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的通知_精品文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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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文件
晋卫农〔2011〕1号
山西省卫生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
(2011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根据卫生部《关于调整和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94号)要求,配合国家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结合我省实际,经过组织专家评审,我厅制定了《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2011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制定《药品目录》,是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用药管理,满足参合农民基本医疗需求,保证新农合基金有效合理使用及新农合制度健康发展的需要。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做好《药品目录》的宣传和实施工作。
二、《药品目录》所列药品包括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三部分。
西药采用通用名称,剂型单列。
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参合农民在相应级别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按新农合规定给予报销,使用目录外药品发生的费用由个人自理。
对于国家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项目涉及的抗结核病药物、抗疟药物和抗血吸虫病药物,新农合基金不再支付;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报销。
三、《药品目录》包括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乡镇卫生院药品目录和村卫生室药品目录。
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范围包括西药品种848个、中成药品种529个(见附件),分为基本药物、普通药物、限用药物三个类型;基本药物为国家颁布的307种基本药物,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费用,报销比例提高10%;限用药物必须严格按照限定范围使用,否则不予报销。
乡镇卫生院药品目录为国家颁布的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的209种基本药物,村卫生室药品目录在307种国家基本药物范围内选择使用。
中药饮片除单味和复方限制外,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可以按规定报销。
四、对于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内部制剂,根据“临床常用、疗效确切、使用安全、价格低廉”的筛选原则,采取所在单位申报、按医疗机构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省厅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核定,经省卫生厅批准的医院内部制剂可在本院范围内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五、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要求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占使用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到90%以上,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内药品的费用占使用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达到80%以上。
医疗机构非抢救生命使用药品目录以外的药品要经患者或家属同意并签字。
六、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七、本目录从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目录(2011版)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
卫生新农合药品目录通知
山西省卫生厅2011年2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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