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班级考核条例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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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班级考核条例修订版
管理学院班级考核条例
(2012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班级是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
班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巩固班级组织,发挥班级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高班级组织的凝聚力和创造力,推进团学工作创新,通过竞争体现公平,激励基层班级组织探索创新,积极进取,全面推进班级建设和促进积极向上、团结互助、力争上游的学风建设,结合我院学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管理学院各年级所有班级。
第三条本条例中,国家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部委、司局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省级指湖南省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局、委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市级是指湘潭市人民政府及其下属的各局、委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校级是指湖南工程学院及其所属的各处、委、二级教学学院及同级其他单位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全校性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院级是指湖南工程学院管理学院及其下属的教研室、学办所评予、授予、给予的各种全院性奖励、荣誉、证书或称号。
第四条班级量化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以一个月为单位进行统计并公示各班月考核得分。
第五条加、减分均计入当学期总分,不跨学期、不重复加分。
第六条奖惩办法
根据每月统计的分数,每学期末加总排名,按照1:
4:
4:
1的比例,将各班确定为甲、乙、丙、丁等班级。
(一)申报省、市级优秀班集体称号的班级,必须在申报前取得两次(含)以上学期班级考核甲等;
(二)申报校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的班级,必须在申报前取得一次(含)以上学期班级考核甲等;
(三)申报校优秀班主任称号教师,其所担任班主任的班级在当学年两个学期班级考核中,均需取得乙等(含)以上。
(四)申报校优秀辅导员的教师,其所担任辅导员的专业在当学年两个学期班级考核中,不得有考核丁等的班级。
(五)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党校培训、团校培训等名额分配,按照四个等级相应浮动:
(1)甲等班级名额增加5%;
(2)乙等班级名额增加3%;
(3)丙等班级名额减少3%;
(4)丁等班级名额减少5%。
(六)学年两个学期连续考核丁等的班级,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不得申报当年优秀班干部。
(七)学校组织实施的各类考试中,出现舞弊事件,经教务处认定,实施一票否决制,直接降等级到丁等。
(八)重大安全事故实施一票否决制,直接降等级到丁等。
(1)学生打架斗殴致死、致重伤;
(2)聚众斗殴;
(3)在学生宿舍使用违规电器或明火引起火灾;
(4)其他意外伤亡;
(5)严重违纪(学生被学校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6)未能及时上报、处置而导致重大心里安全事故(自杀、离校出走等)。
(九)考核为甲级班级的前三名,授予院级优秀班级称号。
(十)警告处分每人次扣5分;严重警告每人次扣10分;记过处分每人次扣20分;留校察看每人次扣30分。
每学期末统计不累计扣分。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计算方式
第七条道德品质
(一)道德品质由团总支书记负责考核。
(二)见义勇为是指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事迹突出的行为。
班级成员有见义勇为行为者,每人次加10分。
有见义勇为行为受学校表彰者,每人次加50分;受到市及市以上政府部门表彰者,每人次加100分。
见义勇为行为加分,需提供书面事迹材料(含表彰证明)。
(三)班级成员有拾金不昧行为者,金额为100元以下者,每人次加5分;金额为100-500元者,每人次加10分;金额为500元以上者,每人次加20分。
拾金不昧行为加分,需学办出具证明材料。
(四)班级成员在本学年参加希望工程、志愿者活动或义务献血和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每人次加2分,由班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团总支书记负责审核。
