4、地质勘查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规范,实事求是地开展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工作,如实编制报告。
严禁弄虚作假、隐瞒欺骗,一经发现,报告不予通过,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有关责任。
5、评审申报单位对评审中心提供的评审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可自收到评审备案证明和评审意见书之日起10日内,向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组织复审的决定;决定予以复审的,评审中心应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完成复审。
6、评审中心要做好评审备案相关资料的建档、归档工作,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应于每年的7月10日前、次年的1月20日前向玉溪市国土资源局报送半年和全年的评审备案结果统计表、评审备案工作总结。
八、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报表;
2、承诺书;
3、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初审表;
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受理通知书;
5、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
6、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
附件1: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申报表
申报
单位
名 称
(盖章)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报告编写单位
名 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矿产资源储量
报告名称
评审矿种
评审目的
利用情况
报告类型
资源储量规模
生产规模
勘查资金来源
勘查工作程度
申报单位
所属系统
勘查或采矿
许可证证号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初审机关
审批文号
矿产资源储量申报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工业指标情况
矿产资源储量
主要矿产:
总资源储量:
,其中:
共(伴生)矿产:
总资源储量:
,其中: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申报单位: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或矿业权出让人全称。
通信地址:
申报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申报单位应指定专人联系
报告编写单位:
勘查单位全称
通信地址:
勘查单位所在地详细通信地址。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勘查单位应指定专人联系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
与提交评审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名称一致
评审矿种:
指申报评审占主导地位的矿产,只填写一种
评审目的:
分别填写新设、延续、变更、闭坑、转让、其他
利用情况:
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分别填写基建、开采、停采、闭坑、未用、不详
报告类型:
根据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类型,分别填写勘查、核实、闭坑、动态监测
资源储量规模:
依据主要矿产的资源储量总量,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生产规模:
按设计生产规模,填写大型、中型或小型
勘查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拨款、地质勘查基金、本单位或主管部门筹集资金、地方财政拨款、社会资金、其它资金
勘查工作程度:
填写普查、详查或勘探
申报单位所属系统:
填写地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核工业、有色、武警黄金、矿山、石油天然气、其它
有效期限:
填写探矿权或采矿权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初审机关:
指申报评审单位的主管单位。
无主管单位的,可不填
主要矿产:
指单独计算矿产资源储量的所有矿产。
工业指标情况:
指采用工业指标依据及工业指标的内容。
矿产资源储量:
填写本次申报评审的各矿种、各类别矿产资源储量的数量和矿产资源储量总量。
附件2:
承 诺 书
我单位承诺提交的下列资料真实、客观、无伪造、编造、变造、篡改等虚假内容,自愿承担由下述送审资料失实产生的后果。
(列出所提交资料清单)
申报单位(盖章):
报告编写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初审表
申报单位
电话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矿区位置
矿产资源
储量报告
名 称
报告编写
单 位
勘查资质证号
联系电话
勘查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号
有效期限
主要矿产名称
矿产资源
储 量
储 量
规 模
县(区)初审意见
经办人:
分管领导: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备 注
附件4: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受理通知书
2012年XX号
XXX(申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XXX(评审报告全称)”评审申报表及所提交的资料收悉。
经玉溪市储量评审中心按照《玉溪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查,所提交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现已受理。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起5个工作日内,与我单位签订“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并支付评审费。
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申报。
玉溪市储量评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5: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不予受理通知书
2012年XX号
XXX(申报单位名称):
你单位报送的“XXX(评审报告全称)”评审申报表及所提交的资料收悉。
经玉溪市储量评审中心按照《玉溪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了审查,因(存在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条件),不予受理。
玉溪市储量评审中心
年 月 日
附件6: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合同
申报单位(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评审单位(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根据《玉溪市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评审项目:
2、评审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评审地点:
玉溪市
4、评审方式:
5、评审专家:
6、评审技术服务费:
圆整(¥:
元),签订合同时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若需会议评审,产生的其他费用由甲方承担。
7、双方权利、义务:
甲方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乙方对所提交报告、图件的评审工作及评审结果负责。
8、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9、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10、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申报单位(盖章):
评审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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