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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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小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常考题型:
选择题)
一、教育法律责任归责要件(了解)
所谓归责,是指法律责任的归结。
它要解决的是法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教育法规既然设定了法律责任,就必须要解决好归责的问题。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前提条件:
有损害事实
有损害事实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侵权事实存在)
(1)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例:
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2)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
例:
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
(1)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例:
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
(2)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
例:
教师侮辱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则无法计量。
2、前提条件:
损害行为必须违法
行为违法即行为人实施了违犯法律、法规的行为。
(1)行为的违法性。
只有行为违犯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
①积极作为:
例:
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
②消极不作为:
例:
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工资等。
违法必须是一种行为:
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
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不承认思想违法。
3、行为人有过错
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1)故意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例:
招生办公室主任收受贿赂后,有意招收分数低的学生,不招收分数高的学生,致使分数高的学生落榜。
(2)过失的心理状态:
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例:
教师教育方式不当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学生因不堪忍受而自杀。
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重要条件: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例:
某校初一班主任张老师上英语课时,学生李某在下面做鬼脸,引起同学哄笑,张教师非常生气,走下讲台打了李某三个耳光,导致李某鼓膜破裂,左耳听力受损害。
这一损害事实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张老师的体罚行为,二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常考)
(一)《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有六项权利
1、教育教学权
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
2、学术研究权
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指导评价权
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
《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
4、报酬待遇权
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5、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
《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的权利L
'6L进修培训权
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
《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
(二)教师的义务
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
遵纪守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务。
三、学生的权利与保护(考过2次)
(一)学生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权:
.
(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2)使用教学设施权
2、生存权利.
3、人生权
4、获得经济资助权
5、获得学业证书权
(1)获得公正评价权;
(2)获得学业证书
6、申诉起诉权
7、法定其他权
(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艮
学生权利的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
权利保护:
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
1、教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
(1)危险时教师挺身而出;
(2)教师须尽到保护义务
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
<1')不得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
(2)不得随意缺课
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
(1)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
(2)不能侮辱、谩骂学生
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
(1)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
5、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6、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
7、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
(1)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
(2)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8、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
(三)受教育者的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受教育者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
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四、各种法律事件类型
(一)承担责任类(考过5次)
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
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
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法】
3.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
一5.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
(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法】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甘:
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留抚养工作中牟取利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二)负责部门类(考过2次)
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教育法】
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
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教育法】.
3.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
的机构承办。
【教育法】
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教育法】
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
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教师法】.
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遂】
8.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法】
(三)特殊要求类(考过2次)
■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教育法】
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教育法】
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教育法】
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
5:
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教育法】
6.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
7.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教师法】
8.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法】
9.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教师法】
10.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义务教育法】
(四)财政投入类(常考)
-1"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教育法】
2.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
义务教育经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义务教育法】
3.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
学期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
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
随着财力增强,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
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
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
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予以扶持。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经费投入】
五、常考法律法规一览(近两年考过的)
1.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教育法】
2.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法】
3.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一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教师法】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4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5.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加强教育、管理,不得歧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6.教育工作方针。
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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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合素质 小学教师 资格考试 高频 考点 第二 教育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