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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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经营贷款管理规定
1目的
为满足个人经营活动的融资需求,推动丹东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信贷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规范个人经营贷款操作与管理,本着“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2.1本规定明确了本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2.2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各分支机构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
3术语与定义
3.1个人经营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经营活动所需资金周转的人民币贷款。
3.2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本行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3个人经营贷款中的借款人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担保人是指为借款人债务承担担保责任的具有担保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分为抵押人、质押人及保证人。
4职责与权限
4.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分级管理。
各级行按照专业化、流程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开展业务。
4.2个人经营贷款的授信授权由总行零售银行部提出差别授权的意见,提交信贷评价与管理部按程序进行差别授权。
总行授权各分支机构在权限内审批个人信贷业务。
4.3总行零售银行部是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制定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政策、制度、流程制定,负责对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的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品牌建设和推广等,并具有营销管理和贷款权限内审查、审批职能。
4.4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人员、审查人员、审批人员、放款审查人员、档案管理人员应分别设置。
4.5零售银行部、分行、支行(营业部)是个人经营贷款的经办机构,负责贷款的营销、受理、调查、客户服务和贷后管理,以及总行安排的其他工作。
经办机构和具体经办人员要对受理的个人经营贷款申请出具明确的贷款调查意见,要对上报的个人经营贷款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借款用途、偿债能力等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4.6总行将根据全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发展总体要求,对分(支)行个人经营贷款业务综合经营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评定,并将此作为分类管理的主要依据。
5政策
5.1个人经营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5.2不得向关系人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
5.3不允许异地发放个人经营贷款。
5.4办理个人经营贷款业务需要合作的保险公司、评估机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房地产中介等第三方合作机构的选择,由总行按照“名单准入、择优增补、动态监测、适时淘汰”的原则,统一组织评审、统一进行管理,建立规范、统一、有效的合作机构准入、评审监测和退出机制。
6流程图
6.1
6.2
6.3
6.4
6.5
6.6
6.7
7风险控制要点
详情见风险库。
8内容与要求
8.1贷款对象和基本条件
8.1.1贷款对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18(含)-60周岁(不含)之间;
两个(含)以上共同借款人借款的,每个借款人均须满足上述年龄条件,除配偶外,共同借款人须为同一经营实体或经营项目的出资人或股东。
8.1.2借款人条件
8.1.2.1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或有效居住证明)及婚姻状况证明;
8.1.2.2借款人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能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经营资格证明。
其中,借款人为个体工商户的,所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注明的“经营者姓名”须为借款人本人或其配偶;借款人经营实体为合伙企业的,借款人须为该合伙企业合伙人;借款人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借款人须为该经营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借款人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应提供其他相关经营资格证明;
8.1.2.3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1.2.4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借款人及其经营实体在我行及其他已查知的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8.1.2.5贷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可靠的贷款担保;
8.1.2.6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8.1.2.7原则上同一经营实体不得有多人同时申请个人经营贷款用于该经营实体经营,也不得同时申请法人贷款和个人经营贷款;
8.1.2.8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8.2贷款币种、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8.2.1本行个人经营贷款币种为人民币。
8.2.2贷款期限
个人经营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其中,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不得超过2年,本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贷款行应根据借款人经营活动及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
8.2.3贷款利率
可在我行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适当下浮,在贷款利率的具体执行中应参照总行制定的贷款利率开展工作,要坚持效益原则,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的风险状况、综合回报、市场竞争等因素,科学合理地采用利率的定价幅度。
8.2.4罚息率、复息率的规定
