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恋网站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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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恋网站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论婚恋网站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制
摘要
随着80、90后进入婚育年龄,婚恋行业呈现出疾速的增长势头。
因为人口性别比例失调、人口流动性增大,“熟人社会”被瓦解、大城市职场生存节奏较快等原因,适龄男女婚恋交友困难,而婚恋网站作为在线征婚平台,扩展了适婚青年的交友途径,便于找到合乎本身个性化择偶标准的另一半。
但由于我国目前规制婚恋行业的立法不完善、婚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开设婚姻介绍所限制较低、“实名制”审核把关不严格,责任划分不清楚,根植于虚拟网络的婚恋网站成为虚假信息的培养皿,最近几年来,婚恋网站给用户造成财产利益损失和人身权益的损害的有关案件经常载于各种媒体报道上。
法律规制的不成熟,使得用户维权之路艰辛,婚恋网站的不诚信行为成本较低,使得网上婚恋服务市场秩序混乱。
婚恋网站向用户提供公布征婚信息、用户资料搜寻和推送、购置增值服务取得交流资格以及红娘撮合服务等居间服务名目,与付费用户就婚恋网站婚介服务期限、服务方式、报酬等权利义务达成约定,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婚介服务合同关系,其性质为婚姻居间合同。
而因为婚姻本质是一种身份关系,为缔结婚姻关系提供媒介服务的婚姻居间活动,与订立财产契约提供媒介服务的居间活动存在着明显不同之处,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居间合同。
因为网络本身的开放性、虚拟性,用户与第三人进行来往的前提就是对中间人即婚恋网站所提供的择偶对象身份信息的信任。
婚恋网站作为提供婚恋交友信息、介绍牵线服务的平台,其拥有的符合用户需要的择偶信息对于委托人来说正是稀缺资源。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成本效益理论,在拥有信息处于优势地位的婚恋网站一方应该承担起如实报告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及时对第三人提交的包含姓名、婚姻状况、工作情况、生育子女情况、文化程度等身份信息进行真实性的调查证实。
经过剖析婚恋网站应当承担的义务,借鉴美国婚恋网站,日本婚恋机构监管方式,本文在婚恋网站的法律规制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
明确婚恋网站管理主体、婚恋网站业务从业人员资格、明确婚恋网站应当承担的义务、违反法定义务的救济方式、充分发挥婚介行业协会作用等。
关键词:
婚恋网站;欺诈行为;谨慎审查义务;婚介行业协会
ABSTRACT
Recently,marriageindustrygrowsfastasalargeamountof80s,90senteringtheageofmarriage.Duetotheimbalanceofpopulationsexratio,frequentlyflowing,andthebrokenoftraditional"AcquaintancesSociety",whichallresultinthedifficultiesofdatingyouthmarriage.Alargenumberofsinglepeoplebringahugemarketdemand,whichhasbroughtavigorousdevelopmenttothedomesticdatingwebsites.Duetothelagoflegislation,unclearlegalstatusofmatchmakingagencies,lowthresholdofopeningmatchmaking,nonestrictlychecked"Realnamesystem"andthefuzzyresponsibility,thedatingwebsitescanreleasealotoffalseinformation,whichbringspropertyandpersonalrightslossforthedatingwebsiteusers.Becauseofthebreachofcontract,therearemanylawsuitsbetweentheusersandthedatingwebsites.Duetothelackofrelevantlawsandthelowcostofdishonestbehavior,itisnoteasyfortheuserstomaintaintheirrightsinmatchmakingmarket,whichalsoleadtotheconfusionofthemarket.
Thecontractbetweentheusersanddatingwebsitesiskindofintermediarycontractofmarriageaccordingtotheirmarriageservicerelationship.Inthiscontract,thedatingwebsitesoffersomeoftheserviceoptionsasfollows:
releasingmarriageadvertisements,informationsearchingandrecommendation,purchasingvalue-addedservicescommunicationqualityandmatchmakingservice.Theuserssignthecontractwiththedatingwebsitebypayingforchoosingserviceformandtheduration.Sincethiskindofintermediarymarriagecontracthasitsownnaturalidentityrelationshipinlaw,whichisdifferentfromtheintermediarycontractthatrelatestotheproperty.
