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全培 训 学 习之法律法规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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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学习之法律法规部分
安全培训培训学习(复习资料)2011—8—27
《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八届人大28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说明:
该法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该制度是所有建筑安全制度的核心。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标准。
第三十八条: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九条:
应在现场采取:
1维护安全,2防范危险,3预防火灾,4封闭管理等措施。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审批手续:
(5项)
1.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3.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爆破作业的;
5.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并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总包负总则,分包服从总包管理。
第四十六条:
必须建立健全培训制度,未经培训,不得上岗(即持证上岗)
第四十七条:
企业和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
(1)对影响人身健康的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2)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3)有权对危及生命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建设单位应该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设计方案,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单位承担。
由施工方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下列职责:
(共六项)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所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同时)
第二十八条:
应该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不得使用命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七条:
生产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标和行标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四十二条: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主要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
不得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①停止作业。
②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
③撤离作业场所。
《消防法》
28008年10月2日十一届人大通过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文件报消防机构备案,消防机构应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大型人口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报送消防机构审核,消防机构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应依法验收的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经抽查不合格的,应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标和行标。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或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六条:
构件、建材、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标或行标。
人口密集场所的装修,应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A责令整改。
B停工。
C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监理单位与建设、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6月29日十届人大通过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
重点:
①51号主席令②十届全国人大③对外公布时间(施行时间)
一百三十四条:
五项罪名: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发生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1.发生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对直接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
1.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严重后果,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恶劣,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事故放生后,责任人不报或谎报事故情况,贻误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通过2003年11月24日发布2004年2月1日实行
第一条:
目的: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
《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制定。
第二条:
范围:
新、改、扩建和拆除。
项目分类:
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修工程。
第三条:
十二字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A.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七条:
1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出不合理要求。
2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B.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五项权利)1审查权,2书面整改权,3停工权,4报告权,5实施权;(以上述权利应对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C.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1总包负总责。
2主体结构由总包自行完成。
3.总包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
4分包不服从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五条:
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1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较大危险性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验算结果。
:
3必须总监签字后实施,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监督。
其中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分为七项:
即
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5脚手架、6拆除与爆破、7其他
下列几项还要组织专家论证、审查:
1深基坑
(2)地下暗挖工程(3.)高大模板工程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现场下列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细化):
1现场入口处2出入通道口3楼梯口4电梯井口5空洞口6桥梁口7隧道口8起重机械9临电设施10脚手架11基坑边沿12爆破场13有害气液体存放处
★安全标志分为四类:
1禁止(红)2警告(黄)3指令(兰)4提示(绿)
第三十条:
在市区内施工,应对现场施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为从事危险性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由总包单位支付保险费。
D.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施行总包的,由总包负责上报事故。
E.法律责任(监理方面):
第五十七条:
1未对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方案审查的
2发现隐患未及时要求整改或停工的。
3拒不整改或停工,未及时报告的。
4未依法实施监理的。
以上对监理单位实行:
1,责令改正;2,停业整顿;3,处10万至30万以下罚款;4,降低资质;5,吊销资质证书;6,依法责追究刑事责任;7,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标准的;1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2吊销执业证书,一年内不予注册;3造成重大事故者,终身不予注册;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2007年4月9日公布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目的:
1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2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不适用范围:
1环境污染事故;2核设施事故;3国防科研生产事故;
