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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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清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东莞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原则
在属地管理为主,各村(社区)、单位对管辖范围内环境安全负总责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协调联动、联合处置和饮用水源安全与保护优先的原则,规范和强化本镇相关部门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构建全镇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协调一致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第三条适用范围
**镇范围内发生的一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
1、全镇范围内的重、特大环境事件;
2、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发生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3、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环境事件;
4、因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
5、因恐怖活动等原因引发的突发性环境事件。
第二章组织领导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镇成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委员会及领导小组(以下分别简称应急委员会、应急领导小组),应急委员会由镇班子成员组成,应急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总指挥),分管环保工作的镇领导任副组长,党政办、宣传办、纪检监察办、社会事务办、农业办、教育办、经贸办、环保分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财政分局、**医院、水务公司、水利所、供电公司、消防中队等为成员单位。
一旦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即成立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镇应急委员会和镇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2、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职责
统一协调,做好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和技术准备;组建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提供科学决策意见;减少污染对周围环境的危害,保护环境安全和生态安全;建立健全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技术档案,组织应急处置人员进行相关知识、技能培训;负责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统一对外发布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环境污染的信息;调度人员、设备、物资等,组织应急小组赶赴现场,指挥应急小组开展工作;通知环境监测或卫生(疾控)部门按照应急监测预案进行监测分析,确定污染程度;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和专家意见,确定事故处置的技术措施;指挥各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指挥污染区域的警戒和污染物的处置工作;负责对外协调沟通、事故分析、信息上报工作。
第五条指挥部下属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应急小组组成
(1)应急调查处置小组
组长:
分管环保工作的镇领导
成员:
纪检监察办、环保分局、安监分局、公安分局、经贸办、教育办、水务公司、农业办等部门指定人员。
(2)应急监测小组
发生化学品污染事故后,由应急领导小组通知环境监测部门启动应急监测预案,组建应急监测小组。
发生生物病原菌污染水源等事故后,由应急领导小组通知对应的监测部门启动应急监测预案,组建应急监测小组。
2、应急小组职责
(1)应急调查处置小组:
开展现场调查监察、处置、事故分析、形成报告等工作,提出事故处置建议措施,并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
(2)应急监测小组:
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及分析化验工作,将监测数据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第六条相关部门职责
1、环保分局:
负责工业污染源违法排污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分析原因,确定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环境污染事故的性质、等级和危害作出恰当的初步认定;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污染事故责任单位作出处罚;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
2、安监分局: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按规定做好事故上报工作,组织、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3、公安分局、交警大队:
负责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等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对危险化学品采取堵漏、隔离、驳载等措施,负责维持事故现场治安和事故处置交通秩序,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4、消防部门:
负责化学品引发的环境事件现场牵头处置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堵漏、喷水降温、稀释、喷水吸附、清理等现场处置工作,防止二次污染。
5、**医院:
负责传染病等可能引发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危重病人的救治,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组织对可能造成疾病传播的病人进行隔离、流行病学调查、相关病原体的检测、检查。
对遭受大气污染的居室环境进行监测,定期报告结果。
6、纪检监察办: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负责查处引发突发性事件的违法违纪行为。
7、社会事务办:
负责对因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导致生活困难需要救济或需要安置的受灾群众进行生活救济和转移安置工作。
8、经贸办:
负责协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的物质调拨和紧急供应,做好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所需物质的储备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相关物质的供应。
负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哄抬物价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9、财政分局:
负责预警和应急等工作所需经费的审核、划拨及监督管理。
10、水务公司:
负责水资源的合理调度,开闭相关水闸,保证水体需要的流速、流量,必要时采取停水、停压供水、改路供水等措施。
要求相关水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特殊处理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
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1、农业办:
负责农田灌溉用水和渔业用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牵头工作,参与事故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12、供电公司:
负责事故现场的断电、临时供电工作。
13、宣传办:
负责组织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单位对环境事件防范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告知注意事项,稳定民心。
14、责任部门:
负责责任范围内事故现场的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责任部门是指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管辖和管理责任的部门,具体由应急领导小组(指挥部)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15、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职责参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现场处置和各项救援工作。
第三章预测预警
第七条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环境污染事件监控制度,做到有效监控,及时报告,并执行好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
2、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全镇范围内易引发突发性环境事件场所的巡查,加大潜在隐患的整改力度,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镇环保、水务、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及上游的检查力度,逐步完善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对水源污染事件进行预警。
3、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收集、整理、研究发生在本镇周边可能对本镇造成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及时发现掌握、汇总分析本系统管理范围内本镇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危害程度、采取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上报应急领导小组,并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镇应急领导小组接到上报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后,报请镇应急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按规定要求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八条预警