Therefore,theintermediarymarriagecontractshouldhaveitsuniqueruleinlaw.Duetointernetopennessandvitalization,theassociationofpeoplewhoknoweachotherthroughthedatingwebsitewouldliketocontacteachotherbecausetheyalltheinformationofferedbythedatingwebsite.Accordingtotheprincipleofhonestandfair,andthecostbenefittheory,thedatingwebsiteswhoowntheinformationrecourseshouldaffordtheobligationstoinvestigatethefelicityoftheinformation,andpublishobjectively.
ByanalyzingdatingwebsiteobligationsandthemarriageindustrymanagementintheUSAandJapan,thispaperpresentsthat,tomanagetheinternetmarriagemarket,thecontentofdatingwebsitelegalshouldaddsomeelementsasfollows:
thebranchofgovernmentwhichcontrolthedatingwebsite,theobligationsofthedatingwebsitesandthequalificationofpeoplewhoworkinthisindustry,thesuingapproachwhenbreachingthecontract,andtheroleofmatchmakingindustryassociation.
KEYWORDS:
datingwebsites,fraudulentbehavior,dutyofcarefulreview,matchmakingindustryassociation
引言
婚恋网站处于互联网时代,正是借助于网络的平台优势,创造了巨大的价值,被称为“1.9亿单身男女的生意”。
目前全国网络婚介机构约6000多家,而且社会上的单身男女对婚介机构的需要还在逐年增长。
截止2015年12月,国内主要的婚恋网站用户数量总计达到4.28亿人,各大婚恋网站也陆续走上了上市之路。
在婚恋网站运营营情况红红火火的同时,网络婚恋服务市场却是出现了各种难题,成为“婚托”、“酒托”、“饭托”、“花篮托”等骗子出没的培养皿,各种种类的欺诈案件经常发生。
2015年2月全国进行了为期3个月的“婚恋网站严重违规失信”专项治理工作,一批存在严重违规失信问题的婚恋网站被集中清除。
同时,有295家婚恋网站向全社会做出诚信经营的承诺,签署诚信建设承诺书和责任状。
而现实中对于婚恋市场的专门管理,依旧缺少长期有效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学术研究和法院的判例中,对婚恋网站服务合同的性质界定没有统一标准,因此当前没有明确婚恋网站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使得受到财产或人身权益损害的婚恋网站用户维护自身的权益的路途极其困难。
本文在第一部分对我国婚恋网站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包括婚恋网站的欺诈行为的内容与特征;第二部分对当前我国婚恋网站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了分析,包括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和不足;第三部分简述了美国婚恋交友网站、日本婚介机构的管理模式,以此为借鉴,在第四部分提出了对我国婚恋网站法律规制的建设性意见,包括明确婚恋网站的管理主体,立法明确婚恋网站的如实告知义务和谨慎审查义务,婚恋网站违反法定义务的救济形式,充分发挥婚介行业协会的作用。
1当前我国婚恋网站在运营中存在的问题
案例:
某女硕士通过婚恋网站百合网结识了“诚信会员”蒋某,交往一年后,发现蒋某在网站上登记的户口、职业、学历等身份信息均为假信息,而且婚姻状况为“已婚”,而她已经被蒋某骗走十几万元并生下孩子。
她起诉百合网索赔50万,认为婚恋网站只是将身份认证作为营销噱头,坑骗和误导了广大用户,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1年8月10日,国内首例用户起诉婚恋网站的诉讼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付费女会员刘擎主张因网站提供的会员身份信息实为虚假信息,导致自己交友后受到伤害,要求世纪佳缘网站退还500元会费、赔礼道歉。