(五)班级成员是学院爱心小组正是成员,遵循爱心小组章程,按时参加小组活动,每人加5分。
(六)其他先进事迹,由班级提供事迹材料,比照上述加分规定予以加分。
第八条学风建设
(一)学风建设由学习部负责考核。
(二)学习成绩排名
(1)学习成绩以教务办提供的学期成绩单为准。
(2)班级学期平均成绩、个人学期平均成绩的计算:
(3)班级学期平均成绩在学院排名前五名的班级,每班加50分;排名第六名至第十名的班级,每班加40分;排名前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的班级,加30分。
在学院考试成绩排名倒数五名的班级,每班扣50分;排名倒数第六名至第十名的班级,每班扣40分;排名后倒数第十一名至第十五名的班级,每班扣30分。
(三)英语等级考试与计算机等级考试
(1)英语四级通过率在年级排队,排在前三名的班级每班加40分,第四名至第十名的班级每班加30分,第十一名至第二十名的班级每班加20分。
(2)计算机二级通过率在年级排队,排在前三名的班级每班加20分,前四名至第十名的班级每班加10分,前十名至第二十名的班级每班加5分。
(3)考试通过率的计算:
报名学生人数指履行报名手续,缴纳报名费用的学生人数,已报名但未参加考试的学生人数不得从报名学生人数中扣除。
通过考试学生人数指,已报名且英语四级考试分数达到425分或以上;计算机二级获得合格证书的学生人数。
报名人数低于10人(不含),不参与考试通过率排名,不予加分。
(4)英语六级考试加分,按每通过一人次加2分计算。
(四)到课率
课堂考勤检查,缺勤者每人次扣2分。
病假、事假按累计满五人次扣1分(不重复累计)。
由于工作需要,由学办统一安排请假并出具假条者不扣分。
(五)晚自习出勤率
晚自习出勤率检查,缺勤者每人次扣1分。
病假、事假按累计满十人次扣1分(不重复累计)。
由于工作需要,由学办统一安排请假并出具假条者不扣分。
(六)学年累计旷课(含到课率、晚自习)6节以上,10节(含)以内,学生个人不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当选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暂缓组织发展,预备党员暂缓转正;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深刻自我批评,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12节(含)以上的,按照《湖南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等相关文件处理。
(七)考试舞弊按照第六条第七款处理。
(八)个人技能等级证书
班级成员获得会计证、导游证、律师证、教师证、海关报关员证、证券从业资格证、银行从业资格证、期货从业资格证、BEC等技能等级证书的,每人次加5分。
班级成员参加SYIB、普通话等由人民政府、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组织的非商业性培训活动并取得合格证书的,每人次加2分。
由班级汇总相关证明材料,学办审核认定。
技能等级证书不重复加分。
党校、团校培训不予加分。
第九条集体活动
(一)班级活动由组织部考核。
班级需将活动的策划与总结交到组织部备案,评分时以组织部备案原件为凭证。
活动策划书需经班主任教师的批准签名并签署指导意见,活动总结应有班级参与同学的签名。
组织部按月统计汇总。
(二)班级策划、组织有意义的活动,每次活动加20分。
班级有意义的活动是指以提高班级凝聚力、促进班级学风、班风进步、培养班级成员综合能力和专业技能为目的的,在学校安排正常学习、实习时间之外进行的、以班级名义组织的且班级成员参与率不低于70%的集体学习、讲座、座谈、学习经验交流、外出参观、培训、素质拓展训练、专业实践等活动。
以单纯的娱乐为目的组织的班级旅游、会餐、农家乐等活动,不予加分。
(三)团日活动加分单独计算。
团日活动评比排名为院前10%的班级加20分,前10%~20%的班级加15分,前20%~30%的班级加10分。
团日活动评比排名为院后10%的班级扣15分,后10%~20%的班级扣10分,后20%~30%的班级扣5分。
未按照学院统一安排组织团日活动每班次扣30分。
第十条宣传工作
(一)宣传工作由广宣部考核。
宣传材料需交复印件到广宣部备案,评分时以组织部备案原件为凭证。
(二)各班级应积极宣传本班各项活动,积极撰写宣传稿件或设计其他宣传品(板报、展板、宣传手册或画册、摄像或摄影作品等),每学期不得少于10篇(件),以广宣部采用为准。
按量完成班级每班加30分,缺少者按每篇5分扣减。
(三)在完成宣传任务基础上,班级成员在学校网站、校报;院网站;广播稿发表作品者,每人次分别加10分、5分、2分。
(四)参加学校各职能部门组织的征文活动,获得特、一、二、三等奖、优胜奖(含参与奖)的,每人次加15分、10分、8分、5分和2分。
第十一条课外科技活动
(一)课外科技活动由科技部考核,
(二)班级成员的学术论文、文学作品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每人次加50分;在省级刊物发表的,每人次加30分;在市级刊物发表的,每人次加20分。
其他正规出版物上发表,每人次加10分。
(三)班级成员参与大、小挑战杯活动,及校大学生课外科技活动,参与未获立项每课题加10分,立项每课题加20分,获奖每课题加50分。
不同班级成员共同立项的,按人数平均到各班。
第十二条比赛、竞赛
(一)班级成员在国家、省、市、学校、学院等各级比赛竞赛活动中获奖,按等级给予相应的加分。