1、镇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报告的接收、分析整理与传递工作。
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按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发展的等级、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提出相应的预警建议。
2、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在确认可能引发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根据各自制定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部署,迅速通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行动,防止事件的发生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3、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时,镇应急领导小组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根据事件的发展状况和严重程度,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做好先期准备,同时报请上级部门派遣专家组给予援助。
第九条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指数和等级标准;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监测手段,加强各职能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网络管理、智能分析、数字传输,提高环境污染突发事件预测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并纳入**镇应急指挥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预警信息跨区域、跨部门联合与共享。
第十条预警级别与发布
1、按照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②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③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④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⑤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⑥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镇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污染事故;
⑦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③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④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⑤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③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①发生3人以下死亡;
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③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相关职能部门在制定各自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专项预案时,应依照以上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对各类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预警级别作进一步细化。
3、预警级别由事件发生地单位、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相应专项预案中所确定的预警等级提出具体预警建议,报镇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
4、镇应急领导小组接到预警建议报告后,经分析研究,认为事件势态严峻,有扩大、蔓延趋势,可能涉及镇外多个区域或将对全局性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时,可以变更预警建议,提高预警级别。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预案启动
预案启动按照分级启动的原则实施。
Ⅰ级预案启动:
由镇应急委员会研究决定,并迅速报市应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预案启动后,镇长、镇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环保分局负责人、党政办主任应迅速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
指挥部由镇应急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地单位主要领导和外援单位领导组成。
其中:
镇长任总指挥,对事件的处置工作实施统一指挥;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所在地单位主要负责人、外援单位领导任执行指挥,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Ⅱ级预案启动:
由镇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迅速报市应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预案启动后,镇长或镇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应迅速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各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单位和有关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
其中:
镇长任总指挥,全面负责事件处置的领导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事件发生地单位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任执行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处置工作。
Ⅲ级预案启动:
由镇长或镇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决定,并报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市应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预案启动后,由事件发生地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挥,镇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做好处置工作。
Ⅳ级预案启动:
由镇分管环保工作的领导决定,并报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市应急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由事件发生地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负责指挥处置,必要时镇应急领导小组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信息共享和处理
1、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中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含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或事件可能影响到境外,需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国际组织进行通报时,由镇应急领导小组通过镇外经办报请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
2、发生Ⅲ级以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镇应急领导小组在报请镇应急委员会领导批准后,通过指定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第十三条应急程序
1、基本应急
(1)当确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件发生地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立即向镇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报告警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分队先期开展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参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处置队伍赶赴现场,有关组织或抢险队伍应服从调动,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专项预案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3)现场指挥部应充分发挥专家组作用,及时对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应急措施等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应急处置建议,为现场指挥部提供科学、准确的决策咨询。