一审结果法院认为网站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书写道,鉴于互联网存在着海量信息,现有的网站管理方式和技术手段有限,网站管理者不可能对所有会员信息进行事前审查,“网站管理者的审查、监管义务应以确知网上注册信息虚假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判决认为世纪佳缘“对免责条款采用了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别标识予以注明,对会员交友的风险进行了相应的提示,就会员的投诉设置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对不良会员设置了排查、监控和屏蔽手段,基本达到了相应要求”,“已经履行了审查、监管义务,符合服务合同约定,不构成违约。
”
1.1婚恋网站欺诈行为的内容与特征
1.1.1婚恋网站欺诈行为的内容
道德风险是80年代西方经济学家阐述的一个经济哲学领域的概念,即“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程度地增进本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
”或者换句话说:
“当签约一方不完全承担风险后果时所采取的使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自私行为。
”道德风险虽然属于经济学的范畴,但放到网络婚恋领域也同样合适,因为这个领域的绝大多数欺诈方式,都与道德风险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1、用户的道德风险
(1)利用婚恋网站欺骗敲诈、骗取财物;
(2)利用婚恋网站充当“酒托”、“饭托”、“花篮托”;
(3)利用婚恋网站开展色情活动。
用户道德风险很重要,但那毕竟是少数用户的行为,同时与当前国内整体互联网信任程度低有关,随着网络实名制、网络信用系统的建成健全,这些欺诈方式会日渐减少。
2、网站平台自身的道德风险
(1)婚恋网站恶意泄露用户注册信息;
(2)婚恋网站默许、纵容用户违规失信行为发生;
(3)婚恋网站涉嫌假网站、假广告等弄虚作假行为。
目前,婚恋网站市场竞争日渐激烈,各平台由于生存压力,在经营战略上难免会采用比较激进的形式,偶尔还会越过“红线”。
这方面,最近网上针对有缘网虚假信的投诉非常多,不少用户指摘其为了提高收入,指使内部工作人员使用僵尸帐号(多为女性)欺骗用户(多为男性)付费成为会员,一旦用户付费成为会员,被工作人员操纵的僵尸帐号便销声匿迹。
不少用户因而受到欺骗。
如果上述那些投诉查证是真的,那么这就确定为网络性质的道德上的欺骗,已经构成行业间风靡的道德风险,其将对整个网络婚介行业造成非常庞大的不良影响。
1.1.2婚恋网站欺诈行为的特征
1、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居多,受害人多为大龄未婚女青年
由于网络的虚构性、匿名性等特征,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将婚介平台当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工具。
很多属于传统方式欺诈的犯罪分子将作案场合由现实的时间空间转向于网络上的虚构空间,不同的年纪、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等具备类型特点的违法犯罪集体一般会实施不同性质的网络诈骗的犯罪。
对于网络婚介欺诈来说,其明显的特征是犯罪主体以中年男性居多,受害人以大龄未婚女青年为主。
一个方面来说,犯罪主体的群体化(中年男性集体)有其客观的现实社会根基。
中年男性处于一个广泛被社会认知为较为成熟、稳定的心理年龄阶段,受害人容易对其产生信赖;中年男性相比较于青少年来说,其具备丰富的生活经验与情感经历,具备欺骗感情的犯罪技能,可以很好地掌握受害人的心理活动,而且中年男性具备一定的经济条件,这是其能够进行欺骗感情犯罪活动的物质性基础。
另一个方面,受害人多数为大龄未婚女青年。
受害女性中,大部分属于城市“独身贵族”或“剩女”、“剩斗士”,这些群体一般处于情感空虚的状态,容易走进欺诈分子设计的陷阱,加上她们一般经济基础较好,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作案的首选目标。
2、网络现实相互融合,犯罪过程具有明显的计划性、阶段性
犯罪分子总是事前拥有特定的作案方案,犯罪过程具有专业化、阶段性的特征。
其犯罪过程经常能够划分为三个阶段:
首先,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博得目标女性的好感度。
犯罪分子注册登陆婚恋网站后填写假构的信息,使用声明自己家庭富裕、有车有房等较好的经济条件的手段来迷惑吸引异性,并且通过在与异性聊天、约定见面过程中运用各种方式竭力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的方式,取得受害人的好感,体现出网络与现实融合性的特点。
其次,取得受害目标的初步信赖与好感后,用各种方法进一步迷惑、讨好受害人,为最终的欺诈目的做预备。
