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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英语二课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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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和同居伴侣关系
十多年来,同性婚姻已经成为美国政坛的聚焦热点,究竟该使其合法化,还是严令禁止,这掀起了美国立法、诉讼以及公民投票的争论浪潮,并在宗教团体中引起了强烈分歧。
在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最近才成为同性恋权利运动的目标,但在过去几年里,男同权利运动组织者把它确立为首要的议程项目,在几十个州的首府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精力,费尽口舌,试图说服立法者。
同性婚姻的支持者们一直认为:
婚姻制度是爱情和承诺的特殊表达方式,给同性伴侣结合别的称谓相当于把他们视为二等公民。
他们还指出许多法律权利是与婚姻不可分割的。
反对者们虽然也同意婚姻源远流长,可以追溯到古代,但他们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认为同性婚姻会破坏婚姻制度本身。
大多数州在考虑是否要改变现状时都十分谨慎。
但是华盛顿特区,康乃狄克州,依阿华州,马萨诸塞州,新罕布什尔州和佛蒙特州允许给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
2011年6月,纽约州的立法者们投票决定把同性婚姻合法化,这一举动使纽约州成为了同性婚姻第一大州,同时也进一步推动了全国同性恋权利运动从其发源地州向其它地区进一步发展。
几天后,罗德岛州的参议院通过了准许民事结合的法案,尽管许多同性恋权利拥护者强烈反对,认为这是立法歧视。
除了象征意义外,同性恋权利拥护者把纽约州当作了一个新的政治榜样。
同性恋权利运动在纽约州的胜利可能很难在别的地方复制。
有二十九个州的州宪法是禁止同性婚姻的,还有十二个州有相关法律禁止同性婚姻。
同性恋权利团体可能要于2012年在缅因州和俄勒冈州发起公民投票,意图推翻同性婚姻禁令。
在缅因州,立法机关曾于2009年通过了同性婚姻法,然而几乎立刻就被投票否决了。
2008年,加利福尼亚州的一个法院裁定禁止同性婚姻的法律是违宪的。
在同年十月举行的全民公决中,通过了一项投票表决,也就是所谓的八号提案,又恢复了禁令。
八号提案在州最高法院遭到质疑,州最高法院裁定支持该禁令,但允许在八号提案生效前注册的同性婚姻继续有效。
然而,2010年8月,一个联邦法官在一项判决中裁定八号提案是违宪的,而诉讼双方都表示会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禁令于2012年8月18日失效。
2011年2月,在一次主要的法律政策变革中,奥巴马总统指示司法部不要再对《婚姻保护法案》进行辩护,该法案于1996年通过,禁止联邦政府认可同性婚姻,而在一些诉讼中,该法案被质疑违宪。
从法律角度而言,要使这一争议尘埃落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奥巴马先生的决定仅仅招致了共和党人的温和指责,他们希望在2012年接替他登上权力的宝座。
但众议院中的共和党人计划加以干涉,可能使国会成为诉讼当事人。
政治和法律上的持久战役
1993年夏威夷州最高法院作出如下裁决:
除非该州能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拒绝向三对同性伴侣颁发结婚证是基于性别——不是性取向——的违宪性歧视。
从那以后,同性婚姻问题就成为了热门话题。
夏威夷州的立法机关于1994年通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声称,婚姻是具有繁育能力的男人与女人的结合。
但是1996年,保守派担心法庭诉讼会导致夏威夷州的同性婚姻在1997年年底被批准。
于是,他们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运动,以确保这种对同性婚姻的认可不会扩散到其它州。
随着越来越多的保守派人士确信是时候制定一部联邦法律了,立法较量愈来愈激烈。
1996年9月,美国国会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所谓的《婚姻保护法案》,拒绝给予同性已婚人士联邦福利,并允许各州不予理会在其他州获批准的同性婚姻。
该法案由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
1988年,夏威夷州投票驳回了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议案。
2004年,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裁定,根据该州宪法中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性婚姻是应当被准许的。
由此,同性婚姻才首次在美国成为现实。
2008年底,康乃狄克州也开始准许同性婚姻。
2009年4月,依阿华州最高法院裁定准许同性伴侣结婚。
在之后的几个星期内,缅因州和佛蒙特州也通过了赋予同性伴侣相同权利的法律。
在加利福尼亚州,一个法院曾于2008年作出判决,允许同性婚姻,然而同年11月举行的全民公决的结果是禁止同性婚姻,该全民公决的结果于2009年5月得到法院的认可。