第三条:
事故等级(三个条件四个等级)
构成事故的三个条件为:
死亡、重伤、经济损失;四个等级为:
(一)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伤、1亿元以上经济损失;
(二)重大事故:
10人至30人以下死亡、50至100人以下重伤、5000至1亿元以下损失;
(三)较大事故:
3人至10人以下死亡、10人至50人以下重伤、1000万至5000万损失;
(四)一般事故:
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1000万元以下损失;
处理时以就高原则。
A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该:
1.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2。
负责人接报后,1小时内向发生地县以上政府职能部门报告;3。
现场人员也可以直接向职能部门报告。
第十条:
1,特别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
2,较大事故逐级上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
3,一般事故上报社区市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4,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国务院。
第十一条:
安监及职能部门应逐级上报,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
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采取的措施;6。
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生产事故30日内补报,道路、火灾7日内补报。
第十四条:
事故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扩大、减少伤亡和损失。
第十五条:
事发地政府、安监等部门接报后,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
第十六条:
保护现场和证据,确需移动的,应做好标志、绘制简图,并书面记录、保存痕迹、物证。
B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其授权有关部
门组织调查组调查。
2,未造成伤亡的一般事故,县以上政府可委托事发单位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特别重大以下等级事故,事发地与事发单位不在同一个县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发地政府负责调查。
第二十二条:
根据情况,调查组由政府、安监、负责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察、公安、工会等组成,可邀请检察院参加。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了解单位和个人情况时,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七条: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时间。
第二十八条:
调查组成员在调查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保守事故调查秘密。
未经组长同意,不得擅自发放事故信息。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自发生之日起60天内提交报告。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60日(60+60=120日)
第三十一条:
调查报告报送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后,调查工作及告结束。
C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应自收到事故报告之日起15日内批复。
特别重大的30日内批复。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30+30=60日)
D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处上年收入的40-80%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抢救的;②迟报、漏报的;③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发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的:
1对事发单位处100-500万元罚款;2对负责人、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处上年收入的60-100%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3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4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1谎报、瞒报;②伪造、破坏事故现场;③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证据资料;④拒绝接受调查或拒绝提供情况和资料的;⑤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⑥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发单位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依下列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
10-20万以下罚款;
2较大事故:
20-50万以下罚款;
3重大事故:
50-200万以下罚款;
4特别重大:
200-500万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
职责,导致事故发生,依下列规定处罚:
1一般事故:
处上年收入的30%罚款;
2较大事故:
出上年收入的40%罚款;
3重大事故:
处上年收入的60%罚款;
4特别重大:
处上年收入的80%罚款;
第四十条:
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刑罚或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
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四条:
没有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恶劣的,国务院或地方政府认为需要调查的,依照被条例执行。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7日国务院通过2004年1月13日公布施行
第二条:
国家对五大高危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即:
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
第六条:
取得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㈠建立、健全责任制,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㈡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㈢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㈣主要负责人和安全人员经考核合格;
……………
㈩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新、升、高事故)
第九条:
㈠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延期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㈡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届满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未取得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责令停工,没收违法所得,处10-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责令停工,限期补办,没收违法所得,处5-10万元罚款;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照十九条处罚;
第二十一条:
转让许可证的,处10-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许可证;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通过2009年1月24日修改2009年5月1日实行
第二条:
特种设备指:
1危险性较大锅炉;2压力容器(含气瓶);3压力管道;4电梯;5起重机械;6客运索道;7大型游乐设施;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测及监督检查,应遵守本条例。
A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前或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向省市级特种设备安检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
电梯维修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制造单位进行,电梯至少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检查。
B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规范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2008年1月8日建设部通过(166号文)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出租单位在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双方安全责任,并出具该设备制造许可证、合格证、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九条:
出租单位和自购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条:
安装拆卸单位应取得相应资质的许可证,并在其范围内承揽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四条:
安装完毕后,应技术标准、说明书、自检、调试、试运转,并出具合格证明,进行使用说明。
第十六条:
1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使用。