最后,实行欺诈行为并且销声匿迹。
在确认受害人已经进入其精心设计的“感情陷阱”后,犯罪分子开始着手施行其最后的犯罪步骤,总是假造一些如家人得急症、公司经营紧张或经商投资等急性突发事件来骗得受害人的财产,在收到受害人的钱财后则从受害人视线中消失,停止使用或改变一切联络方式,逃避承担法律责任。
3、诈骗对象不受时空制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国内有名的婚恋交友网站的注册会员遍布全国各地。
一方面,信息网络传输具备范围广、速度快等特征,欺诈犯罪分子登记的假构信息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被所有注册会员查阅,一切在线的异性注册会员都有成为受害者的可能,犯罪分子欺诈成功的概率可以在无意之中增长。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的不受时间和空间制约的特征,诈骗分子可以用“一对多”的方法同时针对不同的受害人施行欺诈行为,而且很难被发现。
从公安机关查处的网络婚介诈骗案件来看,同一个案件、同一个犯罪主体,总是有多个受害人,受害人可能处于不同的地理区域,欺诈范围很大,社会危害程度远远大于传统的征婚诈骗犯罪。
4、犯罪分子大多数有屡次作案经验,形成征婚诈骗的“职业犯”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因其具有匿名性、隐蔽性的特征使得众多诈骗分子可以很好地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并且可以随心所欲的变换身份以达到其施行有关犯罪行为的需求。
婚恋网站诈骗分子在欺诈得逞后,注销原有会员身份,用新的身份信息再次注册登录,继续寻觅新的欺诈目标或者引诱受害人进入陷阱,而由于网络管理者、受害人没有办法识别、认出其真实身份,让其可以多次轮回作案,更多的在线注册会员成为受害者。
在被公安机关抓捕、接受法律制裁之前,诈骗分子产生施行这种犯罪的心理惯性,总是经常作案,形成相对固定与成熟的作案手段与作案经验,使得公安机关的侦破难度加大。
5、犯罪具有成本低、效益高的特点
2对于婚恋网站欺诈行为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其缺陷
2.1针对婚介机构的立法滞后,行业标准法律效力较低,执行困难
目前国内仅有少数地区出台了针对婚恋机构的管理办法,例如《上海市婚姻机构管理办法》,但普遍效力较低,执行效果有限。
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婚介行业委员会起草的首部《全国婚介服务标准体系》于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内容中只是简单规定了婚介机构服务基本术语、等级评定等要求。
作为推荐性的标准,并没有在全国婚介行业真正推广开来,执行不力。
对于婚介机构出现的一系列违约、违法、犯罪问题,没有专门法作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婚介网站作为网络的所有者与运营者,对用户提供的身份信息有审查的义务,当婚介网站由于疏忽大意导致诈骗分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对受害者进行欺诈行为时,婚介网站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
2.2婚介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登记部门不统一
2002年之前,我国婚介机构基本在工商局登记注册,登记之前还需要经过民政部门的行政批准。
而在2002年取消行政审批之后,数量众多的婚介机构的法律地位,国家并没有相关法规予以规定,有些在工商部门按照企业性质注册,有些由民政部门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而有些地区存在着双轨制。
我国婚介机构登记部门的多元性,难免存在管理“真空”、“死角”和“盲区”,不利于立法和执法的统一,降低了执法效率。
2.3开设婚介所门槛较低,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个别省市出台了政府规章对婚介市场进行规范调整,但都未设置开设婚恋网站的合理标准,从业人员资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许多无证经营的婚恋网站骗取征婚者会费后就“玩消失”、“冷处理”;从事婚介工作的“红娘”多是一些不具备专业知识和缺乏职业操守的人员,“打游击”、贩卖用户身份信息的现象很普遍。
现实中真正按照法规、依合法程序设立的婚介机构以及取得相关资质、持证上岗的婚介人员少之又少。
3美国婚恋交友网站、日本婚介机构的管理模式
3.1美国婚恋交友网站的管理模式
3.1.1美国婚恋交友网站的服务类型
美国主流婚恋交友网站包括Yahoo!