2009年六月三日,新罕布什尔州立法机关通过了同性婚姻法案修正案,由州长约翰·林奇立即签署。
这使得该州成为第六个准许同性恋结婚的州,同时也使得这个涉及根深蒂固的原则和政治争议点的问题局势发生了变化。
支持者认为民事结合作为一个中间步骤能使同性婚姻看起来不那么难以接受。
在新泽西州、康乃狄克州和佛蒙特州,民事结合是合法的。
其中,后两个州在通过了同性婚姻法后逐步地废除了民事结合。
同性婚姻与宗教
各宗教团体在同性恋相关政策、特权及宗教仪式等方面分歧不断,其中包括是否要祝福同性伴侣的结合,男女同性恋者是否可以在宗教团体中担当权威要职。
基督教不同教派中对《圣经》中有关同性恋的观点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同时,有许多同性恋个体渴望从他们的宗教信仰中获得认可。
2005年,联合基督教会成为第一个正式支持同性婚姻的主流基督教会,其宗教大会通过了一项决议,声明“所有伴侣,不分性别,皆享有平等的婚姻权利”。
该决议的目的是修订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
2009年7月,在圣公会第76届全体大会上,包括主教、牧师和世俗成员在内的代表投票决定对同性恋者开放“祝圣职务”。
这一决定废除了2006年上一届大会的中止任命同性恋为主教的决定。
代表们还投票决定允许主教教区自主选择对同性恋伴侣的祈福。
多年来,这两个问题一直困扰着宗教界。
卫理公会、长老会和美国浸信会也都就这一问题展开了争论。
其他的基督教教会也在苦苦思索如何帮助同性恋会众。
信奉原教义的教会为反对同性恋做出了重要努力。
比如,美南浸信会把那些接纳同性恋的圣会给除名了。
犹太教最大的主流教会,犹太教改革派,多年前就允许举行同性婚姻的仪式了。
伊斯兰教禁止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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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同性恋VS捍卫传统婚姻
每个美国公民心中都有一个关于自由平等的美国梦。
怀着这个梦想,社会中大多数人会表示他们支持给予同性恋者同等的权利。
然而,当问及他们是否支持同性婚姻时,对同性恋者享有同等权利的支持戛然而止。
最近备受争议的公民投票中表明,大多数美国人投票支持禁止同性婚姻的宪法修正案。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些美国人确实认为应该给予同性恋群体同等的权利,包括:
通过创造提供平等就业机会的雇主实现对就业歧视的不宽容、保护同性恋者不受仇恨犯罪侵害的权利、平等住房权利和在政府晋升的权利等。
然而,美国人仍认为不应给予同性恋者同性婚姻权利。
导致这场争论的一个很大的误解是想当然地设想同性恋者可以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对象。
就如异性恋者不能“选择”他(她)们感兴趣的对象一样,同性恋者也无法做到。
反对同性婚姻的运动,如由詹姆斯·多布森博士领导的爱家协会,声称要宣传同性恋的可预防性与可治疗性这一事实。
多布森进一步声称“作为一个同性恋者并不像娱乐媒体经常描述的那样无忧无虑”。
非同性恋群体中的一员怎么能发表同性恋倾向可以改变这样的“专家意见”呢?
那证明同性恋倾向纯粹是由基因决定的研究又作何解释?
没有人会“选择”过一种要面对偏见与歧视的生活。
同样,关于同性恋是一种个人选择的臆断导致他们认为同性恋是一种纯粹关于性的性变态。
同样,事实并非如此,同性恋是多面的。
它更多的是关于爱和感情,而不是性。
在所有负责任的关系中,性是一种表达爱的方式。
这一点不管在异性恋还是同性恋中都是事实。
作为一名同性恋者代表着这个人是谁,并塑造着他(她)的身份。
几乎没有异性恋者能够理解这一点。
相反,异性恋者以自己的生活为标准来衡量什么是“正常的”。
可能最值得注意和重复率最高的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是:
同性婚姻是不道德的,然而这一“不道德”的标签仅仅只是基于宗教信仰。
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无权制定关于建立宗教机构或妨碍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
尽管该修正案明确表示保护宗教自由权利,但它同时也声称圣经不能干涉美国法律。
宗教不应该成为我们国家法律的基础。
然而,大多数反对同性婚姻的公民试图将他们的宗教信仰强加在别人身上,甚至将这些信仰制定成法律。
人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宗教信仰完全赞同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
人们也应该认识到,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任何人都没有权利仅仅因为他们发现了圣经中关于同性婚姻的一个道德困境就把他们的准则、信仰或观点强加给别人。
并不是每个人都信仰相同的宗教道德。
支持同性婚姻并不是要求反对者改变其宗教信仰,也不是要求该观点被宗教接受。
同性恋群体只是在努力争取制定国家法律时不受宗教影响。
大多数反对者认为婚姻存在于一个女人和一个男人之间。
他们认为婚姻应该存在于异性之中,否则,那将是反传统的。
他们还相信同性婚姻会威胁到传统的婚姻制度。
我认为这个论据没有事实上的证据予以支持。
允许一个人结婚怎么会威胁到婚姻制度?