(二)比赛、竞赛获奖,应以班级为单位提供获奖组织单位、同学名单、所获奖项、获奖等级和时间等汇总信息,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作为佐证材料。
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可以明确辨识发证单位的公章、发证日期等重要信息。
重要信息不完整、不可辨识的,不予认定。
(三)国家级比赛、竞赛按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每人次分别加50、40、30和10分;省级比赛、竞赛按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每人次分别加40、30、20和8分;市级比赛、竞赛按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每人次分别加30、20、15和6分;校级比赛、竞赛按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每人次分别加20、15、10和4分;院级比赛、竞赛按照一、二、三等奖和参与,每人次分别加15、10、5和2分。
(三)体育类(含体育舞蹈和各类棋牌类)比赛、竞赛由体育部考核;英语、数学建模、计算机类比赛、竞赛由学习部考核;书法、绘画类比赛、竞赛由广宣部考核;文艺类比赛、竞赛由文艺部考核;心理活动比赛、竞赛由心协考核;创业、就业、应聘比赛、竞赛由就业指导部考核;寝室设计大赛由女生部、生活部考核;其他比赛、竞赛由组织部考核。
(四)由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及其下属各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竞赛等同于院级比赛、竞赛。
校内各社团组织的比赛、竞赛等同于院级比赛、竞赛。
(五)个人作为比赛、竞赛组织部门主要成员获得优秀组织奖、优秀工作人员、优秀志愿者、优秀裁判等;个人作为比赛、竞赛参与者获得精神文明奖的,每人次加2分。
班级获得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的,每次加5分。
由组织活动的部门和办公室共同考核。
(六)班级作为团体获奖(不含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等非比赛、竞赛奖项),加分以2倍计算。
第十三条班级责任
(一)班级学生干部(包括班干部和班级所含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党员无故缺席会议及其它活动的所在班级每人次扣2分。
由办公室考核。
(二)团支部未能按时缴纳团费(三天内)的班级每次扣15分,未缴纳团费的班级每人次扣1分。
由组织部考核。
(三)班级成员违反校规校纪,警告处分每人次扣5分,严重警告处分每人次扣10分,记过处分每人次扣15分,留校察看处分每人次扣30分。
开除学籍处分,实施一票否决制,直接降等级到丁等。
由纪检部考核。
(四)积极完成学办安排的公益活动,每次加20分,由团总支书记考核。
(五)班级成员组成不少于15人的拉拉队,为班、院球队加油,每次加10分,由体育部考核。
(六)班级成员作为工作人员参与学院组织的迎新活动,每人次加1分,由办公室考核。
(七)班级成员作为演职人员参与学院组织的文艺晚会,每人次加5分,由文艺部考核。
(八)按时完成学办交办的事项,每班次加10分;完成但未能达到学办规定的人数要求,按每人次扣2分;完成但未能达到质量要求,按性质酌情扣减分数,直至扣完。
未能完成且无正式理由,每班次扣20分。
由学办考核。
(九)获得省、市、校级优秀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称号,每班次加50、30、20分;或省、市、校三好学生、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称号,每人次加30、15、5分。
由班级提供材料,学办考核。
第十四条宿舍管理
(一)宿舍管理由生活部、纪检部和女生部考核。
(二)寝室卫生检查中,被评为校级“优秀寝室”、“文明寝室”的每间次加15分,被评为院级“五星级文明寝室”的每间次加15分;“四星级文明寝室”的每间次加12分;“三星级文明寝室”的每间次加10分;“优秀寝室”、“文明寝室”、的每间次加5分;被评为院级不合格的每间次扣5分,被评为校级不合格的每间次扣15分;混合寝室按照人头平摊到相应班级。
连续三次、累进五次被评为不合格寝室的,其宿舍成员不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当选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暂缓组织发展,预备党员暂缓转正;预备党员、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深刻自我批评,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班级成员违法宿舍管理规定使用违规电器被查处的,每人次扣10分;在宿舍违规使用明火被查处,每人次扣20分。
能够明确到责任人的,其个人、不能明确到责任人的其宿舍成员不参与下一学年奖学金、助学金的评定;不得当选优秀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暂缓组织发展,预备党员暂缓转正;预备党员、党员在组织生活会上做出深刻自我批评,建议党组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班级成员违规在外留宿,或违规留宿外来人员的,每人次扣10分。