发生贷款逾期时,自贷款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合同载明利率加收30%—50%的罚息;借款人未按合同用途使用贷款的,罚息利率为在借款合同载明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逾期利息按照罚息率计收复息。
具体罚息率由各贷款经办行确定,并在签订合同时载明,原则上就高不就低。
8.2.5还款方式
本行个人经营贷款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还款法、定期结息不定期还本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
8.3贷款担保
贷款担保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向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和资信,以确保债务的清偿。
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应符合本行贷款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
8.3.1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三种。
在办理具体业务过程中,可采取一种方式,也可多种方式结合使用。
8.3.2担保范围
贷款担保范围由贷款经办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应包括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赔偿金、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一切有关费用。
8.3.3担保责任期间
担保责任期间包括全程担保和阶段性担保。
我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
8.3.4抵(质)押品管理
8.3.4.1抵(质)押品是指抵押或质押给本行,为个人经营贷款提供担保的物品。
8.3.4.2各(分)支行应指定专人进行抵、质押品管理,负责对担保手续办理的监控,负责与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权证交接,由结算部门负责将抵、质押物列于表外科目核算。
8.3.4.3建立抵、质押品管理台账,内容至少要涵盖贷款编号、借款人基本信息、贷款金额、合作方名称、抵、质押办理机构、担保方式、贷款发放时间、应办妥产权证时间、应办妥抵、质押登记时间、抵押办理责任人员等内容。
8.3.5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向本行提供担保。
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本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及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8.3.5.1抵押物
抵押物应产权清晰、具有较强变现能力、可以上市流通的商品住宅、商业用房、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以及经总行批准的其他抵押物。
具体抵押物范围按总行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8.3.5.2抵押物的评估:
抵押物应由本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的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定价。
8.3.5.3抵押率的确定:
抵押率是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比率。
抵押率标准按本行相关管理规定确定。
8.3.5.4抵押登记:
本行与抵押人签署有关合同后,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应持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物权属证书及有关资料与借款人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8.3.6质押
质押担保指借款人以合法有效符合本行规定条件的质物出质,并移交本行占有作为借款人的借款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处分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本行可接受的质押物:
8.3.6.1存入本行的人民币存款。
8.3.6.2财政部发行,由本行承销的凭证式国债、记账式国债。
8.3.6.3其他符合要求的质物。
8.3.7保证
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担保方式。
贷款保证方式分为连带保证和一般保证两种方式,本行只接受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方式。
8.3.7.1连带保证责任包括阶段性保证和全程保证。
阶段性保证指担保责任自保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前满足一定条件后,保证责任即时解除的保证方式;全程保证指保证责任自担保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贷款到期日另加两年的保证方式。
8.3.7.2保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a)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的本地居留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
b)保证人为法人机构、其他组织的,应具有较强的资产实力,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财务状况、信誉状况良好,无重大经济纠纷,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较强的代为清偿能力,公司章程对对外担保无限制性规定。
c)保证人为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公司必须在本行合作机构准入名单之内,符合我行有关专业担保机构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经总行批准的特殊情况除外。
8.3.7.3保证人应提供的资料
a)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行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b)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和印鉴;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和印鉴;章程;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稽核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表。
预留印鉴卡;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贷款行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其中,保证人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要求提供其最新的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和印鉴。
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供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已在我行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在我行设立的专用账户的担保责任余额表;同意提供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8.3.7.4贷款保证手续的办理。