为什么只有非同性恋群体被给予结婚的权利?
谁给婚姻下的定义?
最近,许多法院表示没有证据可以解释为什么同性恋者不应该被允许结婚。
在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中,法院做出了如下判决:
“如果适用于非商业化的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的私生活,美国所有的鸡奸法都是违宪的,且不能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禁止同性恋群体中已达到承诺年龄的成年人私下做爱的鸡奸法被认为是不公平的,并且不能再被强制实施。
这样的法律和信仰的依据与其说是一个影响极大的值得因之剥夺人们公民权利的理由,不如说更像赤裸裸的歧视。
世界上许多国家给予了同性恋夫妻同等的婚姻权利。
1989年,丹麦成了世界上第一个这样做的国家。
2000年,丹麦还将同性恋夫妻收养孩子合法化。
从其它国家可以观察到使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于异性恋或者同性恋来说只会使婚姻制度更牢固。
很快,1993年,挪威批准了注册同居伴侣关系。
1996年,冰岛批准了注册同居关系。
这些法律都给予了同性恋夫妻结婚与收养孩子的权利。
最近几年,2000年德国,2001年荷兰,2002年比利时与加拿大,都认可“基于性取向的婚姻法的歧视”不仅不公正,而且不合宪。
在这些国家,反对者们认为同性婚姻会导致离婚率和性传播疾病发病率的提高,以及一夫一妻制关系的丧失,因而产生了担忧,而这被证明是毫无意义的。
在所有同性婚姻合法的国家,研究显示性传播疾病发病率并未提高,而且离婚率大幅下降。
尽管存在相反的证据,这些担忧仍然存在并盛行于美国,并且导致截止2003年六月,同性恋夫妻所拥有的唯一的权利就是拥有联邦死亡抚恤金。
美国通常都被其他国家视为管理民主国家的榜样,然而它仍然害怕通过任何支持同性婚姻的法律。
其它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是同性恋夫妻不能提供一个合适的环境来抚养孩子。
如果一对同性恋夫妻能提供一个充满爱、稳定与责任的家,那么会有什么坏处呢?
无论父母的性别如何,孩子以及对孩子的爱,一定是每个家庭优先考虑的问题。
与给孩子提供一个合适的养育环境相联系的另一个论据是婚姻是为了生育。
那那些不能生育的夫妻呢?
是否可以说根据反对者们的思路,如果一对夫妻不能生育,那么他们就不应该结婚?
由于非同性恋夫妻可以选择收养孩子,这种情况几乎不存在。
为什么同性恋夫妻没有权利收养孩子呢?
甚至更好一些,为什么同性恋者没有可能收养孩子?
难道这不会帮助减少那些没有自己家庭的孤儿的数量吗?