2验收前应由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自验收合格之日30日内,将验收资料、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登记标志至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对在用的起重机械及安保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的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做记录。
租期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将检查、维修、保养记录移交给出租单位。
第二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三审核、二监督、一发现)三审核:
1审核起重设备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等文件;
2审核安装、使用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
二监督:
1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安装、拆卸施工方案情况;
2监督检查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一发现
发现隐患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立即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未履行二十二条
(一)
(二)(四)(五)项的,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警告、处5000——3万元罚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9)69号
一.设备备案;
二.安装拆卸告知:
由总包向安检站告知;
三.安装检测:
合格后颁发合格证和检测报告;
四.使用验收登记(该登记证悬挂在设备上);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三条:
特种作业包括:
1建筑电工;
2脚手架架子工;
3起重信号司索工;
4起重机械司机;
5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6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7桩机安装拆卸工;
8焊割操作工;
9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十五条:
有资质的人员应受聘于施工企业、起重机出租单位,并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对首次取得资质的人员,在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二十二条:
资格证书有效期2年。
需延期的,应在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延期复核手续,复核合格,可延期2年。
《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
2。
.02安全监理人员:
(定义)
经业务知识教育培训合格,持证上岗,负责项目监理机构日常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的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员。
4.1。
.1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其应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监理职责:
4.2。
.3总监应履行的安全监理职责:
………
1确立安全监理岗位职责,明确各岗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
2主持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组织核查大型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手续。
4.2。
.4安全监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①参与编制安全监理方案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②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清单进行审查,定
期巡检施工单位对该工程的监管和作业情况;
6.1。
.2安全监理方案由总监主持编制,安监参与,并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6,2,3安全监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相应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工程概况);
3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
4安全监理控制要点、检查方法、频率和措施;
5监理工作安排及分工;
6检查记录表;
安全监理实施(工作方法和手段)
1审查核验;
2巡视检查:
危险性较大应加强巡检,每日不得少于一次,并填写巡检记录;
3告知;
4通知;
5停工;
6会议;应有会议记要,各方到会人员签字备案;
7报告:
一定是书面报告;
8监理日记;
9工作月报:
分为月报、专报、紧急报告三类;(2011)648号文(沪建交)规定有专报,并规定紧急报告可不向业主报告;
7.2。
.3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有注册的岗位证书,资格
等级与承包工程规模相适应,应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总包经理姓名与投标文件一致。
如变更须经业主同意,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7.2。
.4现场有危险性较大作业的,应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保体系认证,并填写备案登记表(D-a10表)报监理机构备案。
7.4。
.2监理机构应重点核查以下设施的验收手续:
①塔式起重机;
2施工升降机;
3附着升降式脚手架(爬架)
4吊篮;
5自升式模板架体;
8.1。
.6危险性较大工程资料类(按每项单独编制分册)
①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2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及附件;
3施工单位报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管理资料;
4危险性较大工程巡检记录;
5危险性较大工程告知、指令及回复、复查记录;
8.2。
.3监理机构应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
如实提供安全监理资料。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建质(2008)121号
第三条:
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处于暂扣期内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条:
监理单位应查验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持证情况,发现持证不符合规定或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应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向业主报告,业主接报后,应责令其整改。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加强本企业日常动态检查,如有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立即整改,并做好自查和整改记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沪建质(2008)91号手册(p128)
第十三条:
总包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装修工程按建筑面积配备:
11万m2以下不少于1人;
21——5万m2不少于2人
35万m2以上不少于3人;
(二)土木、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不少于1人;
25000—1亿元不少于2人;
31亿元以上不少于3人;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专职安全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应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工程量和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50人以下的配备1人;
50—200人配备2人;
200人以上配备3人;
不得少于施工总人数的5‰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指导意见》沪建质(2007)189号手册(p131)
五.“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若需延期,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由企业向原发证机关递交申请材料。
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的,原证书自动失效。
(“三类人员”指: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六对于无需考核的,自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延期手续,并注明“同意延期3年”字样,其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工作实施意见》
沪建质(2008)41号手册(p134)
七.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人员,实习操作不得少于3个月。
《个人劳保用品使用管理规定》手册(p135)
沪建质(2007)255号
第四条:
劳保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应加强现场劳保用品监督检查,又不用或不按要求使用的,应责令立即整改。
拒不整改向主管部门报告。
注:
“安全帽”的合格使用期为30个月。
《关于加强本市特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09)243号手册(p143)
一.适用工种:
①建筑电工②脚手架架子工③起重信号司索工④起重机械司机(塔式、升降机、物料提升机)⑤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⑦桩机安装拆卸工⑧焊割操作工
二.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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