保证人签订担保书等担保法律文件须由本行经办人面签。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对保证人的资信调查要求原则上应视同借款人办理。
8.4申请与受理
8.4.1个人经营贷款申请受理由贷款经办行客户经理负责受理。
8.4.2贷款经办行受理人负责接受贷款申请咨询,向借款人介绍本行个人经营贷款特点和优势,并根据借款申请人的具体情况,为借款申请人推荐合适的额度和期限。
向借款人说明申请贷款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提交的材料。
8.4.3贷款经办行受理人按照个人经营贷款业务规定,指导客户面签个人贷款申请表和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委托书,要求借款申请人按个人经营贷款规定提供申请资料。
8.4.4贷前调查需收集的资料
8.4.4.1身份证明资料
a)个人贷款申请表
b)有效身份证明。
含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c)户籍证明(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声明)。
8.4.4.2还款能力证明资料
1)收入证明
个人(家庭)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租赁性收入及其他收入。
a)工资性收入证明:
由借款申请人工作单位出具,盖有行政、财务等公章的收入证明;或银行盖章确认的工资发放账户(存折或银行卡)近期对账单;或税单等其他工资性收入证明材料。
b)经营性收入证明: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营业流水、银行对账单等资金入账证明或税单等其他证明资料,必要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可以证明借款申请人股东身份的资料。
c)租赁性收入证明: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租赁合同、租赁物所有权利证明文件及租金入账证明等。
d)其他收入来源应提供本行可以采信的相应证明资料。
2)资产证明
a)金融资产证明:
包括股票、基金、债券、存款等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交易记录等;
b)非金融资产证明:
包括房地产,汽车及其他非金融资产的权利凭证等。
3)经营证明
a)经年检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b)国、地税登记证;
c)企业法人代码证;
d)其它相关经营资格证明。
8.4.4.3担保资料
a)抵(质)押担保。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抵(质)押物财产所有人(含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或出质人身份证明。
b)自然人保证担保的,参照借款申请人的资料要求提供保证人身份证明资料、收入或资产证明资料。
公司、其他组织保证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同意担保的董事会决议等材料。
8.4.4.4用途资料
a)购销合同、合作协议、增值税发票等。
b)首付款发票;无法提供首付款发票的,可提供收款单位盖章确认的首付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如销售方为自然人的,也可提供标的物所有人签收的收款收据,必要时应提供银行进账单作为辅证。
c)其他用途证明资料。
8.4.5受理人要根据贷款资料,初步判断贷款申请是否符合本行规定的贷款条件。
经初步判断符合贷款条件的,受理人应在收齐资料当日将贷款申请资料移交贷款调查人进行调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还借款申请人,并向借款申请人说明情况,进行解释工作。
8.5贷前调查
8.5.1贷前调查由贷款经办人员负责。
8.5.2调查人接受受理人移交的贷款申请资料后,负责对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原件进行核验,并通过实地调查评定信用等级和提出调查意见。
8.5.3贷前调查职责
8.5.3.1核查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对借款申请资料不完整的进行补充收集,对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合法合规性负责。
8.5.3.2对当事人的个人基本情况、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收入及资产状况、担保方式及还款能力等贷款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客观真实的反映。
8.5.3.3根据调查资料及调查核实的实际情况,结合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须予以充分揭示。
8.5.3.4根据调查分析出具全面、明确的调查意见。
8.5.3.5对需要预签文本资料的,当面见证当事人本人签署申请资料等法律文本。
8.5.3.6实行双人调查和面见谈话制度。
调查人负责与客户谈话和上门核实,签署调查意见。
贷前调查工作由贷款经办行具备信贷业务资格的员工(信贷员或客户经理)承担,不得将银行信贷手续委托合作商或中介机构代为办理。
8.5.4贷前调查原则
8.5.4.1面谈面签原则
调查人员要约见借款申请人、保证人(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等当事人进行双人见面谈话,调查核实当事人身份及贷款信息。
所有的贷款申请文件与贷款法律文本必须由当事人个人(有授权委托或公证除外)亲自签署。
8.5.4.2真实反映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必须对调查资料、调查过程和调查情况进行真实客观反映,并通过书面或系统等方式进行结果确认,并且对调查结果负责。
8.5.4.3风险承担原则
贷前调查人员应对贷款风险承担相应责任,对未尽职调查的,应根据贷款风险大小以及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8.5.4.4关系人回避原则
调查人不得参与或干预对本人、本人亲属或本人关系人的调查和决策。
8.5.5贷前调查方式
8.5.5.1贷前调查可采用面谈调查、征信系统调查、实地调查及电话调查等方式,其中面谈调查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调查方式。
1)面谈调查
通过与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等当事人以面谈的方式,核实当事人的身份、民事行为能力、借款意愿、担保意愿,并调查了解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综合素质、还款能力等信息。
2)实地调查
a)通过对借款申请人或担保人的家庭居住地、工作单位或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其收入状况及资产实力。
b)通过对抵(质)押物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实担保状况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3)征信系统调查
a)经当事人授权后,通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核实当事人信用状况。
b)需要调查借款申请人经营企业信用状况的,可通过查询人民银行贷款卡系统或其他法人客户征信系统调查核实借款企业的信用记录、负债情况及对外担保情况。
4)电话调查
a)有选择性地与借款申请人单位有关人员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借款人工作单位、收入状况等信息。