总之,许多非同性恋群体对同性恋者的了解和看法都是基于成见。
有人想当然地认为同性恋者性关系随便,不能形成长久的关系。
作为同性恋群体中的一员,我可以证明这种成见的错误性。
同样重要的是,即使这些不稳定的以性为基础的关系在同性恋以及非同性恋群体中真的存在,它们通常也只存在于年轻人当中并且只是占少数。
同性恋婚姻是同性者之间的合法结合。
据估计,同性恋群体占美国人数的百分之十,他们没有被给予结婚的权利。
代表着这一少数群体的公民想拥有每个异性恋者都拥有的权利,即和他(她)们的人生伴侣合法结婚的权利,这样,他(她)们的充满爱意而又忠诚的关系才能更加牢固。
大多数反对者都会利用上述论据中的一个或全部论据来论证拒绝给予同性恋者结婚权利的观点。
然而,也许人们可以察觉到所有这些反对同性婚姻的论据都存在不足之处。
作为一个国家,我们需要摒弃基于无知或偏见的不合逻辑的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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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和量刑信息
在美国,反对死刑的运动组织的欺骗性言论主导者关于死刑的争论。
这些谎言和欺骗能左右舆论,不管是死刑的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把许多谎言错误地当成了事实。
下面的报道才能真实反映有关美国死刑的情况。
1.死刑绝对是很少的。
自1967年以来,每1600起谋杀当中仅有一例执行死刑,仅占0.06%。
2.大约5900人被判处了死刑,其中358人真正被执行了(1973到1996年间)。
在该时期,那些人中每年平均有0.2%的人被执行死刑。
3.死刑的反对者声称“死刑的支持者把死刑当成暴力犯罪的一种解决方案。
”而实际上,死刑的执行被当成一种合理的惩罚方式,来惩戒犯下特定罪行的罪犯。
4.反对者把死刑执行与谋杀混为一谈,认为如果这两种行为的结果是一样的,那么在道德上两者就是相同的。
这一说法在道义上是站不住脚的。
合法取走财产来偿还债务难道能等同于汽车偷窃吗?
而这两者的结果都是损失了财产。
绑架与合法监禁又能相提并论吗?
而这两者都涉及违背他人意愿实施监禁行为。
自卫杀人与蓄意谋杀能一样吗?
其结果都是剥夺他人生命。
这种说法多么荒谬啊。
反对者们逻辑上的缺陷和道义上的混乱反映出,他们所谓真实的论据往往是缺乏真实性的。
有些反对者的道义混乱简直令人震惊。
有人甚至把美国死刑与纳粹大屠杀等同视之。
一个是屠杀一千二百万无辜的男人、女人和孩子,而另一个是正义地制裁社会中最凶恶的侵犯人权的歹徒,这两者道义上的区别,反对者们居然视而不见。
A. 处决无辜者的风险
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一个无辜者被宣告有罪、判处死刑甚至执行死刑的可能性,人们已经在司法程序上做出了巨大努力,包括审前程序、庭审程序、上诉、令状和宽大处理程序。
自1973年来,法律保护已经非常到位了。
有37%的死刑案件由于正当法律程序原因被翻案或减刑。
的确,死囚通过上诉免去死刑的可能性比被处死的可能性高六倍。
另外,许多这种案件被翻案实际上是基于定罪后产生的新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可能是立法机关颁布的,也可能是别的案件中的判例。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自1900年以来有任何无辜者被处死。
B. 削弱效果和威慑效果
削弱效果救了很多人——也就是说,通过处死杀人犯来阻止他们再次杀人,从而拯救了无辜者的生命。
这一点是确凿无疑的。
另外,个体威慑效果也能说明死刑能够拯救生命。
这一效果指的是那些潜在的杀人犯,他们处于特殊环境下,出于对死刑的恐惧才没有杀人。
有许多,或许数以千计的这种有案可查的案件能表明由于歹徒对死刑的恐惧,许多无辜的生命才得以幸免遇难。
最后,三十多年的可信的学术研究足以表现这种普遍的或系统的威慑效果。
也就是说,统计结果可以证明死刑减少了谋杀案件的数量。
而且,如果没有普遍威慑效果,个体威慑效果也不可能存在。
个体威慑效果已被证实。
因此,尽管从统计学上看可能有些难懂,个体威慑的存在可以证明普遍威慑效果。
死刑可以拯救生命。
C. 种族、量刑与死刑
反对者们最卑劣的策略是利用宣传手段来煽动种族和阶级间的憎恨与猜疑。
有些反对者宣称死刑折射出中产阶级想要打击排挤穷人和少数民族的愿望(“生与死的问题”,《今日基督教》,1995年8月14日刊)。
其他人也加入了这令人生厌的指责,宣告说“中产阶级和上中产阶级的白人如此支持死刑是要‘排挤危险人群(穷人和少数民族)。
’”(“反对死刑”,《美国》,1996年11月9日刊,第12页)。
显然,这些言论只能表现出他们自己的偏见。
而事实是,超过99%的人,包括贫穷的少数民族,都抵制恶意谋杀。
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借口可以为恶意谋杀者开脱罪名。
反对者的这种行为反映出的要么是难以置信的无知,要么是蓄意的恶意欺骗。
D. 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代价vs.死刑的代价
许多反对者提出,事实上,死刑的花费太贵了(一个案子至少200万美元?