(4)相关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及时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和开展救援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5)现场指挥部应及时做好现场控制、紧急处置、治安维护、人员疏散、保障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掌握事态进展,随时向镇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6)现场指挥部应随时跟踪、预测事态进展,发现事态扩大可能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立即报告镇应急领导小组请求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并及时向事件可能影响到的地区及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特别紧急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出预警。
2、扩大应急
(1)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特大、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由镇应急领导小组报请镇应急委员会批准后,启动镇应急指挥程序。
(2)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势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单靠镇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镇应急委员会应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汇报,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向驻军、武警发出请求支援信息。
请求支援信息包括:
事件发生的性质、时间、地点、发展态势,请求援助的人员、物资数量,到达的时间、地点、开进路线、联系方式、协同办法等。
(3)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波及镇外地区,危害程度严重、超出**镇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或其他地区提供相应援助时,镇应急委员会应及时将事件情况上报省、市相应机构,并申请上级机关宣布本镇或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第十四条应急处置
1、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详细做好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物、事情及其状况,同时予以核实,并在第一时间向镇应急领导小组和市环保局报告。
对严重污染事故,由镇应急领导小组在1小时内向镇委、镇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通知周边相关镇街采取相应措施,以便及时缩小受害范围。
同时,各部门分别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
2、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通知各应急小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设备,在最短时间内(最长不得超过1小时)赶赴现场。
同时通知环境或卫生等监测部门,组织应急监测小组赶赴现场,启动应急监测预案。
3、现场控制
应急小组到达现场后,必须立即控制现场并进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根据现场勘验情况,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4、现场调查
现场调查处理根据事件的类别、性质作具体处理。
总体步骤如下:
(1)到达现场后首先组织人员救治伤病员。
(2)进一步了解事件的情况,包括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和可能原因、污染来源及可能污染物、污染途径及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数量及分布、当地饮用水源类型及人口分布、疾病分布以及发生后当地处理情况。
(3)形成初步印象。
根据以下几种污染特点,确定污染种类:
①化学性污染。
工业企业排污,安全事故引发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泄漏,农田施农药后经暴雨冲洗入河道污染,其健康危害多为急性化学性中毒。
②生物性污染。
以生活污染和医院污水排污污染为主的生物性污染,其健康危害多为急性肠道传染病。
③化学性与生物性混合污染。
其健康危害同时包括急性中毒和急性传染病等。
(4)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个案调查。
全面掌握健康危害特点及有关因素,如有病例(尤其是首发病例)要进行详细调查(横断面和回顾性流行病学调查),寻求因果关系。
污染源调查。
根据气象条件、水源系及污染区域查找,排查污染源,根据原料、生产工艺和排污成份寻找可疑污染物,并估算排污量。
环境监察。
应急指挥部组织人员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流域、地形)作初步调查。
环境监测。
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风速、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
采集大气、水(包括污染水体和出厂水、末梢水等)、底质、土,必要时采集蔬菜样品进行可疑污染物成份检测,并根据毒物量、风速、水流速度、河流段面、水深(截面积)计算可能污染的范围,在污染源下风向或污染源下游和污染源附近设点,同时在上风向及上游设计对照点进行监测。
生物材料监测。
对病人和正常人的血、尿、毛发等进行有关可疑污染物监测及有关微生物可疑致病菌的检测。
进行必要的急性毒性试验,同时调查饮水、饮食情况,采集直接饮用的缸水、开水、食物等相关样品进行检测。
通过照相、摄像、录音,做好监察、监测文书有关记录。
(5)提出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置方案
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结合专家意见,提出调查分析结论。
调查分析结论应包括:
事故的污染源、污染物、污染途径、波及范围、污染暴露人群、健康危害特点、发病人数、事故的原因、经过、性质及教训等。
同时向现场事故处理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污染。
5、情况上报
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领导小组,6小时速报,24小时确报。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报告镇政府、镇应急委员会及上级部门。
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委员会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6、污染处置
①及时救治病人,如有必要进行隔离。
②采取控制措施。
影响饮用水源的,镇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停水、减压供水、改路供水,加大处理工艺处理污染的能力,加大或减少投氯量和净水剂使用,用活性炭处理量过高的有关污染物等,通知沿途居民停止取水、用水,启用备用水源;采取交通管制、疏散人群、保护高危人群等措施,保护公众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
环保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源,如责令污染企业停产、减产、限产、停止污染物排放,打捞、吸附污染物等。
水利及供水部门按照其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物浓度和影响程度,开关相应闸门,将受污染水体疏导排放至安全区域,从上游紧急调用水源,稀释污染,必要时通知下游采取保护措施。
③加强监测。
包括增加监测指标和提高监测频次,降低食品检出限,提高检测精度,掌握污染动态。
④加强水源保护。
⑤观察动植物和农作物死亡情况。
7、污染警戒区域划定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领导小组向应急委员会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发布警报决定。
8、污染跟踪
应急小组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报告,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
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到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9、调查取证
协同相关部门,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实地取证,确定事故责任人。
对涉案人员要做好调查询问笔录,立案查处。
10、行政处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刑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处罚决定、执行、结案等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11、总结、上报与反馈
将调查报告上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12、结案归档
对整个事件有关的资料,包括电话记录、现场调查、监测记录、执法文书、采送样单、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调查处理总结报告等进行整理、补漏、分类、归档。
第十五条新闻报道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和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镇应急领导小组配合宣传部门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统一管理。
发生特大、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后,成立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新闻报道组,负责镇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新闻发布稿和灾情公告的起草与发布,及时、准确报道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应急结束
1、事件现场处置完毕、伤亡人员得到救治、灾区群众得到妥善安置、灾区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协调管理机构、相关职能部门现场指挥部要向镇应急委员会总结报告应急处置工作,经批准后,退出应急状态。
2、一般和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结束。
重大、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发布启动预案的镇应急委员会宣布应急结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由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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