b)可通过与开发商、房产中介、汽车经销商、商品卖方等关联方以电话访谈的形式调查核实其交易真实性。
8.5.6贷前调查人员经过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审阅贷款资料,约见借款申请人,核实贷款担保,根据调查情况在调查报告上签署调查意见,包括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
8.5.7经调查后同意的贷款业务,将贷款资料报送审查人员。
调查后不同意的贷款业务,将贷款资料退回借款申请人。
8.6审查审批
8.6.1个人信贷实行贷审分离制度,审查审批遵循客观公正、依法合规、独立审贷、按章审批、风险负责、兼顾效益的原则。
8.6.2贷款审查审批由审查人员进行审查,有权审批人按照权限进行签批。
8.6.3审查人员接到贷款资料后,对个人信贷资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贷款安全性进行审查。
8.6.4审查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法律要素的齐备性;审查借款申请人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条件、资信是否良好、还款来源是否足额可靠;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本行相关规定。
8.6.5审查贷款担保。
审查抵押物是否合法、足值和有效,权属关系是否清晰,是否易于变现;抵押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合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证人职业、收入情况、财务状况是否稳定、良好,是否有充足担保能力,保证担保是否合法、有效和可靠。
8.6.6各级审查审批人员按上述要求审查完毕后,应在《丹东银行授权类授信项目审批意见书》上明确签署审查意见。
就贷与不贷、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风险控制等事项做出决策,并签署审批意见。
8.6.7经办人员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为贷款业务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贷款审查审批人员负责独立对贷款申请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审查,并提出明确的贷款结论和担保条件,承担审查失误的责任。
支行行长对经办人员工作质量负责,对支行所办个人经营贷款业务承担责任。
8.7合同签订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意见与借款人签订相关合同,借款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期限、支付对象、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8.8发放与支付
8.8.1个人经营贷款放款核准与提款审核由信贷评价与管理部负责,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贷款发放。
8.8.2贷款发放
8.8.2.1贷款经办行应根据贷款审查审批和签批意见做好以下工作:
a)对未获批准的借款申请,贷款调查人应及时告知借款人,将有关材料退还,并做好解释工作;
b)需要补充材料的,贷款调查人应按要求及时补充材料后重新履行审核、审批程序;
c)对审批同意的,贷款经办行负责落实审批和签批意见,按规定要求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8.8.2.2贷款发放前,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人员要电话通知借款申请人,告知其贷款发放事宜,核对金额、期限、放款账号等;同时借据交柜面会计人员。
8.8.2.3柜面会计人员按规定向借据载明的账户发放贷款。
8.8.3贷款支付
个人经营贷款应根据资金用途、进度和需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8.8.3.1下列情形可以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a)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b)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贷款。
c)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应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客户经理要定期检查贷款资金是否按照合同用途使用。
8.8.3.2采取委托支付的,应在借款人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办理转账支付。
8.9贷后管理
个人经营贷款贷后管理相关工作由贷款经办行负责,管理内容包括客户关系维护、抵(质)押品管理、违约贷款催收及相应的贷后检查等工作。
总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贷后监测、检查及对贷款经办行贷后管理工作的组织和督导。
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是从贷款发放之日到贷款本息收回之时为止的贷款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贷后检查、贷款收回、逾期贷款催收管理等。
8.9.1贷后检查
8.9.1.1贷款检查包括贷款经办行的日常贷后检查及总、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实施的定期和不定期信贷检查。
8.9.1.2经办行贷后管理和检查工作具体包括:
a)对于直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资金的,要通过借款人贷款账户跟踪贷款发放后的资金流向,监督借款人是否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发现与合同约定用途不符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加收罚息,并督促借款人更正贷款用途,对于无法更正用途的,要采取措施及时收回贷款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停止发放未发放的贷款;
b)定期了解借款人客户信息变化情况(包括联系方式、居住地点、经营状况、收入情况、家庭重大变化、其他融资、负债和或有负债情况等);
c)至少每年检查一次抵押房产状况及价值、权属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现影响抵押房产价值变化的重大因素,可能造成抵押房产的债权保障能力不足时,应及时重评抵押房产价值;
d)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随时检查保证金账户情况,对于保证金不足的,应及时通知保证人补足保证金,否则应停止发放该保证人保证的贷款;
e)定期检查贷款资金是否被挪用,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
f)检查违约贷款违约原因,是否存在违规操作行为;
g)定期检查大额贷款及“一人多贷”借款人是否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是否存在影响贷款按时偿还的因素;
h)及时对违约贷款进行催收;
8.9.3贷款收回
8.9.3.1贷款正常收回
本行核算系统自动从借款人的还款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8.9.3.2提前还款
a)贷款经办行受理借款人提前还款申请。
b)对经审批同意提前还款的,由调查人落实有关附加条件后,出具票据至会计部门,对经审批不同意提前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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