),因此我们必须选择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后者50年仅花费100万美元。
显而易见,这些声明纯属虚假。
根据JFA组织的估计,同一案件选择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要比死刑多花费120万到360万美元。
无疑,死刑的先期费用要比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的费用要高得多。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要比死刑多花费很多钱——120万到360万美元,这似乎也是确定无疑的。
而反对者们竟然荒唐地声称死刑的花费要比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高3到10倍。
E. 死刑程序
要判处死刑,至少要有28道必需程序。
分别是:
1.该犯罪必须是刑法典上规定的死罪。
2.嫌疑犯必须被确认并逮捕。
3.美国刑事被告和被指控有罪的人要享有包括人权法案、米兰达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内的所有制定和实施的最广泛的保护措施。
4.地区检察官组成的专家组讨论决定某个案件按照刑法典规定是否应当被判处死刑。
5.大陪审团以蓄意谋杀罪控告犯罪嫌疑人6.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无罪推定7.公诉方必须向法官证实公诉所用的证据都是可采信的。
8.被告方被指派了两名律师。
9.用3到12周的时间选择陪审团成员。
10.进行法庭审判。
11.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12.12名陪审员都排除合理怀疑地裁定其有罪。
13.公诉方提供其它控告谋杀犯的确凿证据。
14.陪审团需要解决以下问题才能做出死刑判决a.(14)被告造成他人死亡是否是蓄意,且经过审慎思考的,b.(15)是否有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显示被告将来可能会是个危险人物,c.(16)如果受害人做出过挑衅行为,被告人对该挑衅行为的回应是否有其合理性,d.(17)在此案件中,被告是否有情节或事实可以减轻其道德责任或在某种程度上减缓死刑。
由此,(18)为了使陪审团可能不判处死刑,被告提出所有减轻量刑的情节,包括家庭问题、物品滥用、年龄问题、无犯罪记录、精神残疾、父母虐待、贫困等。
证人,比如家人、朋友、同事等,被传唤出席作证并提出被告的优秀品质。
19.陪审团必须考虑所有可能减轻量刑的情节,只要有一个陪审团成员认为由于这种情节,该罪犯应该获得宽大处理,就不得判处死刑。
20.被判处死刑后,该罪犯将自动上诉。
21和22.死囚牢中的罪犯被分派一名或几名律师来处理直接上诉。
23和24.律师处理囚犯的人身保护令上诉,由国家出资付给律师报酬。
25和26.死囚犯被授权可以参加听证,做出定罪后的无罪答辩。
27和28.通过政府行政部门,定罪和判决应可以被赦免或减刑。
这28个程序体现出对被告和囚犯的保护范围有多么广泛。
这28个程序中,包含了没有上千也有上百个附加的程序和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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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公平吗?
1984年的夏天,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县一个年轻的女孩在家附近的地方遭到绑架、强奸和杀害。
23岁的柯克·布拉德沃斯被指控犯罪,经过陪审团审判,他被定罪并判处死刑,而陪审团的裁决很大程度上依赖由谋杀现场附近一些正在玩耍的男孩们所提供的目击证人证词。
在布拉德沃斯被定罪三天后,警方和检察官就获知了大卫·雷希尔的信息。
在女孩遇害的几个小时之后,雷希尔脸上带着新划痕出现在心理健康诊所,对心理治疗师说他和“一个小女孩之间有了麻烦。
”雷希尔和布拉德沃斯长得很像,而此时布拉德沃斯正在死囚室等待死刑。
当警方决定审讯雷希尔时,已经过去六个月了。
然而,警察既没有把他放在等待辨认的嫌疑犯列队中辨认,也没有复核他的不在犯罪现场的抗辩事实。
由于审判中的技术错误,布拉德沃斯在定罪两年后被准予上诉。
尽管检察官在过去的两年里已经获知了雷希尔的信息,但是他们在二审前两天才向辩方透露相关信息。
布拉德沃斯的律师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去调查新信息,也未能请求审判延期。
二审陪审员不知道还存在另一名嫌疑犯,也裁定布拉德沃斯犯有强奸和谋杀罪。
然而1993年,被害人衣服上的DNA分析显示布拉德沃斯不可能犯罪,因此,他被判定无罪了。
得知一个无辜的人被判了死刑,审判观察员和评论家们都感到十分不安。