(四)在晚归检查中,晚归者被学院查到,每人次扣5分;晚归者被学校查到,每人次扣10分(有特殊情况请假的除外)。
(五)不服从管理者,每人次加扣5分。
第十五条体育锻炼
(一)体育锻炼由纪检部、体育部考核。
(二)班级早锻炼缺勤率低于20%,且排名在学院前10%,加20分;排名前10%至20%的,加15分;排名前20%至30%的,加10分。
班级早锻炼出勤排名在学院后10%或出勤率低于50%的,扣20分;排名后10%至20%或出勤率低于40%的,扣15分;排名后20%至30%或出勤率低于30%的,扣10分。
(三)班级参与校、院组织的各种集体长跑活动,每班次加20分。
(四)班级成员参加各级体育比赛,按照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六条思想觉悟
(一)思想觉悟由学生党支部督导团考核。
(二)作为下班党员活动成员且考核为合格,每人加5分;考核为优秀,每人加10分。
(三)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及思想汇报,每人次加2分。
(四)获得省、市、校级优秀党员称号,每人次加30、15、5分。
(五)参加学校举办的团校、党校、入党积极分子骨干培训班,获得优秀学员、优秀个人称号的,每人次加2分。
第十七条组织任职
(一)班级成员加入校院团、学组织并任职者,校团委秘书、校学生会主席,每人加20分;副主席、常委,每人加15分;部长,每人加10分;副部长每人加8人;干事每人加2分。
院团总支副书记、学生会主席,每人加15分;副主席、常委,每人加12分,部长,每人加8分;副部长每人加6人;干事每人加2分。
(二)班级成员当选学生党支部宣传、组织委员,每人加15分。
督导组成员,每人加8分。
当选宿舍临时支部书记、宣传、组织、纪检委员,每人加8分。
(三)班级成员当选校各社团社长(会长、主席、组长等),每人加10分;副社长(副会长、副主席、副组长等),每人加8分。
(四)班级成员担任校卫队正副队长,每人加10;队员每人加4分。
班级成员担任学生军训教官的,每人加10分;当选优秀学生教官的,每人加15分(不与担任学生军训教官重复加分)。
(五)班级成员作为校、院、班各级学生干部,无故不履行职责,按情形相应扣减5至10分;无故不参加会议,按情形相应扣减2至5分;因工作失职且造成较严重后果或被停职、劝退、开除原组织,每人次扣10分。
由组织部考核。
第十八条班主任工作
(一)班主任工作由学办负责考核。
(二)积极、认真、负责,关心学生,了解班级思想、学习动态,第一时间处置突发事件,按班级酌情加5至15分。
(三)未按时参加班主任会议,未能认真落实相关工作,每人次扣除相关班级2分。
(四)未按时填写、上交班主任工作手册,每人次扣除相关班级5分。
第十九条其他
(一)班级成员发现并及时向学办通报紧急事项(如火灾、人身事故、学生心里疾病、其他突发事件等),避免重大损失者,每人次加20分。
(二)班级成员积极汇报汇报学生的思想动态的,或向学院提出书面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一经采纳,加20分。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班级应于每月5日前上交上月考核材料,考核材料应包括本班级本月考核应加分的情况及加分依据。
各班级上交的考核材料必须真实可信,相关人员将认真核实,如有虚报假报者,该班本月考核为不合格,并追究该班学生干部(包括班干部和班级所含团委学生会干部)、党员的相关责任并取消班级参评优秀班级、优秀团支部称号资格。
第二十一条各班级月考核得分根据各班级上交的考核材料和各部门相关材料,一同汇总计算产生,由学院分管领导、学办、院团总支学生会相关负责人组成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注意事项
(一)班级开展的集体活动,各班级应提供活动的策划书、记录、总结或照片等能证明、体现活动规模、气氛及效果的相关材料,无活动材料者不予认可。
(二)本学期班级团体或个人获奖应附上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发表文章在各级刊物上的应附上所发表的文章及该刊物封面和目录的复印件(校、院两级发表需同时提供电子稿),否则不予认可。
复印件应清晰、完整,可以明确辨识发证单位的公章、发证日期等重要信息。
重要信息不完整、不可辨识的,不予认定。
(三)班级以横幅、宣传板等形式进行户外宣传时,必须先到院学办申请再经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审批后方可进行,否则学院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班级如有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应及时向学办反映,由学办协调到相关部门查看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本条例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制订,由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及其领导下的院学生党支部督导团、院团总支、院学生会负责具体实施。
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和修订权归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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