Personal、M、eHarmony、Americansingles等,网络婚介行业已经非常成熟,根据调查有61%的美国网民认为婚恋交友网站是择偶上佳方式,美国婚恋交友网站80%的收入来自于用户的会员费,美国婚恋网站用户也愿意为优质的服务买单。
与单一、表格化的用户个人介绍不同的是,以eHarmony为代表的美国婚恋网站采用千余道结构化测试问答方式,对客户在生活习惯、兴趣爱好、个性特点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从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财产、薪酬信息和外貌的“商品化”比对,而是丰富了会员信息的个性化内容展示,帮助用户精准定位与自己在多个层面契合的对象,更易于沟通和了解,增强相亲约会的成功率。
美国婚恋交友网站所服务的主要内容还包括,通过邮件推送匹配的会员信息、开辟线下以共同的兴趣为主题的活动圈子、广泛的聚会交友活动。
在定价方面结合用户的个人身份信息、收入等因素,实施差异化定价,针对收入较低群体制定费用较低的择偶方案。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婚恋交友服务仅仅是用户在较为特定的择偶阶段内的消费项目,但网站通过提供恋爱问题咨询、给予约会建议、婚姻家庭问题咨询等拓展了较为长期的配套服务,增加了用户的黏性和忠诚度。
3.1.2美国婚恋网站的犯罪预防
在M的使用条款协议当中,交友的安全提示位于用于协议的显著位置,提示用户必须在同意和遵守安全提示的前提下使用服务。
提示用户在在线和离线状况下,都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财务和个人信息,警惕可能出现的骗术方式,提示用户在线下约会一定要在公共场所,且告知朋友家人。
以美国联邦“梅根法”为基础,从维护公共安全的角度出发,2012年3月,针对会员投诉在在线使用婚恋网站以及与会员约会时遭受性骚扰、性暴力的情况,Match,eHarmony和SparkNetworks三个网站签署联合声明,对有过性暴力侵害犯罪记录的用户进行筛查,以限制再犯危险性高的性犯罪人群在相亲网站与异性接触,降低制造线下性犯罪的机会。
同时为会员提供安全提示,帮助会员投诉受侵害的案件,以此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用户人身安全的目的。
3.2日本婚介机构“结婚相谈所”的管理模式
3.2.1日本婚介机构“结婚相谈所”的经营模式
日本婚介机构“结婚相谈所”是按照公司形式进行注册的。
由于日本刑法有“不诚之罪”,弄虚作假的代价很高,因此会员提交的个人信息的真实度很高,结婚相谈所也很重视自身信用。
结婚相谈所要求单身人士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并交纳会费才能够成为会员,包括照片、由政府的户籍婚姻管理部门出具的独身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纳税证明以及学历证明。
在会员提交个人身份资料后,个人信息会被录入数据库。
各个结婚相谈所之间实现数据库共享,在不同结婚相谈所注册的会员都可以在“结婚相谈协会”的服务系统网络当中进行搜索、联系。
结婚相谈所还会为会员提供双方约见、组织聚会等媒介服务。
3.2.2日本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的作用
日本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的性质是非营利性社团,采用会员制。
“结婚相谈协会”会对服务系统网络数据库中的征婚信息进行维护;每月召开会员大会,进行业务交流和工作沟通,对会员单位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在日本结婚相谈所的管理方面,政府充分放权,由民间力量进行管理。
日本结婚相谈行业协会由民间自发成立,为各个结婚相谈所发挥服务沟通的作用。
经过四十至五十年自下而上的淘汰、革新和发展,其协会章程和管理机制已经非常成熟。
日本结婚相谈行业协会自身享有很高的公信度和社会地位,加之配套法律保障的完善以及政府舆论上的引导,日本单身人士都是首选加入行业协会的结婚相谈所提供婚介服务。
4对我国婚恋网站法律规制的建设意见
4.1明确婚恋网站的管理主体
明确盈利性婚恋网站的企业性质,确立婚恋网站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制度,取消“双重身份”,使工商部门对婚介机构的管理、执法更加直接有效。
同时,民政部门应通过对婚介行业协会对婚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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