柯克·布拉德沃斯不是第一个遭到不称职律师代理,被判死刑,最后通过定罪后证据而免除死刑的人,他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1993年,加里·高格在没有食物,也没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警方关押并审问近二十个小时,因警方通过强行逼供取得证词而被错判谋杀了他的父母。
一位法学教授接手此案,获知指向真正凶手的确凿信息,加里·高格才被宣告无罪。
2001年,确凿的DNA测试表明厄尔·小·华盛顿不可能是1982年那桩强奸谋杀案的凶手,他才得以从监狱里释放出来,而这桩案件却使他获罪并被判死刑。
华盛顿是一个智力迟钝的非洲裔美国人,据说,他“迅速”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尽管他根本无法描述被害人或指出杀死她的地点和方式。
有超过九十五个像华盛顿、高格和布拉德沃斯这样的美国死刑囚犯,他们被起诉后,由于错判和压倒性无罪证据而撤销指控,并最终被从监狱释放出来。
许多死刑批评者声称,美国人之所以支持死刑很大程度上是基于这样的假设——只有那些确定无疑地犯有谋杀重罪的才会被判处死刑。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无辜的人也会陷身于死囚室。
错误目击者指正、虚假的证词——通常由“监狱告发者”提供该证词,以寻求减刑——警察渎职、处理不当的证据、虚假供述、不称职的法律代理以及陪审员的个人偏见都会导致误判。
许多分析人士认为,造成误判的原因是基于种族、阶级或者社会地位的制度歧视问题。
死刑反对者认为,被错判有罪的往往是“局外人”——少数民族、新教徒、穷人、精神病患者或轻度智障的人,这些人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没有得到公正对待。
尤其是智障者和穷人,由于他们请不起律师,只能由法院为他们指定律师,而这些律师往往过度劳累、缺乏经验或者薪资不足。
批评者指出,此种情况使贫穷的被告在警方或检察官隐瞒证据的案件中更加处于弱势地位。
正如死刑信息中心的执行主任理查德·德尔特所说,“死刑有很大一部分是武断和不公平的。
”
由于对死囚室里的无辜者的广泛报道,美国有关死刑的舆论已经转向。
虽然大多数人仍支持死刑,但是百分之八十的美国人也相信从1995年以来,肯定有一些无辜的人被处死了,百分之六十三的人支持在死刑案审判的公正性得以确定之前暂缓执行死刑。
伊利诺伊州州长乔治·瑞安于2000年1月宣布该州暂停执行死刑,这反映了人们对谋杀定罪的准确性越来越持怀疑态度。
虽然总的来说,瑞安支持死刑,但是当他得知伊利诺伊州有超过一半被判死刑的囚犯在定罪后被裁定是无辜的,他感到十分惊讶。
在他宣布暂停执行死刑时,瑞恩说道,“如果一项制度在执行过程中错误百出,近乎梦魇,以至于使国家剥夺了无辜者的生命,那么,我不会支持这样的制度。
”2003年,瑞安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他将该州的死刑都减为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
许多死刑批判者同意瑞安的观点,认为确保对无辜者保护的最好办法是用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代替死刑。
但是,死刑支持者往往声称对无辜者执行死刑的关注主要是由于媒体的偏激报道。
保罗·卡姆纳尔律师认为,实际上只有“极少数”案件才涉及推翻死刑,并且“在过去的50年里,没有一个无辜的人被处决。
”他坚称:
“死刑能发挥作用,而且死刑的作用是百分百确定无疑的。
”
死刑支持者指出,就连有关死刑翻案的事实也表明,死刑案件中有充分的制度保障,能够防止武断的判决错误。
一方面,在死刑判决和死刑执行期间有十二年的时间,有充足的时间多次上诉。
此外,DNA测试等技术创新大大提高了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收集的质量,这样便能更准确的辨别犯罪嫌疑人,并能为那些被错判者提供免罪的证据。
但是,死刑批判者认为,不会有足够的上诉或足够的技术来免除所有无辜死囚的罪行。
评论员理查德·科恩认为,人类的错误将永远是刑事调查中的一个因素——这已经为废除死刑提供了足够的理由:
“我们非常了解人类的错误,却还要扮演上帝……这表现出了不可一世的傲慢和对人类生命的冷漠。
……你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DNA测试,高价雇佣一流的律师,或者让检查官向上帝起誓,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总会有无辜的人被执行死刑。
”
然而,许多死刑倡导者并不认为死刑判决中存在的不公正性或处死无辜者的可能性能够为废除死刑提供正当依据。
一些人认为死刑的威慑效果所保护的无辜者的数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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